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除商户使用不合格使用缺斤称的处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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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短两严重 海口一水果商将被罚2万元并吊销执照
作者:高鹏
  缺斤短两的水果商铺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工商执法人员对缺斤短两的水果商铺进行查封(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南北水果市场各商铺的电子秤,经检验合格的秤,都贴上了封条(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南海网海口11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11月11日,海口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琼山区局对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C区12号铺面经营者缺斤短两的行为进行处罚,拟对其处罚2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海口市工商局局长邢帆表示,对于这种害群之马,工商部门将严厉查处。如果再出现发生此类事件,整个水果市场都将面临停业整顿。
  据了解,10月17日,中山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海口南北水果市场C区12号商铺购买水果遭遇缺斤短两。工商执法人员组织商家、消费者一起到公平秤进行复秤。结果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芒果、红毛丹、金瓜三种水果共计53.4斤,实际重量为34.2斤,缺斤短两19.2斤,商家多收消费者138.2元。中山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商家就多收的货款,对消费者作出&退一赔二&处理。
  11月11日上午,海口市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C区12号铺面经营者销售分量不足的水果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对该商户做出罚款20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将其违法记录记入海口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其违法行为对外公示。
  现场工商执法人员介绍,2014年春节前,工商联合质监计量部门,统一更换了南北水果市场各商铺的电子秤,经检验合格的秤,都贴上了封条。对于被处罚的商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秤做计量仪器,属违法行为,于11月6日当场没收了商铺的秤。
  &消费者一旦发现商铺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可第一时间拨打12315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说,消费者在水果市场购买完水果,要向商铺索要发票、收据等,接着可到市场门口的公平秤复秤,若发现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及时向工商投诉。
  随后,执法人员对南北水果市场零售摊43家商户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称具,发现3家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1家涉嫌虚假宣传。海口市工商局琼山区局已对上述4家商户进行了立案查处,并通知了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根据经营者签订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承诺书》,扣押其3000元保证金。
  市工商局还约谈了水果销售商铺代表、市场开办者,通报了处罚情况和检查情况,要求商家诚信经营。参会的代表都说,一定会诚信经营,不能缺斤短两等,靠诚信经营赚钱,不能靠欺诈赚钱。
  邢帆表示,针对水果市场缺斤短两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海口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工商与市场开办者联合管理的方式,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延伸至集贸市场。以南北水果批发市场为试点,设置商户信用信息查询终端,将商户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对水果市场内的商户实行星级分类管理,将对已成立或刚成立的商户信用度默认为&五星&,守信行为的商户将予以加星,而失信的商户将减星,严重失信的商户可一次性将五星扣完。对于五颗星被扣完的商户,工商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市场开办者将经营者摊位取消,三年内不得再入市场。试点成功后,该局将把该监管办法在全市集贸市场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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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11月11日(记者林文泉)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C区12号铺面商户销售53斤水果,居然少了19斤,工商接投诉后立即对此立案调查。11日,海口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并处2万元罚款,并被清出水果市场。海口市工商局邢帆局长表示,对于这种害群之马,要严厉查处,如果南北水果市场再出现发生此类事件,整个水果市场都将面临停业整顿。
  少秤19斤商家被&判死&
  据了解,10月17日,中山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购买水果遭遇缺斤短两现象。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商家、消费者一起到公平秤进行复秤。结果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芒果、红毛丹、金瓜三种水果共计53.4斤,实际重量为34.2斤,缺斤短两19.2斤,商家多收消费者138.2元。中山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商家就多收的货款,对消费者作出&退一赔二&处理。
  11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将处罚决定书送到商户手中,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商户对此并没有异议。随后,南北水果市场管理方将其清出市场,不允许其继续在市场卖水果。
  加强监管实行评星扣分制
  据现场的工商执法人员介绍,2014年春节前,工商部门联合质监计量部门,统一更换了南北水果市场各商铺的电子秤,经检验合格的秤,都贴上了封条。对于被处罚的商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秤做计量仪器,属违法行为,他们于10月17日当场没收了商铺的秤。如果消费者发现商铺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可第一时间拨打12315投诉;并提醒消费者,在水果市场购买完水果,要向商铺索要发票、收据等,接着可到市场门口的公平秤复秤,发现缺斤短两及时向工商投诉。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对南北水果市场零售摊43家商户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秤具,发现3家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1家涉嫌虚假宣传,已对上述4家商户进行了立案查处,并通知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根据经营者签订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承诺书》,扣押其3000元保证金。市工商局还约谈了水果销售商铺代表、市场开办者,通报了处罚情况和检查情况,要求商家诚信经营。
  邢帆表示,针对水果市场缺斤短两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工商与市场开办者联合管理的方式,将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延伸至集贸市场。以南北水果批发市场为试点,设置商户信用信息查询终端,将商户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对商户实行星级分类管理,对于五颗星被扣完的商户,工商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市场开办者将经营者摊位取消,三年内不得再入市场。试点成功后,该局将把该监管办法在全市集贸市场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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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商部门处罚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后能否溯罚厂家_百度知道
工商部门处罚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后能否溯罚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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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在处罚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后无权溯罚厂家。第一、是由流通领域的经济意义决定的。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这一职能界定,把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范围确定在流通领域之内。运抵途中,即产品出了厂门,只要尚未发生物的交接,都属于生产领域。第二、是由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职责决定的。众所周知,参与流通活动的主体有三个,即:商品的生产者(不通过中间商直接销售商品时)、商品的转卖者(批发商或零售商)、商品的消费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其产品给转卖者,一旦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转卖者有权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而这一职责应当由质检部门履行。只能对经营该商品的经营主体追究其法律责任,无权溯罚该产品的生产者。经营主体因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处罚后的损失,可依法要求生产者给予补偿或赔偿。第三、生产领域由质监部门监管是由国家规定的。只有属于流通环节,才由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流通环节说到底就是商家,既然商家归工商部门监管,那么在现实中检查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只能对商家作出处理,对货源的提供人——生产者,工商部门就束手无策吗?如果是这样,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将愈演愈烈,何日能斩尽杀绝?对此,国办发[2001]57号这样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工商部门不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者的卖出行为。
总之,判断一个物品究竟属于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我们认为,应以该物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衡量标准。产品的所有权从生产者手中转移给生产者以外的对象(消费者除外)即属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只能对流通领域内该产品(即转化为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管辖。
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检查中发现属于厂家生产的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依法移交质监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则无权追溯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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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局根据抽检结论和相关证据,依法对辖区的一家经销不合格复合肥的销售公司作出了没收库存不合格复合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继而顺藤摸瓜,调查取证,对该批不合格复合肥供应商——该县某复合肥生产公司也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案在两级工商、法院案件研讨例会上曾作过专门研讨。大多法官和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权责相当。理由是,生产企业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产品出了厂门,就进入了流通领域,根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就有权进行监管。也有个别持异议观念的。认为出了厂门的产品,没有改变所有权性质,不应属流通领域,但一时拿不出权威的理论依据相佐证。此案卷宗后来被省工商局抽阅评比,终以越权管辖为由被定性为错案。一时间,两级工商执法人士相继找出部分法院的若干相似判例提供给省工商局,以达到让其改变观念、将错案重新认定为合法案件之目的。但始终没能获准。
我们注意到,这是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概念理解不清形成的观念问题。事实上,国务院和其他相关机构至今也未有对此类概念的权威的严密释义,致使让很多人形成“产品一出厂门就进入流通领域,就属工商管辖”的错误理念。
近期,我们再回首上述案件,认真学习对照相关规定和论著,与一些资深法律专家作进一步深入研讨,认为省工商局认定该案为错案的定性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在处罚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后无权溯罚厂家。
第一、是由流通领域的经济意义决定的。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这一职能界定,把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范围确定在流通领域之内。我们认为,工商部门要实行监管职能的到位,就要弄清流通领域的含义。而事实上,流通领域作为一个经济名词已被广泛使用,对其概念的诠释,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权威的定义。从经济意义上看,“流”是指商品的转移。其中,又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转移,转移的目的是实现交换,交换的目的是实现交换双方所需的价值;二是这种转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品的移动。它必须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物品只在生产者手中发生空间的移动,如将产品从车间移至厂外仓库进行仓储;三是转移的对象是商品。在经济学上,只有用来交换的产品才称之为商品。未用作交换,就不属商品。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与他人交换,即发生了流通行为,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一个“通”字。“通”为通达,到达,是指为实现商品从生产者到流通者的转移,需要经过各个流通环节。一般地说,商品的基本流通环节包括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当生产者将原材料采购进来,加工成产品卖出后,对于购买者来说,可能不是终端消费者,或许是中间批发商。只有当厂家将产品交付批发商时,所有权才发生了转移。运抵途中,即产品出了厂门,只要尚未发生物的交接,都属于生产领域。
第二、是由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职责决定的。众所周知,参与流通活动的主体有三个,即:商品的生产者(不通过中间商直接销售商品时)、商品的转卖者(批发商或零售商)、商品的消费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其产品给转卖者,一旦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转卖者有权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而这一职责应当由质检部门履行。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有权对该商品提出质量保证要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对转卖者或产品的制造者追究责任。这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但产品的生产者有证据证明其质量问题属非生产环节引起而由转卖者引起的除外。消费者则不对商品的质量承担保障性的责任。因此,消费者绝对不属于监管的对象。而商品的转卖者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与商品生产者一样,承担着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如果追究其行为造成的商品质量责任,追究的应是转卖者未能在购时审查把关、运时未能按规定要求运输、储时未能按规定要求仓储、销时未能按要求陈列摆放等环节应当履行而未能履行的质量保障责任。而这些不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因此,这类主体的活动才属于工商监管的流通领域活动。包括商场、超市、各类市场、展销会、经营型仓冷库、街头食品摊点等。所以,工商部门在对各类商品经营主体的商品进行抽样化验,有证据证明其质量为不合格商品时,只能对经营该商品的经营主体追究其法律责任,无权溯罚该产品的生产者。经营主体因质量问题被工商部门处罚后的损失,可依法要求生产者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三、生产领域由质监部门监管是由国家规定的。只有属于流通环节,才由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流通环节说到底就是商家,既然商家归工商部门监管,那么在现实中检查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只能对商家作出处理,对货源的提供人——生产者,工商部门就束手无策吗?如果是这样,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将愈演愈烈,何日能斩尽杀绝?对此,国办发[2001]57号这样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生产者卖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经抽样查出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产品,是因生产环节所引起,归属于质监部门,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这也就是说,工商部门不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者的卖出行为。如果说工商部门对上述复合肥案件有权查处,那么,国办发[2001]57号文件中又有何必作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的规定呢?至于对那些已生效的类似该案判例如何理解,我们认为,我国是法制国家,不是以判例为执法依据的国家。我们应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有错即改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总之,判断一个物品究竟属于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我们认为,应以该物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衡量标准。产品的所有权从生产者手中转移给生产者以外的对象(消费者除外)即属流通领域,工商部门只能对流通领域内该产品(即转化为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管辖。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检查中发现属于厂家生产的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依法移交质监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则无权追溯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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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商家库房瓷砖抽检不合格 工商罚款谁来担?
因为经销的江西外墙砖被当地工商部门抽检出吸水率和几何尺寸不合格,四川内江市经销商潘先生被罚款一万元。关于这一万元罚款,厂家与商家之间就责任问题各执一词。商家认为罚款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厂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厂家以自己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截至5月5日,该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潘先生无奈地表示,厂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他自己只能自认倒霉,不愿意再花精力与厂家交涉。
■商家意见:
厂家给予适当补偿
据潘先生介绍,去年12月份,他从江西某外墙砖厂家进了5万多元的外墙砖,其中被抽检出有质量问题的一批外墙砖金额在1.5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有关处罚条款,工商部门可以处以货款1-3倍的罚款,并处销售利润6000元(工商部门根据货款金额、进价、零售价格进行估算),最少要被罚款2万元以上。工商部门考虑到他自己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所以最终罚款一万元。
潘先生讲道,当地工商抽检封样时,他立即与厂家业务员进行了联系。厂家业务员表示,产品肯定没有质量问题,可以放心让工商抽检。所以,潘先生当时对此事并没有太在意。但处罚结果出来之后,他自己再次与厂家业务员进行联系,业务员却开始推脱责任,也没有厂家领导出面协调。
并且,3月份潘先生还亲自到厂家希望协商解决赔偿的问题,但是在当地等了整整一天,厂家都没有安排负责人出来进行协商。业务员后来给出的解释是,当天领导都在开会,所以不能见面。自始至终,潘先生都没有见到厂家的负责人。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潘先生表示他自己并不是要求厂家全部承担罚款金额,关键是在出了事情之后,厂家并没有安排人过来协调解决,即使不派人过来处理,厂家也应该指导商家如何去应对工商抽检。在事发之后,厂家不闻不问的态度让他寒心。
■厂家回应:
产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
对于商家的说法,涉事的江西外墙砖厂家某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潘先生从厂里发了某批次的外墙砖是事实,而且厂家并不是没有人和商家就工商罚款问题进行协商。问题是,厂家生产的该批次外墙砖产品质量本身并没有问题,所以没有同意商家的赔偿要求。
在接到商家的反馈之后,片区业务员与商家进行了电话沟通,并把当地检测中心出具的、对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以图片形式传给了商家,让商家先与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沟通。
厂家还向商家及时提出了对工商处罚的异议。首先,当地工商部门安排的检测单位是公司性质,该公司是否具备检测资质还不清楚;其次,商家向厂家提供的是罚款收据,按道理应该提供正规发票;第三,被内江工商抽检批次外墙砖外包装注明的吸水率在0.5以上,而当地工商部门检测出的吸水率是低于0.5的,由于瓷砖吸水率越低生产成本也就越高,厂家如果要降低产品质量,只可能增加而不会降低瓷砖的吸水率。
该负责人还表示,厂家也希望事情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厂家肯定不会推脱赔偿责任,也欢迎经销商到厂里面协商解决该问题,厂家肯定会安排负责人与商家进行面谈。
瓷砖质量问题罚款,通常由厂商公担
夹江工商系统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工商部门抽检、处理过程中,如果商家、厂家对工商部门给出的抽检报告有异议,按照规定可以提起复议。对于该案出现的同批次外墙砖,不同的检测机构给出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点,首先检测报告仅仅对送检或者抽检的样品负责,并不代表该批次所有瓷砖的指标都完全一样,其次也不排除检测机构出现检测结果偏差的可能性。
对于厂家提出的检测机构性质和罚款票据问题,夹江工商系统有关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不管检测单位是不是公司性质,只要具备检测资质,作出的检测报告就是具有效力的;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时候,可以先出具盖有工商部门公章的收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规发票。
四川某外墙砖公司总经理表示,在有关瓷砖抽检过程中,吸水率与几何尺寸往往是最容易被检测出问题的两项指标。瓷砖的吸水率,主要是是受原料配方和烧成时间的影响;几何尺寸容易受原材料质量和球磨、干燥工艺、时间的影响。
如果有厂家为了节约成本,降低原材料的品质、缩短烧成时间等都是厂家经常会采用的方法,但是也就容易出现吸水率、断裂模数、坯体强度、几何尺寸不达标的问题。而且,即使是同批次的外墙砖,出窑时间段不同的产品,也可能出现指标不统一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出现大面积的色差现象,外墙砖的吸水率偏差不大,对于产品使用也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产品本身的吸水率等指标与外包装的标示不一样,那就面临着被工商、质检部门抽检不合格而被罚款的风险。一旦出现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商家、厂家一定要积极与工商、质检部门沟通,尽量降低被罚款的金额。在平常,商家也要尽量和当地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在行业中,商家销售的瓷砖被当地工商抽检出问题,或者是用户以产品质量为由提出赔偿要求,通常都是先由商家自己去沟通解决,厂家给予配合,所涉及到的罚款、赔偿,也是由厂家和商家共同承担。如果涉及的罚款、赔偿金额巨大,厂家会在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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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但是至少需要2人一起去检查。根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没消防隐患就不能罚款的。
合理什么?派出所有什么权力检查你们?他们是公安消防机构吗?除了消防队没有谁有资格说你消防不合格。你可以去投诉,如果派出所可以那么交警,户籍警也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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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又怎样,他们就是要钱
理直气壮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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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商家销售的商品生产日期过期(以消费者收到的时间为准),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规商品订单总金额10倍的违约金。
5.3、商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顺丰商业对商品效期的标准,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规商品订单总金额3倍的违约金。
注:顺丰商业商品效期标准: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该商品的剩余保质期天数&保质期*22%,如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剩余保质期天数&保质期*22%的,属于商品保质期不合格。
6、出售不合格的肉类
指商家销售的肉类及其制品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销售的进口肉类产地不具备向我国出口的资质。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7、发布违禁信息
指商家出售顺丰商业所禁止出售的实物商品或虚拟物品构成严重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8、各种形式不良曝光
因商家严重妨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起网络、媒体等各种曝光,对顺丰商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9、不正当谋利
是指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在顺丰商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9.1、商家之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工作人员为顺丰商业工作人员的。
9.2、商家之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工作人员为顺丰商业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如亲属等)且该顺丰商业工作人员未向顺丰商业如实提前申报或备案的。
9.3、商家向顺丰商业工作人员及/或其亲属、朋友或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现金、物品、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发红包等)给予顺丰商业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等行为。
商家不正当谋利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利益,顺丰商业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10、假冒材质成份
指商家对商品材质、成分或构成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顺丰商业抽检的商品实际材质、成分及构成完全不符,严重损害买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11、侵犯知识产权
指商家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下架商家所有违规商品,每个违规商品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如果商家的侵犯知识产权引起买家或者第三方重大投诉的,顺丰商业将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12、 恶意宣传
指商家在商品页面或商品包装中含带除顺丰商业平台之外的其他销售渠道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2.1、商家发送非顺丰商业平台的宣传资料、购买链接、广告信息、优惠券、代金券等。
12.2、商家在商品页面、店铺装修区、评价回复页面等区域发布含非顺丰商业平台商业信息的,如第三方平台的图片、LOGO、链接、二维码、文字描述等。
12.3、商家包裹、包装违规,如使用其他平台或快递公司的包装盒、包装胶带,在商品包裹中放入带有非顺丰商业或未经顺丰商业许可的第三方链接、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二维码、电子邮箱、实体店地址、第三方LOGO、优惠券、代金券及宣传单/册。
12.4、商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引导买家去非顺丰商业平台购买的行为。
13、不配合平台管理
指商家在日常运营中不配合顺丰商业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下架商家所有商品,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3.1、骚扰、谩骂、恐吓顺丰商业工作人员;
13.2、散播侵犯顺丰商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消息(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攻击顺丰商业、散播有关顺丰商业的虚假消息等);
13.3、未按照顺丰商业发出的撤架要求通知在限定时间内撤架商品的;
13.4、因质量问题被顺丰商业要求撤架的商品,商家在撤架后自行操作上架销售的;
13.5、顺丰商业需商家提供生产、经营及商品相关资质商家未能按时提供或拒不提供的;
13.6、顺丰商业对商家提出的整改要求,商家未按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13.7、顺丰商业对商家进行供应商质量监督审核,商家拒绝或不配合的;
13.8、顺丰商业判定的商家其他不配合平台管理的行为。
14、提供虚假凭证
指顺丰商业要求商家在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处理过程中提供的凭证,经顺丰商业核实后判定为虚假凭证的行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快递公司开具的凭证。一经查实,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15、商品生产经营资质违规
指商家销售的商品需取得国家生产许可,经查商家商品属于产品超许可范围生产或生产许可过期后生产的,将下架所有问题商品,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商家销售的商品需取得国家经营许可,经查商家商品属于超许可范围经营或经营许可过期后销售的,所有相关商品下架,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商家销售的商品,经查属于无证生产或无证经营的,将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16、抽检不合格
指被顺丰商业抽查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商家与顺丰商业签署的合同条款的一般违规情形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16.1、严重不合格
顺丰商业委托抽检结果为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顺丰商业委托抽检结果为微生物、农药、兽药、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等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
16.2、中等不合格
顺丰商业委托抽检结果为营养物质含量、水分、杂质等等级理化指标,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成熟度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等新鲜度理化指标等非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
16.3、一般不合格
顺丰商业感官抽检结果不合格或委托抽检结果为标签标识、感官、净含量等不合格;
16.4、一经查实,对违规情形进行以下处罚:
元+抽检费用(若有);
元+抽检费用(若有);
元+抽检费用(若有);
元+抽检费用(若有);
元+抽检费用(若有);
元+抽检费用(若有);
16.5、政府监管部门确认商品不合格(被政府机关直接告知商品不合格或政府机关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书)的,顺丰商业对商家同类型商品进行预防性撤架直至商家提交商品不合格信息发布之后送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16.6政府监管部门确认商品不合格(被政府机关直接告知商品不合格或政府机关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书)的且政府监管部门抽检样品是通过顺丰商业渠道获得的,对照16.4不合格原因,按照 &商家出现不合格次数3次及以上&情形处理;
16.7、商品不合格信息被公布在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媒介形式向大众公示的,顺丰商业对商家同类型商品进行预防性撤架直至商家提交商品不合格信息发布之后送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16.8、商品不合格信息被公布在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媒介形式向大众公示的且报导涉及顺丰商业的,对照16.4不合格原因,顺丰商业按照&商家出现不合格次数3次及以上&情形处理;
16.9、如上述违规情形并存时,按最严重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16.10、商品因抽检不合格造成监管部门对顺丰商业进行处罚的,商家还应向顺丰商业支付等值于政府罚金的违约金。
注:当年商品抽检违规次数在每年的12月31日23点59分进行清零,不累计至次年。
17、商品信息违规
17.1、指商家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或其他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或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17.2、商家未按照顺丰优选平台商品展示要求或未按照顺丰商业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卖家后台公告、帮助中心)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7.2.1、商品的页面描述或包装上存在描述虚假或夸大功效,违反食品法和广告法等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食品违规宣称或暗示保健、医疗功效;保健食品未按批文核准功能宣称功效;绝对化或最高级宣称;宣称有机、绿色、无公害、非转基因、专利、获奖、荣誉等信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17.2.2、商家没有提交资质进行新品准入审核,修改旧商品全部或部分信息变更替换商品。
17.2.3、重复铺货,如同一商家在同一店铺发布完全相同以及商品的重要属性(如标题、图片、价格等)相同的商品两件(含)以上。
17.2.4、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
17.2.5、刻意规避顺丰商业平台商品SKU设置方式发布商品的。
17.2.6、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17.2.7、错用关键字或词:是指发布的产品或信息所使用的关键字/词错误或重复,造成买家购物困扰,但未涉及到虚假宣传或描述不符的。
17.2.8、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17.2.9、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17.2.10、发布的商品与类目或商品属性不符的。
17.2.11、相关处罚条例如下:
注:当年商品信息违规次数在每年的12月31日23点59分进行清零,不累计至次年。
18、扰乱平台秩序
是指商家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顺丰商业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顺丰商业官方资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8.1、虚假交易,指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提高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破坏顺丰商业平台秩序的行为。顺丰商业将下架商家所有商品,关闭商家店铺15天,且每笔违规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8.2、成交不卖,指买家与商家在顺丰商业平台成交后,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的行为,每笔违规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8.3、价格虚高,指入驻顺丰商业的商家,在顺丰商业所经营的同型号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或市场价格的,每个价格虚高的商品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8.4、行政投诉,由于商家责任导致产生客户投诉、举报至行政机关的,每笔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18.5、顺丰商业发起的各项营销活动中,商家确认参加活动后在商品提报阶段或活动期间(含预热和正式活动)突然提高活动商品价格、临时退出、停止正常经营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及顺丰商业平台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扣除商家所有保证金,对商家做清退处理。
18.6、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套取顺丰商业发放的礼券(如优惠券、满减券、现金券等),一经查实,扣除商家所有保证金,对商家做清退处理,且顺丰商业有权作废商家未使用的礼券并向商家追偿与其已使用礼券金额等额的钱款。
18.7、商家未向相关类目接口人报备私自建立微信群、QQ群等网络聊天群与顺丰优选门店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的,一经查实,下架商家所有商品,禁止销售7天,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商家未向相关类目接口人报备私自建立微信群、QQ群等网络聊天群与顺丰优选门店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而且存在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发红包等行为的,将对商家按照不正当谋利进行处理。(商家不正当谋利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利益,顺丰商业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一经查实,永久关闭违规商家店铺,与商家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19、 描述不符
指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顺丰商业抽检的商品与商家在商品页面和店铺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19.1、商家对商品材质、成分、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19.2、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说明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9.3、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说明或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的。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20、恶意骚扰
指商家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他人,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下架商家所有商品,关闭店铺15天,向商家罚款2000元。
21、发布或出售非约定商品
是指商家通过顺丰商业发布或出售未经顺丰商业许可品牌的商品。一经查实,下架商家所有违规商品,每个违规商品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2、泄露他人信息
指未经其他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顺丰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手机号码,姓名,地址、邮箱、用户名、购买的商品等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3、物流配送违规
指商家在未经顺丰商业的许可使用除顺丰速运以外的其他物流来配送商家在顺丰商业平台的订单。一经查实,每笔物流违规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4、不配合售后处理
指商家未遵守《顺丰商家服务标准规范》且不配合顺丰商业售后的行为,一经查实,每笔订单/投诉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24.1、加入顺丰商业官方活动的商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发货时间以延迟发货标准执行)履行义务的。
24.2、发生在交易纠纷中,顺丰商业介入判定商家应承担后续义务和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24.3、顺丰商业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24.4、顺丰商业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24.5、商家未依照订单信息或承诺方式给买家提供发票,且商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发的(特定商品除外)。
24.6、买家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的订单商品明细存在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等情形,且商家未给买家补发货的。
24.7、商家页面描述内注明商品包邮,但实际上收取了买家运费的。
24.8、商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响应买家售后申请的。&
25、虚假发货
指商家将无效快递单号传至顺丰商业系统或者买家实际收到商品与页面描述严重不符,导致买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经查实,每笔物流违规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虚假发货:
25.1、商家操作标记发货后物流公司的揽件信息或物流信息明显错误的(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25.2、商家上传过期的运单号。
25.3、商家上传错误的运单号且商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商品已如实发货。
25.4、买家实际所收到的商品与商家页面描述严重不符的,如仅收到包装盒等。
26、延迟发货
指商家未遵守《顺丰商业订单管理规定》,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商家需在买家付款后的三十六小时内发货;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需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发货;海淘商品保税仓发货订单商家需在买家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货,海淘商品直邮订单商家需在买家付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货。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揽件时间为准。),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延迟发货一旦核实的,将对商家进行如下处罚:
(1)延迟订单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每笔延迟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订单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每笔延迟订单商家向顺丰商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三、商家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补足保证金
商家违规涉及到违约金的支付,顺丰商业将从商家保证金中扣除,商家需在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顺丰商业将有权对商家作店铺冻结处理,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四、&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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