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估十八里河河道治理里有多少方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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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5〕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年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湘江母亲河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湘江流域保护治理和河道保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为期3年的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活动。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5号),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工作要求,巩固前3年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采砂规划合理,出让工作规范,采砂有序,上砂码头规模化,日常巡查常态化,无非法上砂码头、无无证采砂船只、无非法买卖砂洲行为、无船上分筛设备,实现河道生态功能的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船只,涉河建设工程,水面养殖业,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保护伞。 
(二)整治内容。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采、乱排、乱围、乱占、乱弃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涉及采砂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禁采区和非拍卖区采砂;在拍卖区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规定采砂;已完成河道砂石开采权规范出让但不依规上解和使用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2. 涉及河道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杆作物;倾倒垃圾、渣土,围垦、淤填河道;在河道内进行拦网或网箱养鱼,从事影响水质、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非法占用水域等。 
3. 涉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防洪补救措施不落实、未办理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等。 
4. 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包括非法买卖砂洲、各类矛盾纠纷。 
5. 违法阻工行为。包括破坏正常的采砂秩序,涉黑、涉恶及保护伞。 
(三)整治要求。 
1. 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可采区的采砂权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出让方案必须经市水利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部门批准。 
2. 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严禁在禁采区采砂;可采区非拍卖区域严禁采砂;可采区拍卖区域严禁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在禁采期采砂,严禁船上分筛,禁止超量开采,采砂船只数量必须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3. 清理整顿上砂码头。非拍卖区上砂码头坚决依法取缔,严禁上砂;拍卖区上砂码头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着力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上砂码头;拍卖区未经批准的上砂码头一律依法取缔。 
4. 彻底清除采砂尾堆。对遗留在禁采区的采砂尾堆,要认真制定清障计划,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清障权,通过护岸和机械制砂消耗利用尾砂堆。市管以上河道清障计划报市水利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由县区审批。 
5. 依法处理违法阻工行为。认真开展拍卖区采砂活动中的环境整治,重点查处采砂活动和上砂码头建设中的阻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及保护伞。 
6. 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7. 依法查处水面养殖、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乱排污水行为。 
8.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上马。集中整治期间,对2014年以来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在建项目业主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制定度汛计划,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按围堰、弃渣工程量核算缴纳清除押金。 
9. 全面加强河湖水域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依法划定各类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作为河湖日常管理的依据。 
10. 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合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装备,落实管理经费;制定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采砂管理制度、水域保护制度、河道巡查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日至11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对采砂船、上砂码头、涉河建设项目、水上养殖、砂洲矛盾纠纷、采砂环境秩序、乱占乱弃乱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日至日)。 
1. 集中整治。各地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逐一进行整治,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2. 规范出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合理调整境内河道采砂规划,依法开展出让工作。 
3. 依法划界。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2015年 12月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境内所有河流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检查验收阶段(日至31日)。各县区在日前,对照本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治报告,申请验收。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各县区、管理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集中整治效果不好,验收未通过的,继续开展整治,直至任务完成。 
五、责任分工 
为按期按质完成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任务,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河道功能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湖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设&美丽永州&的要求,现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区、管理区、经开区 
1、责任内容 
(1)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采、乱排、乱围、乱占、乱弃等&六乱&行为,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即:一是涉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涉及河道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是涉及河道建设项目管理违法行为;四是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的行为;五是涉河违法阻工行为。 
(2)制定或修编采砂规划,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工作,依法按程序完成出让工作。 
(3)按时收缴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市财政收入部分。 
(4)完成辖区内各类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和河道保洁工作。 
(5)负责涉河涉砂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 
2、责任要求 
(1)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是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2)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要将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工作需要。 
(3)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涉水涉河法律法规,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让集中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二)市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责任内容 
市委宣传部: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中整治期间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负责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提出河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牵头查处无证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等非法采砂行为,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上砂码头规划、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牵头组织考核评比。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颁发采砂船、运砂船、船员有关证照,负责采砂船只、运砂船只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采砂船只及运砂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上砂码头规划、河道采砂许可会签,参与依法查处涉河桥梁、渡口、码头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河道砂石资源,负责查处上砂码头、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会签,负责办理政府规划的上砂码头临时用地许可,参与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划定和确权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中整治和河道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参与收取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市公安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砂石经营活动中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负责依法处理集中整治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保障集中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涉河涉砂违法案件的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涉河涉砂申诉案件和违法案件的依法判决。 
市监察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和事问责。 
市法制办: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审核、把关集中整治期间的法律文书,参与合同纠纷调处。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河道采砂和上砂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委: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养鱼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乱围、乱占、乱弃行为。 
市住建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非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房屋行为。 
市环保局: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查处采、运砂船和上砂码头乱排废油、污水等污染环境行为。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参与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涉河涉砂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对非法上砂码头、采砂船只停止供电。 
2、责任要求 
(1)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2)主动履责,主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到位。 
(3)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建立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法制、安监、农委、城管执法、住建、环保、信访、维稳、地方海事、工商、地税、外宣、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全市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各县区、管理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集中整治行动;沿河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参与和配合集中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整治任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大力开展河道采砂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普及有关涉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护河爱河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集中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注重整章建制。各地要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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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领导:
非常感谢县人大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全县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工作的关心与关注,今天各位领导又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视察指导河道整治工作,令我们深受感动、倍受鼓舞。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个简单汇报,再请各位领导指示。
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根据上级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河道办的直接指导下,在县四大家的重视和支持下,我们从平江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打响河道非法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攻坚战,严密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圆满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和采砂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去年,全省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现场会在岳阳召开,我县作为现场观摩点,王洪斌书记(时任县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两年都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在整治期间,全县销毁非法淘金船33条,扣押处理挖机、铲车43台,拆除挖机电脑板6套,取缔大、小采砂场125个,其中:大型非法采砂场、洗金场60家(含禁采区23家)、非法小型砂场及采砂作业点65个。组织河道采砂权拍卖会5次,拍卖采砂权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征收采砂价格调节基金148万元。
一、高度统一思想,凝聚整治合力
我县共有大小河流141条,其中,汨罗江和昌江分别为186公里和83公里,27个乡镇中涉河乡镇有20个,河道管理点多、线长、面广。汨罗江、昌江和部分支流一度成为非法采砂淘金的重灾区,虽然我们多次整治,但往往都因一些非法开采人员无理取闹、越级上访而影响成效。2011年11月以来,我们抓住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的机遇,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先后6次研究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成立由县长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明确水务部门为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和监管;同时,县政府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专项行动,并从公安、工商、国土、环保、林业、工信、电力等相关部门抽调30人,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联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县长亲自主持研究制定出台《平江县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五个禁止、三个安全”的工作目标: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采砂,全面取缔非法砂场,全面禁止非法运输、经营砂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淘金,全面禁止为非法采砂场地提供电源;确保河道生态安全、行洪安全和农业灌溉安全。规定“五个严格”的工作原则:即严格河道采砂权管理,严格河道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河道采砂企业登记管理,严格税费征收管理,严格属地管理。在整治方案中明确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工作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我们根据平江整治任务点多面广的实际,明确以乡镇为主开展整治,将摸底情况建成台帐,整治责任分解到乡镇。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先后2次召开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大会,各乡镇也相应召开动员会,层层发动;在全县张贴县政府通告和公开信,编印和发放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法律读本5000本;沿河竖立固定不锈钢宣传牌100块;悬挂张贴宣传标语上万条;举办2期非法淘金采砂作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广泛的宣传发动为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注重督查,加强考核。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挂号销号制度,一月一督查、二月一通报,对每次督查情况排名最后5位的乡镇,责成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同时,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两个纳入和四个一票否决”,即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河道采砂整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水利工作、信访维稳四项工作“一票否决”。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整治力度
为达到既定整治目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我们对非法采砂、淘金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开展了多种方式的执法行动。一是实行部门联动执法。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牵头,以水务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及乡镇配合,全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先后组织62次大型专项执法行动,每次执法队伍都在150人以上,做到方案周密、职责分明、执法规范、拆除彻底,达到了打击一片、治理一片、规范一片的成效。二是开展跨界联合执法。针对我县与汨罗市交界处的汨罗江共管河段和湄江河非法开采砂石、淘金猖獗的实际情况,我们与汨罗市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在市整治办领导的现场指挥督战下,我们进行了多次联合执法,共取缔非法砂场12个,其中平江6个、汨罗6个,采砂船只全部解体上岸,扣押并销毁淘金船只3条,治安处罚淘金人员1名。三是实行人性化执法。在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我们对禁采区内23家已办理部分行政许可的采砂场,由县财政安排60万元资金以奖补形式引导砂场自行拆除,在去年4月份前就已全部拆除。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我县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结束以后,按照省采砂办下发的《湖南省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及市政府多次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整治打击,一手抓机制完善,努力巩固整治成果。一是科学规划河道采砂。我们将河道砂石利用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生态至上、持续利用”和“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原则,对汨罗江和昌江两条河道的采砂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划定了河段的禁采区、保留区、限采区和可采区,逐一明确了每个河段的开采船只数量,船只功率和年度控制开采量,规定了禁采期、可采期。在采砂规划工作过程中,王洪斌书记亲自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的规划评审工作会议,并明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二是健全河道巡查机制。由乡镇负责建立河道巡查机制,规定重点村组安排1名干部包干负责,每村安排2名巡逻员,坚持全天候值班巡查,及时反馈情况,并一律建立巡查台帐;落实情况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不定期督查。在去年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我县汨罗江风景名胜区(伍市青冲电站至三阳碧联电站长58公里)内的河道禁采范围内有6个原被拆除的采砂场,私自进行了临时简单的安装后开始非法采砂,县河道采砂整治办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再次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采砂船只全部切割解体上岸,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的死灰复燃。今年我们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在木金乡组织了2次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已出让河道内的3个非法采砂场进行了严厉打击。拆除了大洲、瓮江、长寿、南江、冬塔、大坪、童市等境内反弹的非法砂场33家,扣押梅仙、大洲、大坪、冬塔、童市境内非法开采的铲车11台。三是治理超载运输。结合河道采砂整治,我们还集中开展治理超载专项行动,对砂石运输实行“四个严禁”,即严禁载重28吨以上砂石、严禁堆三角尖、严禁不盖纱布运砂、严禁水砂上路,2011年11月以来,共查处卸载近400例。同时,对砂石经营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实行统一票据管理,严控税收流失,全县砂石资源税收同比增长40%。四是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在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权出让方案报省批准后,我县在市水务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省河道采砂法规性文件和要求,精心组织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实行“七个统一”,即统一收回采砂权、统一整合和规划布局采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架设高压线路、统一协调村组矛盾、统一评估砂石资源储量及拍卖起始价、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出让采砂权。在去年8月17日,我们在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的指导下,率先在全省举行了昌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会,成功出让开采权4个,成交价款322万元。我们还配合市水务局,对汨罗江平江段和昌江河砂石开采权举办了4次公开拍卖会,全县共拍卖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在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的同时,我县将出让收入主要返给乡镇用于河道保护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各位领导:回顾近两年的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尽管我们痛定思痛、痛下决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面对实现,我们丝毫不敢松懈、不敢乐观。一是挖机铲车下河非法采砂时有发生;二是拍卖后因采砂利益的调整,沿河村组与采砂场的矛盾非常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因违法成本低,禁采区内反弹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和县政府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坚持整治和有偿出让两手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好我县的河道采砂秩序,更好地保护平江的绿水青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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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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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探索河砂开采、销售管理新模式,提高河道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一、河砂可采区管理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主要河道和市主要河道的河砂可采区内的采砂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方案。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中的省主要河道为西江肇庆段和北江肇庆段。市主要河道为新兴江高要段、绥江怀集象角口以下肇庆段和贺江封开段。其他河道为除省、市主要河道以外的肇庆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二、采砂管理和许可证发放
我市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许可发证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开采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防止过度开采。
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采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他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三、采砂计划
省主要河道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审批。市主要河道的采砂计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并征求海事、航道、国土、交通、渔业及相关政府等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告后,委托市水务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计划报告后批复。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四、采销方式
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授权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可采区情况,组织河砂开采作业工具统一进行河砂开采;组建河砂销售队伍统一进行河砂销售。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五、河砂开采
采砂施工单位及其作业工具的选择不再面向市场公开进行施工招标,而是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作为采砂人持自行组织的河砂开采作业工具等相关文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许可范围定时定量组织河砂有序开采。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六、河砂销售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河砂销售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组成河砂价格定价小组,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的经营成本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
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七、采砂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卸砂点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后注销该《河道采砂许可证》。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八、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等共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实行河道采运砂“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按照许可内容开采河砂和销售,缴纳有关税费,处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海事部门按职责履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非作业采砂船舶集中定点停放试点和采砂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航道部门按职责履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和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砂行为的监管工作。
公安、海事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追征偷逃税款。
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和收益评估。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九、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
河道采砂收益可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河道工程建设维护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开支。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肇庆市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十、有关事项
肇庆市已有规定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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