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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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有关医疗事故的说法错误的是()
A.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B.医疗事故的责任双方往往是患者和医生
C.医疗事故如果情况严重,会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
D.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E.医疗事故是医护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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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级行政管理部门
C.医疗机构
D.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制定
E.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该如何认定 | 北晚新视觉
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该如何认定
日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若想认定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患者通常会选择寻找机构进行鉴定。但有关医疗纠纷的鉴定并非只有一种,在面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这两个“孪生兄弟”般的鉴定方式时,患者应该怎样决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医疗纠纷如何解决
羊水栓塞产妇死亡
“我女婿打电话给我说,‘爸,香香不行了’。我当时就在回老家的火车上,一下就懵了。”大年三十,结束了一年打工生活的王爸爸本想赶回老家过个年,再返回北京照料临产的女儿。没想到,刚刚被女儿送上火车,几个小时之后,却传来了噩耗。
小晏和王香结婚不过三年,结婚的第一年,两人就有了孩子。这次,王香是第二次怀孕。当天送父亲上了火车后回家不久,王香就发现自己的羊水破了,于是便叫上丈夫,立刻前往医院。
入院、检查,一切都很正常。妻子被推进产房后,小晏就在门口等待。期间,小晏还接到了妻子的电话,说想吃点东西,让他去楼下小卖部买点吃的。“我下楼上楼也就十几分钟的时间,回来再打我媳妇电话就没人接了。”
事后,小晏看到了当时产房的监控录像。在妻子生产时,产房内仅有两名护士和一名助产士,而当班的医生均不在场。助产士发现了王香的异常后,才呼叫医生赶来,而由于羊水栓塞发病迅速,王香没能转危为安,医生也只好采取剖腹产的措施,将孩子娩出。这时,孩子已经窒息长达18分钟,导致脑缺氧,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双方沟通中,医院坚称自己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规定,不应对产妇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分歧较大,小晏和家人将医院告到海淀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对相关的事实安排司法鉴定。
两种鉴定应该选哪种?
在立案后,通常是进行鉴定。而其中,常见的鉴定又分为两类,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
“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都是一些医学专家,并没有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杜闻副教授表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在合议后给出结论。但医疗过错鉴定则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人为有资质的法医,主要是帮助法官判断医疗过错责任的比例。
在实践中,这两种鉴定的适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患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鉴定方式进行。
“实际上,医疗事故鉴定只回答了一个问题:到底有没有发生事故?但它不能确定过错的比例。”杜副教授表示,“所以,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做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它能用直观的百分比说明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当事者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通常会选择进行两次,甚至多次鉴定。
作为专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曾遇到过一名患有格林-巴利综合征的病人,患者认为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起诉医院,要求赔偿。但当地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了鉴定后,均认为医院的治疗不存在问题。
“按说法院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了,但当事人并不满意。”考虑到现实情况,法院同意了当事人的申请。最终,案件经过了四次鉴定才得以判决,前前后后多花了近两年时间。
两种鉴定能否并轨?
其实,两种鉴定并存,导致的还不仅仅是重复鉴定问题。“‘医疗事故’这个词,其实本身包括了行政上的责任,所以医院有时会规避这个词,而与当事人私下协商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郑律师却指出,究竟司法鉴定机构能不能认定医院诊疗过程的过错,其实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我们经常说‘同行评审’,就是因为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包括学科发展的新技术,行业专家更能了解和掌握。”
但在公众看来,由医生来评审医生,似乎有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对此,郑律师特别提到,“医疗事故”这个词的负面影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鉴定的结论:“医疗事故是把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挂钩,但这两个责任并不应该是用同一个尺度衡量的。”
据了解,由国务院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征集修改意见。其中,医疗纠纷的鉴定不再分为两种,而是统一称作“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的专家库也由国家统一建立,其中不仅包括医学行业的专家和具备资质的法医,从业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者也能进入专家库,参与鉴定,使鉴定的过程更加公正。
病历是关键 风险要共担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的病历自然是极为重要的证据。但对于病历的封存,医院并不积极配合的事件屡见报端,很多患者也因为无法取得病历,而无法进行进一步的鉴定、起诉。
郑律师表示,如果医院在封存病历的问题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一旦患者主张医院的处理程序存在瑕疵,并且法院对此认可,医院就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正常进行诉讼,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在判决时会被法院考虑在内,因此医院可能只按照诊疗的实际,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在入院进行治疗前,患者也可以选择购买与治疗相关的保险。据了解,阜外、协和等医院近些年在心脏外科等风险较高的科室推广了手术意外险。如阜外医院,近八成的心脏外科手术患者都自愿购买了保险,这也使得医院的医疗纠纷率明显下降。
“我们常说风险共担,也就是说患者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郑律师说。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刘苏雅 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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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是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三是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六是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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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名】护患纠纷中正确区分护理差错与医疗事故(附临床案例分析)
【作 者】程永娟 吴穆生
【机 构】福建省闽东卫生学校,福安355017
【刊 名】《中华今日医学杂志》 2004年第4卷第5期,76-77页
【关键词】护患纠纷 护理差错 医疗事故 区分方法 医院
【文 摘】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富裕安康,科学文化素质也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频频发生在临床科室的医疗事故、护理纠纷,固然与医院的医疗水平、医护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思维判断能力及道德水准等因素有关,也与患者的不理解与法律观念淡薄有关。护患纠纷中正确区分诊疗护理工作中医疗事故、护理差错,认定责任人,在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两者同等重要。医护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增强法律观念,诊疗护理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化解护患间的矛盾,减少与防范差错和事故的发生。以下结合儿科病房护患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提高认识,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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