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感受中国儿科现状就医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马秋芳 (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洛阳& 471002)
【摘要】目的:提高带教质量,使护生在4周内,熟悉儿科工作环境和性质,尽快适应儿科临床工作。方法:探讨儿科带教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结论:护生结束实习时圆满完成实习大纲要求。本文对儿科带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探讨,并进行针对性改进,从而提高了带教质量。
【关键词】儿科带教& 儿科护理& 护生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
&&&&&&& 1& 存在问题
&&&&&&& 1.1 儿科因素 ①环境差 儿科由于病儿大小便不能自理,有些家长卫生习惯不好,病房常有异味,加上病儿哭声、吵闹声及家长的责备声,环境较差,使护生不能接受。②疾病观察难 小儿尤其新生儿由于症状不明显、体征不典型、病情变化快,病儿不会说,只会哭闹等,增加护生观察病情难度。③用药复杂 小儿用药按体重计算,用药量小精确,常常需要稀释,一支药只用几分之一。④儿科操作技术难度大& 病儿由于疾病的痛苦,哭闹,加上惧怕不配合,都使儿科操作技术难度加大,使学生望而生畏。
&&&&&&& 1.2 护生方面 ①专业知识缺乏专业思想不牢固。由于学历层次差别,理论水平参差不齐。许多护生又抱有不到儿科工作心态,对儿科学习不够努力,对儿科实习不重视。②护理操作不过关。在当前激烈的医疗市场竟争中,病人有了更多选择机会,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加上我国独生子女特殊国情,使学生失去很多动手机会,儿科实习结束了,未扎过头皮针。③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缺乏。许多护生在家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被父母宠着,进入医院陌生环境,会产生紧张惧怕心理,不知所措。不会关心病儿,不善于与病儿及家长沟通,若遇到家长指责易产生逃避心理,甚至导致退出儿科实习。④理论与实际结合较难。学生在校学习到的书本知识不能很好地结合到临床。其原因为部分教科书内容与临床脱节,加上护理操作方法改进更新,留置针、微量泵、心电监护、氧驱动雾化、暖箱、蓝光等许多专科护理新技术新项目的广泛使用,以及[儿科护理学]未提到目前新出现的甲型H1N1等疾病都使护生感到陌生,不知所措。
&&&&&&& 1.3 教师方面 ①学历低、工作年限短及本身素质问题& 目前大多数临床带教老师仍是中专学历,工作年限短,缺乏综合知识,加上儿科工作繁琐、操作难度大等,许多在职人员思想不稳定,不安心儿科工作,缺乏言传身教带好学生的主观愿望。②带教时间及精力不足,对带教认识不够&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护理人员编制紧缩,儿科床位周转率快,使用率高,甚至加床,以及随着整体护理的开展,病人对服务要求提高,使护理工作量极度饱和,有的老师为了减少护理纠纷,或嫌护生工作慢,只给学生做跑腿或基础护理工作,不让护生参与专科技术操作。
&&&&&&& 2& 对策
&&&&&&& 2.1 做好入科宣教 护生新入科,有带教老师或护士长介绍儿科环境、布局、疾病类型、儿科用药特点、工作任务。提出注意事项,明确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使护生尽快适应环境。教育护生衣帽整洁,举止文雅,端庄大方。
&&&&&&& 2.2 帮助护生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 教育护生主动与病儿及家长交流沟通,学会关心爱护病儿,取得病儿及家长信任。带教老师要体谅学生的感受,疏导不良情绪。告诉学生,每个人都要经历由不会到会的过程,克服恐惧胆怯心理。
&&&&&&& 2.3 制定带教计划,一对一带教& ①学生入科第一周:强化基础知识及基础理论学习,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计算药物剂量、皮试、肌肉注射、吸氧 小剂量保留灌肠、雾化吸入等。熟悉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无菌操作规程。②第二周:开始学习儿科专科护理,如高热惊厥、肺炎肠炎的护理。工作中带教老师要经常提问强化理论知识。组织小讲课,内容为儿科常见病护理。然后由老师手把手进行操作培训,老师在工作中边干边教,学生边学边用,工作中老师创造有利条件给学生动手机会,如选择血管条件好,家长通情达理的病儿让学生操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做到多鼓励、多关心、多指导,放手不放眼,使护生迅速掌握操作技巧。定期组织操作练习。③学生出科前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
&&&&&&& 2.4 带教老师的素质是影响学生的根本 教师一言一行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教学效果。注意提高护理人员职业素质,提倡爱岗敬业。尽量选择有经验的护师、主管护师带教,她们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能。能够成为护生的榜样。
&&&&&&& 2.5 合理的人员结构编制是带教质量的前提 临床带教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能提高带教质量。建议医院关心重视护理工作,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结构编制保证有带教时间。同时带教老师也要有责任心,意识到带教学生是自己应尽的责任。
&&&&&&& 2.6 教与学双向评定 ①护生出科时有带教老师对学生实习态度、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责任心等作评定,并将理论及操作考试成绩,填入鉴定。②组织学生评价老师及时调整带教队伍。学生出科后对带教老师进行无记名评价,对带教方法给予评估,提出建议、方法、改进意见,确保带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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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年)实施贯彻五年以来,在县委、县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总体要求,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决策管理、教育、卫生、法律、环境等领域得到了明显拓宽和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妇女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现状
(一)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妇女参与经济明显增强 “十五”时期,我县在“三个代表”重要的指导下,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不断调整产业化结构,综合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农村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规划》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1.妇女参与社会经济领域稳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为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015年人均GDP地区生产总值6070元,比上年增长7.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32元,比上年增长1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672元,比上年增长2.1%;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955万元,比年初增加10495万元。 2、人口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2015年,全县总人口21.6万人(公安年报数),其中女性10.2万人。0-4岁人口1.2万人,女性0.6万人,0-17岁人口5.7万人,女性2.8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82‰。由于政策宣传到位,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少生、优生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3、财政收入增长,各项投入增加,妇女儿童生存环境进一步改善。2015年完成财政收入9098万元,同比增长 13.5 %。第一产业增加值从2015年的34768万元增加到万元,增长12.9%;第二产业增加值从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45768万元,增长74.7%,年均增长11.8%;第三产业增加值从2015年的17276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39350万元,增长127.8%,年均增长17.9%。产业结构比由2015年的44.4:33.5:22.1调整到2015年的34.1:35.3:30.6。实现了由农业经济的主导型向工业经济主导性转型。 (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加强,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十五”时期,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妇幼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儿童保健效果明显。 1、卫生事业稳步发展。2015年,全县卫生经费投入495万元,防治防疫经费168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254万元。分别比2015增长 14.8 %、增长7.0 %和 21.5 %。全县婴儿死亡率为16.67‰,比2015下降4个千分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6.67‰,比2015年下降6.34个千分点;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0.11%,比2015年下降0.35个百分点;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为22.47%,比2015年上升17.45个百分点;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77.69%,比2015年上升0.16个百分点。 2、医疗条件逐步完善。全县拥有各类卫生机构56个,其中卫生院10个,拥有病床427张,县级医院拥有病床210张,农村医院拥有病床217张,专业技术人员681人,其中医师237人,助理医师153人。全县都建立了能够开展妇幼保健系统服务和对基层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的妇幼保健院。7乡2(镇)配备了妇幼专干,每个村配备了妇幼保健员,形成了一个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网点的医疗服务网络,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3、儿童食品、用品质量与安全防范工作得到加强。“十五”时期卫生系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了多次儿童食品、用品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对超市、个体商店、商贩及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了重点检查,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生儿童食物中毒事件,有利地维护了全县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妇儿受教育人数增加,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 2015年全县各类学校128所,其中:高级中学、中等职校、完全中学各1所,初级中学6所,九年制学校8所,完全小学44所,初级小学36所,点19个,私立学校2所,幼儿园10所。 1、学前教育稳步推进。2015年,3-6岁儿童在幼儿园0.14万人,其中:女儿童0.07万人,占儿童入园率的50% 。 2、义务教育明显提高,男女比例趋于合理。全县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其中女童为100%;小学5年巩固率为99.9%,其中女生99.99%;小学生辍学率从2015年的0.3%下降到0.01%,其中女生由0.06%下降到0.01%;初中入学率为97.10%,其中女生 97.10 %,比2015年上升1.8个百分点,初中三年巩固率为97.9%,其中女性97.9%比2015年上升0.8个百分点。 3、成人教育成效显著,成人识字率女性上升。2015年成人识字90.28%,其中:女性84.98%,比2015年上升 0.64个百分点;青壮年识字率98.02%,其中:女性92.94%,比2015年上升0.9个百分点。 (四)妇女就业状况得到改善,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 “十五”时期,由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再就业工作,把妇女就业作为妇女发展重要内容来抓,劳动和妇联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妇女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妇女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使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明显增强。妇女就业人员比例保持在 40 %以上,达到目标要求。 1、妇女就业领域逐步拓宽。2015年,全社会就业人员11.7万人,女性5.9万人,女性比重占 50.4%。城镇登记失业率4.2%;分行业看,女性较集中在农业、贸易餐饮、社会服务业和教育卫生行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女性择业就业领域逐步拓宽,金融、保险、电子通讯、房地产等新兴行业正在成为妇女就业新渠道。 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2、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步伐加快。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0.8万人,女性0.4万人,占 5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0.7万人,女性0.2万人,占28.6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0.#from 本文来自 end#5万人,女性0.2万人,比重占40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0.7万人,其中:城镇0.2万人,农村0.5万人。社会救济总人数达1.5万人,其中城镇0.4万人,农村1.1万人。工伤、生育保险201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分别是40人和1800万人。
(五)妇女儿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十五”时期,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普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我县政法机关积极开展打击各类侵犯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一是始终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开展各种打击行动,2015年破获强奸案件3 起。二是不断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了一批卖淫嫖娼人员,查处妇女卖淫嫖娼案件3起,净化了社会风气,保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三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等法律法规,营造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增强了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 妇女儿童发展生存环境。一是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规划》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重视支持妇女发展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为促进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五好家庭”,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建设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建设,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三是改善妇女儿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环境。全县加大了对环境保护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入。2015年,农村自来水受益率48%,卫生厕所普及率5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2%,城市污水处理率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20% ,但与目标还有较大差别。 二、目前**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时期,我县妇女儿童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妇女自身发展取得巨大进步,儿童优先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受区域经济发展和陈旧观念的影响,目前**妇女儿童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妇女儿童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性。2015年底,我县农村尚未解决温饱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仍处于绝对贫困的人口3.14万人,占全县乡村总人口的16.5 %,主要集中在交通不便,生态脆弱边远山村。由于受当地自然、社会条件限制及人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文化落后、经济发展较慢,妇女儿童发展水平较低。 2、妇女儿童生存的自然、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大部分农村的卫生状况仍然较差。农村卫生厕所基础设施建设还较薄弱,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比较低,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得不到保障。二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还有待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在严打下并未绝迹,少数企业在利益驱动工资任然比较低。三是对弱势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娱乐场地、影视作品不足,一些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室、影视厅、赌博室等仍然存在。五是“重男轻女观念仍然存在,儿童性别差异还未缩小”。六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生殖保健、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儿童入园入学等应如何管理,是全县妇女儿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3、全县女性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例数为3例,其中女性2例,女性性病病例数30例,女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覆盖面不高。 4、少年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整治力度须加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也或多或少地传了进来,如社会上黄色、暴力的书刊影碟泛滥,黄色网站暴力游戏屡禁不止,这对广大青少年所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轻者荒废学业,重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县乡发展不平衡。一是在教育方面,表现为县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教师不愿到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办学条件差的地方去任教,聘请他人代课。二是在妇幼保健和卫生防疫方面,农村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技术比较落后,村级卫生保健网络不够健全,服务功能较差,远远不能满足当地农民的需要。
三、积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妇女儿童是祖国的末来,全社会都要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列入重要日事议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到实处,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2、提高边远贫困乡镇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要进一步拓宽义务教育投入渠道,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状况,从根本上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进而有效降低农村辍学率,努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精神。 3、 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环境。要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管理。一是要建好农村基层医疗保健网络,提高其妇幼保健的服务功能。二是要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产儿室建设,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切实抓好母婴安全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要合理解决乡、村两级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稳定基层保健队伍。四是继续推广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并大力推行农村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4、强化妇女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把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同时,妇女自身也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参政意识,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更好地发挥“半边天”作用,以“有为”求“有位”。二是要真正把对女干部的提拔使用政策落到实处,充实实职岗位和正职岗位的女干部,为德才兼备的女干部提供发挥聪明才智的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妇女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良好氛围。 5、进一步完善监测评估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测队伍,重点抓好县级和各部门的评估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监测评估工作中存在的经费和人员不足的问题,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全县妇女儿童统计监测数据库,全面、客观、真实地监测我县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调研报告: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工作报告:网友评论本类热门48小时热门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报告—— 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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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报告—— 现状、问题与对策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报告
—— 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调查”课题组
<font color=#世纪80年代起,境外的民间组织逐渐进入我国,开展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在此后的二十几年里,境外和本土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日益深入地介入到政府管理和百姓生活中。但是,我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并没有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如今它们的发展状况怎样?它们的存在价值究竟是什么?它们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是什么?它们目前又面临怎样的困境?我们的政府应该怎样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它们自身又需要进行哪些调整和改进?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对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进行了一次专门的调查研究。调研地点主要在北京,我们深度访谈了北京9家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并通过网上查找资料和电话采访对全国其它地方的民间儿童救助机构进行了解。参考了现有的文献和资料,并引用了一些国外的资料。
我们力争以客观的资料、深入的分析、系统的阐述,提出我们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帮助。
一、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概念
<font color=#.民间组织(NGO)的概念
民间组织,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译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意为&#8220;非政府组织&#8221;,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者的组织。
与&#8220;民间组织&#8221;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8220;非营利组织&#8221;。&#8220;非营利组织&#8221;(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这些组织的集合就构成&#8220;非营利部门&#8221;,有时有人称其&#8220;第三部门&#8221;(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NGO与NPO在创立之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两者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本文就统称其为现在最通用的NGO(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现在,NGO的定义最受认同的是约翰&#183;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8220;结构一运作定义&#8221;,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凡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NGO: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8220;组织缔造者&#8221;)中进行分配。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概念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是指其服务领域主要涉及儿童救助的NGO。在中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有政府背景的NGO,叫做GONGO,包括青联、妇联、工商联、科协、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在内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他们一般具有较长的历史和&#8220;半官方&#8221;的特色;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所谓草根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与前者相比,后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此次我们研究的对象特指这种草根儿童救助组织。
二、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现状
西方社会学理论认为,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即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即市场失灵)时,NGO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市场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人们把NGO称为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8220;第三部门&#8221;,或者将其组成的整体叫做&#8220;公民社会&#8221;(Civil society)。而现代社会正是一个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8220;三足鼎立&#8221;的社会(李咏著:《中国NGO狭缝求生》,《财经》日)。
中国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社会团体呈现出空前的增长势头;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认同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8220;小政府、大社会&#8221;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对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目前中国绝大多数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尚处于&#8220;婴儿期&#8221;,其生存和发展受到来自体制内外的多重制约,尤其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数量、名称
由于我国NGO注册情况的混乱,我们无法得知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确切数量。在这次调查中,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和资料的查询,我们共找到126个救助儿童的NGO,但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北京市救助儿童的NGO: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北京丰台利智康复中心、北京关爱下一代青少年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北京爱源汇教育研究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英国儿童救助会中国项目部(12个)。
全国其它地区救助儿童的NGO(114个):
孤儿救助:西安新城区儿童村、西安张家堡儿童村、宝鸡钓鱼台影视基地儿童村、陕西三原县东周儿童村、隆县儿童村、河南新乡儿童村、中华绿荫儿童村、大连市105爱在海边儿童村、东方希望儿童村、绿宝石儿童村、河北阳光儿童村、廊坊儿童村、沈阳市阳光儿童村、中华蓝天儿童村、上饶市儿童村、南昌SOS儿童村、&齐齐哈尔 SOS 儿童村、天津SOS儿童村、烟台SOS儿童村、成都SOS儿童村、开封SOS儿童村、中国莆田SOS儿童村、拉萨SOS儿童村、乌鲁木齐SOS儿童村、玉树州藏医孤儿学校、伊犁努尔塔伊孤儿学校、东珍艾滋孤儿学校、贵港母亲之爱孤儿院、黎明之家。
特殊儿童救助:江苏省灌云县聋哑学前班、九江博爱聋人学校、河南省济源市春雨培智学校、山东临沂河东区天使培智学校、吉林省丰满区培智中心学校、澎城特殊教育学校、焦作市福康学校、海口施乐园自闭症学校、广州慧灵学校、西安慧灵智障服务机构、西宁慧灵智障服务机构、云南昆明慧灵、广东清远县慧灵、天津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爱弥尔智障儿童康复中心、大连爱康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济南市历城区洪楼智光启智中心、郑州市康源聋儿语训中心、郑州市康达能力训练中心、许昌市聋儿康复中心、驻马店市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漯河市宏泰聋儿语训中心、新乡市弱智儿童托管中心、厦门迦南少儿培训中心、拉拉手智障人士康复支持中心、福建省永安市心语儿童行为干预中心、黑龙江省大庆市嘉铭特殊儿童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一样人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广西柳州家长支持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小太阳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兰州市特殊儿童家长支持中心、济南市明天儿童康复中心、中国北方博爱康复中心、湖南爱弥尔特殊儿童教育中心、湖南省株洲市家长支持中心、南京明心孤独症儿童健康咨询中心、江苏省常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湖南省株洲市儿童福利院仁爱儿童发展中心、拉萨彩泉福利特殊学校、长春市星光特殊儿童训练养护中心、惠州市护苗儿童发展中心、泉州北斗星儿童发展中心、牡丹江市启明星教育研究所、江西九江市心语心特殊教育机构、广东省扬爱特殊孩子与家长俱乐部、上海博爱儿童康健园、广东省扬爱特殊孩子家长俱乐部、天主教山西太原小天使残婴院、上海星雨儿童康健院&、广州市民办至灵学校、博闻语训幼儿园。
困境儿童救助基金会与研究会:四川圣爱基金会、河北省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联谊会、陕西省译协东亚防止虐待儿童专业委员会、江源发展促进会、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青岛市市北区自闭症研究会、广州市儿童体质健康研究会、天津市未成年人心理自助互助协会、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其它:武汉市江汉区春苗学校、邢台春蕾学校、广西南宁华光女子高级中学、西安爱华女子大学、瑞丽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甘孜州西康福利学校、吉美坚赞福利学校、西丽儿童福利中心、甲登私立免费学校、拉萨岗旋语言学校、天津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中心、宝鸡市扶老携幼康乐中心、广州仁爱社会服务中心、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向阳儿童发展中心、沧州市&#8220;橄榄树&#8221;儿童潜能开发中心、天津梦工厂儿童助长中心、顺市儿童感觉统合训练中心、爱心玩具图书馆、广州市侨颐园福利机构、广州市海珠区欢乐岛儿童训练园、广州市番禺寓教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广州融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注册情况
总的来说,我国救助儿童NGO的注册登记情况非常混乱,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无法统计其确切数量的原因。其注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民政注册、工商注册、不注册。
(1)民政注册。这是合法正规的方式,但事实上只有为数很少的民间组织可以做到民政注册,获得名正言顺的身份,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选择的是工商注册或干脆不注册。
(2)工商注册。由于各种原因,民间组织很难在民政部门登记,为了取得合法地位,从而能够得到捐款,很多救助儿童的NGO不得不选择了工商注册。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8220;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8230;&#8230;&#8221;,这就是说,民间组织进行民政注册必须找到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正是目前制约民间组织顺利进行民政注册的关键因素。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主任张淑琴说:&#8220;没有单位愿意做我们的主管部门,因为做主管部门不但挣不到钱,反而得承担责任,所以,根本找不到主管部门。&#8221;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应该由哪个政府部门来具体承担,也因此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太阳村便如同皮球一样在各个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业务主管单位成为太阳村身份合法化的铜墙铁壁。无奈之下,太阳村只好选择了工商注册,成为股份制的企业,这与太阳村本身的慈善性质是不符合的,从而也就引发了税收、票据、募资等多方面的问题。太阳村工商注册为企业,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完全以企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税务管理,对其募资所得等经济来源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太阳村的经济状况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创建于1993年的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机构,也是工商注册。星星雨发展部负责人孙忠凯说:&#8220;现在连工商注册的资格都没有了,根据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我们得从工商注册改为民政注册,但是教育部门对我们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校长必须是什么级别以上,对师资力量的要求我们也根本达不到。&#8221;
(3)未注册。民政注册难,工商注册又会衍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大量的儿童救助NGO选择不登记。
有记者曾对河北省几家知名的机构进行了调查:中华蓝天儿童村已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待批;涿州SOS儿童村向当地民政局打过报告,但未批;沧州阳光儿童村未报批;东方儿童村以&#8220;希望技能培训班&#8221;的性质经过了当地教委批准。截止2003年5月,河北省民政厅还未批准一家社会力量办的儿童福利机构。
&#8220;中国未注册的NGO的数量远远大于注册的NGO,大量的非法组织因此而存在,而且非常活跃,实际上政府已经很难加以控制。这种控制与反控制对NGO的发展来讲是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对于政府的管理来讲,也很难有效。&#8221;对此,社科院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如是评论。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
从内部结构看,我国救助儿童的NGO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并没有清晰的部门分工,大小事情均由发起人或负责人决定。很多儿童村就属于此类,如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其目前仍然是个人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张淑琴作为创办人,同时也是太阳村的最高领导,拥有对各种事项的决策权。在管理方面,太阳村的管理层&#8220;兵分三路&#8221;:对孩子和爱心妈妈的日常生活、学习的管理;对农场的经营和管理;资源动员、外联接待等办公室事务管理。
另一类是具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部门设置,各部门之间具有较为细致的分工,这主要是一些比较著名的,发展较早的机构。如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在决策机制方面,学校成立了理事会,由学校的中层领导组成,此外,理事会还吸收了两个家长以及一个意大利的康复专家作为顾问。理事会每周召开校务会议,商讨总结本周的工作。对于一些重要决策往往由校长首先提出方案,然后由理事会的成员做出补充,最终由理事会形成决议,其决议过程基本上遵循民主原则。
再如,2004年底,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了第一届理事会,共有11名理事,理事分别由社会知名人士、红枫中心的志愿者代表和督导代表担任。理事会作为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并帮助中心实现目标和远景,保证使命和远景能和组织的项目结合起来,并利用适当的监督方式保证组织运转良好,负责筹集资金、聘任中心的执行主任。理事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理事的积极性,半年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平时中心通过网络与理事们保持联系,通报工作、征求意见。由理事会选聘的执行主任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主持工作的开展,统一领导和协调各项目主管的工作,项目主管再领导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由此形成一个富有层次性的管理体系。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人员构成
(1)发起人。
很多救助儿童的NGO都是其发起人奋斗多年,呕心沥血的结晶,他们把自己的心血都投入到这个组织当中。从他们身上,我们能够看到很多不同的东西。
有些发起人本人就是被救助儿童的家长,&#8220;幼吾幼以及人之幼&#8221;的爱心和责任感使他们去关注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如星星雨的创办人田惠平女士就是一个孤独症儿童的妈妈,为了填补国内孤独症儿童救助领域的空白,为了帮助这些孤独症儿童,她放弃了大学老师的职业,一心投入到星星雨的建设中来。她学习德语出身,并且在德国学习过公共行政管理学,良好的语言沟通和表达能力,再加上北京的地域优势,在难以获取国内资源的情况下,田惠平以国外NGO作为星星雨的主要资助来源。
西丽儿童福利中心主任,被称为&#8220;爱心妈妈&#8221;的渠宏,她的儿子是重度残疾,而她自己又患上了癌症。接连的厄运并没有把她击倒,为了让与自己儿子一样的残疾儿童能够得到特殊的教育,她辞去了总经理的职务,忍着病痛,四处奔波租房子,筹集资金,终于成立了西丽儿童福利中心。残疾儿童有学上了,他们得到了很好的治疗和教育,但是渠宏却由于过度劳累,治疗不及时,日,在武警医院的病床上,46岁的她永远闭上了眼睛,留下了她未尽的爱心事业。
但是大多数的发起人是因为看到了弱势儿童需要帮助,才萌生了建立一个机构来集中帮助这些弱势儿童的想法。
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的创始人张淑琴女士曾是警界一级警督,也当过陕西省监狱局《新岸报》副总编。工作期间她了解到有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依无靠,于是,10年间她在陕西、北京等地创办了4个儿童村。4个儿童村已收留罪犯子女400多名。从太阳村出来的孩子无一犯罪。
甲登&#183;络绒向巴是四川省甘孜地区的一位活佛,他所主持的吉祥大金寺是当地藏传佛教黄教三大寺之一,历史悠久,影响甚大,活佛在当地藏民中也很有威信。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活佛的私立免费学校于日正式成立。
李丹现为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所长,曾经是河南省东珍艾滋孤儿学校的校长,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天文学系。2003年7月毕业后,李丹毅然放弃了七年的专业,10月24日,在离双庙村一百多公里的河南商丘市区的一座寺院里,利用几间闲置的旧房,创办了&#8220;东珍艾滋孤儿救助学校&#8221;,她与同事一起分四批从双庙村接来20多个艾滋孤儿,这些孩子成为该校的第一批学生。为了将救助事业进行到底,其后李丹又在北京创办了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
(2)其他工作人员。
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工作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自身素质上都极不平衡。许多以孤儿为救助对象的儿童村的工作人员数量少、学历低,因为他们的工作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如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在行政管理上,除张淑琴自己,还有她的两个女儿、一个侄女及其另外三人。这个收养着百多个孩子的&#8220;大院&#8221;,连种地、做饭、负责照顾孩子的义工&#8220;爱心妈妈&#8221;在内,总共才10个工作人员。
但是那些以特殊儿童为救助对象的NGO由于其救助工作需要比较专业的知识,所以他们非常重视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活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其中有20多人已经获得心理咨询师的资格。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有工作人员10名(其中5名执业律师、5名律师助理和工作人员);协作律师达到1400多名,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有警官、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专家、新闻记者等领域的志愿人员100多名。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现有员工30人,其中ABA教师(ABA教师即为提供行为训练的老师)15人。
一些国外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组织对工作人员要求比较严格,其工资待遇不错,所以能够招聘到很多高素质的人。例如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部现有员工80人,其中外籍员工11人,文化程度以大学为主,且员工年龄结构较为年轻,这使得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充满了活力与生机。
还有一些新发起的组织,由于他们起点比较高,发起人自身学历较高,一开始就吸收了国外NGO的先进管理经验,所以他们虽然成立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如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现有9名工作人员,他们都是本科以上学历,而所学专业有天文、财会、旅游管理、外语和艺术等。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经费来源
总的来说,我国儿童救助NGO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以某个企业或其它营利组织为其资金来源,如中华蓝天儿童村衡水孤儿院以经营果园为主要收入来源;专门救助女孤儿的邢台春蕾学校,是以春蕾企业集团的资助为经济来源的。但是,由于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与NGO的非营利性的本质相矛盾,所以这种组织只占极少的一部分,而且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如沧州阳光儿童村刚成立时,负责人苏玉祥有自己的企业,但当厂子倒闭以后,儿童村就陷入了困境(《好事为什么这样难》,石家庄新闻网日)。
二是依靠社会捐助,包括国外的捐助和国内的捐助两部分,这是大多数儿童救助NGO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中对境外资金的依赖尤为严重。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主要接受域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捐助,特别是香港明爱基金会的长期资助;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主要资金来源70%来自外资企业,此外,太阳村开辟了农场,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部分经费,保障孩子们的基本生活;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学费收入只占学校支出的30%,其余经费全部依靠社会捐助来解决,其中来自国外的捐助占90%,主要来自国外的基金会、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企业,来自国内的捐助主要是残联每年1万块钱的拨款(约占支出的1.3%),以及个人一些零零散散的捐助,而来自国内企业的大数额的资助几乎没有。
表1: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接受捐款统计总览
<font color=#3-2002年捐款总览(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港台地区捐款
<font color=#5024.92
<font color=#804.46
<font color=#027.40
<font color=#0133.06
各地区捐款百分比
<font color=#%
<font color=#%
<font color=#%
<font color=#年中个人捐款者总计:336人,捐款总额:391,733.34RMB,占全部捐款总额的20%:
占捐款个人总数
捐款额(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占个人捐款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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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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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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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
<font color=#4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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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
<font color=#733.34
<font color=#年中共有58个组织捐款,捐款总额:元,占总捐款额的80%:
占组织总数
捐款额(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占组织捐款总额
<font color=#
<font color=#%
<font color=#867.00
<font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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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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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
<font color=#%
<font color=#2687.18
<font color=#%
<font color=#
<font color=#3291.58
(此表是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向笔者提供)
在吸取本土资金无路的情况下,许多草根NGO不可避免地转向了境外资金。一些草根NGO在开展活动时往往不得不投资助者所好,这难免会使中国草根NGO的项目无法和中国的实际紧密结合。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财务管理
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着不同的层次。一些规模较小的组织,对外来捐赠财物甚至没有建立账目。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和不透明,曾经一度引发了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对NGO的信任危机。
<font color=#7年由胡曼莉担任会长的&#8220;丽江妈妈联谊会&#8221;成立,旨在救助丽江大地震之后的遗孤。年间,美国慈善机构&#8220;美国妈妈联谊会&#8221;先后向&#8220;丽江妈妈&#8221;捐赠35万多美元。但后者并未将善款完全用到孤儿身上,且财务管理中账目不请,公私混淆,&#8220;美国妈妈&#8221;将其告上法庭。
<font color=#1年9月,付广荣筹资在沈阳东郊建立&#8220;阳光儿童村&#8221;,收养监狱女犯子女43人,被誉为&#8220;天使爱心妈妈&#8221;。2004年5月开始,儿童村的捐款使用情况被媒体频频质疑。当地有关部门调查的初步结论是:儿童村在财务方面进行家庭式管理,付广荣的个人行为存在一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负有检查不力的责任。&
尽管有这类不光明的情况存在,但大部分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对所接受的捐赠如实记账,一些比较成熟的组织甚至成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对接受的社会捐助进行登记,为捐助者提供收据发票,并提供财务支出的报告,接受捐助者的监督,力争做到公开化、透明化,而且毕马威、普华永道等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义务每年为太阳村的财务进行财务审计。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成立了公益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社会捐助加以管理。这是一个由学校基层领导为主组成的民主组织,其中包括校长和办公室、教研室、教务处、后勤部等各部门的代表。公益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社会捐助进行登记入库和合理分配,并以报告的形式公开支出情况,在报告中附上相关的发票,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此外,教育部门每年对智光学校的收支情况进行年检,以实现对其监督。
表2: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十年财务收支一览表(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1-12月/年)
<font color=#3.3-1994.2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
<font color=#4.3-1995.2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
<font color=#700
<font color=#5.3-1996.2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61.20
<font color=#6.3-1997.2
<font color=#00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0000
<font color=#546.50
<font color=#7.3-1998.2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0000
<font color=#854
<font color=#8.3-1999.2
<font color=#637
<font color=#945
<font color=#0308
<font color=#906.03
<font color=#9.3-2000.2
<font color=#231
<font color=#398
<font color=#164
<font color=#805.22
<font color=#0.3-2001.2
<font color=#404.5
<font color=#612
<font color=#000
<font color=#612.68
<font color=#1.3-2002.2
<font color=#598.10
<font color=#479.15
<font color=#18.35
<font color=#394.04
<font color=#2.3-2003.2
<font color=#591.88
<font color=#176.60
<font color=#4584.72
<font color=#045.25
(此表是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向笔者提供)
<font color=#.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具体服务对象
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所有弱势儿童。如英国儿童救助会中国项目部所开展的项目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关注对象为弱势儿童,如流浪儿童、残疾儿童、被拐儿童、少数民族儿童、违法儿童及流动儿童等。
(2)孤儿、流浪儿等无人抚养的儿童。如河北阳光儿童村等,一般的儿童村的救助对象都是这类儿童,所以这种NGO数量最多,在我国这类儿童救助民间组织也最为普遍。
(3)罪犯子女。如太阳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服刑人员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该村使这些孩子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生存权、受教育权、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目前,有115名孩子生活在太阳村,这些孩子主要来自北京、河北、河南、新疆等地。
(4)有生理缺陷的儿童。如慧灵智障服务机构的救助对象为智障人士,其中主要是智障儿童。星星雨的服务对象是被诊断为患有儿童孤独症、孤独症倾向、全面发育障碍、阿斯伯格综合症的儿童。该组织为这些儿童的家长(包括其他家庭成员)提供有关咨询、家庭训练指导服务,为孤独症儿童的养护、教育人员(包括家长)提供行为训练技巧培训。
(5)艾滋孤儿。如东珍艾滋孤儿学校,东珍纳兰儿童心理研究所。这类组织是由于我国艾滋病逐渐蔓延,艾滋病人的数量日益上升,而最近新出现的一类组织。
(6)被害儿童。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所有权利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帮助。
<font color=#.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服务方式
由于救助对象所面临的困难不同,各个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
(1)针对孤儿的儿童村,其主要救助方式就是收养这些孤儿并尽量为他们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无偿替罪犯代养代教未成年子女。太阳村与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书,负责孩子们这一特殊时期的抚养和教育。太阳村的孩子们就近读书。分别在当地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插班就读。
由于这些孩子生活在一个特殊的家庭环境之下,心理发展方面难免会有一些偏差,太阳村便采取各种方式对孩子们进行心理辅导,他们每年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心理辅导的师资力量培训,与北师大心理系给孩子建立行为档案,对重点有心理问题的孩子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其宗旨就是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2)针对有生理缺陷的儿童,救助组织则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治疗性服务。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为3-6岁的孤独症儿童提供以行为训练为基础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和学前训练指导;通过11周的家长培训班,提供行为训练(ABA)技巧培训和家庭训练指导计划;通过短期家长(5周)培训,为8-12岁的青少年孤独症学生提供家庭训练指导服务;为已参加过培训班的家长提供反馈服务和家庭训练计划的追踪指导服务;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培训班。
图1:星星雨服务流程
(3)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等各种手段,维护保障儿童的权利不受侵害。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组建与推广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以推动成立专门机构的方式推动律师专业化地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参与立法;开展未成年人法学研究;出版保护宣传儿童权利的著作;密切配合政府工作,跟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法制培训;通过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与理念。
<font color=#.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总体状况和处境
我国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处境,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些做得很好的NGO,已经形成一种品牌效应,其内部运行已上轨道,并且迅速扩张。如孟为娜女士先后已经在广州、广东清远、北京、天津、西安、西宁和昆明创办了七家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警官张淑琴也先后创立了4个罪犯子女村。这些组织不但自身能够较好地运转,而且还能够帮助其它的NGO。然而,有些组织却由于经营不善等各方面原因而陷于困境,甚至被迫关门倒闭。如苏玉祥的沧州阳光儿童村已经陷入了困境、东珍艾滋孤儿学校已经被取缔、沈阳的阳光儿童村已经关门停办。大部分的组织还在力求自保,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完善内部机制,扩大规模。
总的来看,我国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内部的机构设置及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另外,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对应,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儿童救助NGO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大大优于中西部地区。我国既有一些发展较早、较为成熟健康的儿童救助NGO,也有许多简单幼小的儿童救助的NGO,但是总体上处于上升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数量迅速增多,另一方面,救助儿童NGO也开始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而且已经出现了许多专门为NGO服务的NGO,从人员培训、内部机构设置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为救儿童助NGO提供咨询和培训。
三、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存在价值
<font color=#.社会需要使得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出现成为必然
儿童,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的不完全,相对成人而言,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的变迁、制度的变革导致了各种困境儿童的出现。总结起来,我国现存困境儿童至少包括以下这些群体:
(1)孤儿、艾滋孤儿、被遗弃儿童。
(2)残疾儿童。
(3)孤独症儿童。
(4)贫困家庭儿童。
(5)留守儿童。
(6)流动儿童。
(7)单亲重组家庭儿童。
(8)罪犯子女。
(9)被虐待儿童。
(10)流浪儿童。
(11)行为偏差儿童。
(12)违法犯罪少年。
(13)未成年被害人。
困境儿童种类多,数量不可低估。我们总是习惯将&#8220;孩子是我们的未来&#8221;挂于口头,面对现实生活中这些挣扎于困境中的孩子,我们必须去思考:如何才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失灵的,公益要靠政府,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在救助上述困境儿童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8220;失灵&#8221;现象。其原因是:我国正在进行体制改革,&#8220;小政府、大社会&#8221;的改革方向意味着政府必然要削弱其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的职能,把一些行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事务让位出去,政府将从某些公益事务领域撤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可视为长期的制度性的政府失灵;另外,我国在社会转型阶段,各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难免会有缺漏的存在,这是短期的暂时性的政府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困境儿童的救助必然会借助于第三部门的力量。
民间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作用的有益补充。以非营利性、非政治性为主要特点的民间组织活跃在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他们能够深入民间,凝聚社会资本,构建组织网络,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民间组织是政府有效的&#8220;减压阀&#8221;和社会的&#8220;稳定器&#8221;。
<font color=#.NGO在解决儿童问题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及面对庞大的弱势儿童群体,政府不堪重负,为NGO提供服务留下了空间,然而,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服务,NGO依然有它的优势和存在价值。
(1)NGO一般情况下没有官僚主义,工作效率更高。
不管什么性质的政府,多少会有官僚组织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而NGO是志愿服务形式,有特殊的热情而不是冷冰冰的&#8220;公事公办&#8221;,而且由于NGO自身运作非常灵活,不需要层层审批,所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这一点也是我们在&#8220;爱知行&#8221;健康教育研究所和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得到的一致答案。
(2)NGO可以帮助政府减轻负担,节省开支。
在我们对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进行访谈的时候,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告诉我们:&#8220;这些事情(救助弱势儿童),政府来做的话,意味着这永远是包袱,意味着跟更多的雇员签合同。他们的福利、管理、工资、房子等各个方面对政府来说都是个包袱。如果让民间组织来做政府就不用管这些事情。&#8221;
NGO利用大量的志愿者,从而节约了雇员成本。另外从开展工作的经费来看,除了从政府得到资助外,NGO还可以集中社会资源一起来做这些事情。
(3)NGO可以制造竞争,从而产生高效和优质服务。
随着NGO的不断增长,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可以处于讨价还价的地位,NGO为了争取政府合同,NGO之间以及NGO和公司以及私人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这必然导致公共服务越来越便捷、有效和可以承受,使得服务对象身受其益。
(4)NGO更加贴近弱势群体。
NGO与政府、企业不同。他们无需像政府那样去考虑税收、安全等方面的事务,也无需像企业那样有营利目标的压力,他们把公益性目标放在首位,有着改善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在动力。乐于并能够深入社会基层,优先关注那些容易被国家、市场所忽视的弱势群体,他们精心提供服务,使弱势群体不仅在经济上受益,在心理上也得到关怀。
(5)NGO更加能够承受风险。
一些不确定的领域政府不适合介入,说&#8216;是&#8217;或者说&#8216;否&#8217;都太沉重了。在这些需要尝试的探索性领域,就应该由民间组织去做工作。在取得成功的经验之后,其方法可以为政府、企业、政府间国际组织采纳和推广。比如艾滋病领域,在很多年以前,这对政府来说就还是个未知的领域,就有了诸如&#8220;爱知行&#8221;等等一些这样的NGO在做工作,现在他们的经验就可以为政府所借鉴和采纳。
<font color=#.NGO发展壮大将推动政府机构改革走向成功
如上所述,NGO的出现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关系,而是双向的互动关系(雷磊:《中国NGO发展与政府机构改革的互动关系》,《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NGO的发展壮大同样将推动政府的机构改革走向成功。
(1)NGO的兴起、发展和成熟推动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机构改革要求政府与事业单位分离,这涉及到原事业单位的职能转化问题以及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将事业单位改造成为非政府组织或取消一部分事业单位,将其职能转移给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因此,NGO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让政府将部分职能成功地转移出来,有助于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如社区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和福利院等NGO可以分担原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职能。
政社分开直接涉及到政府与NGO体系中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一部分自上而下的社会团体有政府背景,承担某种政府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团工作的展开。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政府的管理和社会团体自身的长期发展,不利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自然,政府与社会团体彻底分开,社会团体独立地承担政府的相关职能,也有赖于NGO的发展和壮大。
(2)NGO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减轻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压力
人员分流问题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之一。1990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央政府部委由40个减少为29个,机关工作人员由3.3万人减少到1.6万左右,而地方政府人员精简人员近50%之多。但是社会接纳的人数有限,从而带来的就业压力是显而易见的。NGO的兴起与壮大缓解了这一问题。NGO活跃在教育科研、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环境保护、慈善机构等等广大社会领域,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压力。有关数据表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泰国这6个国家到1990年底NGO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180万,仅仅在服务行业,NGO的就业人数占服务业全部就业人数的11.8%。1990年国外非政府部门就业情况据资料表明,在1980年到1990年的10年间,美国、德国和法国的NGO就业人口增长率高达12.7%、11.0%和15.8%。这说明,NGO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已成为就业的重要部门。对我国来说,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难题可以通过发展NGO得到缓解和解决。
<font color=#.NGO的存在将有助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公益意识,进而促进公民对社会事务的有序参加
事无大小巨细,只有作为国家主体的老百姓的参与才能真正地推进社会进步。从北京养犬法规的形成和城市重建中的拆迁,到深圳和北京独立候选人参加人大选举,我们都能看到老百姓出于不同的意愿,采用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决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动中。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民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还很不够,公民社会并没有在我国形成,中国的人与人之间虽然也有互相帮助的习惯,但是多还是局限于熟人关系,也没有上升到文化和传统的高度,即缺乏公益意识。这一方面阻碍了NGO的发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却可以在NGO的发展当中逐步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公益意识,进而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在美国,70%的成年人有这样的习惯,即每年为慈善组织捐钱,这个比例很大,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被称为慈善家。&#8220;我们认为从口袋里拿出一小部分钱捐给慈善组织有助于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所有的解决方案中,我们是其中的一分子,我们在参与的过程中感觉非常好&#8221;。在中国,通过专业人员的参与、志愿者的参与、捐款人的参与等等是可以逐步培养起公民的参与意识、公益意识的,并一步步地向着公民社会的目标进发。
<font color=#.NGO可能成为评判一国国际影响力的新向度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其综合国力的强弱,而这种国力通常又表现为硬国力与软国力。迄今为止,人们都更重视以军事力、经济力为标志的硬国力,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制度、规范、文化、价值为指向的软国力也开始受到关注。值得探讨的是,考量一国的国际影响力是否还有其他向度,目前学术界已经有人提出NGO就是一个新向度(蔡拓:《NGO:评判美国国际影响力的一个新向度》,《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3期)。特别是一国NGO的跨国活动,往往给人印象深刻,以美国福特基金会和英国救助儿童会为例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的我国,NGO的活动范围还局限于国内,而且主要靠外国资助,在理念上也还不如发达国家先进,如果NGO仍然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是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的。
四、当前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生存发展的有利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益规范,不仅仅是因为现代社会需要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同时,现代社会中的一些有利因素也为促进了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font color=#.公民的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渐萌芽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现阶段,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公民的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还不是很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乐观地看到,仍然有一部分公民具有社会责任感,具备志愿者精神,他们愿意通过各种途径回报社会,而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平台。我们这次走访的几个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都拥有一个志愿者服务群,例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有1400多名协作律师,其他领域的志愿者有100多名;每个周末几乎都有志愿者到太阳村去服务;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固定的联系,这些大学生志愿者定期去该校劳动服务,为该校捐款捐物。像这样的志愿者为数不少,他们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利用自身资源帮助弱势儿童,不仅为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提供了物质支持,更是对这些组织的一种精神鼓励。现在已经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的行列中来,他们所具备的志愿者精神和公益意识,是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得以发展的道义基础。
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的体现,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公众参与意识的强弱制约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当然也制约着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发展。从北京养犬法规的形成和城市重建中的拆迁,到深圳和北京独立候选人参加人大选举,我们都能看到老百姓出于不同的意图,采用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决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动中,公众参与意识的日益增强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去关注和支持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发展。
<font color=#.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存在的空间大、机会多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大背景下,一些社会问题还很突出,弱势儿童的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充分保障,例如孤残儿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难以保障;艾滋孤儿受到社会歧视,生活处于困境之中;服刑人员的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照管;许多流浪儿童流落街头;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上述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然而在物质财富还不是极大丰富的现阶段,政府资源还十分有限,对于这些问题政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一些敏感领域也不适合政府介入。由于民间组织自身的优越性,这些问题的解决呼唤民间组织的存在,这就为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成熟的民间组织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市场关系,它们通过公平竞争来争取社会资源。然而,在现阶段,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还没有作为一个行业发展起来,现有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不仅数量还不够多,而且不成规模。这些组织在各自领域几乎独享资源,它们之间没有竞争,这对于民间组织日后的健康良性发展是不利的,但是对于尚处于初生阶段的民间组织而言,他们可以相对容易地享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font color=#.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频繁
改革开放政策将国门打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表现在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领域,首先,国外先进的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得以进驻中国。譬如英国儿童救助会在昆明、北京、安徽和新疆等地都设有办事处等。国外民间组织的进驻为中国的民间组织起到了示范作用,他们不仅倡导要去保障儿童的权利,同时作为一个典型让大家知道民间组织组建和运作规程。其次,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得以与国外的民间组织沟通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民间组织运作的专业知识。很多民间组织的领导人往来于各国之间,带回了新的理念,为我国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的榜样。最后,国际交流的加强使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争取到更多的国外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从国外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他们所吸收的社会捐助中,主要一部分来自于中国境内的外企、外国民间组织,或者直接来自于国外的企业、个人或者民间组织。如星星雨在年10年间,国外捐款占其所吸收的全部捐款的75%;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所接受的来自国外的捐助占其所接受的全部社会捐助的90%;太阳村接受的捐助中,国外的捐助也高达70%。不仅如此,国外的一些民间组织也为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提供了技术上的指导,其中影响很大的有福特基金会委托温洛克对民间组织进行的能力培训,加拿大的公民培训项目等。国际交流避免了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闭门造车,在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下,同时又有国外资金的支持,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前进的道路会更加通畅。
<font color=#.政府观念在逐步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虽然有些政府机构还没有完全认识到民间组织的作用,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但是,一些政府机构已经开始意识到民间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所显示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同时由于这些组织的活动领域属于非政治范畴,有些地方政府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睁只眼闭只眼,对于地下的民间组织的活动采取&#8220;三不&#8221;政策,即&#8220;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8221;。在民间组织尚处于起步时期的现阶段,政府的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然而长期缺乏政府的引导和监管,民间组织将难以保证健康和谐地发展。但是,这种局面在改变,政府的观念在改变。 2004年底,来自全国各地的500多个民间组织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民政部的表彰,从若干年前把民间组织视为异类到现在民间组织以成就者的身份站在官方的领奖台上,体现了政府在逐步转变对民间组织的认识,这为儿童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五、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面临的困境
在改革开放这个大背景下,民间组织有了相对较大的生存发展空间,民间儿童救助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开始崛起,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时,为弱势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无论对于民生还是政府职能的实现都显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由于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无论在政策、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在民间组织自身管理运作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缺陷,从而阻碍了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健康长足发展。
<font color=#.政府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8220;大政府&#8221;逐渐向&#8220;小政府&#8221;过渡,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成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群众与群众的重要桥梁。民间组织从无到有,政府也随之出台许多政策来引导民间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一些政府机构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很多政策更多的是对民间组织的限制,即使有些扶持性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一些民间组织由此感慨&#8220;体会不到政府给予的阳光&#8221;。
(1)注册难,难以得到合法的身份。
民间组织在民政部门难注册,得不到合法的身份,这是民间组织当前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在其发展进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拦路虎。由于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一些民间组织最终无奈地选择了工商注册的道路: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研究中心、爱之行、星星雨、惠灵等纷纷进行了工商注册,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大多数的民间组织甚至没有注册。
究竟什么原因阻挡了民间组织的注册之路,从而使民间组织的身份难以合法化呢?在访谈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8220;业务主管部门&#8221;,正是这个原因,让民间组织注册无门,一些境外的民间组织因此也被拒之在国门之外。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8220;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8221;同时,该条例第九条又规定:&#8220;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8221;根据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822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8221;。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机制:即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同时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民间组织要注册首先必须要找到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必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对民间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这些职责时,不得向民间组织收取费用。由此可见,&#8220;业务主管单位&#8221;的身份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政府部门对于民间组织是避之不及,有谁愿意去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呢?根据条例的规定,成为某一个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并非基于其自愿,而是基于法定职责,属于自己的主管范围而拒绝履行职责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政府部门成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却需要获得其同意,即便申请设立民间组织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只要没有单位愿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也不能够成立。甚至在民间组织成立后,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愿意再担任,而民间组织又无法找到其他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单位,就会被注销登记。许多民间组织奔波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只为找寻能够接纳她的&#8220;婆婆&#8221;,然而,这些&#8220;婆婆&#8221;们的门槛实在太高,无奈中只好选择工商注册或者干脆不注册。
进行工商注册的民间组织又面临新的问题。工商部门完全按照企业制度对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这些组织本身是非盈利的公益组织,尚且靠社会捐助得以维生,使得工商部门的管理显得十分荒唐。不仅如此,工商注册也引发票据管理上的混乱,作为企业,这些组织无法拿到捐赠发票,导致它们尽失多笔捐赠。这一系列的矛盾凸现了我国民间组织注册制度的不合理性。
对于民间组织而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它们活动更为自由,然而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它们得不到政府的认可,不仅无法享受到政府给予合法民间组织的优惠政策,而且必然也会对它的社会公信度造成影响,缩减其社会资源的来源。民间组织要发展,首先要突破这一难关。
(2)税收优惠措施不足。
纵观现代公益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来鼓励公益捐赠,对于公益捐赠的企业或者个人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积极性。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有限,人们的公益意识也不发达,因此一般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在经费上都比较紧张,所以法律上特别的鼓励措施就变得更加重要。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一些既有的规定也无法落到实处。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中也规定有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规定公司、企业、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是优惠政策出台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在中国现行税收体制下,这些规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刘佑平:《崔乃夫纵谈中国公益之路》,《公益时报》日)。中国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归地方,地方税务局往往定有任务,必须要完成一定的纳税指标,并将其与政绩挂钩。如果因公益捐赠免掉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必将影响地方税务局工作任务的完成,影响政绩,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要想得到地方税务的支持,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易事?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企业便缺少了捐赠的外在动力。即使有的企业想进行公益捐赠,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一定的纳税指标而加以阻拦,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企业不敢得罪地方政府和地方的税务官员,权衡再三,最终选择放弃公益捐赠。可见,鼓励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政策和法律依据必不可少,但是更重要的是这些政策要落到实处,法律规定要得到执行。在实务工作中得不到贯彻,再完善的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捐赠法律还规定,只有5家公益组织享有公益捐赠减免税的特殊待遇,这5家公益组织是: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企业只有向这五家公益组织捐赠时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而给5家以外的其他公益组织捐赠,却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据此,慈善捐助者的选择范围变得非常狭小,由此产生了很大的不公平,制造了一种新的特权,造成少数公益组织通过特权垄断了捐赠资源,而不是通过良好的信用和服务去竞争,大量的公益组织公平竞争捐赠资源的机会被剥夺。有些民间组织只好以这5家公益组织为中介来吸收社会捐赠,除去向他们缴纳一定手续费不说,以这种方式吸收捐赠终究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3)土地使用权得不到落实。
尽管国家已经做出规定,公益事业、特教学校可以无偿使用划拨土地,可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实施,很多民间儿童救助组织都面临着场地的问题。智光学校办公室主任王海涛告诉我们,由于是一个民办的学校,一直没有一个固定的校址,学校1998年建校以来,三迁四址,搬了3次家。每次租赁的场地,几乎是在废墟之上建起花园式的学校,而等学校建好之后又面临着新的搬迁。星星雨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截止目前,他们已经搬了6次家。
(4)政府对民间组织指导监管不力。
在我国,民间组织生长在&#8220;一块板结了的土地上&#8221;,没有一个健康的生存空间,在夹缝中艰难求存,再加上作为一个新生儿,民间组织自身就还没有发育完全,因此,政府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指导和监管尤为必要。通过走访北京几所民间儿童救助组织我们发现,这些民间组织更多的是由某个人基于社会责任感和爱心建立起来,这些人大多数没有经营慈善事业的专业背景,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放任自流很容易滋生各种问题,它们需要外力对它们进行规范和指导。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对政府职能的补充作用,政府就必须对这些组织进行引导,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双重管理体制下,登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事宜,每年度对其进行年审,这种监督管理更多是形式上的,而对民间组织实质上的管理责任则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来承担,登记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责、权、利难以平衡,最终造成民间组织常常无人监管的局面。其次,在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之后政府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些专业的培训,比如对创办人的培训、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等等,由于事先没有打预防针,民间组织自身不规范的弊端很容易暴露出来,没有一个正确的引导,民间组织很容易走偏。我国政府目前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方式基本上还是出了问题之后再简单地处理问题,而不是防患于未然,这一点在政府对沈阳儿童村事件和胡曼丽事件的处理上得到了体现。殊不知,&#8220;要让小树长成参天大树,需要细心地培植,生了虫子要捉虫,而不是简单地用剧毒农药去杀虫,这样既杀了虫子也杀了树&#8221;。
<font color=#.社会环境中的制约因素
民间组织要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康协调的社会环境,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直接面向弱势儿童,关注他们的生存与教育,更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拥有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然而,救助儿童民间组织同样难逃制约其它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资本相对匮乏(熊跃根:《市民社会向何处去》,《中国发展简报》总第17期,第32页。该文对美国社会学者罗伯特&#183;普特南所撰写的《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一书进行了介绍。普特南在该书中提出了&#8220;社会资本&#8221;这一概念,指出在当今美国,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正在出现危机状态,公民参与的热情正在每况愈下)。
对于民间组织而言,社会资本就是公民的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民间组织要发展,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比资金资本更重要,可以这么说,社会资本是民间组织存在的根基。从希望工程的成功以及类似的事例中我们可喜地看到有很多人愿意投身到公益事业中来,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自信。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我国,公民的现代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这也是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在前进的途中步履维艰的一个原因。
从这次参与调查的各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吸纳的社会捐助来看,很大一部分捐款直接来自国际、外国NGO组织和在华的外资企业、驻华使馆等,而直接源于国内企业、个人的捐款却寥寥可数,比如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所的捐助中90%源于外企和外国驻华大使馆,而仅有10%直接源于国内;太阳村所得捐助中有70%来自于外企。为什么对于中国人的公益事业外国人反倒比中国人更热心?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发现:中国公民的现代公益意识还比较淡薄。中国传统文化,儒家、道家、佛家中,占主流的儒家文化,讲究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一条从道德修养到入世政治的人生路线轨迹(刘佑平:《崔乃夫纵谈中国公益之路》,《公益时报》日),其视角更多地放在&#8220;独善其身&#8221;之上,通常及于自己周围的一个小圈子,却没有扩展至整个社会。现代公益精神的核心就是回馈社会,其基点是全民的社会责任感,朴素单纯的爱心是现代公益精神的基础但并非全部。研究表明,西方社会甚至一些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公益事业之所以能够发达跟他们的文化是有关联的,他们信奉基督教,基督教教义的精髓就是博爱和感恩,这种观念中蕴含了回报社会的思想,与现代公益精神的理念相契合。
除此之外,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也不太强。近年来,从深圳和北京独立候选人参加人大选举可以看出,公众的参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公众参与意识的总体水平还不容乐观。在现代生活中,网络、短信等已经让很多人&#8220;聊天用手不用口&#8221;,电视和传媒使个人日益脱离社区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个人参与社区活动减少;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的刺激下,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越来越多的公民满足于自我利益,较少关心他人和社会利益,只图个人享乐却不愿施爱于社会,这些现代社会中的生活条件阻碍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形成。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公益理念的缺失,现代社会中负面因素的消极影响,要培养中国公民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媒体报道,一把双刃剑。
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不可否认,媒体的正确报道宣传对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媒体报道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报道偏差反而会打击民间组织。
胡曼丽事件和沈阳&#8220;阳光儿童村&#8221;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对其进行简单粗暴的报道,由此殃及其他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导致公众对其它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怀疑,这对其他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而言,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客观而言,媒体对民间组织进行公正的负面报道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促进民间组织的自律和规范发展,但是,很多报道为了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做出各种不负责任的报道,这是极其有害的。人无完人,从事公益事业的人也不是圣人,在对他们进行监督批评时应该持有为了他们做得更好的态度,而不是无情地把他们批得体无完肤。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去保护和支持公益人士,让大家看到阳光,而不是极力去挖掘这些人的瑕疵并将其置于死地。此外,在对民间组织进行负面报道的时候,由于媒体受到限制,无法去深入分析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满足市场就拿仍然处于脆弱状态的民间组织开刀(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康晓光研究员在《中国发展简报》总第21期中的&#8220;各家看点&#8221;中指出了这一点),并且仅仅流于对个人的谴责。这种&#8220;丑闻式&#8221;的片面炒作是无法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
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媒体普遍喜欢将民间组织的创办人塑造成精彩故事的主人公,而不是直接去关注组织本身的结构、发展和事业(付涛:《在NGO和媒体间游走——张淑琴和刘开明的故事》,《中国发展简报》总第21期,第14页)。这就容易把公众的关注点引向个人而不是这个组织,把组织的发展与个人的魅力和荣誉联系起来。这种鼓吹个人英雄主义的报道十分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3)社会宣传不够,志愿者缺乏参与的渠道。
虽然在我国还存在着社会资本匮乏的缺陷,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人皆有恻隐之心,正在涌现出来的企业家和富人群体,愿意从事慈善事业的人也为数不少。不仅如此,还存在着一大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他们希望能够服务社会,专门救助弱势儿童的民间组织无疑为这些企业家和志愿者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然而我国的现状是,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社会宣传还不够,社会媒体更多的是在为慈善家而不是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做宣传,这些民间组织自身也缺乏一种宣传的意识。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民间儿童救助组织还不成规模,他们往往只在一定的地域发生作用,影响力一般仅及于其所服务的区域,而没有辐射到外界,因此,大多数志愿者无从得知这些组织,从而隔断了其参与公益事业的路口。
其次,目前还有不少志愿者处于一种零散状态,缺乏一种机制把他们组织起来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这极大地限制志愿者团体发挥作用,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在这方面佟丽华律师创办的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做得很好,他成功推动了律师协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把单纯的民间行为转变成一个行业行为,从而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律师网罗进来,形成一个广泛的志愿者网络,为这些志愿者提供了施展的平台。
<font color=#.儿童救助民间组织的自身缺陷
在儿童救助领域,民间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组织化程度还不高,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不规范也是民间组织发展道路上必须要克服的。
(1)与政府合作意识不强。
成熟的民间组织应该是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力量,搭起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协调和平衡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在相关领域显示其不可或缺性。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理关系应该是:民间组织对政府职能的发挥进行补充,同时政府给民间组织以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不会影响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相互扶持、相互弥补的,民间组织应该积极争取与政府的合作,这是摆正政府和民间组织关系的关键所在。一些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对于这一点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不懂得与政府合作,却一味埋怨政府限制太多,这显然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
(2)家长制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不高,采用的是个人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组织的领导人(通常是组织的创办人)居于最高层,拥有最终决策权,其他所有的工作人员与领导人直接联系。不可否认,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建立之初的民间组织而言不失为一种高效的管理模式,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在这种超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下,领导人对组织的大小事务全权负责,不仅领导人的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很难调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不仅如此,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指挥着工作人员的意志,而工作人员在把握领导人意志时难免会有偏差,因此领导人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摩擦也就不可避免,从而造成一些优秀人才的流失。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把组织与领导人个人画上等号,组织的命运与个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一荣俱荣,一败俱败,这样的组织是不可能得到持续发展的。个人拥有最终决策权,不仅难以发挥集体的智慧,更严重的是容易滋生贪污等一系列问题。&#8220;没有制约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8221;,这句亘古不变的名言在此同样得到验证。
(3)财务管理有待加强。
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社会捐助,建立一套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这些捐助的社会公益资产进行管理,做到财务公开和透明十分重要。很多儿童救助民间组织在这方面做的很好,例如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中心成立了公益资产管理委员会来管理社会捐资、捐物,完全做到财务公开;北京太阳村通过网络将儿童村每年的捐赠所得和支出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自从胡曼丽事件和沈阳太阳儿童村事件发生之后,大多数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财务的管理,防患于未然,财务管理混乱、不透明已经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仍有一些民间组织没有清醒认识到这一问题。
(4)专业化水平不高。
在任何领域求得发展都需要具备非常过硬的专业知识,公益领域也不例外,经营公益事业同样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经验和团队意识,只有吸引更多的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投身进来,公益组织才可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大量的儿童救助民间组织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热情和爱心而创建起来的,创办人缺乏经营民间组织的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相关的培训;工作人员大多是充满激情的爱心人士,没有在相关领域的知识储备,这样的民间组织注定不会走太远,因为公益也是一门事业,仅有热情和爱心是不够的,要把民间组织的规模做大,专业知识的指导是不可或缺的。
六、对策和建议
<font color=#.政府
(1)因势利导,转变观念。
观念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念也应随之改变。面对转型时期中国庞大的弱势儿童群体,在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又转变职能和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社会已经出现了政府和市场都难以企及的领域,这客观上要求作为第三部门的NGO出现,政府必须意识到NGO的存在价值。在儿童救助领域同样如此,诸如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都已经是存诸于我们的社会而又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要真正改变这些孩子的命运,单靠市场是不够的,政府在这个时期面临的问题更多,我们也难以想象靠政府可以在短期内解决这些问题,明智之策只能是依靠NGO。
国内有学者对美国社区建设的主力军——NGO的发展进行了考察(侯玉兰:《非营利组织:美国社区建设的主力军—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调查与思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作者得出的结论就是强调NGO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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