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不够,强制险也付了一万,要继续垫付该怎样向保险公司要钱

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玉林中院频道
作者:杨燕玲
  日,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禤某发生碰撞,造成禤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禤某的家属钟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及实际车主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姚某与梁某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姚某、梁某不用再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873.6元给原告钟某等人。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钟某等人作出了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以及法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姚某以及车主梁某返还其代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姚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过错。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据此,判决被告姚某、梁某返还保险赔偿款96873.6元给原告保险公司。
  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在此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笔者就该问题作简单的法律探讨。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产生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是专门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该条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多数法官根据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该规定的出台,已经突破了一直以来形成的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造成的损害仍然进行赔偿,主要源于以下因素:一是交强险的功能赋予其公益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二是由交通事故侵权人(包括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以示惩戒,比较符合现行法的精神;三是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发挥其救济功能。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六、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七、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同样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2年,规定起算时间为实际赔偿之日即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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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
摘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怎样理赔是很多朋友关心的问题,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相关知识。
(http://insurance.cngold.org/),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怎样理赔是很多朋友关心的问题,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的标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如何追偿?
1.分责任比例,而交不分责任比例,只分有责无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按责任大小,而只分有责与无责进行限额赔付,即只要有责就在交强险有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无责就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对于超出的损失,再按照双方的事故比例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
2.抢救费用不应判决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1万元,属于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对保险公司向被追偿的主张不予不支持。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妥,具体分析如下: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醉酒情况下造成受害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发生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具有垫付义务。由此看出保险公司垫付行为并非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因此法院应该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诉求。
法院在减轻醉酒驾驶赔偿责任的同时,无疑是在放纵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且势必会增加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从而让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这既不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同时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必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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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等伤者痊愈后,确定损失全部数额了,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不过在治疗期间一定要和保险公司人伤查勘员确定好什么药可以用,什么药不能用。因为有些药保险公司是不给报销的;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问:车祸后,自己垫付的那部份钱什么时候可以找保险公司报?
  答:等伤者痊愈后,确定损失全部数额了,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不过在治疗期间一定要和保险公司人伤查勘员确定好什么药可以用,什么药不能用。因为有些药保险公司是不给报销的!
  事实上,一般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等伤者的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即可以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原告的诉请安排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医疗票据、伤残等级及三期的具体时间和具体的误工工资标准、护理标准及营养标准等对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仅会依据交强险12.2万元的标准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的部分,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被告(肇事方)应当承担的费用。你问的医疗费如果超出了1万元,如果肇事方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再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保险赔款。
  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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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 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理赔
【编者按】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申某驾驶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申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受伤、两事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员申某、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乘车人杨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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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理赔。
  申某驾驶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申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受伤、两事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员申某、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乘车人杨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乘车人杨某医疗费5486元。由于原告与两被告在协商的过程中就交通费、误工费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486元。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登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负同等责任,双方应自行承担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的各项费用,故对原告提出的住宿费、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杨某系原告大型卧铺客车上的乘客,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杨某的医疗费应先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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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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