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额调整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捐赠支出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知乎3被浏览980分享邀请回答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高金平--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解析(五)——广告宣传费及捐赠支出
一、广告宣传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该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主要在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60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三)示例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17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17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4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乙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同时,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180万元。
(1)乙企业
(2)甲企业
二、捐赠支出
(一)政策依据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本年扣除限额的,可于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关于税前扣除的顺序有两种理解:一是在当年扣除限额内,先扣除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有可扣额度,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二是在当年扣除限额内,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如有可扣额度,再扣除当年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例如:甲企业2017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会计利润1000万元,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2016年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50万元,在2017年度扣除时,如按第一种方法,该企业2017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额度120万元先扣减当年发生的100万元,剩余20万元额度再扣减2016年度结转的50万元,2016年度剩余30万元未能扣除的捐赠支出结转至2018年。如按第二种方式,该企业2017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额度120万元先扣2016年度结转的50万元,余额70万元再扣减2017年度发生的100万元,剩余2017年度未扣除的30万元结转至2018年度扣除。显然按第二种方法对纳税人有利,但第二种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精神,文件强调企业发生的金额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当年发生的金额首先在当年扣除,当年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的部分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额。类似的例子还有广告宣传费、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等。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主要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该表2017年版新增了“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使捐赠内容在申报表上体现的更为清晰,同时,配套《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修订条款,新增“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列次。
(三)示例
甲企业2020年发生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当年,甲企业会计利润1000万元。另,甲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分别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0万元。
甲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0万元,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剩余90万元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经抵扣,2017、2018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减完毕,2019年尚余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不考虑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2020年度,甲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增1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减90万元。
申报表填列:
按120万元扣除限额先扣除本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再逐年扣减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顺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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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为负,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企业是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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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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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之—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之—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课题: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之——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新政背景
  “怀胎十年”,慈善法终获通过,以法的名义为爱心护航
  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
  《慈善法》于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12章112条。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无论是当年还是以后年度一般都不得扣除。
  解读:
  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当所得税法遭遇慈善法时,慈善法“管税”值得商榷。
  首先,不同法相干涉,容易造成财税法的法理体系混乱无序。
  其次,非财税法管税,会形成税务机关税收解释尴尬的局面。
  再次,非财税法管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执行和纳税人的遵从。
  总之,虽然慈善法中对税收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慈善活动的发展,但由非税法来对税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打乱了整个税法体系,既不利于税务机关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遵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企业所得税法10年首修与慈善法“对接”,破镜重圆
  2016年3月慈善法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规定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日,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增加鼓励企业慈善捐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正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如何准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呢?
  二、公益捐赠扣除的五项原则
  1.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需要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
  看看你的公益捐赠能否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23号),公布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102家
  举例:尚德电力陷“诈捐门”,慈善总会收据可用于逃税。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此外,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
  3.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实操案例】
  资料: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6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日至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6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4.直接捐赠要调整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报纸等媒体向贫困山区捐款,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5.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为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实操案例】
  资料: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6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假设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则: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000+(800-160)=164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640×12%=196.80(万元),实际列支金额160万元。甲公司当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外,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某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税额为222万元,即使符合规定的捐赠(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外)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实操演示
  (一)过渡期捐赠的纳税调整
  【实操案例】A公司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助残捐赠130万元,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老捐赠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该公司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100万元。计算该公司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分析: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规定据实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限制扣除,属于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扣除类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扣除类纳税调整=费用损失(会计确认)-税收扣除(税法确认)
  纳税调整金额为正数表示调增,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表示调减。
  ●2016年度
  (1)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000×12%=120(万元)
  (2)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30+50,120)=120(万元)
  结论:日前公益性捐赠支出13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未扣完的10万元不得结转以后扣除,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处理依据: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递延三年扣除不适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虽然慈善法是在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得按照修订前的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3)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130+50)-120
  =+60(万元)
  ●2017年度
  (1)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100×12%=132(万元)
  (2)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50+0,132)=50(万元)
  结论:扣除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0万元。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0-50=-50(万元)
  (二)多年捐赠的纳税调整
  【实操案例】B公司年每年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贫济困捐赠1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该公司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计算该公司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分析:2016年度
  (1)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000×12%=120(万元)
  (2)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50,120)=120(万元)
  结论: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2016年未扣完的3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
  2017年度
  (1)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200×12%=144(万元)
  (2)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0+150,144)=144(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6年30万元,再扣除万元,2017年未扣完的36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44=+6(万元)
  2018年度
  (1)2018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300×12%=156(万元)
  (2)2018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6+150,156)=156(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7年36万元,再扣除万元,2018年未扣完的3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56=-6(万元)
  2019年度
  (1)2019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400×12%=168(万元)
  (2)2019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0+150,168)=168(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8年30万元,再扣除万元,2019年未扣完的12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68=-18(万元)
  2020年度
  (1)2020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500×12%=180(万元)
  (2)2020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2+150,180)=162(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9年12万元,再扣除万元,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0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6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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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2017企业所得税新政之——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新政背景
  “怀胎十年”,慈善法终获通过,以法的名义为爱心护航
  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
  《慈善法》于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12章112条。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无论是当年还是以后年度一般都不得扣除。
  解读:
  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当所得税法遭遇慈善法时,慈善法“管税”值得商榷。
  首先,不同法相干涉,容易造成财税法的法理体系混乱无序。
  其次,非财税法管税,会形成税务机关税收解释尴尬的局面。
  再次,非财税法管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执行和纳税人的遵从。
  总之,虽然慈善法中对税收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慈善活动的发展,但由非税法来对税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打乱了整个税法体系,既不利于税务机关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遵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企业所得税法10年首修与慈善法“对接”,破镜重圆
  2016年3月慈善法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规定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日,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增加鼓励企业慈善捐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正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如何准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呢?
  二、公益捐赠扣除的五项原则
  1.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需要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
  看看你的公益捐赠能否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17年第23号),公布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102家
  举例:尚德电力陷“诈捐门”,慈善总会收据可用于逃税。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此外,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
  3.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实操案例】
  资料: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6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日至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6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4.直接捐赠要调整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报纸等媒体向贫困山区捐款,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5.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为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实操案例】
  资料: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6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假设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则: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000+(800-160)=164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640×12%=196.80(万元),实际列支金额160万元。甲公司当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外,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某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税额为222万元,即使符合规定的捐赠(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外)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实操演示
  (一)过渡期捐赠的纳税调整
  【实操案例】A公司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助残捐赠130万元,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老捐赠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该公司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100万元。计算该公司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分析: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规定据实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限制扣除,属于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扣除类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扣除类纳税调整=费用损失(会计确认)-税收扣除(税法确认)
  纳税调整金额为正数表示调增,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表示调减。
  ●2016年度
  (1)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000×12%=120(万元)
  (2)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30+50,120)=120(万元)
  结论:日前公益性捐赠支出13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未扣完的10万元不得结转以后扣除,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处理依据: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递延三年扣除不适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虽然慈善法是在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得按照修订前的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3)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130+50)-120
  =+60(万元)
  ●2017年度
  (1)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100×12%=132(万元)
  (2)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50+0,132)=50(万元)
  结论:扣除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0万元。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0-50=-50(万元)
  (二)多年捐赠的纳税调整
  【实操案例】B公司年每年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贫济困捐赠1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该公司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计算该公司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分析:2016年度
  (1)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000×12%=120(万元)
  (2)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50,120)=120(万元)
  结论: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2016年未扣完的3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
  2017年度
  (1)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200×12%=144(万元)
  (2)2017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0+150,144)=144(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6年30万元,再扣除万元,2017年未扣完的36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44=+6(万元)
  2018年度
  (1)2018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300×12%=156(万元)
  (2)2018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6+150,156)=156(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7年36万元,再扣除万元,2018年未扣完的3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56=-6(万元)
  2019年度
  (1)2019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400×12%=168(万元)
  (2)2019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30+150,168)=168(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8年30万元,再扣除万元,2019年未扣完的12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68=-18(万元)
  2020年度
  (1)2020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1500×12%=180(万元)
  (2)2020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2+150,180)=162(万元)
  结论:先扣除2019年12万元,再扣除万元,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0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150-16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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