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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货小心坐牢- 陈维崧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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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货小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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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管是微信朋友圈、网店还是实体店,卖假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从面膜到包包、首饰、服饰、化妆品等,打折低价特供做起了“街坊”生意。律师提醒,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卖假货的人也越来越多,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也要多加谨慎。同样,在微信朋友圈卖假货,也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 卖假货,涉嫌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有严格的量刑标准和立案程序的,其中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以上;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合计在15万以上的,警方要立案追诉。而对销售者出售假货的价格鉴定也是有法律依据和程序的,虽然商家自己承认卖的是假货,但是估价是按照市场上真货来估价的。& &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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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人互换摩托车骑,出了车祸,一个车带死一个人,那和他换车那个没什么事?请问没事这一方有多大责任?未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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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一个人在大街上追杀人 抢了一个路人的一把刀 杀死了对方 结果被抢刀的路人和杀人的人 都要被判刑
骑车的跑不掉,车主也要着追究责任
额 这要付一种连带责任 只是要轻一点
你怎么呢'亲
上贴吧问问题,答案就是楼上那种,还不如上百度知道去问。楼主说得太简单,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就你说的情况来看,就要分析事故发生的起因是什么,至少要有如下判断:1、自己的车是否有问题,如果明知自己的车辆有问题,还拿给别人开,自己就有责任;2、别人的车是否有问题,如果自己明知别人的车有问题还开,那么自己就有责任;3、开车的人是否有问题,如开摩托车应有驾照,把自己的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自己就有责任;你说都是18岁,那么肯定没有驾照了。你说的责任,还要看是什么责任,至少是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已经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果骑车人被**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话,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如果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和骑车人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大,如是被其他人违章撞死的等等,则又另当别论。描述清楚一点,最好是把**的事故认定结果发上来。
都跑不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这叫典型过错责任,借车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楼主所说中,因对方无驾照,所以至少是有一点过错的,但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关键在于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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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车给那人有驾照和你的车没脱审没责任,如果这两个条件缺一车主都是跑不掉的
可以艾特醒醒师妹
就像你租出租车给别人,开车的师傅闯到人了,你也要付连带责任,因为你提供作案工具。。。。
登录百度帐号律师:网上实体店买到假货都可获三倍赔偿
作者: 沈朋云 王丹来源: 天津日报 09:53:43
案情简介2015年8月,霍某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了一双品牌女鞋,店铺内的产品描述写明鞋子为专柜正品,包装、配件、小票与专柜一致,并支持验货。后霍某收到皮鞋,却未见商场正规代购小票及发票的踪影。霍某因此怀疑皮鞋并不是正品,并多次询问卖家张某为什么没有提供相应的代购小票和发票,但卖家张某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霍某通过网购平台办理了全部退货退款手续。之后霍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该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卖家张某退清货款199元,赔偿三倍货款597元及为维权所花费的交通、误工、通信、打印、光盘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700元,并由该网络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霍某出售的商品与其承诺不符,在法庭上经对比网购的皮鞋鞋底厚度、鞋面材质及鞋盒等与在专柜购买的该品牌正品女鞋不一致,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故原告霍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9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网络平台已为原告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对原告霍某要求被告退款19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某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打印费、光盘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到霍某确实为维权支出了部分费用,结合其提供的票据予以印证,法院酌定打印费为40元、光盘费20元、交通费为200元,共计26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霍某主张的加油费、停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同时,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系该合同的相对人,被告系网络交易平台,现该网络平台并未隐瞒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也积极为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霍某要求该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霍某857元,并驳回了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分析近几年,网络店铺如雨后春笋,网上购物的发展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网络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商家鱼龙混杂,因此网络购物还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无论消费者是在网上还是实体店铺买到假货都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购买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赔偿金最低为五百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网络平台本身并非交易主体,故其不承担交易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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