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区初中下午5:20放学合规义务吗?

义安区成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国家试点单位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工作目标是什么?2018年7月底前,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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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是2017义安区全域旅游系列活动之铜陵白姜文化旅游节开幕式后的第三天,各旅游景点仍然有许多前来游玩的市民。天门镇乡村公路上的车子川流不息,前来田野里购买生姜的市民络绎不绝,来,一起去看看~这是该镇的一户口村民正把田里的生姜采挖回来自己加工,由于孩子在外地务工,同事在媒体上看到铜陵白姜文化旅。...
乡村秋色美如画近日,东联镇合兴村秋景美如画。初秋季节,义安大地稻浪滚滚,色彩斑斓,一派丰收景象。(梅建广)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近日,位于东部城区的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项目实现主体封顶,下一步将进入砌体施工阶段。据了解,该项目总投资4980万元,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项目建设以文化馆、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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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第三中学思想品德第一单元 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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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修订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制度的通知【】 【字体:
】 【双击鼠标滚屏】农机管字[2017]37号
各乡镇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局属股站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效益,根据省市农机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重新修订和完善了《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纪律工作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十一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
&&&&2.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3.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纪律工作制
&&& 4.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5.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6.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7.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8.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9.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
&&&&10.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市农机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
铜陵市义安区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管理办法
为规范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理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农机计财〔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贴信息系统是指为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供货销售、资金结算、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二条&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区、乡镇两级管理员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水平,责任心强。
第三条&区、乡镇级管理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以书面材料向上级管理员备案,管理员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区、乡镇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三)农机管理员需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与财政资金拨付系统的衔接工作;
(四)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及时录入补贴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五条&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上报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商连带责任;
&&&&(二)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机具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三)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经销商用户主要职责
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和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安全维护
(一)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日常操作通过日志记录可追溯。
(二)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内部信息。
(三)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铜陵市义安区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农机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制定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违规处理等方面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公开、合规、有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从事补贴工作的每一位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购机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具体要求
1、县(区)、乡(镇)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实际,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制定年度农机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审批。
2、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3、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本着规范操作、服务优质、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4、认真学习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知识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录像、资料,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5、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情况的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
&&6、及时上报购机补贴工作总结,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制度和补贴机具的档案。
&&7、对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衡量购机补贴工作绩效。对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
铜陵市义安区
农机购置补贴纪律工作制度
1、“三个严禁”: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2、“五项制度”:即中央补贴资金县级结算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补贴机具竞争择优筛选制、实施效果考核制。
3、“八个不得”: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4、“四个禁止”:即禁止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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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拨付,由区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机、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做好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汇总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机型、数量和额度等,并在区、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确保农民受益。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第四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及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第五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资金使用方案,由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批复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区年度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七条&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z2014{234号)执行。严格执行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确保系统数据与补贴实施同步更新、准确完整、高效运行。
第九条&区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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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同时明确补贴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补贴对象的程序、补贴种类、补贴额度、补贴数量上限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明确职责。
三、建立农机补贴岗位责任制度,下设补贴申请受理组、购机补贴核实组、补贴机具抽查组,明确岗位、职责到人。
四、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操作程序规范。
五、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等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六、坚决遵照农户带机及相关资料申请、现场核实、信息公开公示公开、签发申请书、资金兑付、入户核查等服务补贴流程的原则,明确农户享受购机补贴应承担的责任和违规后果。机具核实要详细的核对机具的铭牌内容及发动机号、机架号,登记在案,实行“一站式”服务。
七、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预防暗箱操作、虚报补贴、转手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正确引导农民选择适合的机具,不得强行要求农民购置指定品牌的机具或限制某种品牌的机具,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到指定的经销商去选购农机设备,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九、每年要组织补贴政策的自检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农机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通过走访或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用户重点抽查,要积极主动配合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要严格按照“三个严禁”、“五项制度”、“八个不得”、“四个禁止”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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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11]33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与要求。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开展标准化办公的重要举措施,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长效机制和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把党的惠农政策扎实落实好。
二、公开的内容。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按照信息公开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及相关信息;农机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农机管理部门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按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开;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申请补贴报名情况;确定补贴户的程序;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开渠道。要充分发挥义安区农机化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在义安区农机化网站上开设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相关信息。要不断完善网站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通过宣传挂图、简易明白纸等进行公开。要不断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
四、信息公开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办理。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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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铜陵市义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设在义安区农机局推广站。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农机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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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及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区销售补贴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销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
第三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销商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五条&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机生产企业授权书;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公示其所经营享受补贴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保存3年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对购机者进行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等工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要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要建立维修记录制度,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等。
第八条&经销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九条&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行为。区农机部门将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省农机局,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将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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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以下简称“补贴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4〕234号)和铜陵市义安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50号),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贴档案,是区农机、财政部门在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开展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四条&农机部门补贴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求进行补贴档案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按照“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责任到人”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补贴档案;
(三)&安排补贴档案管理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严防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补贴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收集过程中应对补贴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档案材料应字迹工整、文字准确、图片清晰,签字盖章、日期填写等应完整齐备。电子档案要妥善保存,并做好备份。
第六条&补贴档案分类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依据补贴档案内容及其作用特点,分为五大类,即管理性文件资料类(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的文件,以及各项工作材料)、补贴对象和机具信息类(在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过程中,直接反映和证明农机部门、购机者、经销商工作过程,以及机具重要信息的材料)、补贴资金管理类(补贴资金下达、结算等材料)、监督与投诉类(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及受理农民、经销商等投诉的材料)。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情况,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第七条&补贴档案按要求进行整理。补贴申请类文件材料,一般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件”进行整理;投诉处理类文件材料,一般以“一案一件”进行整理。其中,补贴申请类文件材料内容必须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完全一致。
第八条&补贴档案的整理、编号、装订、装盒以及封面填写等都要标准、规范。补贴档案应按照类别、保管年限顺序摆放到档案柜。
第九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文件材料的归档参照《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
第十条&补贴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10年、5年。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补贴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工作岗位变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办理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补贴档案时,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并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本单位人员查阅补贴档案应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对已到期的补贴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农机、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组成,负责提出补贴档案处理意见,并报农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具体档案销毁过程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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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确保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乡镇是否按照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要求公示公开相关补贴信息;乡镇农机补贴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受理申请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是购机者本人到现场申请,有无农机经销企业代为申请情况;补贴信息宣传政策情况是否执行到位。
(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使用情况
联合区财政局严格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的10%的比例抽查,重点对购机者购机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对机具生产厂家、购机数量、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与补贴机具信息是否相符,核对相关机具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确认机具是否作业;调查机具质量情况及牌证管理情况是否合乎规范;特别加强对连续两年或多年申请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的购机情况核实检查。
(三)经销企业经营补贴机具情况
全面检查补贴机具经销商对销售机具的档案管理、登记、三包服务要求是否执行到位。
第二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电话抽查。区农机局安排专人,通过查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信息进行电话抽查,重点检查补贴机具信息真实情况、农民购机时对补贴机具的价格是否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是否满意、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售后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农民选购机型和厂家是否自主选择。对补贴额大于5000元的农机具做到全部电话抽查核实,发现调查情况与系统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找出原因并加以解决和进行责任追究。
(二)专项抽查。会同区财政局深入一线,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购机者购机使用情况、补贴经销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按照不低于当年购机数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并形成抽查核实记录;联合财政部门每半年对申请补贴的机具进行抽查核实,加强事后监管,对发现到两年内擅自转让的农机户,列入黑名单,取消5年补贴资格。
(三)投诉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购机者及机具信息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影响面广的举报投诉,主动进行督查核实。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
行为处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号)等有关法规,以及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本规范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策的行为。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收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农业部、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本办法未包含的其他各类违规问题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4.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报补贴;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4.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5.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6.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7.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8.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9.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11.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提前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12.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3.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5.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及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报省农机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我省不得再享受补贴。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可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产销企业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不能恢复;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不能恢复;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经清查没有问题,在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可以恢复;被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企业在其整改完毕后可以恢复。
第十三条&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职责与流程
第十四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五条&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市农机局。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对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区农机局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报市农机局。
第十六条&根据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地区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原则上采取联动处理,在本区没有补贴或有确凿事实证明在本区不会发生类似违规问题的除外。联动处理时,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均应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尽量保持一致,定期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操作,不再重复安排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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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义安区农机局
地址:义安区南湖东苑3幢4层&&&&&&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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