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额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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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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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共九条,其中包括提供 劳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属税法所称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要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希望能享受税收上的减免,首先要通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第二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根据此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及《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按照粤财法〔2010〕24号文件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可享受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需要报备的材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办理认定、备案手续的,依照上述税收法规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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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两部门继2009年之后,再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新政。
年检需合格
强调非营利性质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九项条件。其中第八条明确提出,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除了年检合格这一必要条件,以及对依法登记的要求之外,其余的条件均与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有关,包括: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薪酬要求依旧
范围小步扩大
与同时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相比较,《通知》延续了&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的要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来干预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安排。&全世界都没有这种规定,为什么独有我们对NPO有这种规定?&在他看来,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应由这些组织通过自治或理事会来确定。
与对薪酬的限定依旧不同,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有所改变。《通知》删除了&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条件,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将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讲,新政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鼓励着非营利组织走出国门开拓海外项目。但这一条对大部分中国本土NPO影响不大,因为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海外活动并不多。
免税资格的申报遵循&同级申报、联合审核&的原则,《通知》强调,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还需办理免税手续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取得免税资格并不能一劳永逸,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如果出现问题,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将被取消。《通知》明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公益时报记者 王勇)
本周捐赠排行非营利组织NPO具备条件可获免税认定
  近来,北京某畜牧业协会财务部会计王女士忙并快乐着。根据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有关非营利组织(英语简称NpO)税收的政策,她正忙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协会的免税资格。一看到那两项政策,我们悬了两年的心终于踏实了。协会不仅可以顺利获得免税资格,去年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等收入也不用纳税了。&王女士高兴地说。  这两项政策一项是《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一项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23号文&)。根据这两项政策,全国40多万家非营利组织不仅能解决免税资格认定的难题,也将摆脱会费、捐赠收入等纳税的麻烦,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上真正实现了实至名归&。  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一直 有名无实&  在此之前,王女士一直在为畜牧业协会必须在年底之前缴清4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的难题而烦恼。  今年10月,畜牧业协会所在地的区国税部门开展免税清理工作,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被纳入应缴企业所得税范畴。该协会接到主管税务局的清缴通知要求,在今年底之前必须就2008年度的会费收入补缴4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可急坏了协会的负责人,一来协会从来就没有就会费收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二来协会当时正配合商务部启动的对进口美国鸡肉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资金本来就很紧张,根本拿不出40多万元来缴税。  原来,在日以前,这家畜牧业协会和全国其他非营利组织一样,一直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每年取得的会费、捐赠等9项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包括75号文在内的部分老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律被废止。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未对非营利性收入的范围进行明确。其实施细则中则要求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共同认定。可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快2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就此制定和出台具体的认定办法。因此,非营利组织在免税待遇上一直 有名无实&。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家畜牧业协会遇到的税收难题不是个案。由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免税范围也没有划定,基层税务部门开始对非营利组织的非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部分企业和个人设立的慈善基金会,一些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按照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不少非营利组织必须就过去一直免税的非经营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税收专家表示,此举虽然从财政上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实现,但对于非营利组织特别是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行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从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上看,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的具体配套政策的出台显得迫在眉睫。  鉴于上述情况,12月初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接连颁布了122号文和123号文,终于结束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有名无实&的尴尬局面。  非营利组织具备9项条件可获免税名分&  非营利组织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免税资格呢?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专家介绍,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已有大致规定,123号文则是对这些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列出了缺一不可的9项必备条件。  这9项条件主要包括: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取得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事业;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活动范围应主要在中国境内;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两倍;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等。  在上述免税条件中,税收专家特别强调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的规定。专家认为,与过去的规定相比,123号文更加强调非营利组织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必须实行分开核算,并把它作为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前置条件,非营利组织必须注意这一变化。  据介绍,日以前的老政策虽然也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但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的必要条件。老政策还规定,非营利组织确实难以划分清楚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即纳税人可以根据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122号文件、123号文件规定,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实行认定管理制度,并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作为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123号文还要求,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报送的材料中,要详细说明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而不少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部门由于多年来养成的习惯,并未严格执行分开核算应税收入支出和免税收入支出的规定。因此,税收专家提醒,接下来一些非营利组织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特别重视123号文规定的财务核算要求,并准备好与非营利活动有关的收入、支出、费用、损失等财务资料。  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享受免税实惠&  非营利组织申请了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后,就可以在随后的运行中按照122号文的规定,就5个方面取得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这5类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专家表示,之所以只对上述5类收入免税,是因为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非营利组织具有双重性,既有公益性的一面&&&帮助政府提供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具有市场性的一面&&&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全部收入免税,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那么,在此政策出台前部分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该怎么办?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规定,对于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对于部分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就免税收入相应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而言,在按照123号文相关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申报,申请退回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样的道理,对于2009年度就免税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在明年的1月1日~5月31日,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亦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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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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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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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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