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一11月话费使用查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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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未成功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
以下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携带公章至分中心缴费申报窗口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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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收费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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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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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按合同执行期限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是否可以办理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多久会推送到地税机关?
答:根据《关于福建省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办理资料……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3.缴纳欠税是否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因此,缴纳欠税不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4. 一照一码纳税人签订电子缴税协议,是否只需要在国、地税其中一方办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方采集,国、地税机关共享共用。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一)‘五证合一 ’‘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在国税机关办理)。
(三)财务报表报送。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签订电子缴税协议不属于涉税资料一方采集范围,需分别向国、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5.作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6〕57号)规定:“三、推行范围
(三)发票办理类6项:发票领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因此,作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可以同城通办。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此,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时,享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通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不会影响信用等级评价。
7.采用成本法的竹木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哪些?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 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二)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因此,采用成本法的竹木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8.我公司属于胶合板制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原木只占成本的10%,其余部分都是板材,是否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因此,若你公司属于购进农产品生产竹木加工产品的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无论购进农产品的比例是多少,都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9.我公司属于餐饮企业,是否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因此,若你公司属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1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有新增的产品,应如何确定当年农产品耗用率?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定后,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或者省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因此,新增的产品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或者省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11.餐饮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
因此,餐饮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的扣除率为6%。
1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餐饮企业,其农产品是否必须从农户处购买?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餐饮企业,并无规定农产品必须从农户处购买。
13.我公司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之前还有剩余部分农产品存货,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称‘期初库存’)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入对应存货科目。
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在期初库存农产品范围内。”
因此,你公司在纳入核定扣除之前剩余部分的农产品存货,应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
14.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因有大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无法负担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算出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可先抵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于当期入库;对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因此,若是企业确实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期转出,但要在6个月内转出。
15.核定扣除试点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购进农产品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核定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均可以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16.如何申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成本法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开办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成品类型、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申请本年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特殊情况说明等,并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采集表》”)(2017年度的采集范围为1-9月)。”
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17. 税务机关如何审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成本法
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应通过核查《采集表》项目准确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如纳税人填报数据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合理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由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下达核定结果。”
18. 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餐饮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哪些?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 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三)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因此,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餐饮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19. 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是否包括运费?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委托加工产品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
因此,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20. 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21.平潭保税区的企业在区内销售货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二条规定:“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平潭保税区的企业在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
22.销售外购的鸽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因此,纳税人零售销售外购的鸽子,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鲜活肉蛋产品,不能免征增值税。
23. 纳税人转让电视剧版权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电视剧版权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24.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其存量的贷款是否可以从12月1日开始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存量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上述时间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25.境内企业为境内其他单位组织在境外的考察参观活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内其他单位组织在境外的考察参观活动,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6.一般纳税人为客户安装小型打卡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2.安装服务。
&&&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安装小型打卡机应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7.销售手机用户识别卡(SIM卡)应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手机用户识别卡(SIM卡)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8. 我公司从事书本外壳包装业务,按照对方提供的图案制作外壳并进行粘贴,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29. 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温泉水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一明确:暖气、冷气、热水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温泉属于热水,一般纳税人销售温泉水的增值税税率为11%。
30.一般纳税人销售草莓干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销售直接烘干的草莓属于初级农产品,适用11%税率,销售腌制后的草莓干适用17%税率。
31. 一般纳税人提供汽车清洗服务属于什么税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不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汽车清洗、清理、打蜡等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
32.物业公司开展“买满三年物业费赠送一年”的活动,对于赠送的物业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上述业务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33. 网络平台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因此,网络平台提供的出租车预约服务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应按照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
34.酒店收取啤酒供货企业的进场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对上述进场费,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酒店确有向供货方提供上述规定服务的收入,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35.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的不动产,总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且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若分公司属于独立申报的纳税人,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6. 企业将其他公司的代码等数据加工处理后储存在光盘里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企业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37.我公司负责为施工企业将工地周围的苗木移走并进行养护,等施工结束后再将苗木移回,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属于受托种植植物,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38.一般纳税人公司制作广告牌的同时提供广告牌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制作广告牌的同时提供广告牌安装服务,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39.纳税人为体育比赛驻派裁判收取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为体育比赛驻派裁判收取的费用,应按照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40.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对该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上述业务属于工程监理服务,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41.为金融公司提供催收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为金融公司提供催收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收增值税。
42.我公司属于区商务局批准成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能否差额扣除,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5.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因此,你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43.一般纳税人企业为酒店的照明系统和电力系统提供维护并更换配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酒店照明系统和电力系统属于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为其提供维护和更换配件属于修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44.我公司通过国家划拨取得一块土地的产权,现以出让形式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将增值部分从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转增为本公司的国有资本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因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从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转增为国有资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5.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花卉用于出租,取得免税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属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仅能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6.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支付的租车费用(由租车公司提供驾驶员)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支付的租车费用(由租车公司提供驾驶员)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7.供电企业收取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用于该项目的外购电力设备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中不需要进项转出的外购电力产品不包括电力设备,外购的电力设备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进行转出。
48. 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的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购进的水、电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购进的水、电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期抵扣。
49. 房开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进行三通一平后整体转让,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可以扣除取得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50.淘宝商家有很多小额销售业务,但购买方不是同一人,能否汇总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额应税行为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应按不同品名种类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应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的;
(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的;
(三)多次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月份的。”
因此,购买方不是同一人的小额销售业务,不能汇总开具发票。
51.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体现销售方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在备注栏中体现销售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5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放弃减税,以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放弃减税,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因该分支机构未开设银行账户,通过其总机构账户支付佣金,应由谁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接收方,属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应由该分支机构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54.以预付货款的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如何确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时间?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因此,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应在实际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55.我公司销售一处不动产,实际销售价格是32万,地税机关要求按照指导价32.9万进行预缴。是否也需要按照该指导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开具发票时应以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2万元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56.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因此,若企业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57. 购进电梯的进项是否需要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规定:“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需要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8.零售银制的汽车挂饰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因此,银制的汽车挂饰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在零售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9.生产环节销售烷基苯导热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因此,生产环节销售的烷基苯导热油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范围,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6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每年备案一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享受其他优惠事项,需要在每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61.提供兽医服务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提供兽医服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62.企业清算期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因此,企业清算期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63.企业因逾期缴纳电费支付给电业局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因逾期缴纳电费生成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扣除的范围,实际发生的可以据实扣除。
64.纳税人对房屋按照30年计提折旧,是否需要办理延长折旧年限的备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因此,税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可以直接对房屋按照30年计提折旧,不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65.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需要到科技局办理认定手续?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因此,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66. 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此,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7.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外,为全体职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8.研发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研发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9.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委托方明确不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是否可以代为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即便委托方明确不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仍不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外聘研发人员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其中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是否包含劳务外包合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因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外聘研发人员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外包合同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劳务用工协议范围内。
71. 企业在研发项目结束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结果进行评审评估验收,该笔评审费是否可以进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评审费用,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则可按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72.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
&&&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73.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境内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给境外企业一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这笔赔偿金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4.母公司贷款给在马来西亚的子公司,子公司支付25万利息给母公司,并在马来西亚代扣代缴了2.5万的所得税,母公司是否可以抵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务机关、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地区)建立台账管理,准确填写逐年抵免情况。”
因此,该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抵免。
75.2017年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2017年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76.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外币支付货款的,应以什么汇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汇率,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7.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但未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备案,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8.业因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因此,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申报出口免税。
79.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退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因此,外贸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备案过简易计税的货物,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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