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的报酬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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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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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青岛地税对此问题的答复()1、实习生因为无法交社保,其工资直接入账还是需代开劳务发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局答: 实习生的工资需要到地税征收厅代开劳务发票,方可入账。
2.请问实习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是按8.55%的综合税率缴纳吗?谢谢!发布日期:&&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答: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您好!如果企业未与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实习合作协议,只单方面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期限一般为2-5个月,公司不为实习生缴纳社保、公积金,只按协议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在代扣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时,是按3500元工资标准扣税,还是按劳务税金20%扣税呢?此报酬可否在税前扣除?非常感谢发布日期:&&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4、企业支付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需要开据劳务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布日期:&&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注:以上答疑,检索出来,主要是分析在15号公告,以及公告解读出来之后。应该说各地应该对此会有比较统一的认识。毕竟总局又是公告又是解读的,肯定是大方向更加清楚了才对,可是看看各地答疑似乎一片乱战。各地是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还是根据政策是政策,还是自己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的来执行呢?还是根本就没看懂15号文?还是。。。虽然我们知道答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路人甲的角色,回答错了路人甲没有责任。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呢?(备注:答疑仅供问题分析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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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费涉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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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两处任职人员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一)实务区别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有是否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二)涉税处理1.企业所得税处理(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2) “劳务报酬”税前扣除: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劳务派遣”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关内部等凭证方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2.个人所得税再谈“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税收适用:两个“任职或者雇佣“不能打架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日,多家媒体登载了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稿件 ,文中涉及的诸多认识引发了轰动。老实讲期限我自己都没有关注到这个新闻。 日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号就引用了湖南草根税官段文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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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多家媒体登载了一篇题为《》的稿件,文中涉及的诸多认识引发了轰动。老实讲起先我自己都没有关注到这个新闻。
日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号就引用了湖南草根税官段文涛老师的文章予以澄清,文章标题为《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段文涛老师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段文涛老师还特别强调,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相关个人所得税区分应税项目的关键。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删除了所引用的这篇文章,其后段文涛老师自己也删除了自己的微信公号《税海涛声》中发布的这篇微信。我个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删除微信是因为绝大多数阅读者会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的消息就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口径。很多新闻媒体的朋友在引述这则微信的时候也非常细化强调总局如何如何。
从实务操作经验来看,确实是各有千秋。有的企业按照劳务报酬扣缴实习生等特殊就业人员工资,理由是认为其没有和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实习生工资,理由是其人员管理、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等要求实质上和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一样的。有的企业是要求实习生提供各类发票,以报销费用的形式替代发工资。
段文涛老师特别引述了一份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文件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很显然,如果排除了列支为职工福利费的特定内容,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特殊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有同学质疑段老师引用文件不当,是用企业所得税的文件来说个人所得税的事情。其实段老师的文章本身就是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层面去叙述的,特别是考虑了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个联系点在哪里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之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一个共同的抓手或者说核心特征就是任职或者雇佣。工资薪金总是与任职或者雇佣相联系。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工资薪金来源于非独立性劳务,劳务报酬来源于独立性劳务。2012年15号公告的突破意义在于,过去大家总是简单的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民事劳务关系。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有的(比如季节工、临时工)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可能实际并没有签订,实习生和离退休人员因为其特殊身份一般不会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也有限制)。这些特殊用工即使没有和其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过程都是在服务单位的计划和控制之下的,也就是说不能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否决其存在任职或者雇佣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一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口径、会计口径和社保口径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可将不同的口径混为一谈。
相关话题&&& 支付临时工季节工款: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支付临时工季节工款: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会计培训班《会计入门全知道》支付临时工季节工款: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根据国税函[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2、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企业不管是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3、劳务报酬的开具发票和入账问题:(1)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和各地的处理(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除了代扣代缴个税,还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可以由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4、税目税率表(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2)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会计学习交流qq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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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举报热线: | 单位: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492号国税总局: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写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该文还分别提到:“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等。
对于该文中涉及的实习生、小时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笔者表示不认同。
在现行劳动用工机制下,季节工、临时工,还有大学生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等灵活用工人员是常见的,那么,对于此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理由如下:
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费用按工资、薪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或要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或企业代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还要缴营业税及附加)。
时至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扣除另有规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至此,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至于是否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在税收上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应掌握五项原则: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这五项原则中,根本就没有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与用工单位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报酬在税收上能否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至于文中所写“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式”,更是误读。对于就业形式,税收政策不存在差别规定,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当前多项税收政策所极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相关个人所得税区分应税项目的关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雇佣关系中有个最典型的特征,那就是雇佣方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被雇佣者为雇佣方所选任,按照雇佣方的指示、利用雇佣方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方可以随时干预被雇佣者的工作。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被雇佣者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方自己实施的行为,被雇佣者实施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佣方,但相应的对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也由雇佣方承担。
另外,正如该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也可见国家对于实习生劳动后应取得的实习报酬,也是规定以同岗位试用工工资作为标准的。
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该文中还提及:“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对此,我们先看下该文件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取得应税项目所得依法缴税”,由此,并不能得出“因为此文件,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的结论。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特殊情形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第一档,其他档次税率详见税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的,不征税;月工资、薪金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过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税率计税。
因此,该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实属计税错误。按照正确的计税方法,博宇和邓妍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何会出现文中这样的情况,因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单位计算税额后代扣代缴,笔者不了解具体情况,在此不予评说。
最后,从此文所述的情况,也可看到,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民生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很重要,这是值得税务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方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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