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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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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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的是怎么规定的?
之前我有一个亲戚也在医院里面住院的时候,由于医生的过错导致了,后来他就去世了,现在家属悲痛万分,想要找医院去赔偿,但是医院不愿意赔偿,双方不能够,关于赔偿的相关事情达成一致,我想请问一下2018年法律上是怎么规定一级标准的。
提问者:wl9858***时间: 13:49:49地点:4个回答
您好,法律规定一级:首先是丧葬费的赔偿,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您亲戚的死亡,您可要求医院全额赔偿。然后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以您当地上一年的人均消费水平进行计算。法律还规定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您也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关于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进行赔偿。谢谢。
你好,建议你申请做一下。若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话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生的责任和医疗事故结果与原发病之间的关系等原因有不同的赔偿金额。主要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若无法与医院协调,可以考虑向卫生行政部申请其参与协调,或者考虑起诉。
律师提示:
(1)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应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
(2)不要选择医学会做鉴定,特别是不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尽量不要选择医调委或卫计委协商;
(4)确定医院责任需要综合分析患者住院或门诊病历确定;
(5)明确医院责任后应及时和医院协商或起诉起诉,以免超过;
具体问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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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最高多少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国家对二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最高多少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下面跟着大小编去了解情况吧!
  一、二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医疗事故赔偿最高多少
  (一)、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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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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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大幅提升有关赔偿标准
日02:43  信息时报
  本报记者 盘和林
  核心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同样,记者日前在广州市一些医院采访时发现,市民的焦点也是集中在这里,广州市民对新标准表示基本满意,认为比较合理,一些医院也表示遵照执行。
  老《办法》:
  法官判决补偿出入大
  曾轰动一时的天津“李新荣诉天津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先后经过三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经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李新荣人民币5000元。原告不服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共计58万元。院方不服向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李新荣过去和今后的医疗费用和赔偿25万元。同一个案子,为什么判决的差距如此之大?
  按照现在仍执行的老《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经济性补偿,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据此制定的《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五章中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补偿标准中就所谓一级事故是指“造成病员死亡”的医疗事故则不超过3000元,而在其它事故等级中的补偿均低于这一标准。
  纵观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限额”规定,一级事故补偿最高不会超过6000元,大多数在3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即使“诊”死一个人,最高“经济补偿”也只能是在3000元~6000元。这种补偿标准显然与自然人的生命无法等值。
  医疗法学专家介绍说,正是因为老《办法》所规定的补偿额太少,所以法官判案大部分是依据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和判决,但也有少数审判机关仍然坚持老《办法》中的补偿规定,所以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尚未完全统一。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一个医疗事赔偿案就可以有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新《条例》:
  到底能赔我多少钱
  迄今全国医疗最高赔偿是发生在武汉的脑瘫龙凤胎获赔案290多万元。显然这一判决,也没依据老《办法》,如按老《办法》的补偿标准,龙凤胎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可能仅6000元左右。
  广东省医学会负责人介绍说,相比15年前补偿办法,新《条例》(国务院今年4月15日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中有关赔偿标准有大幅提升。比如,一个一级医疗事故,如果完全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责的事故,赔偿标准要比过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提高。赔偿原则和赔偿项目也有了可操作的细化规定,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三个因素,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不仅将旧办法的“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人其中。这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广东省卫生厅一位人士指出,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如果依照新《条例》,上文中提到的那对脑瘫龙凤胎又能获得多少赔偿呢?为此,我们专门请教了医学会有关人士。
  据估算,如按武汉市当年年平均生活水平3000元计算,依据新《条例》,这对龙凤双胞胎因医疗事故获赔可能不会超过100万,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会超过数万元。
  □双方反应
  医院:赔偿额度过大
  针对新《条例》出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医患双方都有不同的反应。
  记者在广州一些医院采访时,医院方认为,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额度过大,这与医疗服务价格不成比例,也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不成比例。但是,医院表示只能够遵照执行。
  患者:赔偿标准仍然过低
  而患方认为,新《条例》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虽然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提高,但是赔偿标准仍然过低,例如,误工费赔偿,最高赔偿是医疗事故发生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降低了2倍。还有人认为,新《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过低,比如,即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按广州市市年均生活费的标准,其精神赔偿也不过一两万多元。
  □专家观点
  新条例将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专家认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比国家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标准低,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医疗机构赔偿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要分摊到所有的患者身上,而不是国家出资赔偿。如果赔偿数额巨大,不仅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还会使医护人员过于谨慎而不敢大胆治疗。
  既然医疗事故赔偿额度与国家赔偿法或民事赔偿仍有很大差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仍然可以绕开新《条例》,而按照民法赔偿标准来判决?
  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适用于国家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赔偿,显然,这一法规不适用医疗事故赔偿。虽然《条例》某些方面与民法的矛盾仍然存在,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执行新《条例》的规定。
  “要致富,做手术,告完医院,告大夫。”近年来,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不切实际的天价索赔已使处理医疗纠纷陷入一种无法突围的怪圈之中。新《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使遭受伤害的患方获得公平、公正的赔偿,同时又能遏制动辄“天价索赔”的歪风,使医患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合法保护。
  □相关报道
  提请专家回避须有证据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医学会获悉,为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从9月1日起,只要患者一方当事人提出,专家就不能参与鉴定所在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但医学会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都不可滥用此项权力,如果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证据,医学会对当事人提请专家回避的申请将不予采纳。据了解,从9月1日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双方在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后,被选中的专家如果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比较亲近或密切的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专家有义务提出申请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利向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据广东省医学会会长张衍浩称,由于专家库不少专家都是来自省内各医疗机构,有可能会发生选中的专家正好是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患者一方提出申请,医学会将考虑请该专家回避。
  此外,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况还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包括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的专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比较亲近或者密切的关系,如当事人的其他亲属、邻居、师生、同学、战友、过去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等等,均可申请回避。
  □法规解读
  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08/02 07:43)(07/26 08:02)(07/24 19:55)(06/1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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