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党的政治建设内容浅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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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和政治关系的和谐构建
  摘要: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和有效监督。我国有些地方政府无限放大自身公权力,而压缩了公民私权利的发展空间,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和政治目的的相互关系如何构建,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地位如何提升,值得我们思考。 中国论文网 /8/view-9058806.htm  关键词:法律 政治 关系 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1-0050-01      《物权法》已经颁布数年,但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住宅,却阻挡不了政府拆迁推土机的强行进入。“当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等先进口号喊了几十年,然而“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什么是恶?与政府作对就是恶”以及“我说的话就是法”等地方干部“经典”言论还是不绝于耳。法律的价值取向即“维权”和“控权”,但是,在我国,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私权利在政府的政治目标面前有时显得地位卑微,片面强调“公权力”的绝对地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有些地方干部甚至认为自己的权力优先于公民的权利,认为人民应该为了政府的政治目标无条件的牺牲自己合法权益。这些蛮横言论不仅把政府摆在群众利益的对立面,损害了政府行政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加大了基层治理的难度和风险。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到底应该如何,法律作为公民私权利的保障书,其应该如何解决当前公民私权利和政治公权力关系的失衡,以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值得我们思考。      一、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指引和教育作用。行政法律法规作为“管理管理管理者之法”,对规制政府政治管理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基层政府出现无视法律,无视人民权利,不道德的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为了政治目的不惜牺牲人民利益的现象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的。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比如,我国还没有针对政府拆迁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强拆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要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制,使得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只有这样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才能够更好的运用,从而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与和谐,也在最大范围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政府行为的侵犯。      二、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的法律意识      首先,公民具有法律意识,就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有“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就不会出现以为了公权力的正常行使和运作为名义侵害公民私权利的事件发生。试想,如果某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干部都搁置法律,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      三、树立政府官员间“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道德意识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才是现代官员的‘主人’和‘父母官’,而不是相反。既然人民是官员的‘主人’、‘父母官’,就必然要求官员具有真正的‘公仆’责任与服务意识,后者才是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官德。”政府官员应该培养一种“公仆”意识,即人民赋予其的只是管理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赋予其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政府官员应该具备这种服务人民的官德,而不应该有任何权力上的优越感,认为政府的政治目标才是重要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微不足道。“官”应该做“父母官”,不遗余力为民做主,但是不能真的以为自己是“父母”,高高在上。      四、在全社会培育正确的法律文化      如果我们把法治比喻为一朵花,那么,法律文化就是阳光、水分和土壤。法治这朵花要开的好必须要有法律文化的参与。法治最广泛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至信仰的程度。民众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念,对纠纷及其解决持何种态度,这些更多依赖于法律文化培育和支撑。因此,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对养成我们法治社会的构建有重要的意义。      五、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权利无从谈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这也就是说,如果权力得不到限制,不受监督,那么就很难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必须有一种外在力量来限制权力。国家权力的授予、配置和运行,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发展时,才是合法和正当的。如果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实现法治化,公民权利就难以和政府权力相抗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两年有余,然而行政机关及时公开机制仍不健全,公众知情权难以得到满足。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只有这样,人民的私权利和政府的公权力才能在一个信息对称的衡平状态下实现和谐共处。   郝铁川先生曾经说过:“法律是统治者(社会中的统治阶级,或者称为强者、执政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者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定权利,用法律规范形式确认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一些地方政府将依法行政视为其政治目标实现的羁绊,认为“良性违宪”是可以被原谅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一种发展,不能仅仅是为了“发展”,而侵犯公民权利,这不是一种发展而是一种倒退。因此在政治目标面前,政府应该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只有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活动,在群众监督之下运行,才能有效地遏制行政乱作为对于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危害,取信于民,实现公民私权利的真正保护。   马克思曾说:“法律是人民手中权利的圣经。”法律的正义之剑应当刺向那些以“公权力”之名,行“私权力”之实,践踏公民“私权利”的行为。我们每个公民应该能以法律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在强势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极为弱小的合法私人权益,让法治的光芒普照全社会。      参考文献:   [1]王腾:《论现代政治与法律伦理关系的重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P81-P87。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第448页。   [3]郝铁川:《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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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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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至今并未完全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政治与法律是两个不同而又相关的概念
  政治这个概念比较复杂,过去有一种说法,政治就是阶级斗争,这种说法并非不对,但却是片面的。诚然,阶级斗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政治,革命导师对这一点是有过明确论述的。但是,政治的涵义要比阶级斗争深刻得多,广泛得多,它不仅包括阶级斗争,而且包括各种阶级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为巩固政权而进行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重大活动。
  一般说来,阶级斗争是指敌对阶级之间基于根本经济利益对立而发生的一种冲突。阶级关系则既包括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既包括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阶级内部的关系,还包括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即使在敌对阶级关系上,也不仅只有斗争,而且包括联合。可见阶级关系的内容是极其广阔的,把政治说成是处理阶级关系是比较确切的。如果仅仅把阶级斗争看作是政治,那就势必导致这样的结论:搞政治工作就是抓阶级斗争,政治挂帅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等等。过去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理论根源就在这里。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的内容不仅包括处理阶级关系,还包括处理国家大事,即统治阶级为巩固政权而进行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重大活动。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国家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列宁当时指出:“现在我们主要的政治应该是:从事国家的经济建设,收获更多的粮食,供应更多的煤炭,解决更恰当地利用这些粮食和煤炭的问题,消除饥荒,这就是我们的政治。”(《列宁选集》第四卷第370――371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明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这种提法,与列宁的教导是完全一致的。由此可见,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也是一种政治。这种管理活动的内容虽然大多涉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并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关系,但是,由于它是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通过国家来进行的,因此,仍然是有阶级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的本质还是一种阶级关系。
  法律这个概念虽然也有不同的阐述,但是一般都认为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政治与法律有许多共同点。第一,它们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它们都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处理阶级关系和国家大事,法律调整各种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为一定阶级服务的;第三,它们都是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政权问题是一切政治的核心,法律则是通过政权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于政治与法律有这么多共同点,因此,两者联系极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列宁就说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当然,政治与法律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既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差别,并从中研究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服从政治的需要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恩格斯说:“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可见,政治与法律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不过,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总是处于主导的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服从政治的需要。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政治虽不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它在整个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对经济基础有更为直接的作用。法不是由经济直接创造的,经济也不会自发地产生出法来。一个阶级的经济要求和利益,首先集中表现在这个阶级的政治上,一般说来,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要掌握政权,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一个阶级所处政治地位如何,取决于是否掌握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是法律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任何类型的法律都必须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创立,依靠国家权力来实施。因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不能不处于主导的地位。
  第二,政治虽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但却是实现人们经济文化需要的最重要、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他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在内,都不能不使自己的活动和政治要求协调一致。
  正因为政治手段的这种极端重要性,所以,人民和社会都要求其他手段必须与这种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要求协调一致。这就象打仗一样,打仗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可是打仗的时候,作战部队是最重要的,其他的方面都要做支援工作。如果在这个时候,企图脱离部队的作战行动,不做支援工作,那就叫做脱离政治。由此可见,法律不能离开政治,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政治虽不是法律所反映的全部内容,但却是法律内容反映的实质所在。法律要不要直接反映政治?回答是肯定的。一个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它首先要用法律来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并把处理各种阶级关系的原则用法律固定下来,通过法律来确认、保证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平等关系,调整、解决某些内部矛盾,并反映友好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给予这些同盟者以适当的照顾。同时,还要用强力来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这一切无疑都是法律反映的重要内容。但是,法律的内容并不完全都是直接带有政治性的,有好多内容政治性并不明显,例如,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法规,就其内容来说,它们都不是直接反映政治的,但是,它们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以交通法规为例,谁违反了交通规则,谁就要受到行政的处罚。这种法规虽不是针对特定阶级的,但却与统治阶级的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可见,不管法律反映什么内容,它都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的。当人们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和益和要求时,这种行为就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当人们的行为损害统治阶级的利益时,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此,法律虽不全都直接反映政治,但最终却离不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
  由于法律受到政治的制约,因此,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就不能不以政治的需要为转移。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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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舆论政治司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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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失法律的权威性;而在西方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理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的产生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消极的,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指有确凿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着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特别就传媒对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越来越多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应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应限于意见范畴,不应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应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要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并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三)   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频繁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它只能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因此,应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越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因此,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从长远考虑,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普通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 ?!?   (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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