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中有哪些魅力。?3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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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介绍我国依法治税理念的重大转变。从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用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由“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用税”的三位一体思维取代单纯的“依法纳税”,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税收法治化框架。
发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讲通过阐释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发票种类,告诉大家如何鉴别发票和如何正确使用发票。
[第3课]个人所得中的税法魅力
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本讲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中之一工资薪金中的年终奖的纳税方法,提出年终奖计税中“临界点”和“平衡点”的观点,为人们提供一些纳税技巧。
在日常生活中要缴纳消费税的14个税目,本讲结合消费税的特点,解释国家如何通过消费税倡导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念。重点介绍烟、酒、化妆品、小汽车、成品油等生活中常见的应税消费品应负担的消费税。
房产对于老百姓来讲十分重要,本讲阐述新房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其计算方法。
学校: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讲师:徐淑华
授课语言:中文
类型:管理 法律 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
课程简介:本课程从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税收现象切入,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科学、生动地解读这些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税收问题。课程的基本定位是普及税法常识,从三个方面诠释税法与我们的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了解税收:分析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走进税法:了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其改革取向,把握依法征税、依法纳税、依法用税的基本含义。运用税法:应该怎么去缴税,怎么才能合理合法减轻税负,如何保障和维护纳税人权利,合法的规避和减轻我们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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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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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纳税人也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人所得税就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对何种客体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如烟、酒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3)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如消费税就设有烟、酒和酒精、化妆品等税目。(4)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1.比例税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确定的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按一个固定比例征税。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实行比例税率。①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③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2.累进税率。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采纳率:99%
免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其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的有: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自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以下的就是个税的免税项目,很多项,其中第一大项和第二大项较为常用。我已经尽力了。全部都是法律规文,难找,还要归结。你看看能不能找到你要的。& & & && & & &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国税函[号、国税函[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日至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47.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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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法》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57:1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考频分析】:<FONT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2013年、2014年考过计算题。
  【内容导航】: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
  九、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
  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
  【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即月扣除00元)。
  【提示】3500元的生计费扣除标准和1300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均从日起开始实施。
  【解释】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掌握,能力等级3)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2.适用税率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其他规定
  (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P344(八)。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P350(十八)。
  (3)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P343(四)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基本计税规则(P341)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P342)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分为定额承担部分税款和比例承担部分税款。
  ①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②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再用推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除12找正式计算税额的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按照找到的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计算应纳税额。
  4.限制性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1)年终加薪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4)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自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税:
  计算缴纳有标准
  标准之内税递延
  超过标准要纳税
  (1)个人负担标准
  比例标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
  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年金具体计税方法,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一次性领取
  ——12个月分摊——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额计税不得分摊——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能力等级3)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P344)(六)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1)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2)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4)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5)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提示】点击上面的“随堂练习”即进入相关的试卷。
  2.内退(P348)、提前退休(P349)、解除劳动关系(P348)、退职费(P348)取得一次性收入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四者之间的概念差异:
  内退——内部退养
  提前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
  解除劳动关系——增效减员脱离关系
  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政策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提示】该项计算不与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即照统一标准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与其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符合退职条件并按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
  【政策规定】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能力等级3)P351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特别说明】第一,对于公司雇员取得不可交易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可交易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的计税规定不同。
  第二,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在行权时的计税规则有所不同,在日起一致。即: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能力等级3)P344-345
  1.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P344
  2.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在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按实际工资纳税。P345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P345-347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
  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P334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P325-P326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335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P326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属于经常性的考点。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P32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特别提示】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和减征规定。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财产转租情况下才有)+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①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的余额可无限期结转抵扣);
  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减除上述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或20%(减除上述后余额4000元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稿》日发布:
  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二)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解释】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含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的范围:P355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暂免征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联交所股票差价暂免征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纳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P337)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的确定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2009年至今二手住房交易暂免)征收等税金。
  (3)合理费用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4)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计算(P354)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5.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6.几个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规定
  (1)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P353(二十一)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P356(二十六)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5%)。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自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1.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
  目前明确的具体项目: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赠与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出界定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之和。
  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日以后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
  (三)适用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日起,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开始实施。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新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做到了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政策趋同。二是做到了对原税收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取消了以往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可扣除的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
  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查账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1.查账征税方式对计税所得主要规定:
  (1)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扣除生计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一律不能扣除。
  (3)经营与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均不能税前扣除。
  (6)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经营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二)核定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1.核定征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2.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其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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