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德国柏林职业教育集团在国际上什么地位?

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职业教育并不低人一等(组图)_网易新闻
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职业教育并不低人一等(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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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各州文化教育部长联席会议前秘书长蒂斯教授、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
  在职业教育方面,德国以其“双元制”职业教育理念与模式享誉世界,堪称世界教育界和工业界的楷模,也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学习的对象。
  “教育体制是不可复制的。”谈及教育,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明确表示,职业教育绝非是为资质愚钝的学生准备的后备计划,在德国如此,在中国也应该如此。
  日至18日期间,“中德职业教育论坛”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举行。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职业教育并不低人一等,她建议中国应该学习德国,大力发展家族企业,让它们在职业教育中发挥强大的作用。
  沙万表示,职业教育针对所有天赋迥异的学生,它既是适合所谓的能力较差学生学习的特殊道路,又是一条拔尖人才的培养之路。职业教育的标志是不一致性,其培训出的学生在工业社会和数字社会也都是千姿百态。
  职业教育是德国延续至今的传统,也是公共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完全的学校教育,又涵盖那些通过与公共职业学校和培训企业合作实现的职业培训。手工业和工业企业每年都在青年职业教育方面投入巨额资金。德国如此“煞费苦心”,只是为了未来的相关从业者能够获得良好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章程是各级教委和手工业、工业商会共同合作的结果。在德国的公共教育领域中,没有哪一项举措如职业教育一样能把教育与就业联系得如此直接、成功。
  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核心前提是德国的经济结构。家族企业提供了绝大部分的工作及培训岗位,一旦此种经济结构不存在,职业教育的国际化往往会受到限制。
  在德国,大约50%的学生经历过职业教育领域培训,其中包括(少量的)9年级读完的中学生(主要从事手工业)、取得了中期结业证书的中学生(10年级之后)以及文理高中毕业生。此外,对于读过普通中学却没能顺利毕业的学生而言,职业教育也是一条相对成功之路。同时,这也反映了人们通过职业教育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资格证书。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前部长安妮特·沙万  沙万强调了职业教育3个独一无二的特点:
  一是,教育体系中没有哪一个领域如职业教育一般多种多样,培训类别的多样性明显反映出了这一特点。也许没有哪一位专家可以回答,德国的职业教育领域究竟提供了多少教育专业,但这些教育专业必然涵盖了从残疾人教育学到尖端人才培养的各个领域。
  二是,教育体系中没有哪一个领域如职业教育一般灵活。这是应对科技进步、企业文化和服务业转变、新型企业的产生以及所有的属于现代经济活力组成部分的必然反应。新型职业以及为了促使现有职业继续发展的教育专业层出不穷,例如,机械师与电子工程师二者结合,发展成为了电子机械师,而今又在工业4.0大背景下,成为了信息技术所要求的必备履历。
  三是,教育体系中没有哪一个领域如职业教育一般有着如此高的习得文化创新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给予了不断发展的习得文化极大机遇,而教育学家与培训人员同样对此做出了贡献。不同的教育地点、参与者以及经济活力统统要求教育创新。一些创新形式也应用到了普通学校当中(例如小型企业)。
  沙万认为,职业培训型教育的核心内容,即普通教育与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成不变的。普通教育的专业有德语、外语、历史/政治、数学、自然科学及宗教学。这些传统专业对于培训、职业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愿意且可能的话);但其重要性还是主要体现在向高等学校的过渡,因为如今依然认同:相应职业的培训和人类的教育,二者具有核心重要性,也是职业教育理念的目标。生活与工作变化越快,这一理念便越显得重要——主要原因在于其教育创新能力以及与此相连的习得文化创新性。
  双轨制的培训原则日益得到高校系统认可。也许当下有些培训专业要求过高,使得其渐渐成为了三级学科的一部分。而未来则更多的要求职业培训专业与二级和三级学科更好链接。这可能还会增强国际活动。
  “数十年来,德国的职业培训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兴趣,为此缔结了很多合约。而今,我们明白,教育体制是不可复制的。它立足于文化框架,这一框架又反过来作用于文化理念的贯彻。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职业教育的根本性原则,即坚信职业培训的教育意义及其教育影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学校和企业的伙伴关系。”沙万如是说。
  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举行的“中德职业教育论坛”吸引了来自德国政界、教育界、新闻界和中国国家教育部的多位知名部长、学者专家与会,围绕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总体情况以及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展开热烈讨论。
  会议议题涉及职业教育理念及社会地位、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关系、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实施范式、国际教育视角下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中国借鉴德国职业教育体制的可能性及潜在问题等诸多方面。
  《德国国家教育报告》撰稿人福塞尔教授认为,享誉世界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成功前提是在职业教育两大实施场所——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仅体现在技术组织方面,更体现在理论学习与实践的时间平衡、学习内容的衔接以及相关立法保障。
  德国各州文化教育部长联席会议前秘书长蒂斯教授指出,中国不应盲目照搬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应采取措施应对现有教育体制下“失业学者”数量的攀升。他建议中国发展机会多、水平高的职业实践教育,使之成为纯大学的、以研究为导向的教育之外的一种选择;建立授予学术性职业类文凭、且与各企业密切合作的学院或“双元制”高校。
  上海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姜锋博士曾任中国驻德教育公使衔参赞,他告诉澎湃新闻,从德国专家处受到启发,中国的一流大学应担当起相应责任,上海外国语大学将借助语言等方面优势,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发展壮大职业教育方面提供智力支持。(来源:教育家)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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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刘邦祥 程方平(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88) 摘要: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叙述了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该法其他相关的法规。分析了企业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承担的作用,对于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 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这种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绝不是要取代在岗培训,而是对它的一种补充”。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手工业规章》促进小型手工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跨企业的实训设施来帮助徒工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但仍在各自企业中培养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行会促进和管理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至于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1883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工商条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补习学校面向未成年徒工开展义务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徒工所学职业设置班级,在进行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也讲授职业理论知识,逐步形成了专业性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适应了各种产业的需求。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1938年颁布的《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要伴随企业培训组织教学、补充学生(即徒工)学习基础和理论性知识。从1949年始,在原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成为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法定机构,成为实施职业初级教育的另“一元”。 根据联邦《基本法》,有关职业学校的事务属于文化教育主权的范畴,由各州立法管辖。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适应战后经济奇迹般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各地企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专业人才的跨地区流动,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作为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职业教育条例》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在2005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只是实施同一职业教育的三个不同地点,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职业教育);该法律还强调应在不同学习地点之间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活动。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联邦《职业教育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灵活执法鼓励更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德国实行的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只有与相应的企业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又译为“培训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免费学习。同龄人中约60%在中学毕业后即进入这一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了约1/3已获得了直接就读院校的资格者[2]。由于近年来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不足,2007年多达19万人不得不就读于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各州主管机构可以立法规定如何把全日制职业教育折算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历,但是他们很清楚,只有促进企业提供更多培训学习位置从根本上问题。 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保留了有关教育企业和教育者资质的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然而,为了促进有开展职业教育意愿而暂无教育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新兴技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该法新增促进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条款,也鼓励具有不同教育条件的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自2003年5月以来,联邦政府公布的《教育者资质条例》第7条规定:对在日到日之间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免除了初训教师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义务[3]。当然,仍必须到相应的行业协会建档登记这些职业教育合同,并接受协会及其负责部门的监督和询问,以便确保教育质量。 在教育企业与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教育企业和教育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履行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实施职业教育:按照职业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从时间和内容上系统地安排并实施职业教育”;企业主亲自或明确委托教育者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努力促进受教育者在个性、道德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向受教育者出具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书面证明。 (2)配合企业外职业教育:为受教育者免费提供参加职业教育以及中期考试、结业考试所需要的学习用品,尤其是工具和材料;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学习并检查他所填写的有关学习证明;安排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及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活动和考试。 (3)提供工作和报酬:安排受教育者的工作要符合职业教育的目标并适合受教育者的体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的报酬或实物补偿(包括脱产学习期间或非其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教育合同时)和加班补助。 为促进企业更多地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德国主要采取奖励先进而不是惩治落后的策略。上个世纪60―70年代,原联邦德国首次通过《职业教育法》时,以工会为首的左翼代表就曾提议要向企业征收“职业教育岗位分摊费”。但是,由于该法的颁布和政府采取的调整措施造成了职业教育供求关系的稍微好转.该提议没有获得通过[4]。在1970年,当职业教育供求关系再次紧张起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企业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学习位置在总量上比人数少12.5%时,将采用《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的规定征收职业教育费。这样,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自身培养的徒工少于自身所需新员工12.5%时,就意味着该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贡献不足。据说,1990年,部分大型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少劳多得”就曾挫伤了中小型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事实上,《职业教育促进法》从未真正生效过,因为国家对提供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了补贴,同时,行业协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教育中心。现在,除公共事务机构、自由职业机构外,有64万多家企业提供职业教育,而且大多数受教育者在完成职业初级教育后都留在教育企业或机构继续工作。德国企业管理者深知:雇佣没有职业教育经历的陌生人。风险可能远超过自身组织职业教育的成本,实施职业教育就等于为企业自身发展挑选后备人才。 三、企业参与和主导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考核过程 在德国,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是构成双元制”职业教育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教育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在约3年的职业初级教育中,受教育者每周须接受3―4天的企业实训。余下的卜2天到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可见,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各级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农业协会)和自由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兽医协会)等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监督、审查和考核相应的职业教育活动。为促进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由地方行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资方代表、劳方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各6名,而教师代表只有建议性表决权。州政府设立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政府三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为本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向州政府提供咨询,促进职业学校与教育企业、跨企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在联邦层次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除了组织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之外,还参加起草相关法规(比如《职业教育条例》等)和年度职业教育等;该研究所有主管委员会和所长两个职能主体,其中主管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州代表各8名和5名联邦代表组成;主管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也来自上述四方。来自企业的资方和劳方代表在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他们作为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是对立的,但是在促进企业和整体经济发展上,利益又是同一的。 在德国,职业资格是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职业初级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径。此前,接受WWw.zaidian.Com .载点网整理“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新颁《职业教育法》则放宽了参加考试者的资格限制,“授权各州政府和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协商、并以法规形式确定经过哪些‘双元制’之外的职业教育也可以准许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但要求这些职业教育必须通过不同学习地点之间的合作,确保比例适当的专业实践训练”。这样,就为各地通过调整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方便学生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开了绿灯,但这只是暂缓学习位置不足压力的权宜之计。可见,缺乏完整和系统性的企业实训的职业教育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变通形式。职业资格考试由行业协会主持,包括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行业协会设立考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资方和劳方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其中劳资双方的企业代表必须占据2/3以上的名额,因为只有企业代表才能最终评定职业教育是否符合实践的需要。 四、《职业教育条例》是企业组织职业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 不同的企业对职业活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形式也相去甚远。为了便于各地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相互协调的教学活动、便于职业资格能够得到经济界、工商界的广泛认可,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联邦经济部等主管部门会商联邦教研部以法规形式公布、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2007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约计350个)。围绕这些教育职业制订相应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统一法规依据(第4条)。同时。各州文教部也根据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制订并颁布职业学校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在州职业学校课程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相应的《框架教学计划》,以便全国职业学校参考。 由于国际经济竞争加剧和生产技术迅速,对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日新月异的。因此,新颁《职业教育法》规定,撤销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下属的各州委员会,以行政协商代替原本的立法程序,征询各州文教部对新编《职业教育条例》的意见(第4条第5款),从而为快捷及时地调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及其教学要求提供支持。自2000年以来,新增了26个教育职业,更新了76个《职业教育条例》,这是30多年来德国职业教育最为剧烈的变化[5]。 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第5条以及《职业教育条例》,对各类教育职业的名称及其初级教育期限(2―3年)、该职业的基本能力特征(包括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组织教学的框架计划(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及相应的考试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确定了基于“学习领域”模式设计的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此后,联邦政府也采用这一模式编制了指导各地企业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职业教育条例》。在年,首先颁布了电子和机械类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谓的“学习领域”描述了为获得某一职业行动能力而进行的工作过程导向的特定主题的教学单元,包括相应的教学目标、学习任务要求和一定数量的学习时间:不同职业的教学计划包含10到20个数量不等的学习领域[6],规定安排具体、严格。 《职业教育条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上,放弃了以往围绕模块化主题进行技术教育的形式,代之以根据典型职业工作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最为突出的是不再细化技术教育的要求,而是准许各地教育企业参照《职业教育条例》的基本规定,根据自身生产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安排:同时对涉及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以及经济、生态、法律之间的关联等的教学安排提出了系统化行动导向教学的要求。这样,相比之下,《职业教育条例》中专业和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就不如以前严格生硬了,而更加凸显了其教育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和学校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企业实训课程和学校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范畴、教学组织,以及考核要求等方面,都注重因行业制宜,尤其是职业学校在深入贯彻行动导向的教学理念之后,双方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受教育者/学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经历完整的职业行动、构建相应的职业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职业的行动能力[7]。 参考文献: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历史、立法、体制、教学.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36页. [2]Tatsachen UeberDeutschland.Sociataets―Verag.Frank―furt am Main.Dezember 2005.S.97.1 13.1 19. [3]Information zur Aussetzung der Anwendung der Aus―bilder一Eignungsverordnung(AEVO)http://www.bmbf.de/de/1652.php,. [4]Kay Beiderwieden(Sozialismus):"Lehrgeld"一Investi―tion in das eigene Arbeitsverm?gen.2004.http://www.1inksnet.de/textsicht.php?id=1 122. [5]Reform der:Berufsbildung.http://www.bmbf.de/de/1644.php.. [6]姜大源、吴全全(2007):德国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模式研究.见《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研究》.姜大源、昊全全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7]刘邦祥、吴全全(2007):德国职业教育行动导向的教学组织研究.见《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思想研究》.姜大源、吴全全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原载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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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国的职业教育相比,中国职业教育有哪些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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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元制职业教育
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整个培训过程是在工厂企业和国家的职业学校(Berufsbildenden Schule 简称 BBS)进行,分为三大类: 1.商业类,如国际贸易,秘书,会计等。2.技术类,如汽车,机械,电器等。3.服务类,如烹饪,理发师等,又以企业培训为主,企业中的实践和在职业学校中的理论教学密切结合。在培训条例制定方面,在德国经济部和教育文化部的统一组织下,由行业协会、工会、教师三方代表共同拟定用于职业培训的标准和各项具体要求,充分反映产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在培训的组织方式上,采用由企业进行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学校完成相应的理论知识的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两方面共同完成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培训工作。
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整体上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定了在联邦德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认证考核内容及其方式;二是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体系,组成了以行业协会为主、以代表各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命题-考核专家组为具体执行人的组织机制;三是以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
1.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各职业的《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为内容依据,确定各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内容和方式。
2.考试的标准及内容:按照联邦统一的有关《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由德国的16个州组成的专业命题小组,制定统一考核所用的试题试卷。
3.考评委员会: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由考评委员会来具体实施。考评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学校三方代表组成。在一个考评委员会中,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的人数是相同的。考评委员是在选举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和考核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其年龄必须在24岁以上,任期一般为5年。作为考评委员,这是一个荣誉性的职位,除有象征性的津贴外,一般不拿其它报酬。
4.考试方式:在接受双元制培训过程中,考生在行业协会监督下进行两次考试,其中第一次是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时的考试,又叫中间考试,再一次就是学习结束时的结业考试。这两次考试成绩分别占总分数的40%和60%。同时,这两次考试,都分别由两类考试组成,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由此,产生两类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5.考试组织:由行业协会统一在年初发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通告,规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并安排相应的考评小组执行具体的考试过程监督和考试结果评分。受培训者在各行业协会的监督下进行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两次补考机会。
6.质量监督:在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中,考评人员的组织是由三方代表组成的,以反映各方面的共同和不同利益。同时,在鉴定考核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考生对考试有疑义,考评委员会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尽可能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如考生与考评委员会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考生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按联邦制的特点,联邦制订在企业范围内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培训条例和职业分类等关系国家职业体系一致性有关制度;各州政府则主司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支付职业学校的费用;(企业方面的)培训条例和学校教学计划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相互协调。具体的培训则通常由国家委托各地工商协会负责监督。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培训模式”是受到全社会广泛重视的事业,且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就职业教育举办者和受益者而言,这项事业集合了德国社会三大系统的力量。首先是企业界经济界的雇主集团,行业协会,包括工商业行会,各手工业协会的代表机构。他们从发展本行业的需要出发,提出职业培训的规格要求和可以提供的条件,最后经过考核,验收培训成果,它们既是职业培训的主要投资者,又是最大受益者,因此也是积极参与者。第二方面的力量是工会,又称故园协会,它以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参与这项工作,因为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能够提高青年人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第三方面的代表是主管职业培训工作的文化教育部门(包括联邦教科部和各州文教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及这些行政部门下属的许多专门事业机构。政府机构是这三方面力量中的主干力量。因为作为双元制职业培训的一元是由学校教学来完成的,学校由各州文教部领导;同时,上述第一、第二方面的力量分别代表了双方的利益。即使在徒工职业培训问题上,也往往会发生利益冲突,最终能够协调解决这两方分歧的只能是最有权威的政府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双元制培训模式”已扩展到了德国高等教育领域,即大学生入学前需和企业签定雇佣培训合同,然后到学院报名,以职员和学生的“双元”身份,分别在培训企业和职业学院这两个“双元”结构机构中边实践,边完成学业。70年代以来,这种新型的“双元制”等职业教育学院从德国巴符州推广开来,受到其它州的效仿。一些高等专业学院也采取“双元制模式”办学。
德国的职教培训体系被称为“没有死胡同”的体系。德国的职业教育目标是为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其职业教育(首次培训)是德国职业教育实施的主要形式,它是指青少年既是在企业里接受职业实践培训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专业理论、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实践培训。一般专业性强的职业学制为3.5年。
在德国,具有公司职员和学生双重身份的受培训者,是在国家承认的380个培训职业中接受职业教育的,这些职业是根据国家经济产业部门与劳工界的需要而确定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依据经济产业部门和劳工界及学校方面(即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教师代表)的商定基础上制订各个培训职业的培训条例,最后由联邦教育文化部会同有关经济产业部门以法规形式颁布各培训职业的培训条例,培训条例既确定了职业培训的内容和目标,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各个职业在企业中的培训要求,同时也澄清了职业培训的基础和保障了每一职业所有受培训者都适用的统一培训框架。而各职业学校授课内容则由各联邦州的文化教育部制定。
德国职业培训体系的主要特点:
(1)培训目标更符合企业的需要,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为未来工作而学习”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
(2)真实的生产环境及先时的设施设备,使学生比较接近实践,接近未来工作的需要;
(3)能较早地接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专业技能的训练目的明确,工艺规范等更符合企业生产的要求。
德国教育部从80年代初开始在这一领域和德国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如汉斯塞德尔基金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实施“双元制职业培训”试点工作。中德两国总理于1993年签署了职业教育合作的联合倡议书,足以说明两国政府对这项合作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由德国在中国资助的职教项目有30多个,分属不同部门。教育部还确定了无锡等六个城市为试点市。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突出特点
当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突出特点
(一)同生产紧密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而且所接受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序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从而减少了费用并提高了学习的目的性,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培训结束后随即投入工作。
(二)企业的广泛参与。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人员。没有能力单独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的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
(三)互通式的各类教育形式。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随时分流是一个显著特点。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接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近年来,有许多已取得大学入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从头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力求在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
(四)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考核办法。这种考核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
二、我国职业教育从中可以获得如下几点启示
(一)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并使之确切保证。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受企业欢迎的教育。虽然我国目前了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但学校制的培养模式客观上使学生远离了生产第一线,而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又不利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理论同实践相结合。
(二)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对口录用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同我国现行的偏重系统理论传授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相比,以岗位要求为培训目标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更受企业的欢迎。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要求为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应当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由于跨企业培训中心具有其它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前东德地区被越来越多地用来作为培训机构不足的补救措施。对于我国而言,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举办职业教育中心,因此,组织企业联合举办或者由行业主办跨企业培训中心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
三、 对“双元制”教学模式的理解
“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它被看作是当今世界职业教育的一个典范。作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它为德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工人,被人们称为第二次大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双元制”意指青少年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和相应知识的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起来,以培养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它要求使受训者具备在某一工作岗位上独立制定工作计划、独立实施工作计划和独立评估工作计划所需要的各种能力。
要想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既让受训者掌握将来所从事的职业技能,即“怎么做”,同时又让他们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为什么这么做”。这正是实训教学和理论教学,亦即企业和职业学校这“两元”所要解决的问题。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个学习地点――企业与职业学校
企业和职业学校,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两个基本培训场所。其中,企业内的实习场地又分为专为培训设置的实习车间和实际的生产车间。受训者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约占整个培训时间的70%左右。企业培训主要是使受训者更好地掌握“怎么做”的问题。他们在装配有必要教学设备的实习车间和代表现代技术水平的真实的生产环境中进行培训,与企业一起成长,克服了学校实习场地常因经济原因使设备陈旧过时的弊病。这样能使受训者掌握较全面的职业技能,学会
处理实际问题的本领,熟悉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管理机制,了解职业的行为规范,养成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的习惯,树立起自学的质量意识。
职业学校以理论教学为主,主要解决受训者在实训技能操作时“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教学时间约占整个培训时间的30%左右。理论学习中,职业专业课与普通文化课的比例大约是7:3。理论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和相关的实践课(实验课、基本技能操作等),传授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同时扩充和深化普通文化知识,以使学生达到12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2.受训者的双重身份――学生与学徒
由于受训者在两个学习地点学习,因而具有双重身份。在企业,他们是学徒。受训者初中毕业后与所选择的企业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在培训期间所应履行学徒的权利和义务。而在职业学校,他们是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中最后三年教育。
3.两类教师――实训教师与理论教师
企业的实训教师和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是“双元制”的两类师资。实训教师,是“双元制”中非常关键的、起着重大作用的师资。这种专职的或兼职的实训教师,由企业提供。他们一般是完成“双元制”职业培训后具有五年以上职业实践的“师傅学校”的毕业生,或者是经“双元制”培训后具有两年职业实践的各类“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在通过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后,方能成为实训教师。而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则是经过四年专业学习及两年师范学习、再经过教学实习并通过再次国家考试的大学毕业生。
4.两种指导文件――《职业培训条例》与《理论教学大纲》
企业培训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实训大纲)进行;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学则遵循州文教部制定的《理论教学大纲》进行。《职业培训条例》是由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制定的。它是法令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以保证各类职业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标准。企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尤其要使受训者在三年到三年半的时间内具有一种熟练的从业能力,即所谓在实际工作中独立地制定、实施和这一段计划的能力。
《理论教学大纲》是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按教学范围、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编写。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各州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职业学校将依照各州制定的《理论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以能力培养为主、以技能培训为主、理论教学为技能培训服务、学习内容的安排采取由浅入深螺旋式上升的教学方法以及采用模块式教学的特点。
5.两种教材――实训教材与理论教材
为保证技能培训的统一标准和质量,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出版了整套实训教材。实训教材根据职业大类编写出若干教学单元模块,每一单元模块又由教师参考书、学生练习册、习题指导书组成,并辅之以专用练习本、工作记录册、测验习题册、投影胶片、工作评估册、教学录像带、教学电影、实训组合教具(硬件)等多媒体教学手段,使得技能训练能完全按照大纲的要求,科学地、系统地进行。而理论教学的教材则无全国统一的出版物。理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增添新的资料,使教材不断更新以跟上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论教学采取了以“专业理论”为主导的课程设计方式,另外开设的“专业计算”、“专业制图”及“专业实践”等课程,均围绕“专业理论”课进行教学,不讲纯数学、纯化学、纯物理,不搞以学科为体系的“三段式”教学。
6.两种考试――实训技能考试与专业知识考试
受训者经过三年或三年半培训,最后参加由工商协会或手工业协会统一命题的结业考试。考试由包括企业主、企业实训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及工会代表在内的考试委员会实施。考试中技能测试所占的比重很大。如工业机械工结业考试中,实践技能考试时间长达14小时;专业知识考试一般只考3-4门,总时间为5-6个小时。受训者通过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考试后,除可获得进入劳动市场所必需的技术工人证书外,还可获得企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7.经费的两条渠道――企业与国家企业的培训费用大部分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费用则由国家及州政府支付。企业除了出资购置培训设施、器材及原材料、学习资料以外,还须支付学徒在企业培训期间的生活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中国化典型代表——北京双元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双元教育有限公司是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 ,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广东商学院、中南大学著名专家、教授的大力扶持和国际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的鼎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一家为职业教育提供师资培养、专业改造;为大、中专学生提供实习、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的职业教育发展公司。
自2005年以来借鉴国际最新的教育模式---德国双元制教育,聘请德国职教专家任公司高级顾问,专业理论课教师全部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广东商学院、中南大学著名专家、教授担任,严格按照国际专业水准培养训练学员。教学中一直坚持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原则,为国内企业培养了大批的复合型、实用型、竞争力强、发展空间大、综合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才。
北京双元教育有限公司,由具有多年从事职业教育的专家与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共同创办,目前,正处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性,实用性人才的事业转型中,将重点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师资培养,专业改造、为大、中专学生提供实习、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北京双元教育有限公司已在全国建立起庞大的教学实训基地如;精诚科技、正威集团、光宝集团、伟创力科技、宏基电脑、斯比泰、比亚迪、大众电脑、元崧电子、鑫茂科技、联想集团、LG电子、京东方、爱立信、索爱等知名企业;同全国66所职业院校、10所成人高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
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适应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调整职业政策,才能步入“快车道”。中国的职业教育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现阶段每年还有约700多万初中毕业生没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高级技工、技师占技术工人的比例也只有3.5%左右,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目前有2000多万名农民工失业和超过600万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难以全部就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可帮助劳动者增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这些都展示出职业教育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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