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特定关系人中标价与合同价的关系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工程项目是如何招投标的?_百度知道
工程项目是如何招投标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简介  1、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方式的选择  公开招标: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可以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自行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招标流程  1、确定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上网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向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写明项目的名称和性质、实施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并且应在网上公示五天。在这五天时间里,进行接待报名工作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编制招标文件。  3、资格预审  在上网公示阶段,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进行资格预审,了解各投标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工程业绩及其各项能力等,为今后评标掌握第一手资料。  4、制作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效果要求、付款方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审核同意后,下发给各投标人,各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  6、组织开标  依据招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唱标,公开演示,并公布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7、评标:  由招标人与专家评委组成评审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详细评审,最终选出企业实力强、综合业绩优良、投标报价属合理低价位的企业来承担此项工程。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按专家评委打分结果排名,并推荐前三名为拟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8、定标:确定中标人后,在网上公示中标人(五天),对本项目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建设工程有效招标的核心环节  1、建立招标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体系,是企业组织好招标的关键环节。招标管理就是在满足本企业工程质量等需求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采购、低成本服务,把发生在企业外部所谓“暗箱操作”的环节,纳入到企业内部来进行监督控制。  招标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企业建立职责明晰的组织机构、制订完善的招标管理制度。企业上至决策层,下至操作层严格按照企业的招标管理制度执行,使企业管理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真正实现招标管理透明化。  2、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历经程序包括:开发前期调研程序、项目立项过程程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征地拆迁程序、项目规划程序、工程建设程序。  各项工作正式开展前,企业须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在整个建设程序中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逾越政府的监管行为均将导致项目不能做到合法合规。  3、招标策划:  科学、合理及完整的招标策划是决定企业项目招标能否成功的核心环节。招标策划是以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特点、条件和功能、质量、价格、进度需求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编制的招标项目的实施目标、方式、计划和措施。  招标策划包括的内容有:  (1)工程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投标资格  ①招标内容、范围应正确描述工程建设项目数量与边界、工作内容、施工边界条件(包括地理边界条件以及与周边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分工、衔接、协调配合等内容)  ②标段划分的原则:  a.法律法规:不得通过细分标段、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b.工程承包管理模式:总承包合同与多个平行承包合同对标段划分的影响  c.招标人的工程管理力量:项目管理机构较精简或管理力量不足,不宜划分过多标段  d.竞争格局:与招标人期望引进的承包人的规模和资质等级有关  e.技术层面:(a)工程技术关联性:按照工艺流程和技术划分标段(b)工程计量的关联性(c)工作界面的关联性:施工区域、分界线的场地范围  f.工期与规模  ③投标资格  a.按照标段的专业、规模、范围与承包方式确定  b. 相关法规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2)工程招标顺序  招标顺序确定原则:  ①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  ②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  ③土建工程在前,设备安装在后;  ④结构工程在先,装饰工程在后;  ⑤制约后续工程在前,紧前工程在后;  ⑥工程施工在前,工程货物采购在后,但部分主要设备采购在前,以便确定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参数。  (3)工程招标方式、方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选择合适的招标方法和手段,包括:传统纸质招标或电子招标、一阶段一次招标或二阶段招标、框架协议招标等。  (4)工程发包模式与合同类型  ①发包模式:施工承包方式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  ②合同类型: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招标人采纳的计价方式,合同类型一般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5)工程招标工作目标、计划  包括: ①招标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要求  ②招标各阶段工作内容  ③工作时间、完成日期(注意法律法规对某些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6)工作分解  对整个招标工作任务、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依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招标人的岗位职责、人力资源、设备条件及相互关系分解配置,明确落实。  4、招标文件科学、合理、严谨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成功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的基石,它涵盖了招标人的采购目标及要求,同时也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要依据。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标人采购目标及要求”原则的有机完美的结合,是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代理人三方共同智慧的结晶。一份理想的招标文件是一本严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国家九部委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评标办法、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编制原则。  (1)评标办法  工程评标办法一般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  (2)合同  招标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及其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体、客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依据,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面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因而合同在招标文件中的地位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常用合同类型的选择:  ①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②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合同主要条款:  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下列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详细描述,以作为将来与中标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有力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质量的控制条款②工程进度的控制条款  ③工程价款的控制条款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中有约束力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计算编制的,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建设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规格及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价的依据,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核定和调整工作量、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因而在招标阶段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对合同的管理、项目费用的核算等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工程报价编制原则  在招标文件中,业主对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应清晰明确。除了招标文件涉及报价要求的内容贯穿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之中,有关的报价要求的内容应前后呼应、环环相扣,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脱节的情况。  5、评委管理  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  ①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⑤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需强调的是,每位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招标项目后评价  建设项目在成功进入运行期后,对招标项目的后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项目建设的实施是项目财力、物力集中投入和消耗的过程,也是固定资产逐步形成时期。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后评价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启动调整试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工作从工期到质量到费用的控制进行完整的评价。  其中招标采购的评价作为评价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在评价过程中,一方面要与招标策划时制订的工期、质量与造价目标等相比是否已经达到既定要求,另一方面还应该把项目的实施情况与项目策划时期所预期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偏离度,在此基础上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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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工程招投标中的怪象分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怪象分析财富好买百家号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等,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于2000年开始执行。该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招投标工作明确了招投标的原则和底线。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这八字原则基本上出现在每一处政府或企业的招投标会场的墙上(或电子显示屏上)。到如今,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都习惯于通过招投标来决定商家或供货方(建造方、服务方等)。似乎只有通过这样的“公开”环节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就是“公平、公正”的,至于招投标双方是否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一时谁也难以说清。一、招投标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主要是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下列”项目包含“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招投标法》来看,该法还是以国有资金或者国家担保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为主,以尊崇国际惯例并与世界贸易接轨的出发点来规范政府或政府担保资金的使用。在该法的实践过程中,却赋予了其越来越多的功能,不仅政府和国企项目采用公开的招投标采购货物或项目,民间资本也逐渐主动或被动的也采用公开招投标来进行采购。政府和国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民间资本采用公开招标的目的有些为了降低投资成本、有些为了防止企业内部与外部的腐败、也有些是因为地方部门的规定。二、招投标的现状《招投标法》的实施已经走过快二十个年头。当初设立该法的原则,运行到如今,从当初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已经变成了仅剩下“公开”二字。现在的政府资金必须经过公开市场的公开招标,仿佛只要是“公开”就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和“诚信”。而“公平、公正和诚信”更多的只是体现在法律文本上,与现实需求的距离越行越远。1、招标人的责任回避如今的招标文件是越编越厚,注意的事项和内容也是越来越多。每一个招标代理人,只要是被招标人在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总会在下一次招标文件中加以约束。这样不断的轮回下去,有的招标文件已经脱离其招标的真实需求。如果真要按照对等诚信的原则,这样的招标文件,恐怕在全球也难找到几家公司可以满足其要求;即使能满足要求,其投标报价也将是招标方无法承受的。出现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招标人为了回避其自身的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招标人的领导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其管理风险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等。在一些政府或企业的招标文件中,无论是建设工程还是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等,都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条款严重超出了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内容(虽然其内容可以按招投标双方的意愿添加补充),但附加的内容远远偏离了招标对象的主要任务,也让投标人难以承担;有些可能完全是招标人将自己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强行转嫁或延伸,对自己应该控制的风险进行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对方等。招标人这种对自身责任(风险)的回避或向对方转移,将直接导致招标的标的额增加,而达不到彼此公平的目标、达不到经济最优化的目的、也达不到减少或遏制招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腐败行为。2、投标人的诚信缺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句民谚:“找市长不如找市场”。当时建筑市场刚开始走向市场化,由计划经济开始向部分市场化过度,整个市场还处于双轨制的末期,于是才有了“找市长不如找市场”。《招投标法》的实施,又出现了“中标才是硬道理”的民谚,这也说明了自从《招投标法》的开始实施,整个社会市场就开始放弃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展到了今天,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失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招标人依然将《招投标法》的八字方针严肃而大方的挂在开标大厅的最醒目处!但招投标工作的弄虚作假不仅出现招投标的文件中,而且延伸到中标后到实施阶段。对于投标人来说,可以说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有时虽然表现出招投标双方的“猫与老鼠”的游戏,少数时候还存在着“狼狈为奸”的行为。这种游戏与行为因为需要“公开”的原则,让投标方的作弊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让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变得更大一些。投标人的诚信缺失已经不仅仅表现在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业绩的造假上,更表现在后期的履约上。如果说“中标才是硬道理”,那么中标之后的“赚钱才是真正的王道”。有了这些“道理”与“王道”,想让中标方真正按投标文件去履约,就变成另一场游戏或博弈了。3、投标人以中标为最终目的“中标才是硬道理”,原出于当时邓小平说的那句名言“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到今天已经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被用到了极致。为了能中标,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陪标、买卖标书、设置投标限制、甚至出现排外企业规定,以至于时常出现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现象。凡是可以被利用来达到控制目的为己用的一切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曾被使用过。如今某些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中小标的项目(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要想能凭自己的良好业绩中标,可以说基本上靠的是偶然与巧合,与彩票抽奖的概率差不多。经常参加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人员都不难看到这种现象:一个几千万标的的建设项目在开标会上能出现全国各地的大型建筑企业数十家,按其企业实力,这样项目的措施费和利润加起来可能还不够其设置的临时设施费用,又怎能指望其派出可信的项目管理团队?于是建设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买卖标书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现在更是出现了专业投标团队(手上掌握数家不同企业的授权或委托书,专门从事投标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中标,中标之后再将标书出卖以获取一定的利益。在建筑市场一直处于低技术、低管理水平和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条件下,谁能中标就代表谁拥有了利润和财富。而社会对违反诚信的惩罚力度远远小于其投机和违规违法的成本。这就越发导致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变成不惜一切努力去为了中标。至于中标后如何完成项目的履约,投标时暂不予以考虑(或者招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加以考虑)。三、招标、评标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其实这个社会一直在与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表现在各地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对招投标过程的各种约束、出台更加细致的评标条款、如何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等,更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限制性惩罚。但这些只能约束那些被发现的个案,整个行业没有因为一些处罚个案而得到改善,最多只是促使其招投标行为为了规避相关约束而变得越加隐蔽和方法上的更新。在这个社会失去诚信的大环境中,也就是说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获取利益的机会成本时,一切违法行为也就变成了一种公然行为(仅仅为了文本或程序的合法)。1、公平、公正只是出现在招标文件上项目的招标文件,表面上总是为了显示公平、公正(对政府资金或政府担保资金项目)。实际上其中包含了或多或少的隐含条件,这些条件有些是为了特定的机构和企业设置的。虽然如此,在招标过程中,依然会出现针对招标文件的一一对应式响应的投标文件,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招标人无论如何设置投标人条件,投标人总能找到与招标文件相吻合的条件的企业(哪怕不惜万里之遥去获取一家远方企业的授权)来加以应对。现在的企业把一切经营力量的主要部分都投入到投标工作中,对企业的真正业绩并不十分关注,更别说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了。只有当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想起来要积累企业自身的业绩。这个社会给企业的机遇总是大企业超过中小企业,国有企业远远大于私有企业。虽然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本来源、企业业绩、信誉等一视同仁,在现实中有些业绩和信誉是普通私企难以企及的,尤其是关于一些重特大的工程项目。这里的公平和公正只能说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和地方法规的约定,其内部约束条件已经超出了商业上的公平、公正原则。不仅如此,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对潜在中标人的各种严格审查和挑剔,使得一些非“关系户”企业很难在招投标中通过自己的实力胜出。招标文件上的公平、公正,并不代表评标过程的一视同仁。即使招标人表面上不能强加干涉评标过程,在招标文件上也没有出现歧视性的限制条件,在现实中依然难以做到招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2、诚信只建立在投标文件的文本上在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各种设限的条件下,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挑选一些对项目实施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中标人;似乎还有一些招标人试图通过招标文件的设置来达到廉价或将投资降到最低、质量达到最好的目的;一般招标人也是希望以常规的价格来获取高品质的产品。在现实投标过程中,企业(投标人有时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程序以法人身份出现)为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对比其要求,一条条、一款款的对应着,甚至不惜做一些不容易被辨认的虚假信息来应对招标文件的限制。对于招标人提出的各种条件,投标人从不去考虑在中标后是否能够履约,更不会考虑一旦不能履约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企业投标文件的编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管理水平和真实业绩的展示。而是由企业的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为了满足其评标条件而尽一切努力去提高评标分值的半格式化文本。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与实际拟派遣的项目机构,从人员到技术管理水平,基本上没有相连的关系,其项目实施者的财务水平和启动资本则更加难以明确。有些投标文件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业绩也只是存在于文本上,而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这是社会的一个普遍共识(挂证的后遗症)。招标人评定的投标人的技术标仅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投标人授意的为了迎合招标人意图的一个最漂亮的文本,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守约条件,更达不到履约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四、招投标的发展趋势无论《招投标法》是否已经过时,或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其结果都难以改变现有经济环境中的招投标怪象。招投标过程中的猫捉老鼠的游戏都会一直延续下去,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其游戏的手法也在不断的进化中,有时变成猫逮老鼠,有时成为猫鼠一家。在整个社会失去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一些招投标过程的所谓“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也只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上的文字游戏而已。如果没有“公开”二字,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可能更趋黑箱作业化。只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才会还给社会一个诚信的环境;只有社会有了“诚实守信”的基本条件,这个社会的一切活动才可能杜绝或逐渐减少类似“猫捉老鼠”的游戏。无效标、串标、废标……,关于投标,你必须要知道这些事!投标过程分为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实操中会出现诸多问题,这里总结了大家较关心的20个重点问题,分享给同业。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投标阶段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第四十条 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第四十一条 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否决投标第五十一条 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否决投标(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20、异议和投诉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投标人在异议和投诉程序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五点:(1)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利;(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富好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资产配置策略指南、市场热点分析等信息分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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