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内心自私的欲望,还是刻在扭曲的刻印灵魂石中本能.”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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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还没有满足欲望怎么就这么无聊了呢
你这是在考虑约不约
诶我~这是我见过你发的最好的贴子~哇哈哈哈哈~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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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的追逐与道德的自省_社会转型期王安忆小说中的女性心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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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们要尽快弄清:人的本质自私吗?    人的本质问题是哲学家们长期探索的问题。据说古希腊神庙的一根石柱上刻着这样一句话:“你认识你自已吗?”的确,这个奥妙无穷的问题困扰了人们几千年。西方早就解决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却至今没有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是难以廓清,人们的精神总处在迷茫之中。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了,我们要走出困境。我们要有清淅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这里先说出自已的观点,愿一切有兴趣的人参与批判。我认为:  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即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设法满足自已生理、心理需要的本能。如果不会受到有效制约,人的这种本能就会演化为侵害他人的实际行动。古今中外无数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正是人的自私性构成了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因为只有在追求自已生理或心理享受时,人才会去创造财富。只有人们不断地创造财富,社会才能不断进步。这也为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证明。因此,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应该贬低或试图消灭人的自私性。  但我们应该看到,人的自私性是人间罪恶的根源,为了满足自已的需要,在条件条件适当即不会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做出损害他人权益乃至剥夺他人生命的事情来。这同样为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证明。因此,我们必须约束人的自私性,即最大程度地限制人的自私性向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演化。  人的自私性不能也无法被消灭,但是可以被引导和约束。其实,一个社会制度的先进与否,最基本的标准应该是看其能否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地约束人的自私性,即能否使社会最绝大多数的人自觉地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不是巧取甚至公然掠夺他人财富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好的社会制度就是能够最广泛、最有效地将人引向诚实、自立、友善。  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单独生活。因此,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为建立和完善一个能够最广泛、最有效地将人引向诚实、自立、友善的社会制度而努力。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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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自私性不能也无法被消灭,但是可以被引导和约束。其实,一个社会制度的先进与否,最基本的标准应该是看其能否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地约束人的自私性,即能否使社会最绝大多数的人自觉地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而不是巧取甚至公然掠夺他人财富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好的社会制度就是能够最广泛、最有效地将人引向诚实、自立、友善。&  ^^^^^^^^^^^^^^^^^^^^^^^^^^^^^^^^^^^^^^^^^^^^^^^^^^^^^^^^^^^^  完全同意!  
  人为啥作爱尼,为了爱啊。
  我们为什么要吃饱饭呢?为了建设xxxx国家!  我们为什么要上大学呢?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我们为什么要娶妻生子呢?为了民族的明天!
  人是生物,生物要生存和延续。LZ可以画一个简单的直角坐标系,坐标原点(0,0)=(生存延续X的最低限度,某道德Y),看看结果是不是很明显。
非常感谢 lypgdmty先生!对liontone先生、dog72先生提到的问题,我以下面的短文作答。      
人生的价值在哪里?    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正所谓人不利已,天诛地灭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论:一个人仅仅为自已而活,人生的价值就在于享受,从社会得到的越多,享受得越多,人生的价值也就越大。  一定的物质财富无疑是必需的,这不仅是生存下去的需要,而且是生活舒适的需要。但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取这些物质财富呢?有恃强从别人手中夺取,有使计从别人手里巧取,有通过自已的劳动创造或用自已的财富向他人换取。通过前两种途径能够获取的财富可能很多,多到自已使用不完,但其风险却大得多,因为他随时要防备别人的反抗。当然,后一种人也有被人巧取豪夺的风险,但前者是必然的,后者是偶然的,后者的风险自然要小得多。因此,一个人如果要更多地获得精神上的安宁,就只有通过后一种途径获取自已所需的物质财富。人是社会的人,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他(她)对社会的贡献越多,社会给予的肯定也越多,他(她)对别人的危害越小,所受的威胁也越小。因此,对社会贡献越大、危害越小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精神上的安宁系数也就越大。  人生价值就在于物质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安宁。一个人能够过上不匮乏的物质生活和安宁的精神生活,就实现他(她)的人生价值。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我可以从生物学的角度证明人是自私的
  zhouwen79先生,你好,我非常赞同。国外已经有人从生物学证明人的自私性了,不过,我没有这本书。如果有条件的话,你可以去找一下,书名叫《自私的基因》。
  LZ你误解我的意思了,我不赞成人性本自私值一观点,从个体人去研究人类的本性是不科学的。古人教导我们,远取诸物近取诸身,我们随便观察一种社会化的动物就可以发现,自私不是种群中的主流,难道我们人类进化的还不如动物吗?  看看这个贴子或许对你有所启发  http://www6.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141509&Key=&strItem=worldlook&idArticle=103969&flag=1  
  人若失去自私的基因,那么这个社会是和谐的,高科技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GDP完了.
  因为人的身体是个人的私有,有了身体,我们为了生存,自私是无错的,只是在合理的范围里,不伤害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每一个人的私,都应得到尊重与爱护。所谓大公无私是不符合人的本质的。    所以人应当理性的认识到这点。  大公小私最符合人的本质
  人的本能与本性决定人有自私的一面。。。。  从人的自身这个特点出发思索,很多问题就能通
  一个有生命意识和人文关怀的人,其实有时都有这个问题,也的的确确的捆扰了人类。人性自私吗?好象从现在的社会的现象似乎越来越有这种强烈的意识了。从前孟子和荀子就因这个问题而争论不休,甚至到现在还是个很难直面正视的问题,所以现在后来的人都懒的思考这个难题。但是对灵魂的拷问有何曾停止过呢?人们往往被事物的表面现象所蒙蔽的。  
回顾下历史就知道,我们的祖先始终抱着人类的终极关怀。一直就探讨着这个问题,但是始终苦于毫无结果。从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到荀子的人之初,性本恶。俨然形成了一个孑然相反的观点,两者谁也说服不了对方。令世人难于抉择,从而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感到迷茫。  
到后世,莫不如此,尽管出现了一些别出心裁的观点,也只不过是围绕着前两种观点打转。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怪圈。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之中存在一中介于两者之间的观点,就是认为人本无善恶,人是无心的,只有外部的环境不同才造成了人性善恶。这种观点一度在很长段时间内颇为被人所接受,但是这种观点也有让人不是很信服,如这样的话,人的主观能动性又怎么解释呢,诗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也不是诗人瞎扯的。在说后世之中英雄者便是人性光明的证明。所以说这种观点也是很难跳出这个怪圈的了。  
世间纷纷扰扰,呈现我们面前还是个好坏参半,美丑混杂的大舞台,世人扮演着个中角色。人,自称是万物之灵,也只不过是(待叙)  
   dog72先生,我会去看你推荐的帖子,这里先向你说明: 自私并不必然 侵害他人权益。只有在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自私与互相帮助并不矛盾,
  jjbbxx、小土豆的微笑两先生似乎赞同我的观点。古月道先生的话还未说完,等说完了再回复你吧。我这里首先要感谢各位的积极参与。我 的观点不一定准确,至少不完整,还有很多漏洞。但我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我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我们的国家急需解决的意识形态问题。因此,我期望有更多的人积极探索这个问题。
  尊敬的dog72先生,可以让我拜读一下您的《人权初探》吗?
  人之初,性本善,又本恶!人的一生,就是在这样的自我两种力量的斗争在双向发展。  这样认识人性才是全面的!  当你用心观察一个小孩子时,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尊敬的舒心求先生,如果我们考察的是个体的人,那么毫无疑问,人性是自私的。但是,我认为对个体的考察毫无意义,因为个体的人根本就不能生存,事实上考察个体人的学科叫“医学”,个体人的考察仅仅在生理学和病理学上才有意义。  考察人性,必然是在社会的、族群的范畴。如果个体的人期望生存和延续,那么它必然首先期望他所认同的族群能够生存和延续。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动物界和人类社会能够看到很多利他行为存在的原因。社会化的动物天生就具有利他性,比如养育后代,出于自私的原因,哺育后代是不划算的,但是几乎所有动物都有哺育后代的习性。  当然,人类和动物都有自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利他也是动物的一种重要的本能,这种本能是物种延续和进化的重要本能。
  作者:舒心求 回复日期: 21:27:31 
     dog72先生,我会去看你推荐的帖子,这里先向你说明: 自私并不必然 侵害他人权益。只有在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自私与互相帮助并不矛盾,  ====================  诚然,这是最时髦的理论,用制度去制约人类社会,建立在“人之初,性本恶”基础上的理论。但是,现实社会中有这样的实例吗?答案是否定的,所有现在已知的人类社会,对人的约束都是法律+道德,即强制制约和弱制约并存。为什么会这样呢?  有人会说,法律还在完善。那么我要问,什么才是完善的法律?问题考虑到这里,应该很明了了。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完美的东西,没有完善的法律,甚至稍微精细一点的法律都会带来很高的执行成本,就象我们提纯物质一样,从50%的纯度提升到90%可能只花1块钱,从90%到99%要花10块钱,从99%到99.9%可能要花1000块钱。  那么基于“人之初,性本恶”,我们制约恶的成本会越来越高,随着社会的进步恶也在进步,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长,人类未来所有的财富都要投入到“制约”当中去了,这将是一个多么悲观的世界。  从这个角度看,“人之初,性本恶”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人类的发展最终要消耗到制约上面来,听起来就荒谬。  所以道德在人类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几乎可以等同于法律,道德是最廉价的制约手段,承认道德的作用就是否认“人之初,性本恶”的假设。我们的祖先很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不幸的是,我们祖先夸大了道德的作用,忽略了人之间竞争的本能(我不认为这是恶的表现)。  人之初,性本善。道德就是善的表现,普遍的看人类在族群内还是很有道德的;而法律只是用来规范人们竞争尺度的手段,就象两只小狮子竞争过头,必然会遭到母狮子的干预一样。
  楼主可以想象一下,全世界60亿“恶人”都在削尖脑袋去钻法律的空子,这其中还包括执法人员和立法人员,试问什么人制定法律才能制约得了?  我看只有求助万能的神了。
  尊敬的dog72先生,  你好,你不惜熬通霄参与讨论, 我衷心敬佩你对问题的认真和执着精神!要是我能即时看到你的帖子,我一定陪着你讨论。让你一个人熬通霄,我首先向你表示深深歉意!   我认真拜读了你推荐我看的帖子。我的理解是这样:  1, 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模糊。在你看来,个人要为人类的生存和延续这个整体需要服务、人要满足自已的欲望,这是两个互不相容的选择,作为个体的人必须作出自已的选择。你义不容辞的选择是为人类生存和延续这个整体需要服务。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他(她)要依靠社会生存 和发展,当然 ,他(她)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所以,你的选择无疑是高尚的。  2, 如果选择后者,那就连动物都不如了,因为一般的动物倘且能够在必要时为自已的社会作出自已的牺牲。  我觉得你这套说法有是错误的,因为你把两并不矛盾的选择对立起来了。其实它们是相辅相成的,试想如果个人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人类社会能够生存和延续吗?你把满足个人欲望,追求个人享受看得太可怕了。这是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因,是社会进步的源泉啊!你怎么能去否定它呢?尽管你受到了那些网友很不客气的抨击,我还不好给你鸣冤啊。  人的自私性,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的设法满足自已生理、心理需要的本能。如果不会受到有效制约,人的这种本能就会演化为侵害他人的实际行动并无限地扩张自已或自已的利益。自私,无所谓善恶,当他(她)通过自已的诚实劳动来满足自已的需求,甚至向社会贡献自已的财富,以某种心理满足时,就表现为善,当他(她)侵害他人权益,以满足自已生理或心理需要时就表现为恶。一个人向善还是向恶,由自身状况和社会环境决定的,而且主要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所以,如何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制度才是我们必须优先考虑的根本问题。先说这些,其它待后再谈吧。  
  尊敬的舒心求先生:  我的那几篇文章主要反对的是以个人为中新的思想,比如“天赋人权”,我并没有否认“自私”带来的好处,但我更倾向于把这种行为定义为“竞争”。  我并没有把“追求个人享受看得太可怕”,我的语义环境是“追求个人享受”不能凌驾于“族群利益”之上。而“天赋人权”恰恰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这是我反对的。  而本文,我反对的是“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或者说是“人是生来自私,而且自私占主导意识”的观点。  新网您能理解。呵呵,我晚上加班,休息的时候写的,别在以。
  在这个贴子里,我提出的问题都是比较尖刻的,希望你能解答。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这个社会将如何发展,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尊敬的DOG72先生,  
您好,非常敬佩您对问题如此认真而执着的探索精神!  
自从离开校园以后,我还没有做过这样的作业,今天,一个忧国忧民的您把如此尖刻、严峻的思考题交给我,我真的感到措手不及、心里发毛。没办法,您既如此抬举我,我也就只有勉为其难了。不过先声明一点,没答全的请多指教,答错了的请继续批评!  
您所反对的是“天赋人权”观念,因为它诱出了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思想,它与“人之初,性本恶”, “人是生来自私,而且自私占主导意识”之类的观点凑在一起,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崩溃而无法延续。我觉得这就是您忧心仲仲的原因。是吗?  
“天赋人权”说源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是您知道的。其原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作者注明,“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系针对王权专制论者“人是生而不自由的”命题而发的。“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显然是与王权专制作斗争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王权源于神权,因此,后人相对应地将上述命题概括为“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这里的个人是所有的、平等的个人,而不是被分融的、划分等级的个人。因此,强调个人的权利,就是强调所有人的权利,而不是个别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权利。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人人平等地承担义务,这样的社会环境怎么会产生让人类无法延续下去的可能呢?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次,才是地域概念,,它为人类所创造,在本质上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范围的人创造不同的国家政权,不同的国家政权为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范围的人服务。人权为所有的个人所有,主权为国家政权所有,国家为人类服务,主权为人权服务。显然,人权高于主权。因此,当主权不能充分服务人权,甚至反过来奴役人权的时候,公民完全有权推翻这个国家政权,以收回主权,并交给重新创建的国家政权。人类社会不正是这样演进的吗?还有什么需要怀疑的呢?   我前面的帖子已经谈到人性本私,而无所谓善恶,当他(她)通过自已的诚实劳动来满足自已的需求,甚至向社会贡献自已的财富,以获得某种心理满足时,就表现为善,当他(她)侵害他人权益,以满足自已生理或心理需要时就表现为恶。一个人向善还是向恶,是由自身状况和社会环境决定的,而且主要是由社会环境决定。所以,如何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制度才是我们必须优先考虑的根本问题。如果社会制度完善,即人的行为规则详尽而合理,而且,这些行为规则得到了有效的实行,追求个人享受的行为就无法凌驾于族群利益之上,竞争也只能在规则范围内竞争。都决不可能影响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  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其实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与他人和平共处的过程,也必然是人的身心需求得到更多满足的过程。即使人性恶,结果也是这样。因为既然人人都恶,那就谁也无法恶,大家只有坐下来谈判,今后如何和平相处。实际上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相互厮杀以后,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厮杀无法解决问题,只有坐下来谈判,只有相互妥协,只有和平共处,才有光明的未来。  您看是这样吗,还有什么需要争论吗?   
谢谢!  
  沧海中的一粟。撇开人类自身来说,观察我们周围以外的世界,动物般的趋利弊害的天性,难道我们能说它们本质自私吗 ?,难道不认为这是自然的规律属性吗?单纯地而且人为主观意识的探讨人性本质自私的问题本身就陷入了人类自己无意识的怪圈之中。如果非要把世界区分为好与坏的话 ,自私本身这个词就已贴上了不好的标签。如果因 一种简单趋利弊害的动物般的天性说成是一种自私 而改而不用的话,恐怕人类是很难在这个世界生存的了,更别说什么万物之灵了。有的所谓善良之辈因看到人的某些行为表现的我们主观意识中的所谓的自私了,就对人类甚至自身悲观失望起来了,就觉得活的很 不畅快,不够理直气壮了,自惭形秽了。我看这样就活不了了,这样的生命是脆弱的 。
  古月道先生,  
你好,看得出,你是一个勤于思考却又多愁善感的人,你的顾虑也可能多了一点。字是无辜的,别人贬了它,我们就非得要贬它吗?未必,我们作了特别界定就可以了,况且,许多字的含义都在变,在特定语境中用它都要作特别的界定。私本来就是中性词,只是在过分强调公的时候,它才变得灰头土脸,现正在逐步恢复它的本来面目。你可以放心地去用。私、善、恶之间的关系我在几个回帖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这里不再重复。  
千万不要悲观失望啊!  
  朋友,天赋人权只是资本主义夺权的工具而已,他的起源是万能的上帝。在卢梭的契约论中,天赋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名的公理成为契约论的理论出发点,虽然契约论在逻辑上完美的几乎无懈可击,但是毕竟起点就是错误的主观的甚至是迷信的,所以他并不代表真理。  所谓天赋人权,只是看起来很美,其实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这世界上没有天赋的平等自由,如果有为什么中东坐拥亿万的石油财富,美国能在印第安人的尸骨上作他的世界警察、人权斗士呢?朋友,你太善良,只能说善良是人的本性,以己度人才会觉得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朋友,你的思想受他人的影响太多,以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是没有错,但是法律制度其实是无奈之举,到目前为止人类制定的法律法规恐怕可以用浩如烟海来形容了。我再提一个尖锐的问题,相信你也不是搞法律的,你我和广大普通民众面对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如何才能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不是违法的呢?而现实是,虽然你我都不太懂法,但是者世界上犯法的总是很少一部分人,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是“取之有道”呢?作为一个极度自私的人,会去充分的研究现行法律的漏洞,想尽一切办法获取不义之财还能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这样的人我见得一些。我不想把问题点透,你自己思考,法律如药石,治病可以,但无法预防。如果社会是由这些自私的人作为构成的主体,那根本不是药石的力量可以救治的。  “即使人性恶,结果也是这样。因为既然人人都恶,那就谁也无法恶,大家只有坐下来谈判,今后如何和平相处。实际上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相互厮杀以后,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厮杀无法解决问题,只有坐下来谈判,只有相互妥协,只有和平共处,才有光明的未来。”这个观点我根本无法赞同,典型的以暴易暴,丛林法则,如果人人都恶,肯定不是谁都无法恶,而是看谁最恶。人类之所以坐下来谈判以西方近代强势的因素看,完全是因为力量的均衡。厮杀并非无法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没有足够的力量,历史不是没有先例,你看北美印第安人去和谁妥协去?一个民族被消灭了,他所承载的一切也就消亡了,没有人会去为他的正义而奋斗了。犹太人为什么拼死也要复国?正是被杀怕了,西方的文明从骨子里就透着暴力和鲜血,欺诈和谎言。  一神论、天赋人权就是最大的谎言,一切罪恶都源于此。人性本恶已经成为一种借口,道德被贬为愚蠢,按照这种“文明”的发展路线,人类早些毁灭算了。
  当然是自私的
  那要看自私这个词如何界定,如果任何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都可以归于自私的话,那么人的本质无疑是自私的。
  Dog72先生,你好,我相信,你一定研读过《社会契约论》,但我无法理解你对一本摆事实,讲道理,逻辑严密,充满理性,唤醒过整个西方社会的人类启蒙著作会如此反感。作者没有说人们普遍享受到了平等的自由权利,他开宗明义地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谎言吗?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至今都还广泛存在呀。他仅仅是告诉人们:人,所有的人,在法律上、政治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每一个人天生就享有权利,任何政府无权剥夺人的这种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哪个政府要限制甚至剥夺人的这种权利,它就是不合格的政府,人们就有权推翻它,建立新的政府。这是每一个人的头脑中应该具备的权利意识。这不仅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制,争取平等政治权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而且是一切受到不平等政治待遇的人向当局争取平等政治权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试想,连自已应该享有的权利都不认识,他(她)会去争取这种权利吗?所以任何统治者都会竭尽全力地告诫人们,天赋人权是骗人的。以便将人们的权利意识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便更好地统治和奴役。  法律多且没有发挥作用,不是从法律的多少上找原因,而应该从法律规范是否完备,保证法律实施的机制是否健全上找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在增加,人们的行为规范即法律就必然增多,同时,保证法律实施的机制也要更加健全。我国的法律虽多,但关键性的法律少甚至没有,特别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形同摆设,能不被人钻空子,能不问题多多才怪呢。  根据人性本私这一原理,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在我国只有上级监督下级,没有下级监督上级,只有官员监督百姓,没有百姓监督官员。这是一切问题的总根源。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尽快改变,我们的社会就只有继续烂下去,有什么办法呢,听天由命吧!  “即使人性恶,结果也是这样。因为既然人人都恶,那就谁也无法恶,大家只有坐下来谈判,今后如何和平相处。实际上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相互厮杀以后,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厮杀无法解决问题,只有坐下来谈判,只有相互妥协,只有和平共处,才有光明的未来。”这里说的是已经出现的趋势。战争尽管还在继续,但范围毕竟更小了,而且将越来越小,利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毕竟更多了,而且将越来越多。  的确,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其实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与他人和平共处的过程。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世界不正是在这样进化吗?!  明天再谈吧!  
  相信是。
  关键是我们要勇敢的跳出这个怪圈之中,解开心中的枷锁.回到天地之中去.只有这样我们的视野才会无限的广阔,我们的身心才会避免狭隘,无知,固执.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变的宽容,睿智.也只有这样世界才会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不必要的烦扰.所谓世间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如果实在要区分老虎和绵羊究竟哪个恶哪个善的话,这又是何必呢?(待叙)
  在作者:天赋平等的《性本善导致独裁,性本恶催生民主》的帖子里,我有以下的跟帖,转过来,供参考。      人类性的本身是什么?从表现方面看,那是与生俱来的某些“能力”,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某些“趋向”,就是要怎样,不要怎样。所谓与生俱来,就是存于意识之前,并且不因人的好恶而有所改变。譬如说,目能视,耳能听,生来如此,不能变为耳视目听;乐生恶死,生来如此,不能变为乐死恶生。    与生俱来,受之自然,我们不能说它是善还是恶。更没有阶级性。      懂点道德哲学的人,已经知道得很清楚:所谓善恶,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本性”,只有意志支配的行为可以说是善或恶。    人类所谓善,是不可以扩大到人类以外,当作评价一切的标准。所谓善恶,是人类以己身为本位来评价事物(严格讲应是评价人的行为)的一套概念,推到人类生活以外是行不通的。而讲到善恶的本原,其实也简单得很,不过是人生而有“欲”。人类乐生,于是把可以利生的一切看作善。人类畏死,于是把可以避死的一切看作善。      在道德哲学中,“善”的概念蕴涵“应”的概念,就是说,凡是善的都是应该做的。诚是善,是应该做的;诈是恶,是不应该做的。    “应”的概念又蕴涵“能”的概念,就是说,凡是应该做的都是能够做到的。还以诚诈为例,诚是应该做的,只要想做,也是能够做到的;诈是不应该做的,只要不想做,也是能够制止的。    凡是善的都是应该做的,都是能够做到的,因而趋善避恶就成为道德的责任。        趋善避恶,是人的责任,所以所谓善恶,只能适用于意志力所能及的行为。    性既然是与生俱来的某些“能力”和“趋向”,它就不能不与“行为”发生关系,因为它是行为的动力,流水之源。      一个社会,或说一个社会里的大多数人,不懂得人的本性是什么,还会有什么真正的人道主义吗?大多数人不懂人的本性,是长时期,都把人性论是错误的有关,是不承认有天命之性,只承认有习染之性。性,古人由孟子起就钻牛角尖,想评价,于是有人说善,有人说恶,有人说可善可恶,有人说理善情恶,等等,越纠缠越胡涂。性,生来就是如此,非人力所能左右,说善说恶就不适合,善指应做并能做到的行为,恶指不应做并能避免的行为。    孟子的“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到很值得我们好好思考思考。因为在异于禽兽者几希的“人”里肯定有我,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用不着讳疾忌医。人有了生命,活着,都有欲望;有欲望就想满足,得满足就快乐,不得满足就痛苦;人都趋乐避苦,所以为欲望的满足就尽力而为;可是欲望的满足经常受条件的限制,条件有天的,如不能把月抓到手里当球玩,有人的,如不能把银行的钞票抢到手里买汽车;于是不能满足的欲望就比较容易,指使人争夺,比较不容易,训诫人节制;有欲望,争夺,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有欲望,节制,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    以上这些对人或人生的认识能够产生一些大有实用价值的认识。人类乐生,于是把可以利生的一切看作善。人类畏死,于是把可以避死的一切看作善。    自私是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人的本质。怕死是人类乐生的表示,而不是自私的表示。老子天下第一,充分体现了某人的自私到顶了。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  因为人是群居的生物  这群生物,为了自己的种群能够生活的更好  就将一切有利于种群繁衍发展的东西规定为善  将一切不利于种群发展的东西规定为恶  区分并规范行为的规矩叫道德    所以人性本善,因为人的本质是求繁衍求发展的  如果人性本恶的话,那为啥美国苏联不扔原子弹把大家都炸死了?    
  Blueore 先生,  非常谢谢你的认同!    古月道先生,  我非常赞同你现在的思路,勇敢地抛弃那被曲解了的陈词滥调,跳出过去那些歪理邪说所形成的思想樊篱,呼吸大自然的空气,理清思路,用优秀的传统语言去表述自已的新思想。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我们的国家才有光明的未来。等待你更精彩的下文!    Zzxxt先生,  首先谢谢积极参与对问题的讨论!我认真拜读你的帖子。因为你是针对天赋平等的《性本善导致独裁,性本恶催生民主》而发的帖子,我觉得与我的论题联系不是很紧密。不过很有参考价值。特别是你对善、恶这两个道德范畴解释得很到位。给人很多启发。但我觉得你对人的本质的自私性的看法与我有很大的差异。关于人的自私性及其与善、恶的关系我在前面已作了很详尽的说明,这里不现款重复。这里要说一下本质,所谓本质,它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特性,与事物同生死。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私的,不同的仅仅是向善(恶)的时间和程度,这主要由社会环境决定。说清这个问题要较长的篇幅,我想放到下一步来。自私是本质 是一种本能,是一种心态,是一种心理倾向,不是行为。我说人的本质自私,是说人的言行以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为依归。欢迎你继续参与讨论。     Freaout先生,  
谢谢你的参与,美俄扔不扔核武器无法用性善或性恶去解释。你有兴趣的话,不妨多看一下我前面的帖子。欢迎你继续参与讨论。  
欢迎 dog72先生继续参加讨论!  
  人的本质当然是自私的,拒绝承认这一点,就不能造出合理的社会制度。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非“非常时期”,一个人很难把“共产主义”或“国际前途”作为自己努力劳动的动力;只会把实现自我,改善自己生活,作为主要动力。有制度保证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例如缴税),总比叫嚷着号召大家“主观为别人”,而实际上确在“客观为自己”要好得多。    
  当然是自私的    为了所谓10几亿人的利益
许多人有着恐怖的想法
去 对付岛上人民
这不是自私吗??    别说自不自私了
凡事都秉持着同理心去对等看待 !!    就能把本能自私的一面缓冲到更好的一端!!!
    楼主关注人的自私属性问题的确很及时。    尤其是在人类文明既将渗透于每一个人的生活细节的时候,更应该尽快搞清楚自私属性实际上是如何表现的,应该如何表现,将要怎样表现等与社会因果关系问题。自私属性就蕴藏于社会本质属性之中,能够揭示出自私属性的全部内部规律,意味着将要破解一切社会形态、制度、规则、关系、运行、发展等外部规律,包括战争、核武器等非理性、阶段性的人类难题。至少,从自私的因果问题,可以解释社会的进步问题。    
    人的自私本源可能来自于自我繁衍。是自私促使人们参与社会劳动和创造,自私使人结为群体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我繁衍,这个“最大限度”就是社会利益平衡,既是“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等观念。打破了“人人平等”观念,意味着超越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我繁衍”自私理念,此时的群体自私变为恶,而更大范围内的群体自私恢复“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等观念就变为善。恶的群体总是小于善的群体,社会便会如此进步,文明便会如此发展。人的自私由个体发展到群体,最终演变为人的普世价值观,以天下文明为已任,以“天赋人权”为自私最高体现,自私变为无私,变为“天下为公”的世界观。    
  zz1980先生,你好,我又找到一个知音了,不过,人的言行的确相当复杂,要弄清它们与“自私”的关系,还真要一番功夫。可以帮我出些点子吗?  mesong2先生,台湾同胞来参加讨论,太好了,我们毕竟是一家人。没去台湾,还可与台湾同胞共同讨论问题,我要特别感谢“天涯”!不过,mesong2先生,我非常支持你强调民主自由的必要,但反对你闹分家,我这里找不到要分家的理论依据。刚见面就说这样不客气的话,请多包涵。非常欢迎你与我将人性本私这个理论问题深入探讨下去!      浮点运算器先生,又一个知音,而且帮我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太高兴了!但愿你能督促我将问题更深入地探讨下去!
  所谓与生俱来,就是存于意识之前,并且不因人的好恶而有所改变。  性既然是与生俱来的某些“能力”和“趋向”,它就不能不与“行为”发生关系,因为它是行为的动力,流水之源。    以上二句话,重点是“存于意识之前”和“不能不与‘行为’发生关系”。
  zzxxt先生,你好,你的思维很缜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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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先生写得不错!我也很赞同浮点先生的观点。但对你文中所提的“西方早就解决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却至今没有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是难以廓清,人们的精神总处在迷茫之中。”表示质疑,是西方早就解决了的问题而我们中国却至今没有解决的吗?
  0011100先生,你好,谢谢你的赞同,人性本私的问题西方确实解决了。不信,你可以去看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喜欢舒先生的一些观点,我想将我读到的观点与你一起分享:   
要理解人性,先认识人的本能。    人的本能是什么?本能中的本是本来的意思,本能是指本来就具有的功能 ,凡是与生具有的功能,都是本能。(如先天的生命力、思维力,后天的努力增加的知识、技巧)    人的本性是什么?    人的本性存在于人的本能之中,是人的某些本能的自然外露的表现 。人的本性,既包含了人的性别之性,又包含了性格之性,更着重指人的某些本能外露后,发生了与人与物的关系而产生后果的性质的性!-----究竟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的呢?  
  何谓善恶呢?既满足自己的生存及享受的欲望,又能满足他人的同等欲望的观念特别是行动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  
  非常感谢宇先生提供的几个观点。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它是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本能。但它有向善或向恶两种可能。衡量善恶的标准是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善,反之为恶。
  人不为几天组地灭
  2006年5月Alexa世界排名上升最快的社区,不到一个月由600万上升为6万名。  ①互.助.社.区是国内第一家最专业的 有.偿.互.助.社.区。
  最近比较忙,上来看看,发现我提的问题性恶论支持者还没有解答,我就再简化一下,提出来,希望有一个圆满的答案。  问题:  人类社会中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海量且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历史上看,无论在任何时候犯罪率都不会高于50%,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控制在20%以下。那么,这些人是如何约束自己跨越法律界线的呢?LZ请尝试用性恶论来解释这个问题。
  非常感谢先生在百忙中抽空回来参加讨论。我建议你还是耐心地看一下我的回帖。我对你提出的问题都作了回答。性恶论虽然不是我的观点,但你既已提出,并要我作答,也不妨说说我的观点。你的问题应该是这样:既然人性恶,为什么有很多人又没有表现出恶来呢?人尽管恶 ,但他总想生存下去吧,但是,任何一个人,那怕是阿里拳王,他也无法与别人永远处于战争状态,他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休息,这时,他就可能有生命危险,因为别人也随时想杀死他。这就迫使人们坐下来协商,并达成共同遵循的协议,这就是法律。所以,人们遵循法律,约束自已的行为,并不表明他心中没有恶,而仅仅表明他已经认识到,只有遵循法律,不侵犯他人权益,自已 才能过安宁的生活。并且,他基于这种认识,有效地约束了自已的行为。  你提出的问题很重要,我一直在思考,怎样完满地解决这个问题。上面的解释简单了,你可能不认可,那过段时间再给你。我一定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答。  谢谢!!!
  上面的答复是给dog72先生的,因为英文字是另一种输入法,先打了中文,忘了把英文挿上就发出去了。对不起!!!
  TO:作者:dog72 回复日期: 16:18:07   问题:    人类社会中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海量且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历史上看,无论在任何时候犯罪率都不会高于50%,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控制在20%以下。那么,这些人是如何约束自己跨越法律界线的呢?LZ请尝试用性恶论来解释这个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善论与性恶论说的是普遍的人类哲学现象,而法律、犯罪说的是某一制度、某一时期的社会现象。法律可以按20%的行为设定为犯罪,如果超出20%的行为,法律可以定为无罪,比如: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等。    
  TO:作者:舒心求 回复日期: 17:07: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好,在你这儿多嘴了,请原谅。   
  你自私吗?自问自答的结果就是答案喽
  长学问.有水平.
  再谈人性的本善与本恶  点睛    1  儒家不只提出“性善论”,也提出“性恶论”和“性中论”。    近来经常在网上看到什么“儒家提倡性善论”之类的论调,在为某些人的道听途说而脸红的同时,总觉得有为儒家澄清的必要。  不错,《三字经》中确有“人之初,性本善”的话,但我们应该知道,儒家也并非都支持“性善论”的。有争议的荀子(有人把它归之为法家,比如梁效们)主张性恶论,这是大家公认的;但大家看看,下面的话是谁说的,可别说他不是儒家:  “今谓性已善,不几于无教而如其自然,又不顺于为政之道矣;且名者性之实,实者性之质,质无教之时,何遽能善。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  孔子曰:“善人,吾不得而见之,得见有常者,斯可矣。”  “今按圣人言中本无性善名,而有善人吾不得见之矣,使万民之性皆已能善,善人者何为不见也,观孔子言此之意,以为善甚难当;而孟子以为万民性皆能当之,过矣。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善,教训之所然也,非质朴之所能至也,故不谓性。  “性者,宜知名矣,无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善所自有,则教训已非性也。是以米出于粟,而粟不可谓米;玉出于璞,而璞不可谓玉;善出于性,而性不可谓善;其比多在物者为然,在性者以为不然,何不通于类也?卵之性未能作雏也,茧之性未能作丝也,麻之性未能为缕也,粟之性未能为米也。”  能读懂上面的话吗?知道说这些话的人是谁吗?他就是大名鼎鼎的大儒董仲舒啊!可千万别说他也不是儒家!  他就是认为,人性有向善之质,而本性并不善。人性之善,是依靠教育,即圣人的教化来促成的。离开圣人的教化,此善无所从来。  当然,他还认为,圣人之性是本善的,无须教化,天生而善;“斗筲”之性是本恶的,即使教化也不能使之能善;可教化的是占人类绝大多数的“中民”。  那么,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已经解决,儒家并非都是认同“性本善”的。孟子是“性善论”者,荀子是“性恶论”者,董子是“性中论”者。那些动辄说儒家提倡“性善论”,而忽略了其他两种观点,甚至把“性恶论”等同于“原罪论”的人,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至于人性究竟是“本善”、“本恶”,或者“本无”,我们将在下一个专题中讨论。
  2  基督教的“原罪说”不等于“性恶论”。    首先,我向全知全能的上帝和基督教友们保证,点睛写此文并没有轻侮之意。由于点睛没有全文阅读《旧约》和《新约》,若有差错,待以后改正。  基督教的“原罪说”,源于《旧约》的《创世记》第2章到第3章。  http://www.wordpocket.com/gb/01/2.htm  http://www.wordpocket.com/gb/01/3.htm    读了《创世记》第2章到第3章这几段话,我们会有什么感觉?我们会联想到,人类的幼年时期,“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正是“性”觉未悟,情窦未开,天真无邪,两小无猜之时;这是人类真正的“伊甸园”,不用为生活奔忙。然而人类总有一天要长大的,他们性觉醒之后,男女之间就相互爱慕,甚至偷吃禁果。“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也正因为他们的性觉醒,才有了分辨善恶的能力。于是他们就离开父母,离开了他们的伊甸园,男的“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女的“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因此,人类就带着“原罪”离开伊甸园,劳碌在尘世中。  那么我们分析一下这“原罪”中的“性恶”,是荀子所说的“性恶”吗?不是。“原罪”中的“性恶”,是“性欲邪恶”;而荀子所说的“性恶”,是“人的本质恶劣”。不是同一概念。至于“性欲邪恶”与否,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追求性解放的朋友,可另外讨论。这里,只是要证明:“原罪说”与“性恶论”不是讨论同一范畴的内容。某些教友如果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偷换概念。  人类的“善恶”之别,就从“性”觉悟开始。“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人类长大了,从男女的关系中,首先理解了善与恶的概念。中国的古话“万恶淫为首”,就是人类对恶的最初认识。后来才慢慢扩大,把善恶观念延伸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原罪说”之“性”,虽与“性本恶”那个“性”有点关系,但不是一回事。  究竟人性究竟是“本善”、“本恶”,或者“本无”中的“性”是什么,还得在下一个专题中讨论。  
  3  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善恶是社会关系的折影。    要讨论人性究竟是“本善”、“本恶”,或者“本无”,首先我们得对“性”、“善”、“恶”等基本概念作一个界定,否则公理婆理,自说自理,甚至鸡同鸭说,甚至相互漫骂,失去讨论的基础。  首先要讨论的,是此处的“性”,究竟指什么?在我看来,此“性”,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本能,指的是饿求食、渴求饮、冷求暖、热求凉、成熟后求偶、求繁衍等等趋利避害,求生存、求发展的原始欲望。我认为,此类行为,从原始处看,并无善恶之分;因此是“中性”的。但这求生存、求发展的途径及方法,就有善恶之别。  其次,我们得先界定“善、恶”这两个概念。这“善”是什么?那“恶”又是什么?应该说,在自己独自一个人的时候,就无所谓善与恶。而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关系时,才有了善恶的观念。在我们看来,有益于他人的行为,都是善;有损于他人的行为,都是恶——不管是否有益于自己。就是说,损人利已或损人不利已,都是恶的;舍身为人,或与人共谋利益共同致富,都是善的。因此,善恶,是以他人的利益为参照的,而不是以自己得益与否为参照。所以离开了社会的价值判断,争论人性本恶还是本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人性本身是没有什么善恶可言的。人性是既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的。人性只追求最舒适的生存和最大的发展,也就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在追求最舒适的生存和最大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另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动摇某些人的原有地位,但只要能采用适当的方法经由适当的途径,并达到适当的程度,而不是极端的“利益最大化”,就不能算是恶的。中国古代的“中庸”观,就是一种善念。他们认为凡事不可太“过”,也不要太“不及”。“过”就会变成恶,“不及”当然也不成为其善;因此尽量要接近“中”,也就是所谓的“适当”。  再次,法律禁止的,当然是恶的。但法律不禁止的,也不一定都是善的。举两个例子:第一,过去《刑法》中有“通奸罪”,通奸当然是恶的。现在这一罪名被取消了,通奸无罪,并不等于通奸就是善行。因为这种行为造成了别人的精神创伤,损人利己,因此也属于恶行之一。其次,就是前一段时间发生了多起虐猫录相案。凡有恻隐之心的人都知道虐待小动物是恶行,但法律也没禁止。因此,善恶,是道德范畴内的观念,而不是法律意义上概念。  还有,善无尽善,恶无极恶;善恶都是相对而言。而且要因时因地,入乡随俗。举个最粗浅的例子,你在朋友的婚宴上,载歌载舞,欢声笑语,弄点搞笑的噱头,大家会觉得你很好,认为这是善行。但如果你在人家的葬礼上也这么做,那就是恶行了。不过也有点不同。比如,我们传统的葬礼是要哭的,可入了耶稣教的人死后的葬礼上是要唱的。如果弄错了,主人就会不愉快。因此,这些“礼”,是要“从俗”的才算是善。  我们知道,人类取食于大自然;或荤或素,都是一个掠食者的身份。我们不吃当然不行,那么取食,就无所谓善恶。但取食的时机、途径、方法,就形成了一定的善恶观。如古人不在春天打猎,“斧斨以时入山林”,他们认为,这样是一种“善”,反之如竭泽而渔,杀鸡取蛋,就是一种“恶”。他们那时并没有什么“生态保护”的观念,更没有什么环境保护法,他们只凭着原始的善恶观,保持着与大自然的和谐。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过程中,儒家还认为,“礼”是善的表现。因为“礼从宜”,礼,总在努力追求着一种“适当”——“宜”。不论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大自然的关系、还是人与他自己的关系,都要努力追求一种“适当”,这就是一种善念。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人的本性并无善恶。  2、善恶与否的参照物是他人而不是自己。  3、善恶是一种道德观念而非法律条文。  
  人性的善恶谈  点睛    水的本来状态,是冰态?液态?汽态?人的本性,是恶?无(中性)?善?    如果水的本来状态是冰态,我们为什么要改变它的形态,使它痛苦地变成汽态?如果人的本性是恶的,我们为什么要改变它,使它变善?造成人性的异化?    因此,我认为,水的本来状态,是液态,因为环境或需要,使它变成了汽态,或冰态。人的本性,是中性的(无),因为社会交往和合作的需要,我们就用教育的手段,使它向善。    人有向善的愿望,也有向恶的趋向。这全靠教育的引导。如果我们一味的怂恿他向动物性方向发展,鼓励竞争排他,倡导弱肉强食,他必然自私自利,发展成恶。如果我们对他进行社会性的教化,鼓励助弱扶贫,尊老爱幼,他就会乐于与人合作,没法互惠共赢,发展成善。当然,善无极点,没有纯善,只有比较的善。恶也无极点,没有纯恶,只有比较的恶。    如果我们坐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在扒窃。这时,你作为局外人,你一言不发,静观事态发展,是个中性的人(不管你以前是个先进工作者还是领导的眼中钉),无善,也无恶。如果你立马选择挺身而出,与扒窃者搏斗,那是你的向善之心在运作。如果你选择遮蔽其他人,帮助扒窃者成事,是向恶之心在萌发。有人说,你看见了有人在扒窃不说,也是一种恶。不,只想保护自身,不能算恶。人都有安全的需要,你不能以英雄的标准去要求别人不是?如果你认为人人天生都是英雄,那岂不是“性本善”者了?因此,只顾保护自己者,也不是为恶,是中性的。    教室中坐着的学生,大多数不想捣乱,而想学习的。他们的本性也是中性的,看到吵闹的人多了,也就跟着玩一会儿;这是他们的向恶之心在动了。如果大家都专注于学习,他们大多也会收敛自己,不会去打扰别人;这是向善之心在主导。老师的责任,就在于引导他们的向善之心运作起来。因此,学生的基本心理状态也是中性的,而且在老师的引导下,大多数还是向善的。    中国有句古语,叫“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基本定位还是“性恶论”出发的。但我们如果真的这样一天到晚的,提心吊胆的防着人家,也太累了。虽然车站的牌子上有“治安形势严峻,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对于问路的外地人,还都是当他是一个“中性人”而予以指点的。    在我的心目中,人性本来是中性的,为善需要一定的条件,作恶也需要一定的环境。只要我们本着导人向善之心,创造为善的条件,消除作恶的环境,人,都是有向善的可能的,也都是有向善的愿望的。虽然他可能作恶,也一定有迫不得已的原因。    内容太长,待续。。。
  。。。。。。接上文    也许明眼人看出来了,我这个观点的“哲学基础”是“中庸”的。从中庸的观点看,认为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都是走了一个极端,把人看偏了。    当然,性本无,不是我的发明,与孟子同时的告子,他认为人的本性,既不好也不坏。他说人性好比木头,以圆规一量可做成圆形,用矩一量又可做成方形。墨子也是这种主张:他说人性像白丝布一样,要把他染成黑的就是黑色,染成红的就是红色,人性无所谓善恶,善恶都的后来的颜色。现在教育上“可塑性”的观念,便和此相近。    中国古代有如此学说,西方也有这样的说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婴儿时期,正如同一块白板(或一张白纸)那样,上面什么都没有。由于收外界事物的刺激,就产生感觉和知觉。而洛克也坚持“白板”说说:人的认识(心灵)本身如一张“白纸”,在它上面“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心灵后来出现了知识和观念,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当然,洛克认为经验的形成除了对外界事物的感觉这一来源外,还有另一来源,即所谓对心理活动的“反省’。他有时也称“反省”为对内的“感觉’。    上面的话,也不是要求各位也必须认同“性本无”一说,只是为了证明我的观点不是空穴来风。人性是善是恶,或不善不恶,哲学上几千年来都在争论。继续坚持荀子一路的“性本恶”的,或者继续坚持孟子一路的“性本善”的,也都是无可厚非的;都可以继续找证据坚持下去。    这里趁机提醒一下,这“性善”“性恶”观,开始是儒家内部(孟子和荀子)的争吵,后来当然其他学派也加入进去了。千万别再让人笑话,说什么“儒家主张性本善”,因为持“性本恶”的荀子,也是个标准的儒家。只有“四人帮”,因为政治的需要,才正式邀请他当“法家”,他老人家愿不愿意,还没回话哪。    “性本善”、“性本恶”、“性本无”这三个观点争了几千年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定论。正如晓行老师所言:  “性善”与“性恶”无论如何争论,争论到什么时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人类生命个体的内心,都从来没有停止过渴望“善”的起飞,“恶”的坠毁。    有一点大家都是公认的,我们的教育目的,是导人向善。  
  以上这些文字,都在猫眼张贴过。  现在关天也有人讨论此类问题,就转贴一下。。。    另外,楼上的DOG72网友的文字,给我以很大的启发。正在思考参悟中。。。
  浮先生,积极参与对问题的讨论,贡献自已的观点,我感谢都来不及,怎么能说多嘴呢?期待你继续参加讨论,争取有一个较圆满的结果。  janehaixia 、苍天啊大地呀 两先生,感谢你们的参与!  点睛先生,你以那样诚恳积极的态度参与讨论,让我感动不已,我赞同你人性无善恶的观点。人性本私,向善或向恶那是后天决定的。不过,要把问题说清还较难,但我相信,我将能够说清楚。
  浮先生,积极参与对问题的讨论,贡献自已的观点,我感谢都来不及,怎么能说多嘴呢?期待你继续参加讨论,争取有一个较圆满的结果。  janehaixia 、苍天啊大地呀 两先生,感谢你们的参与!  点睛先生,你以那样诚恳积极的态度参与讨论,让我感动不已,我赞同你人性无善恶的观点。人性本私,向善或向恶那是后天决定的。不过,要把问题说清还较难,但我相信,我将能够说清楚。
  这是我在一篇叫《中华文明的经济学证明(天则报告)》(作者欧阳君山)的文章中摘的:    “我”就是“我”:不证自明    用内视理性内视往里面去看、看到里面去,质疑一切,推敲一切,那最后究竟什么是不可再怀疑的呢?借用罗素的话说,最后不可再分解的“逻辑原子”是什么呢?借用胡塞尔的话说,全部哲学的阿基米德点在哪里呢?借用笛卡尔的话说,哲学的第一原理是什么呢?不是别的,正是“我”!  经过一番彻天彻地的怀疑之后,笛卡尔发现了他的哲学第一原理,这就是所谓的“我思”。在我思一切事件的真假时,立刻发现正在思的这个“我”,必须是确凿的,乃任何怀疑论所不能动摇——这就是笛卡尔的逻辑,他写道:我于是作出结论,“我思故我在”是哲学的第一原理。然后,笛卡尔从“我思故我在”这个第一原理推导出了他的哲学体系。  有人可能马上要站起来反驳笛卡尔,马克思不是主张物质第一吗?难道物质还不是不可怀疑的?不错!物质的确还可以受怀疑,而且也应当遭怀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在做梦的时候,都相信梦中的存在是真实不虚的,可有什么能够保证我们人类就不都是在做一个梦呢?作为信息时代的人,我们更能理解这一点,虚拟技术能够完全把人“忽悠”过去,有什么能够表明我们这个世界又不是“忽悠”的呢?  我这里只是简单地提一下这个问题,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态度事实上十分谨慎,并不像我们理解的那样轻率和决绝。现代科学的相关进展,特别是量子世界的事实,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对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作更深入的思考。更何况我们对物质和意识这二者的本质都还远远没有揭示,只要这二者之中有一者的本质还没有揭示,断言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都可能为时过早。  但笛卡尔所谓的“我思故我在”并不是哲学第一原理,因为它并非确凿而不可怀疑,因为世界上存在着“我在但不思”的人。中国道家有所谓“心死神活”的理念,《周易》也要求高尚之士“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现在生活也有近似的人,如庄子笔下所描述的一个庖丁解牛,“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批大卻,导大窾,因其固然,技经肯綮之未尝,而况大軱乎”——他这样的游刃有余功夫就应该不是“我思”的。  这个世界不仅存在“我在但不思”的人,也存在“我思而不在”的人,如下边故事所绘的“当下禅师”:    有一个人,特别健忘,后语忘前言,后行忘前动,人们美其名曰“当下禅师”,意思是说他唯一有的是当下,过去过去也,未来未来也,当下就当下。  有一天,当下禅师提着刀,兴冲冲地往前走,干什么去?到竹园砍竹子去。刚到竹园里,突然腹内嘀咕,大便要出世了。当下禅师立即把刀抛在地上,扯开裤子就来。园中竹子依依,一派苍翠,蹲在地上随便的当下禅师忍不住遗憾:“今儿我要是带把刀来了,那多好啊!”  随便完成后,当下禅师看到旁边的地上天躺着一把刀,禁不住手舞足蹈起来,嘴里面叫道:“啊,吉人天相,不知道谁的刀掉在这儿呢?”他抓起刀来,装模作样,跃跃欲砍,没想到一脚踩在自己刚才随的大便上,狠狠地跌了一跤“狗啃屎”。当下禅师伤心地从上爬起,破口大骂道:“谁家狗娘养的种,在这道路正中撒大粪!”    显而易见,当下禅师是有“我思”的人,但我们能说他是一个正常的“我”或者说“我在”吗?你刚刚请他大吃大喝一顿,他嘴巴一抹,就不认识你了,更可能把你臭骂一顿,你咋办?如果说当下禅师是一个“我在”,他也只是一个一个的点,而不是一个连贯而成形的“我”。  “我在就我在”,“我在”比“我思”更基本,“我在”可以无关“我思”。在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可再怀疑、再推敲、再拆解的就是人人心中都有的这个“我”,如果说逻辑原子,“我”就是逻辑原子;如果说哲学第一原理,“我”就是第一原理;如果说哲学的阿基米德点,“我”就是阿基米德点。事实上,“我”也不可能再怀疑“我”,“我”就是“我”。  
    那究竟什么是“我”或者说“我在”呢?我们应该为“我在”找到一种描述,而不能老是重复“我在就我在”或“我就是我”。要对“我在”进行描述,首先当然要观察“我在”。观察后的最终描述就是:人在这个世界做 一种圆运动,而这一圆运动的圆心就是“我”。简单地说,这个世界的每一个人都在围绕着自己打转转——也就是通过所谓的人性自利。  为什么不是其他的描述呢?比方说人主要是一种碳氢氧氮的化合物,甚至把人的基因密码全部照单写下——人类今天已经具备此一能力。的确,对“我在”的描述存在不同的角度,化学的角度,生物学的角度,物理学的角度,心理学的角度,乃至基因科学的角度,但在我们用纯粹内视对物质“加括号”以后,这些角度都成了可疑的和非法的,我们不能够取用;一旦取用就违背逻辑严密的原则。另一方面,人性自利也的确是人首要和最大的特征,即便是“我思”,也只能屈居其后。下面具体对“我”在是一种围绕“我”的圆运动作一些进一步的解释。  中国民间有句古话非常有名,叫“天上一颗星,地上一个人”,把天上的星星与地上的众生对应起来。这句话非常有意思,因为天上的星星与人间的众生的确相似,而且整个星空图景和整个社会图景也相似。  当我们通过望远镜探视浩瀚宇宙时,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密密麻麻的星星点点,或明或暗,似乎毫无规律,也似乎不大动弹。但如果我们持续观察一段时间,我们就会发现:芸芸星球都在转动,它们的转动既有围绕自身圆心的自转,也有围绕自身之外某一个圆心的转动——因为它们分属于不同的星系,而一个个星系也在转动——它们围绕更远处的某一个圆心转动,就这样一个圆圈套着一个圆圈,所有的星球都在做圆运动。  当我们站在某一个高度,俯瞰我们这个人世,那我们会看到什么呢?比如站在北京的中央电视塔上,俯瞰整个京城。跳入眼帘的正是:路如丝网楼如林,车如流水马如龙,一派”芸芸众生,滚滚红尘”,整个就像一锅沸腾的水。你心里面不竟会涌起一个个问题:这个人世的聚散离合是怎么一回事呢?那些像蚂蚁一样的人在忙活着什么?这一锅沸腾的水何时能够冷却下来?老实说,每当登上城市的高楼望远,笔者心里面都会涌起这一些问题,同时还伴着超凡脱俗的美好感觉。  如果我们在中央电视塔或某一个高处持续观察一段时间,我们就会发现:芸芸众生都在转动,他们的转动既有围绕自身圆心(或者说目标)的自转,也有围绕自身之外某一个圆心的转动——因为他们分属于不同的团队,而一个个团队也在转动——它们围绕更高处的某一个圆心转动,就这样一个圆圈套着一个圆圈,所有的众生都在做圆运动。这不正是宇宙的星空图景吗?  天上人间的区别还是有的,星球圆运动的圆心是明白而实在的,就拿地球来说,地球自转的圆心是地心,公转的圆心是太阳,整个太阳系公转的圆心也实际存在于银河系的某个地方,这一些圆心都是明白而实在的。可人做圆运动的圆心是什么呢?  我们先看一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哪一个字的使用频率最高呢?纽约电话公司曾经就此一问题在电话对话中进行过一次详细调查,结果发现是“我”——“我”在500个电话对话中被使用达3950次之多。不知道英文的我——“I”——有没有什么来历,但“I”就这么简单的一竖,最容易书写,是不是也因为“I”——我——的使用频率最高。  人做圆运动的圆心就是“我”,也就是说,人的一切都是围绕着“我”而转。“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得好: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说句实在话,“我”不关心“我”,还关心谁?!谁还关心?!  二千多年前,史太公说过一句非常漂亮的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以肯定,司马迁一定也是在某一个高处俯瞰尘世时而舌灿此花的。但这句话还不够彻底,还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果赤裸赤裸地说,那就是:天下熙熙,皆为“我”来;天下攘攘,皆为“我”往。
    人有自私的本性。人之血气,人的个体性注定了他的这个本性,这也是人罪性的根源。但人同时又有无私的本性,具体表现为:人会为自己的“自我拘囿”而痛苦,这也是人良心的根源,但人的软弱又往往会让自己背离良心的指引。    在别尔佳耶夫那里,人之良心是“理解上帝的器官”;在陀思妥耶夫斯基那里,人之良心是上帝施展大能权柄的工具——“因为唯一真正的惩罚,唯一使人害怕而心平气和的惩罚,在于意识自己的良心。”    我的结论是:正是人之自我性和与之并存的良心才使神恩的拯救成为必要和可能。
  正在拨号先生,谢谢你提供《中华文明的经济学证明(天则报告)》(作者欧阳君山),这篇文章对问题的讨论深入下去很有帮助。  伊非凡先生,谢谢你的支持。不过我觉得,良心是一个道德范畴,与自私这个人的本性不是并列关系。也许我理解错了,但愿你有更多的指教!  
  作者:浮点运算器 回复日期: 17:15:00 
    TO:作者:dog72 回复日期: 16:18:07     问题:      人类社会中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海量且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历史上看,无论在任何时候犯罪率都不会高于50%,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控制在20%以下。那么,这些人是如何约束自己跨    越法律界线的呢?LZ请尝试用性恶论来解释这个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善论与性恶论说的是普遍的人类哲学现象,而法律、犯罪说的是某一制度、某一时期的社会现象。法律可以按20%的行为设定为犯罪,如果超出20%的行为,法律可以定为无罪,比如:行贿受    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等。  ======================  既然说是普遍的(哲学)现象,那么必然应该建立在统计意义的基础上。如何去统计呢?我们总不能去一个一个的问吧。所以,把法律作为统计的手段是合理的,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标准,不遵守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一定是恶的。    
    作者:舒心求 回复日期: 17:01:49 
    非常感谢先生在百忙中抽空回来参加讨论。我建议你还是耐心地看一下我的回帖。我对你提出的问题都作了回答。性恶论虽然不是我的观点,但你既已提出,并要我作答,也不妨说说我的观点。你的问题应该是这样:既然人性恶,为什么有很多人又没有表现出恶来呢?人尽管恶 ,但他总想生存下去吧,但是,任何一个人,那怕是阿里拳王,他也无法与别人永远处于战争状态,他必须有一定的时间休息,这时,他就可能有生命危险,因为别人也随时想杀死他。这就迫使人们坐下来协商,并达成共同遵循的协议,这就是法律。所以,人们遵循法律,约束自已的行为,并不表明他心中没有恶,而仅仅表明他已经认识到,只有遵循法律,不侵犯他人权益,自已 才能过安宁的生活。并且,他基于这种认识,有效地约束了自已的行为。    你提出的问题很重要,我一直在思考,怎样完满地解决这个问题。上面的解释简单了,你可能不认可,那过段时间再给你。我一定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答。    谢谢!!!  ========================  您的观点或许不是直接的性恶论,但是人性本自私也很接近性恶论了,因为恶本是自私的一种极端表现。你的问题在于总是希望用个体的现象来解释善恶这种社会的属性。事实上,人人都知道善恶,善恶观来源于社会,我们讨论“人之初”是非常虚无飘渺的,就像“天赋人权”一样。人生下来就受到社会的影响,没有纯粹的人。另外,你对法律的认识可以说基本上是错误的,法律从诞生下来到现在就从不是一种妥协的产物,法律的本源是道德,或者说法律是道德进化的产物(宗教我们可以看作一种广义的道德)。之所以有80%的人知善恶而不去触犯法律,不是因为他们受到法律的约束不敢为,而是因为他们基本上已经被道德约束了。其实与浩如烟海的法律相比,寥寥几条道德规范简约而完美,人们无需强记,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大家都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根本就不会有犯罪,所以法律的出现是为了约束那20%有恶的倾向的人们的。80/20法则无处不在,社会花费80%的约束成本去约束20%的人,却仅需几句话就约束了80%的人群。人性的善恶,楼主可有体会了?  
  我不赞成性恶论,也不赞成不善不恶论。善恶论之争有史记载己前年了,但是无论怎么争着世界上总是呈现善的正态分布,尤其是在极端的压力情况下,正是性恶论最应该展现时候,往往是崇高的人性大放光明的时候。此种事例历史上比比皆是,比如“泰坦尼克号”,性恶论根本无法解释,世间的一切与生存相比微不足道,但是个人的生存与群体的生存道德相比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毫无疑问。  看看动物世界,  或许有些参考价值。  有的时候人会为遗传法则所控制不自觉地“无私”一下,  遇到个性比较弱的人,  会忍不住的有想要欺负的欲望,  (当然,最终出于别的考量并不会付诸实践。)  遇到比自己强势的人,  则可能会发自内心的、主动、“无私”的忍让,  完全不会觉得自己吃亏。  
  先生,你好,你这穷追不舍的精神令赞赏!  显然,你是个性善论者,你也提出了80与20的善恶比率问题。因此,我要请教你,用性善论如何解释百分之二十恶人的存在?  无冬-之夜先生,你好,欢迎你参与讨论!看来你也是性善论者,所以,也向你请教上述问题。
  我不否认20%有恶的倾向,甚至可能有1%是极端分子,但是我的前提是,人性应该是社会范畴的,我反对以个体的考察结果作为人性的依据。所以,80/20法则证明了,人性是善的,或者说人性总体来说是善的,不过宇宙中本来就不存在完美,所以人性中仍然存在少许的恶。
  dog先生,你好,你那个80/20法则有科学依据吗?即使有,也不能作为界定人性的依据,无论善人恶人,既然是人,他们就应该有共同点,否则,就不能叫人。他们的共同点,或曰共性在哪里呢?你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吗?我前面说明了,人性本私,这是人的共同点,善、恶则是不同点,它们是后天的,是社会属性,这不是很好理解吗。人如何向善,如何变恶是社会环境问题,而最主要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问题。好的社会制度会使更多的人向善,反之,则使更多的人向恶。目今官场腐败、贪贿风行,这难道是那些官员天生就恶吗?如果是的话,以怎么会选拔到那么多恶人上去,善人却难以上去,或上去了也难立脚呢?麻烦你自已思考了。
  舒心求先生,我反对您的人性本自私的观点,不过我们的讨论可以终结了,我并不在乎能否说服您,在网络上讨论是不可能有结果的。好在大家能够看到我们讨论的过程,或许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这就够了。
  dog先生谢谢您,能够这样善始善终!
  TO:作者:舒心求 回复日期: 22:41:24 
    浮先生,积极参与对问题的讨论,贡献自已的观点,我感谢都来不及,怎么能说多嘴呢?期待你继续参加讨论,争取有一个较圆满的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天想跟您探讨一下,下午或晚上。    
  将人视为自私的,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好作法。  人们就不容易迷信个人权威,先进的公民理念往往是对政府持不信任的态度,这样可以盯紧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合理,避免大家纳的税装进他们自己的口袋。
  欢迎浮点先生继续参与讨论!!!!!!  向往自由之民先生,欢迎你参与讨论!自私是人的本质,即与生俱来,且伴其一生的特性。不以这点作为设计各项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根本无法制订出完善的社会制度来。
  舒心求你好,  你的意思是目前的社会制度设计应该建立在人的本质属性--自私不为恶也不为善的参照点上,就是正确认识自私在制度中的位置,构建一个属于人性的,引导自私向善的社会平台,是这个意思吧。对这点完全赞同。等会接着谈。
  上面“向往自由之民”提到的树立正确公民理念确实关系重大,国家先不先进,主要表现在公民的理念先不先进。正如我们观察其他国家,也是先了解其民族文化、风土人情、精神面貌等,而不会太关心哪位政客又如何了。但,几界政客保持一贯作派的理念,则要重视和分析,尤其是制度性的理念。
  “人的本质自私吗”估计可能需要从几个方面同时下手才能说得清。   首先,要解释“人”,这一步可能跑不了。  其次,解释“本质”是如何认识的,各派各立场是如何认识“本质”的,证明那些错误的立场与观点是错的。  接着,说明“自私”是个什么东西,各派各立场是如何认识“自私”的,证明那些错误的立场与观点是错的。  继续,论证“自私”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观察和社会意义。  再来,认识制度在面对人的各种本质,包括“自私”属性的表现特点。  最后,给出个结论。只是这个结论,不太会引起这一代人没完没了接着贫嘴,下一代或下下代亦能欣然接受的理念。  
  不知道有错没,大家互动。
  有人说过,是“私有”才是推动这个世界发展的原动力!仔细想一想,还真有些道理。如果这句话是正确的 那么,人的本质就真的是自私的了。
  我也正想发一个这样的贴子,讨论人性。我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是从动物演化来的,确实有兽性。但是人类要不断克服恶的一方,才能使社会和谐。
  浮点先生,您好,您提供了很有参考价值的论证意见,我会充分采纳您的上述意见。这个论证的完成需要一段时间。我会尽快完成这个论证的。因为架子基本搭好了。非常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  悠悠小马先生,谢谢你的支持!!!!!
  湘南雨,你好,对不起,我抢先了。不过这个观点要被大多数认可,还有艰苦的论证工作要做。你不妨按你的思路去做论证工作。
  首先,建立一个正确的语言环境十分必要。有种观点诡辩模式(或思路)经常在文章中遇见,且非常流行,这个问题应该先解决。举个例子:  “西方文化是理性的,中国文化是感性的,这样一个结论似乎得出了中国文化的特点,也可以在中、西文化中找出许多的证据来让人相信这一点。问题是,这个结论作为文化比较的结果也许可以成立,却不能作为一个学术理论的基础。理性要求从某个普遍性出发,而对于这样一个结论不是一个关于同一性的论述,由于它不满足理性要求,故而不能作为一个可证伪理论的命题。但许多人就是用这样一些由简单比较得出的结论作为前提,匆忙建立自己的理论。西方也有一些对人类思想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比如弗洛伊德的理论,是用这种方法建立的。不论这样的学术大厦如何雄伟华丽,它立足在沙滩上,迟早要倒塌的。肯定中国文化,必须找到它的独特性,但由文化比较获得的独特性不具普遍意义,不能用来建立理论。”  
  从这段文字看到特点没有?  第一,既承认是“文化比较的结果”,却又说它不具有普遍性,思维混乱。  第二,既承认“可以在中、西文化中找出许多的证据来让人相信这一点”,却仍然“不能作为一个学术理论的基础”,思想脱离实际,唯心空虚。  第三,随心所欲扩大或缩小概念范畴,自定议题范围,以似是而非理论为观点所用。在观念形成里,理论不为出发点,而观点为出发点;观点不为归宿,而理论为归宿。  第四,“迟早要倒塌的”,口出狂言。  这里有一个知识结构的问题,也有立场目的的问题,这主要是针对“明哲学”。如果,现象仍旧长期存于社会实在,则必须要客观地认识它,它的规律在人的认知系统里就要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位,它就是“暗哲学”。  
  性本善的意思不是“我”本善,是“性”本善  人的某些局部看来的本质也不能替代生命的本质
  浮点先生,我们现在的语言环境的确很差,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的少,盛气凌人,上纲上线,空洞说教的人多。这很不利于对真理的探索。但这是历史造成的,一时恐怕无法改变。好的语言环境可能只有靠自已创造了,因为我们无权命令谁一定要遵循怎样的语言规则,因此,只有自已身体力行,认真遵守语言规范和思维逻辑,从而影响他人,感染与你交流的人,进而影响和感染更多的人。如果自已能够做到,也许会有效果的。你说呢?  
  作者:dog72 回复日期: 23:08:11 
    朋友,天赋人权只是资本主义夺权的工具而已,他的起源是万能的上帝。在卢梭的契约论中,天赋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名的公理成为契约论的理论出发点,虽然契约论在逻辑上完美的几乎无懈可击,但是毕竟起点就是错误的主观的甚至是迷信的,所以他并不代表真理。    ——请别苛求一位几个世纪前的思想家,真理是相对的。我的理解,这里的“天赋”应是指人是自然的产物,作为“自然人”(智慧的生理动物),人的一切生理构造和功能都是大自然赋予的(自然进化使然),因此人为维持自己生存必须所进行的活动,既是“自私”的,也是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就是以“天赋人权”为出发点的。马克思曾开宗明义地说,人类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后,才可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人的吃穿住行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代社会,这两者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现代公民要“生存”就必须要有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的保障,譬如孙志刚、苟丽生存权的被剥夺,并非他们个人不努力或违法,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中无形的黑恶势力扼杀的!  人成为“天使”或“魔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物质的和精神的环境条件,而法律和道德不能不是制约人类行为的衡器。“契约”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是现实社会基本的个人、集体和国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书面约定。你不能因为对“天赋人权”有异议,把这《契约论》也“株连”了。至于什么“资本主义夺权的工具”,是一种“政治言说”,与本帖讨论的“人的本质自私”没有关系。
  长学问了。。  谢谢各位大家。。
  谢谢静僧先生的支持!  谢放欣夫先生的支持!你对“天赋人权”的分析很有道理。我受益匪浅。  谢谢独坐海风秋先生参与讨论!
  作者:欣夫 回复日期: 22:49:00 
      ——请别苛求一位几个世纪前的思想家,真理是相对的。我的理解,这里的“天赋”应是指人是自然的产物,作为“自然人”(智慧的生理动物),人的一切生理构造和功能都是大自然赋予的(自然进化使然),因此人为维持自己生存必须所进行的活动,既是“自私”的,也是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就是以“天赋人权”为出发点的。马克思曾开宗明义地说,人类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后,才可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人的吃穿住行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代社会,这两者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现代公民要“生存”就必须要有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的保障,譬如孙志刚、苟丽生存权的被剥夺,并非他们个人不努力或违法,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中无形的黑恶势力扼杀的!    人成为“天使”或“魔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物质的和精神的环境条件,而法律和道德不能不是制约人类行为的衡器。“契约”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是现实社会基本的个人、集体和国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书面约定。你不能因为对“天赋人权”有异议,把这《契约论》也“株连”了。至于什么“资本主义夺权的工具”,是一种“政治言说”,与本帖讨论的“人的本质自私”没有关系。  =========================  我并没有苛求一位古人,不过现在这个时代还有人把这位古人的话奉为经典。至于《契约论》,如果没有“天赋人权”作为前提,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人本自私的观点把人扁平化了,也是制度决定论的基础之一。我不想诋毁弱者,但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楼上的自私论者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人类社会总是出现善的正态分布?即便从概率的角度讲,以一个自私为主体的人类群体,为什么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高犯罪率的国家呢?人本自私其实根本就是笑话,连动物群体都存在普遍的利他行为,我们人类却成了本质是自私的了。事实永远胜于雄辩。    
  作者:舒心求 回复日期: 8:02:53 
    非常感谢宇先生提供的几个观点。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它是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本能。但它有向善或向恶两种可能。衡量善恶的标准是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善,反之为恶。  ====================================  以下是我从小受的教育,我愿意摘抄下来,供思索。  人之初,性本善又本恶。  人的善恶的并存的本性与生俱来,在未形成后天的丰富意识之前显得直露,当有了后天的意识之后,渐渐隐蔽,一直双向发展,充斥在整个人生历程。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每一个人的基本规律。  所以每一个人的一生中,总会遇到一些事情而引发两种本性的矛盾、冲突、斗争,导致痛苦或烦恼。。。。  。。。。。。。。    由此可知,社会是人们的意识与行为的总汇,社会的善恶的两重性,正是一个个人的善恶两重性的外露延伸所致。  因此,每一个人都脱离不了社会的责任!!    
    TO:作者:静僧 回复日期: 22:31:46   性本善的意思不是“我”本善,是“性”本善  人的某些局部看来的本质也不能替代生命的本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这两句话有些疑问。  首先,“性本”指的是什么,“我本”指的是什么,没怎么说清。哪一个“本”更本些,其各“本”涵盖范围是什么,能否澄清一下?  个人认为,“我本”是指人类个体的本体基本属性存于全体人类范围内集合的实在。“性本”是指人类个体的本体特殊属性存于部分人类范围内集合的实在。一个针对人类共性,一个针对人类个性。现代文明的确要求理论方面照顾到尽可能多的个性,但这种照顾是在一个收敛性的范围内,明确哪些是个性,哪些是共性的具体内容,而对人类事实发展不利的那些个性不予扩散。比如说,拿“性本”来讲,它实际上就是各种主义里各种人性内涵诠释,这种“性本”只是人类中部分人的一种嗜好,其特征性比较明显。此嗜好非彼嗜好,有多少种主义,就有多少种“性本”。自由主义的“性本”强调个体个人;保守主义的“性本”强调人与历史无关,人性动机与行为不因时间而改变;社会主义的“性本”强调人的想象、完美、乐观,预设人性至善;法西斯主义的“性本”强调人只是意志和行为的动物,否定其余本性;民族主义的“性本”强调民族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生态主义的“性本”强调人类为中心,将反人类行为视为恶;等等。  第二句话“某些局部看来的本质”是不是指人的局部本质?“生命的本质”是不是指人的本质?翻译过来就是“人的局部本质也不能替代人的本质。”这种造句有什么建设性意义没?能说明些什么问题呢,现在还不能理解。
  TO:作者:dog72 回复日期: 2:30:44   “为什么人类社会总是出现善的正态分布?即便从概率的角度讲,以一个自私为主体的人类群体,为什么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高犯罪率的国家呢?”  “既然说是普遍的(哲学)现象,那么必然应该建立在统计意义的基础上。如何去统计呢?我们总不能去一个一个的问吧。所以,把法律作为统计的手段是合理的,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标准,不遵守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一定是恶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善论与性恶论说的是普遍的人类哲学现象,而法律、犯罪说的是某一制度、某一时期的社会现象。法律可以按20%的行为设定为犯罪,如果超出20%的行为,法律可以定为无罪,比如: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等。  请你理解“自私”正确含义后,就知道“自私”与“犯罪”的关系。“自私”的性质与作用对象与“犯罪”的性质与作用对象不同,不是这样简单地建立对等关系,更何况它们不是处于同一个适用体系。如果你坚持你的观点,就请先论证“犯罪”的充要条件是“自私”,“犯罪”与“自私”构成数值线性关系(或函数关系也行)。这里等着你的证明。  关于统计的学问,是根据不同的命题,来寻找或设计不同性质的统计依据。在“自私”问题上,我认为概念定义应先明确,我的观点:“自私”就是弗洛伊德讲过的“自我”,这个以后详细复述。如果你有超越“自我”的对“自私”的认识,可以在这里讲出来,我保证回复讨论。  另外,讨论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定义域。          
  TO:作者:dog72 回复日期: 2:30:44   “为什么人类社会总是出现善的正态分布?即便从概率的角度讲,以一个自私为主体的人类群体,为什么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高犯罪率的国家呢?”  “既然说是普遍的(哲学)现象,那么必然应该建立在统计意义的基础上。如何去统计呢?我们总不能去一个一个的问吧。所以,把法律作为统计的手段是合理的,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标准,不遵守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一定是恶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善论与性恶论说的是普遍的人类哲学现象,而法律、犯罪说的是某一制度、某一时期的社会现象。法律可以按20%的行为设定为犯罪,如果超出20%的行为,法律可以定为无罪,比如: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等。  当你理解“自私”正确含义后,就知道“自私”与“犯罪”的关系。“自私”的性质与作用对象与“犯罪”的性质与作用对象不同,不是这样简单地建立对等关系,更何况它们不是处于同一个适用体系。如果你坚持你的观点,就请先论证“犯罪”的充要条件是“自私”,“犯罪”与“自私”构成数值线性关系(或函数关系也行)。这里等着你的证明。  关于统计的问题,那是根据不同的命题,来寻找或设计不同性质的统计依据。在“自私”问题上,我认为概念定义应先明确,我的观点:“自私”就是弗洛伊德讲过的“自我”,这个以后详细复述。如果你有超越“自我”的“自私”认识,可以在这里讲出来,这里一定回复或讨论。  另外,讨论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概念的定义域,及准确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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