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转2018内河船员最低配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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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写了《船员职业实用法规汇编》,本汇编分海船篇和内河篇两本,及一本《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船员职业实用法规汇编&海船篇》立足于服务海船船员,本着实用的原则收录法规文件,共包括法律法规、考试、评估和发证、船员注册、健康证管理、船员服务和外派、船员培训、船舶低安全配员、海员证、行政处罚及违法计分、值班、规费及其他等12个部分。目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考试、评估和发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电子电气员过渡期综合业务考试大纲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关于同意停止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的批复关于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船员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水产品运输船国际鲜销船船员销限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船员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外派机构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14要求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健康证书管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体检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尽快落实《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体检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船员服务与外派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出境和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船员培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方法》的通知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布《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客船船员应急演习演练的通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同意广东海事局实施《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批复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渔业船员海员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船员出境证件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办理船员出入境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特殊航线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处罚及违法记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意见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船船员值班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规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取消海员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关于加强非客船乘载船员以外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规章中客船乘客(乘员)定额l2人含义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交通运输部规章中客船乘客(乘员)定额12人的含义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关于开展船舶远距离识别与跟踪(LRIT)船载设备测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船员职业实用法规汇编 海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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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实用法规汇编 海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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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实用法规汇编:海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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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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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海员晋级流程详解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2.1.1 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答: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1.2 水手(机工)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水手(机工)看,淘汰率不超过1%。1.3 水手(机工)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1.4 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1.5 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1.6 水手的职责是什么?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1.7 机工的职责是什么?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2.符合值班水手(机工)晋级条件2.1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2.2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2.3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4 完成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2.5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 1.水手业务;& & 2.航海英语。(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 1.水手业务;& & 2.航海英语。(三)评估项目;& & 1.水手工艺;& & 2.水手值班;& &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四)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2.6&&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 1.机工业务;& & 2.轮机英语。(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 1.机工业务;& & 2.轮机英语。(三)评估项目:& & 1.机工值班;& & 2.金工工艺;& & 3.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3.符合三副(三管轮)晋级条件3.1 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3.2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要应完成:& && &&&1.高级消防培训;& & 2.精通急救培训;& &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3.3、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 1.航行职能& && &(1)航海学;& && &(2)船舶值班与避碰;& &&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 &(4)航海英语;& &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 &(5)海上货物运输;& &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6)船舶管理;& && &(7)船舶结构与设备。(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 1.航行职能& && &(1)航海学;& &&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 &(3)航海英语;& &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4)船舶管理。(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 1.航行职能& && &(1)船舶值班与避碰;& &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 &(2)海上货物运输。& &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3)船舶结构与设备。(四)评估项目:& & 1.海图作业;& & 2.航线设计;& & 3.船舶定位;& &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 5.测罗经差;& & 6.货物积载与系固;& &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3.4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 1.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 1.精通急救培训;& & 2.高级消防培训。3.5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 1.轮机工程职能& && &(1)轮机工程基础;& && &(2)主推进动力装置;& && &(3)船舶辅机;& && &(4)轮机英语。& &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 &(5)船舶电气;& & 3.维护和修理职能& && &(6)轮机维护与修理;& &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7)船舶管理。(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 1.轮机工程职能& && &(1)轮机工程基础;& && &(2)主推进动力装置;& && &(3)船舶辅机;& &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 &(4)船舶电气;& & 3.维护和修理职能& && &(5)轮机维护与修理;& &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6)船舶管理。(三)评估项目:& & 1.动力设备拆装;& & 2.动力设备操作;& & 3.金工工艺;& &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 5.船舶电站操作;& &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大副职务晋升& && && && && && && & 一、申请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认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认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完成一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在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 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 && &&&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 &&&2、高级消防& && &&&3、精通急救& && &&&4、雷达观测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 &&&5、自动雷达标绘& && &&&6、船上医护& && && &&&四、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传播的船长、驾驶员适认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认证书。& & 五、申请大副适认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认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 六、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职业晋升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 && &1.航行职能& && && && &(1)航海学;& && && && &(2)船舶值班与避碰;& && && && &(3)船舶操纵;& && && &&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 && && &(5)航海英语。& && &&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 && && &(6)海上货物运输;& && &&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 && && &(7)船舶管理。& && && && &(8)船舶结构与设备。& && &(二)职务晋升的评估考试科目:& && && &1.货物积载与系固;& && &&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 &&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大副如何升到船长一、持有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或轮机长。二、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一)船长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1.船长业务;2.航海英语。(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1.航海学;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3.航海英语;4.航长业务。(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1.船舶值班与避碰;2.船舶操纵;3.海上货物运输;4.船舶结构与设备。(四)评估项目:1.航次计划;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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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长江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可以告诉你,进学校重新学习。我有同事就是你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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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长江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我公司代办江转海船员适任证书&&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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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转海船需要考哪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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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个船上的这都不知道????????你只能先考小证
内河船员转沿海船员需要怎么做?:
1、内河的是丁类,跑沿海要乙类,只有高级船员是可以考的。 2、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
考海船高级船员轮机哪几科?内河轮机升沿海轮机考哪几科?谢谢:
5科,主机,辅机,电气自动化,管理,英语。 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
长江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海员晋级流程详解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年龄...
海船转内河船员:
海船证书是5年内最少6个月从事证书写明的资历后才能换证,如果你做到了,就不会作废的。祝你好运!
内河船员考海员证书 需要什么学历:
海员分为普通海员和高级海员。报考普通海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
船员内河三副证,要怎么升为海员证?:
内河证书和海船证书完全是两套系统,只有服务簿是一样的。 另外职务证书和海员证也是两回事。 海员证是很...
内河一等船长考海船有什么规定?:
1、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
考船员证都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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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 内河水手想升丙类要什么流程: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
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第二条;考生只准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一栏中,删去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内容的最后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删去特别规定栏“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在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一栏中,将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内容修改为“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删去岗位适任培训栏“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增加“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三)在三副、三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四)在大副、大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对附件表注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表注1最后增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二)将表注4(4)第二款中“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将“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增加一项作为表注4第(5)项“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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