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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实践知识点 &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习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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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积累是24.2%;1958年到1960年三年,积累率分别达到33.9%、43.9%、39.6%。从1957年到1960年,重工业增长2.3倍。工业内部钢铁生产挤占大量能源、原料和运输,使其他部门无法正常生产。——《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材料二&三年困难时期粮食生产状况:&粮食产量比上一年减少1958年4000亿斤&1959年3400亿斤600亿斤1960年2870亿斤530亿斤1961年2950亿斤&&&&材料三& 1962年工农业生产简表:&农业总产值粮棉工业总产值钢煤原计划比上年增长8.5%3216亿斤2200万担比上年增长5.7%670万吨2亿吨实际达到比上年增长11.6%3400亿斤2400万担比上年增长5.7%720万吨2.17亿吨&回答:(1)对比材料一、材料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何特点?原因是什么?(2)根据材料三,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什么现象?分析其原因。(3)根据上述材料,你认为在经济建设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其中重工业畸形发展,农业生产严重下降。原因:当时“左”的错误仍在发展,再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破坏。&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0-高三历史大联考
分析与解答
习题“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积累是24.2%;1958年到1960年三年,积累率分别达到33.9%、43.9%、39.6%。从1957年到1960年,重工业增长2.3倍。工业内部钢铁生产挤占大量能源...”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本题考查了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曲折发展,最终得出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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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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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实践
与“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积累是24.2%;1958年到1960年三年,积累率分别达到33.9%、43.9%、39.6%。从1957年到1960年,重工业增长2.3倍。工业内部钢铁生产挤占大量能源...”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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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9o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17时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与茶园路交界处的路劲一期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8.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规定,由花都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花都区“9?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该起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牵头,区安监局、监察局、住建局、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新华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单位派员组成,并聘请了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花都区“9?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总体概况。花都区J11-SJ06地块安置房(自编A19、A20栋)及地下室、幼儿园(自编B1栋)、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站(自编B2栋)、垃圾压缩站施工总承包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以北、茶园路以西J11-SJ06地块,总建筑面积约40946.2平方米,总合同价为5510万元。
  2.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概况。本工程属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建筑面积4800.6平方米,合同价350万元,为地上3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高度13.35米。
  (二)项目审批情况。
  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证号:穗国土规划建证[号)和用地批准(批准文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80101),发证机关为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1.工程建设方:广州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隽宏开发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1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HFC9H,法定代表人:单颂曦,注册资本:伍亿元整,公司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长期。
  2.工程监理方:广州市名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监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3号A1幢A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9J,法定代表人:胡志勇,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专业技术服务业,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长期。
  该公司具备的监理资质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为E/1,有效期至日。
  名都监理公司成立了以陶宁远为总监理工程师、吕青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易波为专项监理工程师、骆锦佳为现场监理员的机构负责幼儿园项目的监理。
  3.工程总承包方: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住建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XH,法定代表人:卢志瑜,注册资本:伍亿零捌拾肆万柒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长期。
  该公司具备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为D,有效期至日。
  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JZ安许证字〔延,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为日至日,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
  为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广州住建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下称“幼儿园项目部”),其架构如图1所示。
  4.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广州市建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建亚设备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5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089D,法定代表人:张亚,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长期。 图1: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管理架构图
  (四)事故现场相关设备情况。
  塔式起重机。幼儿园项目事故现场施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粤AE-T02489)工地编号2#,规格型号为QTZ80(TC6510),该塔式起重机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登记号为粤AH-02-,签发机构为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签发日期为日,使用登记牌有效期至日,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日下午16时许,应当时正在幼儿园(自编B1栋)在建工地二层楼面作业的木工班施工需要,李志强操作位于A4栋的2#塔式起重机为其吊运支撑模板用的顶托,配合起吊作业的有杨培英、陈代春和龚智3人,具体的分工是龚智在起吊点负责绑扎系挂被吊物,陈代春负责检查确认被吊物的绑扎系挂可靠性并指挥李志强起吊,杨培英在二楼楼面指挥李志强将被吊物吊运到指定地点,各自所处位置如图2所示。
  图2 事故现场示意图
  16时40分许,陈代春去洗手间,起吊地点只剩龚智1人。龚智用钢丝绳套好顶托并系好挂钩后,口头通知位于二楼楼面的杨培英指挥李志强起吊。在接到杨培英的起吊指令后,李志强开始起吊。杨培英向附近的木工班作业工人询问本次吊运顶托的目的地,在询问时,吊运的顶托触碰到该在建幼儿园北侧的脚手架后发生倾斜,顶托散落。部分顶托掉落到二层楼面,部分顶托掉落到地面绿化带(原起吊点附近),部分顶托掉到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北侧外脚手架上。
  当时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北侧外脚手架上有郭远权、罗宗进2人正在进行绑脚手片作业,从空中坠下的顶托砸中2人。
  (二)事故报送、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组织现场工人开展营救工作。花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职能部门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作妥善处理,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对伤员救治工作作出安排,要求事故有关单位在花都区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自查。
  17时10分许,120急救中心2台救护车到达现场,将郭远权、罗宗进2人送至区中医院紧急救治。郭远权经医院检查确认死亡,罗宗进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8日)4时许死亡。
  18时25分,花都区安监局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
  9月20日、23日,经花都区新华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广州住建公司与2名死者的家属达成协议,人员赔偿安抚工作完成。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2人死亡(即在脚手架上作业的郭远权、罗宗进2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98.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陈代春违反劳动纪律。陈代春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未向当班的安全员请假,也没有要求其它符合资质的人员代为履职,致使该起吊作业点仅有不具有司索信号工作业资质的龚智1人在岗。而龚智本人既没有被培训如何绑扎吊物,亦不能判断吊物是否系挂牢靠,使本次起吊中的吊物事实上处于不安全状态,从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陈代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1]的规定。
  2. 龚智冒险作业。在陈代春离岗后,龚智在不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和技术水平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圆钢和钢丝绳绑扎顶托(属短碎物料)后冒险要求杨培英指挥起吊,是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龚智未按规定使用料斗、网或袋包装短碎物料,违反了《塔式起重机操作施工规程》第5.2.3.2条[2]和《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01)第二十一条[3]的规定,龚智不具有司索信号工作业资质,擅自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4]的规定。
  3. 杨培英违章作业。在接到龚智的口头要求后,作为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和技术水平的从业人员,杨培英未按规定确认被吊物的绑扎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同时在吊运过程中,杨培英因为要确定吊运目的地而询问附近的作业工人,并没有目视被吊物,确保吊运过程的安全,是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4.2.6条[5]和第4.3.3条[6]的规定。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广州住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广州住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经查,幼儿园项目部有各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该记录有相关受训人员的签名。但是在调查时要求各作业人员说明其所在岗位的作业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多人均不能正确说出,这说明该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存在以签名代替培训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7]的规定。
  (2)幼儿园项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严重不足。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幼儿园项目未悬挂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仅在其对面的A3、A4、A5栋(均属其它项目)发现若干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8]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阅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部日至17日的施工安全日志,即发现1日、5日、17日均存在吊运散碎物料未使用料斗的行为,这说明该项目工地在日常吊运作业中违章操作具有普遍性。但该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排查并消除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说明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严格落实,其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9]的规定。
  2.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1)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订吊物绑扎安全操作规程。通常情况下,吊物绑扎由司索信号工负责,而司索信号工受专业培训,具有相应作业资质,故可以不专门编制吊物绑扎安全操作规程。但据调查,幼儿园项目吊物的绑扎是由需要物料的班组派工人负责绑扎,司索信号工检查确认后即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也就是负责物料绑扎的工人本身并不具备正确绑扎吊物的专业技能,因此有必要制定吊物绑扎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工人的绑扎作业,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该项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10]的规定。
  (2)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幼儿园项目在起重吊运作业中存在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严重不足、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甚至擅离职守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11]的规定。
  3.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幼儿园项目在起重吊运作业中存在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严重不足、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甚至擅离职守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该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其行为违反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12]的规定。
  4.监理公司和有关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1)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部在日常吊运作业中违章操作带有普遍性,但名都监理公司仅9月14日发出一份《监理工程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且在9月16日的整改验收中填写验收意见为“未发现吊运小件材料”,这说明名都监理公司并未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整改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13]。
  (2)广州住建公司作业人员存在多次在吊运作业中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名都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未发现或未采取有效的监理措施督促其整改,致使该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3)针对现场监理员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人员落实整改的行为,名都监理公司本项目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行政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业监管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建设安监站”)为区住建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受区住建局委托,具体实施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各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区住建局、区建设安监站对路劲天隽峰项目的幼儿园(自编B1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经查,区住建局和区建设安监站履职情况如下:
  1.日区建设安监站通过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监督号为LA2017-外-17,并通过《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和编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4月26日对项目责任人进行安全监督会议,并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和《花都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承诺书》。
  2.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于日开工,正式开始施工砌筑砖模。监督员于日检查2#塔吊安装工作情况和日检查天隽峰项目二期工地基坑时,同时检查幼儿园基础施工情况,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幼儿园工程《施工安全日志》从8月16日起至9月17日事故发生前,每日有安排进行检查和整改。
  3.自天隽峰项目纳入监督后,日至日,区建设安监站组织各项日常检查20次,发出《检查情况通知书》13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现场签到表》7份,停工通知书2份。其中于2016年(9月18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12日、12月20日),2017年(3月21日、6月13日、7月7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29日)检查并发出《检查情况通知书》。于2016年(9月9日、9月21日、10月30日),2017年(4月1日、4月14日、6月23日、8月21日)检查起重机械并发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现场签到表》。于日、8月30日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
  4.在海珠“7.22”塔吊倒塌事故后,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吸取海珠“7.22”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穗建质[号),区建设安监站已责令路径天隽峰项目全面停工自查自纠。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已按市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项目内的所有大型建筑起重设备已重新进行检验评定和取得合格检查报告。施工、监理亦对起重机械维保方案重新进行审定,按新方案每月进行维保。司机、司索信号工等操作人员证件、劳务合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齐全。按1530号市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将《建筑工程自查自纠情况表》备案后可进行复工。
  综上所述,区住建局和区建设安监站履职基本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花都区“9?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隽宏开发公司对本事故不负有责任。经查,隽宏开发公司经合法招标后依法与广州住建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J/-),将包含幼儿园(自编B1栋)项目在内的施工工程发包给后者,并为幼儿园(自编B1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80101)。工程开始建设后,隽宏开发公司遵循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常到工地督促承包方和监理方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合同双方就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作出如下约定:“5.1.2 安全施工与检查 1)安全施工措施 (A)承包人(广州住建公司)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施工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故广州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事故不负有责任。
  2.广州住建公司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广州住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项目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名都监理公司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名都监理公司在日常监理活动中未发现广州住建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严格督促广州住建公司落实生产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故名都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建亚设备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本事故不负有责任。广州住建公司与建亚设备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租赁后者的塔式起重机。建亚设备公司依合同规定派遣李志强为塔式起重机司机。双方在《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甲方(广州住建公司)提供持证的合格地面指挥……自行解决吊钩以下的吊绳和吊装混凝土用的料斗及其它吊装机具”、“甲方承担因基础制作不合格和地面指挥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广州市建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塔机司机在工地期间应服从工地统一管理”。经查,建亚设备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对本事故不承担责任。
  5.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事故负有责任。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 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已发现的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7.名都监理公司幼儿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事故负有责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8.名都监理公司的监理员对本事故负有责任。现场监理员在日常监理工作中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部分已经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履职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广州住建公司,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4]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名都监理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叶俊兴: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部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5]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6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陶宁远:名都公司幼儿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6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建议由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8人)。
  (1)沈旭红: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2)麦建峰: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主管,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3)单绍兴: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4)邵文标:广州住建公司幼儿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5)龚智:广州住建公司木工班工人,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6)陈代春:广州住建公司司索信号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和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档。
  (7)杨培英:广州住建公司司索信号工,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广州住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和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档。
  (8)骆锦佳:名都公司的现场监理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名都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4.建议给予谈话提醒的行政管理人员(2人)。
  区住建局和区建设安监站履职基本到位,但本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压实作风建设“两个责任”,把工作重点沉到班组、现场,及时发现、消除违章苗头,杜绝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建议对相关人员给予谈话提醒。
  (1)林桂雄,男,中共党员,区住建局副局长,2016年3月至今分管区建设安监站工作。区住建局虽然履职基本到位,但其监管的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仍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建议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区住建局党组给予谈话提醒(红脸出汗)的处理。
  (2)毕志豪,男,中共党员,区建设安监站站长,负责区建设安监站全面工作。区建设安监站虽然履职基本到位,但其监管的幼儿园(自编B1栋)工程仍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建议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区住建局党组给予谈话提醒(红脸出汗)的处理。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完善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等行为。
  (二)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用。
  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建筑工程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监督,进一步压实作风建设“两个责任”。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行业主管部门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为工作重心,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案、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做到严查、细查、实查;二是针对我区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治理和防范。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起重伤害(或与起重作业相关的)事故时有发生,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和监督检查的效果;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设置是否合理和足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等,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都是监管部门为企业指导和服务的工作内容。要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自觉性,预防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目标责任制订后,关键是抓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可与每个单位建设工程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按有关标准考核、评定其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达标和优良等级,考评结果作为审核企业安全资格的条件之一,以此促进预防措施的落实,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花都区“9?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 《塔式起重机操作施工规程》第5.2.3.2条起吊短碎物料时,必须用强度足够的网、袋包装,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3]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01)第二十一条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5] 《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2.6 指挥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应时刻目视塔吊吊钩与被吊物,塔吊转臂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还须环顾相邻塔吊的工作状态,并发出安全提示语言,安全提示语言须:明确、简短、完整、清晰。
  [6] 在被吊物跨越幅度大的情况下,要确保安全可靠,杜绝发生“天女散花”的现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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