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市叫孟宪柱的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魏厚娟与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孟宪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民初1094号原告:魏厚娟,女,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袁庆亮,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柱,男,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法定代表孟宪柱,职务经理。原告魏厚娟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三江交通局)、孟宪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厚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被告三江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到庭参加诉讼。庭后被告三江交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孟宪柱、通达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厚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被告三江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柱、通达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三江交通局偿还2万元,利息7200元,并按1.2%给付至被告偿还债务之前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中旬,被告三江交通局组织召开了各部门的科室领导会议,要求每人集资1万元,算单位借款,用于八五九农场的一个采石场,以保障公路施工用料。单位与采石场有约定,利息1.2分,单位一分不留都给个人。8月14日原告将集资款2万元(包括替张凤江完成的任务)交到了单位财务室。2013年12月被告三江交通局已向原告支付了此前的利息,从日至今的利息没有给付。被告三江交通局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从未约定过利息事宜。原告的款项实际是借给了通达公司、孟宪柱,被告三江交通局只是帮助原告及孟宪柱代办付款及返款事宜,原告要求被告三江交通局承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真正的还款义务人应当是通达公司和孟宪柱,原告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孟宪柱、通达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8月中旬,被告三江交通局要求单位职工每人集资1万元,算单位借款,用于八五九农场的一个采石场,以保障公路施工用料。单位与采石场有约定,利息1.2分,单位一分不留都给个人。8月14日原告将集资款2万元(包括替张凤江完成的任务)交到了单位财务室,被告三江交通局出具收据一份,注明“砂厂集资款”并由单位财会人员魏厚娟在经手人后签名,加盖单位财会专用章。同日,被告三江交通局将单位集资的42万元借给通达公司、孟宪柱,被告孟宪柱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1分2厘。并由孟宪柱签名加盖通达公司的公章。日孟宪柱出具欠据一份,注明“欠本金42万元,利息429072元,上述欠款系日三江交通局职工个人筹款共计42万元借给我公司,用于我公司的经营资金,当时约定月利率1.2分”。并承诺年底前全部还清款项。日孟宪柱将利息款441693元给付三江交通局,被告三江交通局通过单位财务人员转账或给付现金将各集资人的利息予以支付,其中原告收到此前88个月的利息21210元,并在被告三江交通局制作的“八五九孟宪柱砂石集资款返利表”上签名确认。此后,三被告未再给付欠款本息,现尚欠原告本金2万元,利息9568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三江交通局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并将资金转借给他人,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三江交通局将筹集的资金借给通达公司、孟宪柱后,通达公司、孟宪柱出具了总的集资款数额的借据,而不是向每个集资人单独出具借据,故被告三江交通局与通达公司、孟宪柱形成新的借贷关系。由于被告三江交通局的转借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转借过程中并没有从中牟利,因此,原告与被告三江交通局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原告按约为其提供了借款,被告三江交通局应当如期偿还借款。双方收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从被告三江交通局将款项给付被告通达公司、孟宪柱后,其所出具的借据明确月利率为1.2%,且被告三江交通局收取通达公司、孟宪柱按约定利率给付的利息后,也是按此利率返给了原告,故该利率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三江交通局已将此前的利息给付原告,原告主张从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三江交通局应给付自日起至今的利息9568元(月利率1.2%÷30日×2万元×119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江交通局应给付自日起,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到实际履行之日。由于原告接收了被告孟宪柱及通达公司的还款,且孟宪柱和通达公司为本案的实际用款人,故应与被告三江交通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江交通局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孟宪柱、通达公司追偿。被告三江交通局的其他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孟宪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魏厚娟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9568元(计算至日),合计29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二、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孟宪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魏厚娟自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孟宪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乌苏里江通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包建锋审 判 员  周君君代理审判员  刘忠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强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孟宪柱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72号罪犯孟宪柱,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蠡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宪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宪柱在服刑期间,于日至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徐亚军与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孟宪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李庆良与被告孟宪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相关法条:原告李庆良。被告孟宪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良与被告孟宪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 杰审判员 王俊林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国晓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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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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