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汇算清缴:如何计算可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限额的其他费用

汇算清缴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财税处理
作者:齐红蕾 李伟毅
来源:财会信报
点击排行榜研发费加计扣除易忽视这些风险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核算要求等作了归集、整理。然而,纳税人在实际税务处理过程中,对加计扣除有些常见性但却很容易被忽视的事项,往往是一知半解,不能尽享税收优惠。为此,总结归集了三项常见易错点,提醒纳税人注意。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作相应扣减。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有些企业在取得这些特殊收入后,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却未作相应的扣减,仍以原来的研发费用基数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例:A公司于2017年3月开展一项研发活动,11月停止研发并宣布研发失败。研发期间共发生费用元,产生下脚料钢材87吨,未达研发目标标准的残次品器械6台,处置后取得收入共计元。则2017年当年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3043.63元(-),为负数不足扣减。因此,此项研发活动当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零。2.同时兼顾研发与日常生产的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未按工时占比分配计算。部分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未按照研发工时进行分配,而是将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类别中,这是不规范的。由于上述3项内容适用规定相似,现以人员工时分配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详细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例:B公司开展一项研发活动,2017年7月,甲入职参与研发同时兼日常生产管理,假设本月甲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为42小时,参与日常生产126小时,工资每月16000元。则B公司在8月统计研发费用时,应按甲的研发工时计算,即工时占比为25%[42÷(126+42)]。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的工资为2000元(16000×25%×50%)。3.多项研发活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未按项目分别计算。部分企业会存在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时,会将所有项目研发费用合计金额的10%作为可扣除其他费用的限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例:C公司 2017年开展了2项研发活动乙和丙,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9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则分项计算方式如下:1.项目乙:扣除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项目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12+9.78=97.78(万元)。2.项目丙:扣除限额=(120-9)×10%÷(1-10%)=12.33(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9万元;则项目丙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2017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20)×50%=108.89(万元)。各位财税人面对所得税汇算清缴你是否常常感觉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说升级就升级!面对一系统的数据,不知如何下手?37张申报表各种逻辑关系错综复杂!苦于只有长长的填表说明没有案例和实操!限额扣除比例各种各样,苦于只记住后面的百分号,记不住前面的数字,各种计算纠缠不清?ABC财税网根据广大财税人需求打造课程无论是会计小白还是财务经理学完都能轻松搞定汇算清缴完整学习即送100元京东购物卡&长按下图扫码或点击图片即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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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0-887-3133【原创】掌握研发费加计扣除四个关注点,轻松应对汇算清缴期后的税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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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掌握研发费加计扣除四个关注点,轻松应对汇算清缴期后的税务核查
  为让更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从日起执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财税〔号文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97号公告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关注点一: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内容  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7号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不包括为研发活动后勤服务的人员。聘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企业员工,也可以是外聘或劳务派遣,外聘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见下表:  另外,归集研发费用时,需要收集和整理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关注点二:混用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可能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因此,完善后的政策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为有效应对这类情形,97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比如:某企业总工程师月工资9000元,10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20天在生产部门,当月该总工程师3000元工资可列入研发费用。关注点三:研发费用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财税〔号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后形成产品正式生产后研发活动完成,或者研发费加计扣除停止,在税收优惠上该项目结束。对于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又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从97号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国税发〔号的归集表相比,取消了“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表明企业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需要扣减研发费用。比如,某公司2014年取得政府奖励50万元,在当年度扣减了研发费用50万元。如果2016年政府又对该企业奖励50万元,就不需要扣减,还可加计扣除25万元。关注点四: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财税〔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9。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甲和乙二项项目研发,甲项目发生研发费100万元,其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乙项目发生研发费100万元,其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上述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9=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甲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12+9.78=97.78万元。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9=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乙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00)×50%=98.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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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市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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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国税干部发放税收宣传册。徐昆英摄
象山国税干部为纳税人讲解税收优惠政策。朱晖摄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做好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我们收集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十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哪些研发活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通知》特别指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哪些活动或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通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7类活动和“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类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为规范辅助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公告》按照研发活动的类别分别设计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以参照编制。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为简化办理手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时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
放开限制后,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东南商报记者徐文燕
通讯员林哲包晓芸
本文来源:宁波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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