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还能歇病假期满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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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满后仍病休其待遇如何确定&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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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于2008年8月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签至日。2013年9月徐某因重病住院治疗,超市从当月开始向徐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4年5月。2016年3月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期间该超市一直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不满20年。2016年6月,徐某家属申请仲裁,请求超市支付徐某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疾病救济费。超市辩称,根据徐某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超市向其支付了9个月的病假工资,2014年5月之后的时间徐某一直属于事假,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因超市未提供徐某请事假的证据,遂支持了徐某家属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
  一是徐某医疗期结束后至死亡,属医疗期还是其他假期?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对医疗期内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明确了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医疗期。根据该规定,超市给予其9个月医疗期并无不妥。问题是超过9个月后,超市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徐某病重仍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属实,且徐某并未办理请事假手续,在此期间,虽徐某的医疗期已满,但仍应按病假处理。
  二是徐某医疗期满之后,超市应支付给徐某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
  最早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作出规定的是原政务院于1951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13条乙项规定:工人和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发放病伤假期工资;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之后原劳动部在1953年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16条和第17条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进行了明确,并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与本单位工作年限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中明确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当地用人单位应执行相应的规定。若地方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则仍应执行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通过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现行医疗期的法律法规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一是相关规定的“陈旧性”突出:时间上陈旧,2016年所处理的案件,所依据的却是几十年前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陈旧,建国初期政务院发布规定时,我国还没有颁布宪法,更谈不上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之后有关于医疗期待遇等相关规定却都是在此基础上延展出来的,如此低位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实在堪忧。
  二是相关规定的合理性问题,笔者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现有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问题,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要企业主动延长医疗期或替职工提出延长医疗期,如果企业不同意怎么办?必然会导致符合延长医疗期条件的职工不能享受其应得待遇。又如医疗期确定及累计计算问题,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的规定来看,医疗期是可以循环计算的,劳动者很容易据此滥用医疗期,这也是长病假或泡病假滋生的根源所在。再如本案中超过医疗期但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假期归属和待遇问题并不明确。
  以上问题,期待新的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能进行释明或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赵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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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继续体检病假单,还可以休息多久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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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医疗期满了,我继续歇病假,单位要带我做复工鉴定,而鉴定这期间单位算我医疗期延长,让我交病假条,可是算我事假,不给工资,不上保险,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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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了厂里可以请到多久病假?医疗期满后仍请病假,公司不支付工资,合法吗--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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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仍请病假,公司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作者:10.114.241.66
请教: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但公司亦不愿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履行,公司不支付该期间工资,是否合法?
网友你好:
可以直接解除,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单位若拖着不办,有风险。非要这样做,只能签一份订协议试试看了,一旦有争议是否支持我不敢肯定。张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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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员工继续请病假的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日|分类: |5292人看过
案情日,原告卢某进入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日起,原告断断续续休病假,截至日,合计已休病假1000余天(日历天数)。原告另向被告公司提交了日至日的病假证明单。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你因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公司考虑你的身体情况,安排你到大堂接待岗位工作,请于日之前到行政人事部报到”,原告未予同意。日,被告公司通知工会,“因卢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费收专员岗位工作,且不愿意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大堂接待岗位,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因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费收专员岗位工作,且不愿意从事公司为你安排的大堂接待岗位,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此之前至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未至,公司将以旷工处理,并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次日收到该通知。日,被告公司又通知原告,“因你自日至日连续旷工……。现你旷工超过叁天,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自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次日收到该通知。日,原告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等。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裁决,裁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12年1月、2月、9月、12月的病假工资差额和医疗补助费元。未支持原告的其余请求,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裁判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即关于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确认原告可享受16个月的医疗期,该期限未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可予准许。原告于日至日期间,累计病休1000余天,超出了上述医疗期的期限。原告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继续向被告公司提交病假证明单,说明原告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被告公司于日为原告另行安排大堂接待岗位工作,原告未予同意。被告公司据此决定于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就该解除,被告公司亦依相关规定通知了有关工会。故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需指出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日收到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被告公司的解除行为即已生效。双方劳动合同日解除后,被告公司于日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不产生相应的效力。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合同尚未期满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理解为: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其他工作,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用人单位才可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能否直接认定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这个事实就说明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为该劳动者需要休养,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先与之协商或直接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即未经“调整工作并考察是否胜任”程序而直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处理。即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对此我们认为,一般疾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的,企业可以不再批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如果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处理以上情况时,除了旷工解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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