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走转改网站转载的不实诋毁诽谤信息能删吗?

网络诽谤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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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日,、最高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网络诽谤产生背景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
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文明的网络环境。
网络诽谤主要特点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和公民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交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比如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可能将诽谤信息传到英国,如果被告在诽谤诉讼有利于原告的管辖区(英国)答辩,那么被告就可能要收敛一下他们的言论以遵从原告国家对言论有较多限制的法律。理论上,遭受互联网诽谤的原告,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英国)内,对处于有利于被告的管辖区(如美国)的诽谤者提起诉讼。
对于一个对有较多限制、新闻媒体较多为政党服务的政府来说,互联网上的诽谤无疑是一个恐怖的东西。如果想向他们的祖国传播诽谤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容易地办到,而且能够远距离做到。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甚至难以找到诽谤的来源。传统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官员本人在互联网上成为人人可以评论的对象。
网络诽谤维权方法
1、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庭审现场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3、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定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2013年,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该今天起实施。
网络诽谤责任归属
网络诽谤责任认定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中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中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了,即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网络诽谤民事侵权
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
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此外,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知他人犯罪帮助不违法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刑责。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网络诽谤预防方法
一、加强对网民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网民。
网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民在网络上遨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首例“网络暴力”案的判决,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
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不受侵犯。中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中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在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因为网民对他人如住址、电话、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传播,致使一些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能准确地瞄准被传播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落后地步,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三、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曾于2002年发布了《》,然而,该公约规定:中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
网络诽谤时隐时现,只有切实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并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政策、方针,网络诽谤才可能最终烟消云散,人与网络才能和谐相处,到那时,诽谤不再,自由依旧。
网络诽谤社会评价
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网络诽谤典型案例
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王帅帖案”,从内蒙古“网络发帖诽谤案”到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一再发生。2008年岁未之际,被称为首例“”案件的北京市民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一审判决的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本案所暴露的“”等网络诽谤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建议。这是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民事责任制裁。
全国第一起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8月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分别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获刑,刑期10个月至14个月。经审查查明,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鲁林萍指使公司职工王艳梅,雇用大学生易伟、易磊,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等众多诽谤性帖子。起诉书诉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诽谤案情介绍
线下阻碍交通 线上诋毁诽谤
日,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捏造事实,撰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员工在西安的一家网吧传至互联网。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被打伤的施工人员。同时,该帖还“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海明发家史与没落史。
这之后,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据了解,截至日,这些帖子约有3.8万人次浏览,1200篇跟帖,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网络诽谤事件升级
网帖惹祸警方立案 专家论证结论相反
日,汉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韩兴昌立即赶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级公、检部门寻求支持。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被汉台警方从北京带回。7月1日,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被羁押在看守所。
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汉中地方媒体报道,此案被称为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韩兴昌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当庭悔罪,并数次向被害人道歉。
网络诽谤释疑
释疑之一 既在西安发帖 汉中可否管辖
被告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的所在地为西安,而受害人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住所地在汉中,根据法律规定,汉中市和西安市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共同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由杨海明举报并由汉台分局受理侦查的,因此,汉台分局管辖于法有据。
释疑之二 既属自诉案件 检察为何公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大部分诽谤罪都要自诉。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此类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分水岭。
释疑之三 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为何只以诽谤罪起诉
本案中,诽谤罪是目的,是手段行为造成的后果(附带结果),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一行为一罪名”和处理“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原则,不应在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去寻找具体的罪名。“故我们最终按照诽谤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按公诉案件处理。”
.凤凰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网络诽谤的构成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8期
.重庆市公安局公开信箱[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广播网[引用日期]
.搜狐网.[引用日期]
.网易新闻.[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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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撰文揭开网络打手江湖内幕
  “我平生第一笔工资850元,既不是助学岗位津贴,也并非家教所得,而是当‘网络打手’的收入。”前不久,在北京某高校读研的小张告诉记者。
  据了解,小张是一家公关公司的“网络打手”,即网络发帖员。“只要接到公司指令,成千上万的‘网络打手’,就会针对同一个话题不断发帖、跟帖,造成群体效应,并最终引导社会舆论。”
  近年来,有些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招聘大量“网络打手”,并按客户需求通过QQ群等方式,组织网络打手或发帖吹捧客户及其产品,或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影响其正常运营。
  “这些公司打着网络营销的旗号,做的却是帮助某些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事情。”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网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交互性,这给‘网络打手’的生存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那么,“网络打手”作为一种网络新生群体,他们的生存状态如何呢?
  随时隐身出击
  今年3月10日,一篇有关新东方的帖子赫然出现在某论坛上,说新东方老师伪造高分成绩,欺骗女生感情,还称新东方老师大部分素质低下。
  在随后短短两天,这篇帖子又出现在多个论坛。5个月后,同样内容的帖子再次置顶在多个网络论坛,随后迅速扩散到数千个网络论坛,对新东方的声誉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实际上,这仅是众多网络攻击事件中一个典型。从杀毒软件的口水战到“封杀王老吉”事件,从“康师傅”的“水门事件”到瑞星和奇虎的暗战……近年来,这样的网络攻击事件层出不穷。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网络营销”的概念由来已久,但近两年才形成行业规模。这些以“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据知情人透露,仅北京,这样的公司就有近百家,全国有数千家。这些公司拥有大量“网络打手”,一些有实力的公司,“打手”多达数万人。这些“网络打手”主要是在校大学生,也有一部分是“兼职”人员。
  “有些知名论坛的版主、博主在网上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北京一家公关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有时他们的帖子就是风向标,可以左右舆论的方向,所以公司为客户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除媒体记者外,这些网络世界的‘意见领袖’也常在邀请之列。”
  神秘的“食物链”
  11月19日,记者在某论坛上看到一家公关公司招聘“网络发帖员”的启事,对工作岗位的描述是:“在论坛、社区、博客、帖吧等网络范围内,以不同主题和内容发帖,主题和内容由本公司提供。”
  记者以应聘人身份,用QQ联系上该公司“钱经理”。在谈及报酬计算时,“钱经理”告诉记者:“每篇有效帖按0.3元计算,每周结算一次,所有报酬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据“钱经理”介绍,应聘这份工作的要求,只需应聘人有上网条件即可。每周将所发帖的论坛网址进行统计,做成规定的电子表格后发给他本人,就可按有效链接得到相应报酬。
  记者调查发现,在整个网络营销的“食物链”中,各种冠以“网络营销”、“公关”名头的公司属于最顶层,他们不但负责招徕客户,而且还按照客户的需要,做好策划和包装,最后才让公司媒介指令“网络打手”行动。
  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多位曾做过“网络打手”的大学生反映,媒介是公司里的具体执行者,直接通过QQ与公司联系,没有谁知道他们具体的电话、姓名,但有确定的账号,到结算日期会如期打进酬金。
  “有些小公司为了赚钱,无论价格高低都做。但有些比较有实力的公司,开价都比较贵,并按客户的要求来开价。”在北京业内颇有知名度的一位网络营销顾问向记者透露,“做一次大规模的网络攻击,大公司要价一般在30万元至50万元。在支付‘网络打手’工资后,利润可达40%到50%。”
  记者了解到,有些客户为了确保宣传效果,会要求发的帖子能够长时间置放在醒目位置。对于公司来说,最保险、最便捷的办法,就是买通各个论坛的版主,使帖子成为置前的“精华帖”。
  “有些人气旺的论坛和网站,不少版主其实与公司都有默契的利益交换。”国内某知名论坛的版主向记者透露,“一个所谓的‘精华帖’,悬挂在头条一天或两天,版主可获得1000元到2000元的报酬。”
  鲜为人知的“潜规则”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与“网络打手”及客户之间,有着很多鲜为人知的“潜规则”。为了钱,他们能让一个企业一夜成名,也有能力轻易让一个企业身败名裂。
  “很多‘网络打手’都有几个,甚至数十个账号变换使用。”在北京某高校读大二的小刘向记者透露:“为让账号更具号召力,他们也经常参与一些客观话题的讨论,以在网友中获取更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
  记者调查发现,有些“网络打手”在圈内出名后,往往会被公司收入帐下,成为“网络打手”中的骨干,单条发帖报酬也相应提高。这些“网络打手”对公司有一定的忠诚度,并能与公司维系着持久默契的关系。
  “攻击客户的竞争对手,一般比较慎重,主要是当心竞争对手也请‘网络打手’还击,搞不好会弄巧成拙。”北京某网络营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一般也会建议客户从正面发帖,但如果客户想攻击竞争对手,我们经过风险评估,只要价钱合适,有时也会接单。”
  “在策划帖子内容时,公司一般会先分析网民的心理,围绕企业的负面事件,同时制作多个版本。”北京一家网络公关公司的媒介经理告诉记者,“为获取网民信任,帖子一般不写得专业,有时甚至故意出现一些别字,以及一些无关紧要的语法错误,这样可以确保网民对帖子的信任。”
  据了解,公司对信息的炒作也很讲究技巧,他们一般会事先指示“网络打手”分成两派,在网上展开正反争论,引导网民参与,并不断地转帖、顶帖加以放大,其中往往夹杂着辱骂和攻击。直至话题炒作到一定程度时,再使舆论“一边倒”,同时引导平面媒体参与,进一步扩大影响。
  “‘网络打手’是一种低端的网络营销方式,除了损害商业公平竞争环境外,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信息传播的紊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学院杨钟红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打击幕后操纵者
  不少专家认为,“网络打手”的泛滥,对现实社会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但公权力介入打击“网络打手”还须十分慎重,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以损害网络舆论监督为前提。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打手’的行为不是独立的,而是一整套‘网络营销’中的一个环节,且是一个比较低劣的环节。”齐善鸿教授表示,“能否以广告法来对这些网络营销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对雇用‘网络打手’诽谤竞争对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也是值得考虑的做法。”
  “网络社会也需要自主治理,如网络社区制定相应的规则对网友行为进行约束,约束现在普遍流行的人身攻击和谩骂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认为,“网络社会管理是对现行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挑战,它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一些管理办法,但又需要超越这一体制。”与此同时,网站要加强自律,比如通过删除和屏蔽IP来对付,或利用搜索技术,过滤掉一些辱骂、攻击性的字眼等等。(本刊记者李松)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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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入刑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 条文摘录 1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网上造谣诋毁 或认定诽谤罪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网站转载新闻 捏造女星情节
8日,新京报报道了&丁书苗被公诉,涉案额1788亿&的新闻。山东大略网在转载该报道时,在第三段擅自添加了刘志军风流史等内容,文中称知情人透露,刘志军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员杨幂。文章一出引起网络热议,新京报遭到杨幂粉丝及众多网络知名人士的质疑。此后杨幂发表声明称,将起诉造谣者。昨天下午,新京报在官方微博发表澄清声明,贴出了报道原文和被转载后的文章,供网友对比阅读。此后,大略网删除了此篇报道,昨天晚上,山东大略网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彻查转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京报记者 林野
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解读】:对于&网络反腐&一事,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两高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公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对&网络反腐&和&微博反腐&的相关界定。如果《法释》打击面过宽,可能对近期兴起的&网络反腐&带来负面影响。从《法释》的内容看,严格界定了&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两种情形的追究原则,对非主观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网络反腐&情形是支持的态度。
记者微博反腐 集团声明追责
7月17日,微博认证为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的王文志发布长微博,实名举报副部级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当天,华润集团发声明表示,&如媒体及各界人士发现该宗收购交易存在贪污舞弊行为,欢迎向本公司及上级监督机构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线索,本公司亦对一切诋毁、诽谤本公司声誉的言行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 条文摘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各地法院判决 尚需案例指导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条文主要规定了一些硬性标准,比如浏览量、转发量等。5000次和500次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除了数量上的规定外,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具体内容,《法释》还应更加细化指导法院的具体判案。一般来说,诽谤的内容主要为虚构事实和损害他人名誉两种。损害名誉损害到何种程度,对被害人造成何种损失,最高院应该出台具体的指导案例指导各地法院判决。
《法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实施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动车事故赔偿协议 谣言被转万余次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中国秦火火: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微博发出后两个小时里被转发1.24万余次,他的粉丝数也迅猛增加1500多人。
■ 条文摘录 3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完善自诉公诉衔接机制
【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向新华社记者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过度限制,势必让个人举证不能,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林维说,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据新华社电
女孩坠楼身亡 男友造谣被捕
5月3日,在京打工的安徽女孩袁利亚,从京温服装批发市场&跳楼&身亡。警方查明,袁利亚排除被侵害,系自主高坠死亡。其间,网上出现大量谣言及煽动帮助死者亲友&讨说法&的言论,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现场聚集,部分不法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经工作,坠亡女孩男友彭某等13人被警方抓获。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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