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能规如果人为制定最低限价价吗,招标采购能规如果人为制定最低限价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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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认定低报价投标无效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就当地市政府办公大楼翻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有4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A企业因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没有到账而被判为无效投标,剩下的3家企业进入了评审环节。
  A企业是相关方面的"意向"中标人,却意外地被提前淘汰出局。于是,采购代理机构迅速"调整战略",在评审中以另外两家企业"报价过低"为由,判其投标无效。这样一来,有效投标只剩下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遂宣布废标,择日组织重新招标。
  因"报价过低"而被判无效投标之一的C企业,原本感觉自己中标本次采购的希望很大。在得知最终结果后,很快就采购代理机构借"报价过低"而判无效标提出质疑,认为自己并未低于成本投标,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最低投标报价,采购代理机构这样做没有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两家企业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成本,均属无效投标。C企业对其答复不满,很快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问题:在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最低投标报价作任何规定时,可否以"报价过低"为由判其投标无效?对于最低投标报价问题,招标文件该如何规定?
  专家点评
  对于任何政府采购活动来说,在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要求或是达标的前提下,当然是希望其报价越低越好。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都会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人更倾向于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最高限价作出规定,而不会设定最低投标价格。
  对于供应商来说,最低投标报价就是最低利润的工程造价。对于招标人而言,最低限价的意义和作用更大,主要是为了避免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竞争,导致施工阶段与采购人扯皮、因成本问题工程停工或造成后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从这一点来说,为了确保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地完成,设定最低投标报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低投标报价,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所以,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开最高限价的做法不同,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往往会通过暗示表明最低限价,而不设定明确、具体的数额,借助对外围其他相关因素的限定,达到与设定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效果。
  就本案例来说,采购代理机构以两家企业的"报价过低"为由判其投标无效不仅没有依据,甚至有些荒唐可笑。且不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低投标报价,退一步来讲,招标文件中也没有从其他因素上对最低投标报价加以说明和限制。另外,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明显越位,其无权判定某一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这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采购代理机构的任务是组织采购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既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最低投标报价,而最低投标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又有其正面作用,招标文件该如何规避不设定最低投标报价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施工质量呢?
  目前来看,很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都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能低于该项目采购预算的20%。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高限价20%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价格低于所有投标均价30%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且报价得分为最低分。"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对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进行了限定,就目前来看,这类做法对于杜绝供应商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避免后期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效果比较明显。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投标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并且可能低于成本,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或请其他职能部门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判其为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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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遏制“最低价中标”
7月18日,财政部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政府采购项目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痛斥造成“毒跑道”的三个原因,其中一个就是“最低价中标”。他说,“在制度安排方面,也有缺失,主要是招投标制度方面。招投标都喜欢低价竞标,谁喊价低、报价低,谁中标,不是按照标准来办,没有质量意识。”对此,陈宝生提出,要在制度上作出修改。招投标制度不是按照谁报价低,就让谁来中标,要按照标准、质量要求来办,这是关系到我们后代的事情。7月18日,财政部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政府采购项目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87号令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2、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5、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6、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众所周知,“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87号令的提出,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将有效遏制塑胶跑道最低价中标问题。据悉,87号令自日起施行。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政问:本次修订突出了哪些重点?答: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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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证 码:&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对招标项目设置最低限价及最高限价吗?相关法律依据何在?在第31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研修班上,政府网总编、政府报执行总编张松伟结合具体法条,详解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有些招标人对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以及最低限价,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张松伟讲到,在招投标工作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要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的最高报价,投标价高于该价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加强评审活动管理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这就证明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限价。那么,最高投标限价与采购预算是什么关系呢?张松伟讲到,政府采购预算就是最高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明确,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不能支付的,作废标处理。在实践中,一般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随后有学员提出,设置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什么?既然设置最低限价是违法的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现象?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的原因?
  张松伟详细介绍说,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盲目报价,避免因&超预算不能支付&而废标。为了使招标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目前大多数的招标活动采取编制最高限价的做法。不设置最低报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充分竞争。但并不代表投标人可以随意报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时,会可要求投标人做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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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塑胶跑道“最低价中标”有望得到遏制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痛斥造成“毒跑道”的三个原因,其中一个就是“最低价中标”。他说,“在制度安排方面,也有缺失,主要是招投标制度方面。招投标都喜欢低价竞标,谁喊价低、报价低,谁中标,不是按照标准来办,没有质量意识。”对此,陈宝生提出,要在制度上作出修改。招投标制度不是按照谁报价低,就让谁来中标,要按照标准、质量要求来办,这是关系到我们后代的事情。7月18日,财政部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政府采购项目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87号令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2、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5、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6、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众所周知,“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87号令的提出,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将有效遏制塑胶跑道最低价中标问题。据悉,87号令自日起施行。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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