殴打执法人员骨折应负什么财务负责人法律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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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酒后执法、打晕老人、见死不救是否要付法律责任。
河北-保定&03-21 11:53&&悬赏 0&&发布者:嘉兴123 & 回答:(6)
因我家要在原有房(坐北朝南)的基础上盖二层,我县执法人员酒后执法口出狂言不容我方辩解,推到老人导致老人当场晕倒昏迷。我们苦苦哀求执法人员先帮忙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可无一人理睬并先后离去。作为国家的公务员,老百姓的父母官酒后执法、口出狂言、打倒老人、见死不救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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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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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有关部门投诉解决&
先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行为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三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四、是否继续治疗和康复等等,法律问题确实很复杂,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当复杂,是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来区分的。也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律师的分析不可以作为依据,只有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才能够作为有效法律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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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警,可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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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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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环保人员执法被殴:十余人围殴超10分钟
& & &来源:大众网&编辑:徐杰&作者:于潇潇
[浏览字号:&]
  济南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成员陈伟遭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济南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成员陈伟遭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督查组车辆被砸
  大众网济南9月9日讯(记者于潇潇)今天下午15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和媒体记者7人,在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一处渣土场检查扬尘污染问题时,遭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其中5人受伤。据了解,事发时,有10余名暴徒对执法人员和记者进行了超十分钟的殴打。一名执法人员鼻梁被打断、头部缝了4针;有一名被打者手机遗失。
  9日下午,大众网记者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见到了受伤的济南环保人员和媒体记者。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成员陈伟受伤最重。陈伟头上包着纱布,眼角和鼻子上满是凝固的血迹,上衣和裤子上是一块一块的尘土,走路一瘸一拐。在简单清洗处理后,他被送进了急诊手术室。
  在医院,遭殴打的多名执法人员和记者向大众网记者还原了事发现场的情况:
  据介绍,为查扬尘污染,今天下午两点多,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和媒体记者查到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一处渣土场。此处渣土场不是正规渣土场,但很多渣土车正往此处倾倒渣土。
  到现场后,一名记者扛起摄像机开始拍摄取证,拍了四五十分钟。三点左右,大家正要结束准备返回时,现场突然开过来一辆黑色汽车,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人满身酒气,敞着怀,过来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嘴里同时骂骂咧咧。
  陈伟上前亮出自己的执法证,并问对方是什么人,要讲道理。满身酒气的人骂道,讲XX什么道理,这是他的地盘。
  现场,执法人员和记者共有7人,赶来的两人见人多,争执了一下开车走了,执法人员报警。在五六分钟后,执法人员和记者取证完毕正上车准备离开时,现场突然开过来三辆车,将两辆执法车堵住,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手里持着橡胶棍和砖头等,冲着后面的执法车开砸。
  前面执法车上的一名工作人员下车与凶徒理论,对方抡起橡胶棍就砸到了他的肩上,接着又砸他的背部和腿,陈伟见同事被砸,马上下车,再次亮出执法证,对方一人不由分说一拳砸到陈伟鼻梁上,接着几个人围上来把他砸倒在地,用橡胶棍打他的头和身体。另一名执法人员被棍子打到前胸和手腕,其他人也不同程度被打。
  殴打了十几分钟后,凶徒停下来让执法人员和记者交出包和手机,有5部手机被抢走,后被扔回两部,然后开车扬长而去。
  下午,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了解到,执法人员陈伟鼻骨骨折,头部被缝了4针。另有一名工作人员腕骨骨折,其余人有不同程度的轻伤。
  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警方了解到,接到报警后,市中公安分局陡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但持械打人的不明身份者均已逃离现场。目前,警方已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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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瓦窑城管打人事件贴被关,希望管理人员给个说法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4:42签到天数: 3 天[LV.2]偶尔看看I
本帖最后由 我又回来了 于
21:35 编辑
法医鉴定一.JPG (864.1 KB, 下载次数: 2)
21:30 上传
法医鉴定一副.JPG (900.71 KB, 下载次数: 1)
21:32 上传
鉴定结论.JPG (1009.25 KB, 下载次数: 1)
21:34 上传
12日上午10点左右,卖粉条的小摊贩臧某(女)将摊子摆出,瓦窑镇城管人员过来收垃圾清理费,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臧某(女)被两名执法人员打伤,面部发生骨折,眼睛淤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在众人帮助下拨打110,臧某被送往瓦窑镇卫生院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臧某口鼻仍不断出血,后送至新沂市人民医院接收治疗,目前正在住院观察。
& & 臧某,女,40岁,靠卖粉条做点小买卖为生,一向为人和善。今天上午10点左右城管收费时臧某只是说了一句“你们光收费不清理垃圾还收什么费?”结果两个执法人员说“别人都没说什么就你能,早看你不顺眼了,早该揍你的!”这是事后臧某讲述的,已经邻边摊主们证实属实。
&&&&臧某的法医鉴定结果已经出来,被检查出面部两处骨折,其中鼻骨属粉碎性骨折!肺部有明显挫伤!
& &如果这个被打的妇女是您的姐妹,您会怎么办?就算是个路人难道您就没有任何同情?!打人者到现在还没有出面,他们的家人也没有任何人到医院探视受害者!
& &瓦窑镇政府并没有任何人出面积极解决此事!瓦窑镇政府打人的两个人是你们聘用的吧?请你们不要只顾着封别人的嘴!拿出点诚意解决事情才是上策!!!受害者亲属到瓦窑派出所申请法医鉴定委托书,结果还要坐冷板凳,对方说盖章的人出警去了,什么紧急状况需要连盖章人也出警?!
瓦窑派出所你在哪里?!他们从事发到现在还没有做任何调查,说了今天下午去医院做笔录的,结果到现在还是没有出现!!!!!!
& & 臧某情况还不稳定,我们会继续关注事件发展,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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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严惩打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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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3:35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事实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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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还得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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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些人在瓦窑这么猖狂呢?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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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怒 23:07签到天数: 24 天[LV.4]偶尔看看III
叫你在和当作对。。。。。。
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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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难过 13:43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城管威武!城管的实力已经达到了不可估量的阶段,身手果然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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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2:47签到天数: 43 天[LV.5]常住居民I
黑暗的社会黑暗的部门,我们这些弱势的百姓除了无奈还能怎样,自古以来是官大如民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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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多包容吧。想想大家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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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0:47签到天数: 203 天[LV.7]常住居民III
关注事实真相,希望瓦窑镇政府出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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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48签到天数: 600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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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里和稀泥的人真讨厌,如果事实清楚,那么就是一个很明显的情况了,还理解什么他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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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早上我看到这个帖子了,我刚准备回帖就被告知关了,我又发个帖子问问这个事是不是真的,结果我的帖子也被删了,强烈抗议,我想问问版主,既然如此,你还办这个论坛干什么,关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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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华雷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人民政府城管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浏览: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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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苏0118行初4号
原告吴华X,男,日生,汉族,泥瓦工。
委托代理人杨旭红,南京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仁雷,个体业主。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镇政府),住所地高淳县东坝镇。
法定代表人杨时平,东坝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秀辉,东坝镇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史元元,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X诉被告东坝镇政府城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X的委托代理人杨旭红、吴仁雷,被告东坝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孙秀辉、史元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华X诉称,原告为××人,日,东坝镇政府城管队多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原告,致原告重伤昏迷。经送医院诊断后为:多发伤、多处骨折、头部外伤等。原告认为,被告执法过程中野蛮执法将无辜人士打伤,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4302元、误工费45000元、护理费7200元(60天×1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180元(103天×60元/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赔偿金74346元,合计192388元。
被告东坝镇政府辩称,被告市容队的工作人员在东坝街道进行占道经营的集中整治执法,在对孔某店门口的废旧电瓶车进行清理时,原告对整治活动进行阻挠,执法人员将其拖离执法现场,原告看到旁边电瓶车上有一把锄头,拿起锄头欲砸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正当防卫阻止原告,在争夺拉扯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中的孔杨文打了原告一拳致其倒地受伤。故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经庭审查证、质证,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市容队的工作人员在东坝街道进行占道经营的集中整治执法,对孔某店门口的废旧电瓶车进行清理。因原告与孔某是亲戚,因此原告对整治活动进行阻挠,执法人员将其拖离执法现场,原告看到旁边电瓶车上有一把锄头,拿起锄头欲砸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将锄头夺下后对原告围欧,其中孔杨文一拳致其倒地昏迷。原告经送医院先后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药费元(其中原告支付医药费4302元,被告支付医药费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38391.56元。日,原告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卢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60日为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南京军区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高淳公安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工作和收入证明、医药费票据,被告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害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组织的执法活动中,先无故阻挠,后用锄头欲砸执法人员,从而引起纠纷,故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诉请中工资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认为误工费应当按照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即年收入55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18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5000元标准计算。原告在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其××赔偿金适用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故本案的赔偿范围为:医药费元、误工费27799元、护理费7200元(60天×1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95天×18元/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6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金74346元,合计元。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有赔偿责任,即元,被告已支付160000元,尚应赔偿62592.90元,另外,原告自付医药费4302元,鉴定费3160元,合计应赔偿7005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坝镇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华X70054.90元。
二、驳回原告吴华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坝镇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夏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江淑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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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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