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焊接搭接长度吊笼吊点的焊接长度在哪本规范里有要求

钢筋搭接长度规范要求是多少要精确的_百度知道
钢筋搭接长度规范要求是多少要精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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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适用于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的情况;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介于25%~50%之间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35取用;当最小搭接长度两根直径不同的钢筋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注2: 当带肋钢筋直径Φ&25 mm时,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易受扰动时(如采用滑升模板和爬升模板等方式施工),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当带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三倍且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注3: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5取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取用,对四级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不作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注4: 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钢筋绑扎搭接长度规范要求: 注1: 本表适用于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的情况;  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介于25%~50%之间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  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35取用;  当最小搭接长度两根直径不同的钢筋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注2: 当带肋钢筋直径Φ&25 mm时,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易受扰动时(如采用滑升模板和爬升模板等方式施工),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  当带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三倍且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  注3: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5取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取用,对四级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不作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注4: 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钢筋平法图集03G101上有钢筋搭接长度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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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连接有四种常用的连接方法:绑轧连接、焊接连接、冷压连接和螺旋连接。除个别情况(如不准出现明火)应尽量采用焊接连接,以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和节约钢材。钢筋焊接分为压焊和熔焊两种形式。压焊包括闪光对焊、电阻点焊和气压焊;熔焊包括电弧焊和电渣压力焊。此外,钢筋与预埋件T形接头的焊接应采用埋弧压力焊等。 钢筋连接有四种常用的连接方法:绑轧连接、焊接连接、冷压连接和螺旋连接。除个别情况(如不准出现明火)应尽量采用焊接连接,以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和节约钢材。钢筋焊接分为压焊和熔焊两种形式。压焊包括闪光对焊、电阻点焊和气压焊;熔焊包括电弧焊和电渣压力焊。此外,钢筋与预埋件T形接头的焊接应采用埋弧压力焊等。 电弧焊系利用弧焊机使焊条与焊件之间产生高温电弧(焊条与焊件间的空气介质中出现强烈持久的放电现象叫电弧),使焊条和电弧燃烧范围内的焊件金属熔化,熔化的金属凝固后,便形成焊缝或焊接接头。电弧焊应用范围广,如钢筋的接长、钢筋骨架的焊接、钢筋与钢板的焊接、装配式结构接头的焊接及其他各种钢结构的焊接等。 钢筋的搭接长度一般是指钢筋绑扎连接的搭接长度,也有是不严格的指钢筋焊接的焊缝长度。 这里摘录一些绑扎连接的规定供你参考。 纵 向 的 受 拉 钢 筋 最 小 搭 接 长 度 钢 筋 类 型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C15 C20~C25 C20 C35 ≥C40 光园钢筋 HPB(I)级 45d 35d 30d 25d 带肋钢筋 HRB(II)级 55 45 35 30 HRB400(III)级、RRB400(III)级 --- 55d 40d 35d 注1: 本表适用于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的情况; 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介于25%~50%之间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 当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表中数值乘以系数1.35取用; 当最小搭接长度两根直径不同的钢筋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注2: 当带肋钢筋直径Φ>25 mm时,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易受扰动时(如采用滑升模板和爬升模板等方式施工),其最小搭接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 当带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三倍且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 注3: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5取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取用,对四级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不作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注4: 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d2 搭接长度应用举例: 【例d2.1】某构件二级抗震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C35,纵向受拉钢筋采用RRB400(III)级Φ28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介于40%,试确定其搭接长度。 解: 最小搭接长度=40d×1.2×1.1×1.25×1.15=75.9d=2126mm。 钢筋每个接头可按增加2150mm长度备料。 【例d2.2】某构件无抗震设防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C25,纵向受压钢筋采用HRB335(II)级Φ18带肋钢筋,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介于60%,试确定其搭接长度。 解: 最小搭接长度=45d×1.35×0.7=42.525d=765.45mm。 钢筋每个接头可按增加800mm长度备料。 【例d2.3】某无垫层基础梁构件,最小混凝土保护层厚度70mm,按3级抗震等级要求设防,混凝土强度等级C30,纵向受拉钢筋采用HRB400(III)级Φ22带肋钢筋,绑扎接头面积百分率40%,试确定其搭接长度。 解: 最小搭接长度=40d×1.2×0.8×1.05=40.32d=887.04mm。 钢筋每个接头可按增加900mm长度备料。 也说说熔焊中的电弧焊连接。 钢筋电弧焊可分为搭接焊、帮条焊、坡口焊、熔槽帮条焊和窄间隙焊五种接头形式。 1.搭接焊接头 搭接焊接头适用于焊接直径10~40mm的HPB235、HRB335、HRB400钢筋。钢筋搭接焊宜采用双面焊。不能进行双面焊时,可采用单面焊。焊接前,钢筋宜预弯,以保证两钢筋的轴线在一直线上,使接头受力性能良好。 2.帮条焊接头 帮条焊接头适用于焊接直径10~40mm的HPB235、HRB335、HRB400钢筋。钢筋帮条焊宜采用双面焊,不能进行双面焊时,也可采用单面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级别或同直径的钢筋制作;如帮条级别与主筋相同时,帮条直径可以比主筋直径小一个规格;如帮条直径与主筋相同时,帮条钢筋级别可比主筋低一个级别。 钢筋搭接焊接头或帮条焊接头的焊缝厚度h应不小于0.3倍主筋直径;焊缝宽度b不应小于0.7倍主筋直径。 对于直径大于等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接头当设计有要求时应采用双面焊缝,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可采用单面焊缝。对于Ⅰ级钢筋的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8d;对于Ⅱ、Ⅲ级钢筋,其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10d,帮条焊时接头两边的焊缝长度应相等。 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Ⅰ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2倍;当主筋为Ⅱ、Ⅲ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帮条的长度应满足相应的焊缝要求。
单面焊,10倍D,双面焊5倍D
D:钢筋直径
施工图纸上的要求是最精确的,施工过程么几个精确的。只短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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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办设字〔号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4& 安全检查
3.5& 安全教育
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7& 安全标志
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 应急预案
4& 基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支护结构
4.3& 土方开挖
4.4& 降排水
4.5& 坑边荷载控制
4.6& 基坑监测
4.7& 应急处置
4.8& 作业环境
5& 脚手架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 门式钢管脚手架
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 满堂脚手架
5.7& 悬挑式脚手架
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9& 卸料平台
6& 模板支撑架
6.1& 一般规定
6.2& 构造要求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7& 高处作业
7.1& 一般规定
7.2& 安全帽
7.3& 安全网
7.4& 安全带
7.5& 楼梯口防护
7.6& 电梯井口防护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 通道口防护
7.9& 临边防护
8& 施工用电
8.1& 一般规定
8.2& 外电防护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 配电箱、开关箱
8.5& 现场照明
8.6& 配电线路
8.7& 电器装置
8.8& 变配电装置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装置
&&&& 9.3& 基础及导轨架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9.7& 使用管理
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9& 电气与避雷
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10.1& 一般规定
10.2& 安全装置
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10.4& 基础及导轨架
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
10.6& 使用管理
10.7& 电气与避雷
11& 塔式起重机
11.1& 一般规定
11.2& 安全装置
11.3& 信息标识
11.4& 基础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11.7& 使用管理
12.8& 电气与避雷
12& 起重吊装
12.1& 一般规定
12.2& 超重设备使用
13& 施工机具
13.1& 一般规定
13.2& 常用施工机具
13.3& 其他施工机具
14& 高处作业吊篮
14.1& 一般规定
14.2& 安全装置
14.3& 安全防护
14.4& 安装与拆卸
14.5& 安装验收
14.6& 使用管理
15 文明施工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现场围挡
& 15.3 封闭管理
& 15.4 施工场地
& 15.5 材料堆放
& 15.6 施工现场标牌
& 15.7 保健急救
& 15.8 综合治理
16 临时建筑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办公用房
& 16.3 生活用房
17 环境保护
& 17.1 一般规定
& 17.2 扬尘控制
& 17.3 噪声控制
& 17.4 光污染控制
& 17.5 水污染控制
& 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
18消防管理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在建工程防火
& 18.3 临时用房防火
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但本规程所涉及的内容也可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0.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 安全标志 safety alert symbol
&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
2.0.2 临边 temporary edges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 模板支架高度 height of formwork support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 外电防护 external circuit protection
&&&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 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 独立高度 free-standing height
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 悬臂高度height above anchoring frame
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条文说明]3.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1.2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条文说明]3.1.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依据建筑施工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形成各类专业执业资格。
3.1.3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条文说明]3.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经考核合格。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
3.1.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条文说明]3.1.5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台帐管理,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做好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新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于日在全省全面实施。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 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 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条文说明]3.2.1~3.2.3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保证,没有责任就无法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严格要求。
3.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4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条文说明]3.2.4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要与工程规模、工程专业技术特点、施工的实际需求相符,否则工作难以管理和指导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本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3.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条文说明]3.2.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资金的保障,就是要确保购置、制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及文明施工设施和工程抢险等需要的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还应提前编制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条文说明]3.3.1建筑施工活动在组织实施前,必须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排,确保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
3.3.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条文说明]3.3.1-3.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以上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形式和程序等相关要求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3.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
3.3.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条文说明]3.3.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潜在的、未有效辨识和控制在一定条件及因素触发下可能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素集合。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充分认识重大危险源的危害性,认真分析重大危险源构成的要素,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构成要素进行控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机制,对于防止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3.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条文说明]3.3.5-3.3.6施工前的详细说明制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底制度,是指在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地讲解和说明。这项制度非常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需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是安全施工的重要保障,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着重要作用。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如房屋工程包括地基与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及门窗、水、暖、电气安装工程等)、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做到:(1)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5)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6)保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由双方确认。确认的方式是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交底时间、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签字、接受任务人签字等。
由双方确定的交底制度,有利于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落到实处,使之真正起到保障安全施工的作用。同时,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人要认真履行签字义务,这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安全技术交底的效果和交底单的真实、准确,签字也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确定和分清责任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人要对弄虚作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安全检查
3.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条文说明]3.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应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每周一次为宜。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在雨期、冬季、台风等恶劣气象的前后分别进行。
&& 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宜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
3.5& 安全教育
3.5.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条文说明]3.5.2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5.3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条文说明]3.5.3-3.5.4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实施上岗前教育培训。各施工工地、施工岗位都有其特殊性和差异性,进入新岗位、新工地的作业人员往往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通过多重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有其安全技术特性或特殊的安全防护需求,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条文说明]3.6.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的规定,我省确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3.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3.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3.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3.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3.6.2-3.6.6 [条文说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有: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3.7& 安全标志
3.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平面布置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条文说明]3.7.1建筑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按照现场危险源辨识的情况,具体布置。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等,要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3.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条文说明]3.7.2安全标志的使用要准确、规范和统一,使人一目了然。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是对原《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和《激光安全标志》(GB 18217)进行合并、修订而成。
3.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条文说明]3.7.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部位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三个阶段。对夜间施工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危险区域、设施,应安装灯光警示标志。
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8.1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条文说明]3.8.1现有的法律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有以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8.2事故发生后,现场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8.3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9& 应急预案
3.9.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9.2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3.9.3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和应急场所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条文说明]3.9.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施工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的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4& 基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项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条文说明]4.1.1-4.1.2工程对象千变万化,基坑工程的规模、支护结构形式、周边环境、控制要求、施工顺序等都对基坑工程施工提出了不同要求,所以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性编写,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所涉及的深基坑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 1、工程招投标文件;
&&&&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 3、地下室结构设计文件;
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报告;
&&&& 5、基坑周边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
&&&& 6、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技术管理法规;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2 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
3 基坑支护设计概况;
4 工程难点和重点;
5 施工管理体系、人员及职责;
6 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
7 各项资源配置;
8 施工技术措施;
9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0 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
11 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
12 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
4.1.3 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条文说明]4.1.3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是确保基坑安全的关键。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人员的职责不同,对基坑工程的认知度也有所区别,应根据基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标准、操作过程等,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分层次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4.1.4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条文说明]4.1.4设计文件中已有周围环境的相关内容,施工前应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地下运行和废弃的各种管线,地下轨道交通及桥梁,以及河道及最高水位等。
&&& 调查核实应深入细致,如建筑物、构筑物的距基坑的距离、基础及结构形式、建造年代、现有状态等,管线的种类、距基坑的距离、埋深、运行状态、应急时可采取的措施等,地下轨道交通的运行状态、变形控制标准等,桥梁的基础及结构形式、现有状态变、形控制标准等,河道的驳坎形式及状态、最高水位等。
&& 调查核实的目的是掌握周围环境的一手资料,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施工技术及管理措施对周围环境进行保护,使应急措施更有针对性。
4.1.5 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 技术及安全交底已进行;
5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
6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7 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8 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条文说明]4.1.5基坑工程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任何一个工序的缺陷都可能引发基坑事故,程序完备是确保施工工序顺利进行的基础。本条列举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必备条件。
4.1.6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工况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条文说明]4.1.6施工工况包括水平向工况和竖向工况,水平向工况涉及支护体、支撑系统(土层锚杆)、降排水、土方开挖、换撑及拆撑、土方回填等施工内容在平面上的先后施工顺序及范围,竖向工况涉及支撑系统(土层锚杆)、土方开挖、换撑及拆撑等施工内容在竖向的先后施工顺序及标高。基坑支护设计取定的工况即为施工工况, 施工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认真协商,明定水平向及竖向施工工况,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清晰明确。
先支撑后开挖、严禁未撑(或未全部撑)先挖或超挖、及时施工垫层及结构是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总原则。而在现实基坑工程施工中,未撑(或未全部撑)先挖、超标高开挖现象经常发生,并引发了大量基坑事故。控制施工工况是保证基坑安全的关键。
4.2& 支护结构
4.2.1 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避免或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条文说明]4.2.1工程桩后施工、逆作法施工、盆式或岛式施工等都可能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影响,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如挤土型工程桩施工时挤土效应较大,若先施工支护体桩,后施工工程桩,有可能对支护体桩桩产生不利影响。
4.2.2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3 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 基坑工程施工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条文说明]4.2.4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基坑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所以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如钻孔灌注桩、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土钉、锚杆的拉拔强度。
4.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4.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条文说明]4.2.6钢结构内支撑因其造价低、施工方便而在部分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中应用,但因整体刚度不如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施工控制不当宜引起基坑事故,而且现实工程中,对包括节点设计及构造在内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钢结构内支撑的工程质量,本条作了具体规定。
4.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4.3& 土方开挖
4.3.1基坑土方开挖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得超设计工况开挖。
[条文说明]4.3.1基坑工程的时空效应对基坑工程的安全至关重要。时空效应,即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和时间等对基坑变形的影响。对于同一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越小、时间越短,基坑变形越小。基坑土方开挖顺序确定的原则就是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支护体未支撑(锚)时暴露的范围尽可能小、时间尽可能短。
基坑土方开挖顺序包括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和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对于土质较差、基坑范围较大、基坑平面不规则、基坑较深、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地下室结构施工要求等,认真分析,与设计沟通协商,综合确定,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3.2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4.3.3 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 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且不应大于2m;
3 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方式挖除;
4 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 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3.0。
4.3.4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3.5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当基坑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6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支护体、内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4.3.7基坑工程施工应连续进行;如特殊原因需暂停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保证基坑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3.8 施工完毕应及时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4.3.9进场施工机械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3.10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率不宜大于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使要求。
4.3.11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4.3.12 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3.13 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雨、雪对基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保护措施。
4.3.14 采用逆作法、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通风等措施到位。
4.3.15 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16 土方回填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降排水
4.4.1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隔水帷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条文说明]4.4.1降排水是基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降排水不仅与设计计算有关,而且降排水过程也是土体固结沉降的过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细化截水帷幕、降水、排水等施工内容,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 现在的降水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实验,根据降水实验结果调整降排水措施。
4.4.2 降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4.4.2降水包括坑外全截坑内降水疏干、坑外坑内全部降水、坑外部分降水坑内降水疏干等,所以涉及降水控制标准问题,设计应明确降水控制标准,现场应按设计及检测方案的要求设置水位监测孔实时监测水位变化,严格控制降水标高。不得利用降水井兼作水位监测孔。
4.4.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山区、基坑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4.4 必要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当基坑降水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措施,。
[条文说明]4.4.4当基坑降水引起的土体固结可能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产生影响时,应采取设置隔水帷幕、回灌等措施。
4.4.5 应采取措施确保降水连续运行。
[条文说明]4.4.5施工现场应配置双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并保证两路电源能及时切换。
4.4.6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进行排水计算。基坑上口、多级放坡的台阶上、基坑内应设置排水沟(截水沟、盲沟)及集水井等;排水沟的坡度宜为1%,宜每隔30~40m设集水井。基坑上口的排水沟及集水井距基坑边不应小于0.5m,基坑内的不应小于4.0m.
4.5& 坑边荷载控制
4.5.1 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2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条文说明]4.5.1-4.5.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的施工荷载,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确保基坑周边施工荷载不应过设计荷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复核基坑周边的自然地面标高,若高于设计取定的自然地面标高,应告知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复核。
2 控制地面堆载,特别是堆放钢筋、堆放土方等,不应过设计荷载。
3 控制大吨位运输、吊装车辆运行。特别是淤泥质地层,不但存在超荷载,而且频繁车辆行走有可能降低土体的力学性能。施工场地限制车辆必须运行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复核。
4.6& 基坑监测
4.6.1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4.6.2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监测。
4.6.3 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 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6.5 基坑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条文说明]4.6.1-4.6.5地质情况的复杂性、设计计算理论的局限性、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适应的不可预测性等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信息化施工,即通过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法,对于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对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测对象包括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监测方法有仪器监测和巡视检查,监测主体有建设方委托的具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及施工方。第三方监测应有专项监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书面确认;施工方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数量、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报警值等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监测应在支护体施工前开始。施工工程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应及时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监测数据异常、监测值接近或超过报警值、巡视检查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各责任主体协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6.6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4.6.7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6.8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4.6.10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 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 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 隔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 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 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 基坑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4.6.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6.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实时跟踪监测,应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象;
4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 应急处置
4.7.1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4.7.2 施工现场应根据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资源。
4.7.3 基坑监测、周围环境监测、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4.7.4 当深层水平位移、坑底隆起、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 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 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7.5 当基坑发生管涌、渗漏险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坑内回土反压;
2 坑内封堵;
3 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 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注浆。
4.7.6 当基坑支护体或内支撑监测、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资;
2 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 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 对基坑支护体或内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4.7.7 当基坑周边管线发生破坏时,应立即采取切断(封堵)水源、切断电源、关闭阀门等措施。
4.7.8 当土方开挖过程发现不明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7.9 当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疏散建筑物内人员、设置警戒区等措施;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10 基坑支护结构、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后,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确保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措施,由基坑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施工单位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方案组织实施。
4.8& 作业环境
4.8.1 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上下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4.8.2 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8.3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4.8.4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8.5 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5& 脚手架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条文说明]5.1.1现场调查发现部分脚手架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此本规程规定脚手架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
5.1.2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一次悬挑架体高18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条文说明]5.1.2此条文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考虑到脚手架步距一般为1.8米,十步架(高度为18米)以上应组织专家论证。顶步防护拦杆不计入高度。
5.1.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批准。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1.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1.5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条文说明]5.1.5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性能较差,因此规定严禁使用。
5.1.6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条文说明]5.1.6不同类型、不同材质脚手架由于材料性能差异较大,受力性能不同,混搭易造成脚手架受力不均匀,因此严禁混搭。
5.1.7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
[条文说明]5.1.7单排脚手架稳定性差,承载力小,因此严禁使用。
5.1.8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条文说明]5.1.8此条规定了恶劣天气禁止脚手架作业。
5.1.9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条文说明]5.1.9在事故调查中经常发现事故现场调查中经常发现脚手架架未验收合格使用,现场实际搭设的脚手架与方案、规范严重不符。
5.1.10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条文说明]5.1.10脚手架作为重要的临时施工设施,在建筑营造过程中较长时间内使用,在使用过程可能会受到损毁或被拆除部分构件或连墙件,给脚手架使用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在脚手架使用期间应进行检查。
5.1.11脚手架及其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 基础完工后、脚手架搭设前及悬挑梁安装完成后;
2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 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结冻地区解冻后;
6 停用超过一个月。
5.1.12 脚手架搭设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证明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搭设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条文说明]5.1.12脚手架搭设材料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脚手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5.1.13 搭设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1.14 施工荷载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结构脚手架不得超过3.0KN/m2,装饰脚手架不得超过2.0 KN/m2,同一跨区叠加荷载不得超过5.0KN/m2 。架体上建筑垃圾或废弃的物料必须及时清除。
5.1.15 在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应采取架体稳定的加强措施。
5.1.16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17 台风地区脚手架设计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在台风时期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5.1.18 地处市中心的施工现场脚手架立面宜增设防尘网。
[条文说明]5.1.18建筑工地易对周边环境造成粉尘污染,采取防止粉尘污染措施也是绿色施工的一项重要措施。
5.1.19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2.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2.2 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管脚手架宜使用外径48.3mm,壁厚3.6mm,材质为Q235的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应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境美观。严禁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 2 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应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条文说明]5.2.2脚手架搭设材料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脚手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扣件螺栓的拧紧程度,对脚手架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和安全度等有着很大的影响。脚手架上的施工荷载是通过扣件向各杆件传递的,因此要求扣件必须有抗旋转能力和抗滑能力。试验和使用的结果表明,当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为40-50N&m时,扣件本身所具有的抗滑、抗旋转和抗拔能力均能满足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安全储备。但应注意,可锻铸铁属脆性材料,破坏时会突然断裂。因此,在使用时螺栓不要拧的太紧,扭矩宜控制在40-50N&m,最大不超过65N&m。
5.2.3 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坚固底板上;
2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3 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并在外侧800mm宽范围内采用混凝土硬化;
4 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确因需要,应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5.2.3此条对脚手架架体基础做了相应规定。)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符合规范要求,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不得大于地基承载力设计值。脚手架基础处理可以采用夯实找平、回填置换原土、素混凝土基础等处理办法提高地基基础的承载力,立杆基础可以垫钢板、厚木板、枕木、槽钢等方式,使原有点荷载转变为面荷载,从而大大增加立杆对地面的受力面积,使各荷载能均匀的受力于基础,提高基础的抵抗力。
5.2.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应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应大于1.8m;横距不应大于1.5m。横距宜为0.85m或1.05m;
2 当搭设高度超过25m时,应采用双立杆或缩小立杆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且应不少于6 m;
3 底步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4纵向扫地杆宜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也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5 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均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6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条文说明]5.2.4脚手架应纵横向设置扫地杆设置。由于脚手架的立杆是偏心受压构件,为了防止外架立杆在受偏心力矩的作用下底部发生位移,同时减少由于脚手架基础因上部超载出现不均匀的沉降,而造成外架倾斜,必须设置纵横扫地杆,一方面加强了立杆底部的稳定,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外架基础的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外架倾斜。
5.2.5 杆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脚手架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两端固定在立杆上,确保可靠受力;
2 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
4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 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当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时,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当采用搭接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 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100mm,并应尽量保持一致;小横杆应设置在大横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
7 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50%。
[条文说明]5.2.5横向水平杆是构成脚手架空间框架必不可少的杆件。横向水平杆的缺失将致使立杆计算长度成倍增大,承载力下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5.2.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 2 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角为45&~60&(优先采用45&),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3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 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条文说明]5.2.6剪刀撑是保证脚手架整体刚性重要措施。
5.2.7 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 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位;
&& 3 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4 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
5 脚手架外侧每步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
6 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5m。
5.2.8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有加强措施。当连墙件位于立杆步距的1/2附近时,须予以调整;
2 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固定措施。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 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 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
5 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3跨,垂直方向不应大于3步,且不应大于4米(架体高度在50m以上时不应大于2步)。连墙件在建筑物转角1m以内和顶部800mm以内应加密;
6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或2步;
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连墙件。
8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10 架体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条文说明]5.2.8连墙件在约束脚手架侧向变形、抵抗风荷载起十分重要作用。刚性连墙件是指:能承受拉和压的作用力,有一定的抗弯和抗扭能力,架手架相对于建筑变形的连接件。
5.2.9 架体内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不宜大于2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 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5.2.10 外脚手架宜设置上下走人斜道。斜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来回上折形,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m,转角处平台面积不宜小于3m2。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借用脚手架立杆,并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每隔一步或一个纵距设一连接;
2 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 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 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300m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20&4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5.2.11 门洞(八字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门洞口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桁架结构形式,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
2 八字撑杆宜采用通长杆;
3 八字撑杆应采用旋转扣件规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伸出端或跨间小横杆上;
4 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1~2步;
5 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设一个防滑扣件。防滑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5.3 门式钢管脚手架
5.3.1 门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3.2 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架及其配件的规格、性能及质量应符合《门式钢管脚手架》(JGJ76)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产品标志;
2 水平加固杆、封口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脚手架转角处连接杆等宜采用&O48.3&3.6mm
焊接钢管,也可采用&O42&2.5mm焊接钢管,其材质在保证可焊性的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钢的规定,相应的扣件规格也应分别为&O42mm、&O48.3mm;
3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5.3.3 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上应先弹出门架立杆位置线;
2 底步门架的立杆下端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垫板、底座安放位置应准确;
3 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 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并在外侧800mm宽范围内采用混凝土硬化;
5 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确因需要,因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6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3.4 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架跨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J76)的规定,并与交叉支撑规格配合;
2 门架立杆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大于150mm时应采取内挑架板或其他离口防护的安全措施;
3 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4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5 在脚手架的操作层上应连续满铺与门架配套的挂扣式脚手板,并扣紧挡板,防止脚手板脱落和松动。
5.3.5 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和h&45m时,沿脚手架高度,水平架应至少两步一设;当脚手架搭设高度h&45m时,水平架应每步一设;在脚手架的转角处、端部及间断处的一个跨距范围内均应每步一设;
3 水平架在其设置层面内应连续设置;
4 临时局部拆除脚手架内侧交叉支撑时,应在拆除交叉支撑的门架上方及下方设置水平架;
5 水平架可由挂扣式脚手板或门架两侧设置的水平加固杆代替。
5.3.6 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
2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60&,剪刀撑宽度宜为4~8m;&
3 剪刀撑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4 剪刀撑斜杆若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600mm,搭接处应采用两个扣件扣紧。
5.3.7 水平加固杆及连接杆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每隔4步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水平层设置;&&
2 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应连续,并形成水平闭合圈;&
3 在脚手架的底步门架下端应加封口杆,门架的内、外两侧应设通长扫地杆;&
4 水平加固杆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
5 在建筑物转角处的脚手架内、外两侧应按步设置水平连接杆,将转角处的两门架连成一体。
6 水平连接杆应采用钢管,其规格应与水平加固杆相同。
7 水平连接杆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及水平加固杆扣紧。
5.3.8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必须采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做到可靠连接。连墙件的设置应满足《门式钢管脚手架规范》相关要求;
2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不闭合(一字型、槽型)脚手架的两端应增设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0m;
3 在脚手架外侧因设置防护棚或安全网而承受偏心荷载的部位,应增设连墙件,其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
4 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杆件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5.3.9 通道洞口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28)的规定。
5.3.10 外脚手架宜设置上下走人斜道。斜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道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式,一个梯段宜跨越两步或三步。
2 钢梯规格应与门架规格配套,并应与门架挂扣牢固。
3 钢梯应设栏杆扶手。
5.3.11 脚手架应重点检查以下各项,并记入验收报告和检查表:
1 构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连接和挂扣是否紧固可靠;
2 安全网的张挂及扶手的设置是否齐全;
3 基础是否平整坚实、支垫是否符合规定;
4 连墙件的数量、位置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 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4.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规定。
5.4.2 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碗扣式脚手架用钢管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92)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的Q235A级普通钢管,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2 碗扣架用钢管规格宜采用&P48.3&3.6mm,也可采用&P48&3.5mm,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 -0.025mm;
3上碗扣、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可锻铸铁件》GB9440中KTH330-08及《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
4 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应采用碳素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GB11352的规定;
5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形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标准中Q235A
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6 立杆连接外套管壁厚不得小于3.5-0.025mm,内径不大于50 mm,外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60mm,外伸长度不小于110mm。
5.4.3 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 铸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4 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5 构配件防锈漆涂层均匀、牢固;
6 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清晰。
5.4.4 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高低差较大时,宜采立杆0.6m 节点位差调节;立杆必须采用可调底座;
2 底座和垫板应准确地放置在定位线上;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 跨,厚度不小于50mm 的木垫板;底座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3 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外侧800mm宽范围内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4 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确因需要,因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4.5 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螺母捏合长度不得少于4-5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2 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荷载要求选择结构设计尺寸,横杆步距宜选用1.8m,廊道宽度(横距)宜选用1.2m,立杆纵向间距可选择不同规格的系列尺寸;
3 曲线布置的双排外脚手架组架时,应按曲率要求使用不同长度的内外横杆组架,曲率半径应大于2.4m;
4& 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部横杆(扫地杆)严禁拆除,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
&& 5& 脚手架斜杆设置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规定;
6 脚手架搭设应按立杆、横杆、斜杆、连墙件的顺序逐层搭设,每次上升高度不应大于3m。底层水平框架的纵向直线度应&L/200 ;横杆间水平度应&L/400;
7脚手架的搭设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撂底高度宜为6 m,必须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6 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建筑物的施工同步上升,每次搭设高度应高于即将施工楼层1.5m以上。
5.4.7 脚手架全高的垂直度应小于L/500;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100mm。
5.4.8 脚手架内外侧加挑梁时,挑梁范围内只允许承受人行荷载,严禁堆放物料。
5.4.9 连墙件必须随架子高度上升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5.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规定。
5.5.2 脚手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构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碳素结构钢》(GB/T700)以及《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的规定;
2 连接盘、扣接头、插销以及可调螺母的调节手柄采用碳素铸钢制造时,其材料机械性能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中牌号为ZG230-450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的要求。铸钢制作的连接盘的厚度不得小于8mm,钢板冲压制作的连接盘厚度不得小于10mm,允许尺寸偏差&0.5mm;
3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4 楔形插销的斜度应满足楔入连接盘后能自锁,厚度不应小于8mm,尺寸允许偏差&0.1mm;
5 立杆连接套管可采用铸钢套管或无缝钢管套管。采用铸钢套管形式的立杆连接套长度不应小于90mm,外伸长度不应小于75mm;采用无缝钢管套管形式的立杆连接套长度不应小于160mm,外伸长度不应小于110mm。套管内径与立杆钢管外径间隙不应大于2mm;
6 立杆与立杆连接套管应设置固定立杆连接件的防拔出销孔,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销孔宜为&O 14mm,立杆连接件直径宜为&O 12mm,允许尺寸偏差&0.1mm;
7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丝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小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内长度不得小于150mm。
8 构配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钢管应平直,直线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刺;
3)铸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4)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5)焊缝有效焊缝高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规定,且焊缝应饱满,焊渣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6)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牙宜采用梯形牙,A型管宜配置&O48丝杆和调节手柄、B型管宜配置&O38丝杆和调节手柄, 丝杆直径不得小于36mm。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表面应镀锌,镀锌表面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得有毛刺、滴瘤和多余结块;
7)架体杆件及构配件表面应镀锌或涂刷防锈漆,涂层应均匀、牢固;
8)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家标识应清晰。
5.5.3 脚手架架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应采用可调底座和垫板,垫板的长度不宜少于2跨;
2 当地基高差大于1m时,应利用立杆0.5m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底座的轴心线应与地面垂直。
3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外侧800mm宽范围内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4 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确因需要,应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5.4 脚手架相邻水平杆步距宜选用2m,立杆纵距宜选用1.5m或1.8m,且不宜大于2.1m,立杆横距宜选用0.9m或1.2m.
5.5.5 脚手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叉布置,错开立杆竖向间距不应小于500mm,当需设置人行通道时,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规定,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
5.5.6 剪刀撑及斜杆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规定,沿架体外侧纵向每5跨每层设置一根竖向斜杆或每5跨间设置扣件钢管剪刀撑,端跨每层应设置竖向斜杆。
5.5.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压的刚性杆件,连墙件与脚手架立面及墙面应保持垂直,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水平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跨,与主体结构外侧面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水平杆的盘扣节点盘,连接点至盘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300mm;采用钢管扣件作连墙件时,连墙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连接;
3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宜扩搭多排脚手架并设置斜杆形成外侧斜面状附加梯形架,待上部连墙件设置后方可拆除附加体形架。
5.5.8 作业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
2 脚手架外侧应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并应在脚手架外侧立面满挂密目安全网;防护栏杆高度不得小于1.2m;
3 当脚手架作业层与主体结构外侧面间间隙较大时,应设置挂扣在连接盘上的悬挑三角架,并应铺放能形成脚手架内侧封闭的脚手板。
5.5.9 脚手架立杆应定位准确,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5.5.10 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高度上升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任意拆除。
5.5.11 加固件、斜杆应与脚手架同步搭设。采用扣件钢管做加固件、斜撑时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相关规定。
5.5.12 脚手架搭设至顶层时,外侧防护栏杆高出顶层作业层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5.6 满堂脚手架
5.6.1单立杆满堂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6 m;满堂脚手架施工层不得超过1层。
5.6.2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5.6.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6.4 脚手架立杆间距、步距除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外,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步距不应大于1.8m。
5.6.5 立杆接长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水平杆长度不宜小于3跨。
5.6.6 满堂脚手架应在架体外侧四周及内部纵、横向每6m至8m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当架体搭设高度在8m以下时,应在架顶部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当架体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时,应在架体底部及竖向间隔不超过8m分别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宜在竖向剪刀撑斜相交平面设置。剪刀撑宽度应为6m-8m。
5.6.7 剪刀撑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水平杆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5.6.8 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2时,应在架体的外侧四周和内部水平间隔6m-9m、竖向间隔4m-6m设置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当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设置钢丝绳张拉固定等措施。
[条文说明]5.6.8高宽比较大满堂脚手架整体稳定性较差,本条对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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