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额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并税前扣除,那剩下的40%不得税前扣除吗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么税前扣除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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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聊这个话题,是因为企业外审提出了一种非常令老夫眼前一亮的理解。要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就首先必须从时间角度界定筹建期,那么筹建期到底是那段期间呢?会计准则没对此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所得税的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既然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所得税有相应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依据涉税规定处理,从所得税的规定可知,筹建期的截止点是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所以对于涉及筹建厂房,建设生产场所的企业,应该是工程达到试运营状态之前都应该属于筹建期。那么对于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归集,以前会计制度下是作为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在开始经营之日起开始摊销。会计准则则对筹建期发生的费用规定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对于筹建期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这点,对于商贸企业,不涉及建设生产场所的很好操作,但对于一个生产型企业,涉及到建设生产场所的,发生的费用应该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而对于需要建设生产场所的生产企业,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绝大部分是与资产相关的,对于与资产相关的应该通过在建工程-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归集;对于不能资本化的,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开始经营,资本化的转入相应资产,费用化的,将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由于筹建期间,企业难免会发生招待费,那么招待费应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由于相关涉税条款规定,筹建期的招待费60%可税前扣除,由于筹建期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归集,所以筹建期利润表是空白的,而外审依据筹建期招待费60%可税前扣除,要求企业就招待费40%做纳税调增,由于利润表是空白,40%调增就变成审计后的报表有应纳税所得额有40%,所以依此按40%乘以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简单理解就是在筹建期间,没有收入,却因发生了招待,要到税负局按招待费40%申报缴纳所得税。在审计沟通中,老夫面对这个顿时泪流满面。我个人的理解是筹建期发生的招待费,在经营期不管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次扣除,那么这40%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应该是在筹建期,还没有运营,就因发生了招待费,就要按40%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到此,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但不管怎样,税务局都得感谢像这样的审计师,这样可以使税务局多征税,提前完成征税任务。即使会计准则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在管理费用核算,由于筹建期比较长,发生其他费用如注册费、差旅费等金额不大,但由于筹建期较长,发生了几次招待费,假设一年内发生了5次招待,每次招待1000元,那么招待费5000元,而上述的注册费等只有1000元,那么利润表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千元,再怎么调增也不会要缴纳所得税吧,即使调增-%=-4000,也不会要交所得税啊,再从企业所得税的定义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企业在筹建期也没有经营所得也没有其他所得啊,怎么可能就因发生了招待费而交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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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建期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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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gujinliang1980的帖子是的,总之,筹建期的招待费的40%是在经营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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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计入开办费,那另外40%说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吧?不是指会计核算时不能计入开办费吧?纯税务概念,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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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建期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gujinliang发表于 08:38:56楼主的问题是没有实现收入,却开始交所得税,感觉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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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计入开办费,那另外40%说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吧?不是指会计核算时不能计入开办费吧?纯税务概念,对不 weier1010发表于 15:08:45不允许税前扣除,就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会产生所得税了。这个问题确实挺好玩,不过政策上讲,这个税还是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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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挺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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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做法肯定不对。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还有40%只能在企业有了第一笔收入,进入正常生产经营期后才能所得税前调增。关于这一问题,比较详细的解释见:大家可以参考下同,说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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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楼wxmaomomo的帖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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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是按照外审要求调增所得税吗?我问了上课的老师,答复是要全额调增,但不用缴纳所得税,因为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招待费全额。依据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句“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是重点,唉,瞬间感到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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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开办期间业务招待费问题_百度知道
开办期间业务招待费问题
想问下,现在那个筹办期间说的按照60%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有收入的限制,也就是说是否还是按照实际的60%税前扣除,同时小于等于收入的0.5%这么一说?再者举个例子,我实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当年开办期间实际业务招待费支出5万,本年营业期间未有业务招待费发生...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会计分录是对的,在会计上的业务招待费是按实际发生记账的而按照实际的60%税前扣除,同时小于等于收入的0.5%的规定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就是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这是税法的规定。
您好,感谢您能回答我的问题,那么我们先看下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是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福音,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没有关于对于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收入配比问题啊
好吧!你看看下面这个链接吧!里面应该有你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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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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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开办费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办法   摘要:近年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为加大房地产行业调控,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房地产所得税的管理规定。但是房地产企业本身的建设周期较长,并且前期投资金额较高,开办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开办费,本身就比较特别,前者的开办费是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筹建期的截止时间应如何界定。文章就针对房地产新规则下的开(筹)办费用,进行举例并结合多年实际经验,进一步说明房地产企业在新准则下该如何进行开办费处理
关键词:筹建期;亏损年度
一、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一般企业筹建期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是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而房地产企业往往从拿地开始至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期间一至两年是没有任何收入,把开业之日作为筹建期结束显然是不行的,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也未曾对开办费用做出明确规定
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主要两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根据分析,以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比较可行,因为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就可开工建设,也具备开始运营的条件了。同时,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应该以打钻为截止,因为打钻时四证齐全。而以发生第一笔预售收入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因为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之前,很多企业把原本需要划分为当前损益的费用划到了长期待摊费用中去,尽管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企业自身的亏损资金,但是这样也使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了过多的税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制约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税务收益,不太合理,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开办费的具体范围,我们可以通过资本与费用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可以划分到开办费中的支出
1. 进行筹建的工作人员开支资金及人员培训费(薪酬、差旅费、董事会费)
2. 企业登记的费用(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 筹集资金需缴纳的手续费用,和除了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外的利益和收益等
4. 其他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资本化)
1. 采购、建设企业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中需要用到的运输资金、安装资金、员工工资
2. 投资人员可以参与到筹建企业的出差费用、接待费用等的核算中来
3. 以培训职工为目的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支出
4. 投资人员为了投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筹措资金利息不能划分为开办费,统一由投资人员进行支付
5. 一切不以人民币为形式的存款额外费用都应该由投资人员支付
三、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固定资产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开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可见,开办费在转入损益前,是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的
而新准则下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中附录第五十条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不同
1. 开办费用已经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了,新的规定中开办费可以直接划分到管理费用一栏中。。也就是说计算开办费用需要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后,再进行当前损益的结算,不需要进行摊销处置了
2. 根据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开办费并不在其中,这也就是说开办费的信息不用公开了
3. 针对开办费的核对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新规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含了筹办人员的工作酬金、办公费用、培训费用、出差费用等,还有一些不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的借款等
实施新准则后,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
四、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时间段内,出现的任何与筹办活动有联系的接待费用,都能够按照费用的60%的比例纳入企业筹办费中,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进行扣除;还有一些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可以全部纳入企业筹办费中,同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纳税前扣除。”此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不太一样。因为房地产前期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占很大比重,不能扣除会加大企业负担。基于此,15号公告才如此说明。15号文的出台使业务招待费不受营业收入的限制而按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但是企业的广告费用以及宣传费用应该集中处理,且这类费用都能够在年度费用中除去,等到企业正常运营后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除
(二)开办期间不计算为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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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处理案例
17:32:4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目前&#8218;很多企业在筹建期间经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这些支出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如何处理,是值得每个企业关注的。笔者提醒,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范围,正确理解筹建期间定义,不可将筹建期发生的三项费用与取得收入当年度的相关费用合并计算扣除,需厘清对三项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业务招待费按60%税前扣除
  明确范围,准确把握筹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筹办期可以理解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止。有了收入就不是筹办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就应当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限额处理。
  在2012年第15号公告下发之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尤其是业务招待费,由于未取得收入,税前扣除金额往往为0。15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企业的亏损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计入当期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开办期发生的没有扣除限额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年摊销。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科目”,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例一:A企业自2010年底筹办开业,筹办期间发生费用5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
  日,A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万元。
  假设A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办费。计算A企业20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单位均为“万元”)A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筹办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筹办费—— —业务招待费 10
  筹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筹办费—— —其他5
    贷:银行存款30
  2013年度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 8
  管理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0
  管理费用—— —筹办费30
    贷:银行存款48
  筹办费30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如下。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6万元(10×60%)。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4.8万元(8×60%),与销售收入5万元(1000×5‰)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合计为10.8万元(6+4.8)。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7.2万元(10+8-10.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处理如下。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为150万元(1000×15%),与实际发生额40万元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费用为40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55万元
  (15+40)。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0。
  例二:2011年筹建的B企业有当年设立发生筹办费用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B企业2012年1月开始经营,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7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根据2012年第15号公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2011年B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10
    贷:现金10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当年由于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所以当年不做纳税调整。
  2012年1月B企业开始经营,筹办费在2012年1月一次性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0
    贷:长期待摊费用10
  2012年损益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9(2+7)万元,则2012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60%业务招待费为1.2(2×60%)万元。当年准予列支限额标准为:5万元(100×0.5%)&4.2万元(7×60%),应为4.2万元。即准予列支5.4万元(1.2+4.2)应纳税调增3.6万元(9-5.4)。
  2012年损益中共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3+20)万元。
  2012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同样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和按照限额标准扣除的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5(100×15%)万元。当年纳税调增5(20-1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即2012年准予列支18(3+15)万元。应纳税调增5(23-18)万元。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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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名建 左冬梅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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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如果企业筹办期发生支出200万元(包括广告宣传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和其他费用100万元),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180(100+50+50&60%)万元,也可依据规定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税前扣除,即每年可税前扣除60万元。
&&& 需把握以下两点:
&&& 1.对开办费金额不同而产生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5号)第四条规定,对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如果属江苏省国税局征管的企业,上例中开办费支出因金额超过50万元,只能按规定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 2.关于筹建(开办)期的时间定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个时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理解均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号)界定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该界定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何界定?各企业各行业的情形和标准又不尽相同,是以企业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还是以企业实体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各地税务机关把握的标准又不尽相同,笔者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消除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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