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上面出现的左胯骨摔伤骨折症状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上火车意外摔伤谁担责?
  一位乘客在上火车时,不慎踏空,掉进站台和火车之间的空隙,造成耻骨骨折,软组织多处擦伤。让乘客感到遗憾的是,车上的工作人员不仅对此不闻不问?还认为此事的责任当由旅客自己负责。旅客意外受到伤害,这责任当由谁来负?
  家属:车站服务态度令人气愤
  53岁的万年退休老干部彭细秀与家人在北京游玩后,8月23日晚,在小女儿的护送下准备乘坐K167次列车返昌。5时30分左右,彭细秀正要登上该车13号车厢时,忽然听到乘务员叫了一声“等一下上”,她向后退了一步。谁知K167次列车车门与站台之间有一道30-40公分的空隙,彭细秀一脚踏空,整个人摔了下去。其家人吓坏了,连忙把她抱起来扶到车厢内。据彭的女儿说,当时彭细秀几乎都站不起来了,左踝关节的皮肉都已渗出,左脚的血一直在流……
  彭细秀的家人立即要求站台叫一位医生来处理一下,但列车上的医护人员对彭只是简单地包扎了一下。车开动不久,彭细秀痛得出冷汗,而且什么东西都吃不下。此症状一直持续了一夜,于是彭细秀家人再次要求列车员找医生来处理。可是让彭家人气愤的是:直到第二天凌晨6:30,相关的医务人员都没来,只是该车的乘务员前来询问了两次。列车快行驶到九江站时,在彭家属强烈的要求下,列车长才来处理此事。
  24日7:30,列车到达南昌,彭细秀一家人下了火车跟随值班员来到值班柜台上等候此事的处理。可是等候了近两个小时,他们也没见到车站相关人员来处理此事。
  直到9点多钟,该站的值班员才拨打120叫来救护车,把彭细秀送到南昌铁路医院。
  经医院检查,彭细秀身上有多处挫伤,并且左侧坐骨骨折。据彭细秀的家人说,患者来到医院除了检查,并没有做什么治疗。直到下午,因彭细秀有点轻微发烧,医院才给她吊了一瓶葡萄糖。为此,彭家人两次联系车站安全科,追问此事的处理情况,但对方一直说正在联系列车长协商此事。气愤之余,彭家人为了让患者受到良好的治疗,连夜赶回万年。
  车站:意外伤害属个人责任
  24日上午,在南昌铁路医院,车站安全科的钟科长告诉记者,他是早上8:00接到通知的,叫彭细秀自己去医院接受治疗。他还说,刚开始他不知道具体情况,等调查清楚他们会按规章制度处理。
  当天下午6点多钟?记者再次拨通钟科长的电话时,钟科长说,经过他们的取证调查,这个意外伤害按照责任划分应属彭细秀个人责任。车站出于对乘客负责的态度,先治疗,再调查划分责任。他还表示,车站还会和乘客家属协商此事,该由谁负责的,谁就应该负责。
  列车长:治疗费用该由保险出
  针对彭细秀受伤一事,该列车的张列车长说:他大概是8月23日6点左右知道此事的,当时车站没有专职的医生,所以就通知了卫生员前来为彭处理伤口。火车启动后,他通知列车广播在乘客中找医生。在路途中,他又吩咐了乘务员每半个小时询问对方家属有何要求。火车到达南昌站时,他也和车站交接好了此事。
  他还告知记者及伤者,每张车票都含有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只要车站出具证明,彭细秀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可向保险公司索要。
  律师?此责任应当车站承担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平完全不认同车站的看法,他认为此责任应当由车站承担。
  乘客购买了火车票就与车站形成一种客运合同,该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就成立,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并保证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乘客没有任何过错,作为车站一方则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导致乘客发生伤害。因此,彭细秀不慎踏空,掉进站台和火车之间的空隙,造成耻骨骨折,软组织多处擦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车站承担。?(本报记者 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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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这可能要到法院起诉才能解决的好了。你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好是找个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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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火车上摔伤向旅行社索赔3万 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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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报全媒体讯 市民李阿姨和家人参加“成都、九寨沟12日游”,不料,在去往成都的火车上摔伤,导致骨折。李阿姨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旅行社索赔3万元。日前,钟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年过六旬的李阿姨和亲属与旅行社签约到成都、九寨沟旅游,双方约定为期12天,旅游费用每人2480元。5月12日,李阿姨等人拿着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登上了开往成都的普通列车。她在进入中铺铺位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李阿姨认为,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车票均为中铺,且由她自行前往,没有安排任何导游及相关人员照顾,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今年7月,李阿姨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元。
庭审中,旅行社表示,李阿姨意外受伤令人遗憾,但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旅行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李阿姨自行乘坐火车到达成都后才提供导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对其乘坐火车的过程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行社发放的《行程单》中的约定,由李阿姨自行乘坐火车前往成都,旅行社不提供火车上铺。因此,旅行社未安排导游、提供中铺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虽然李阿姨已经年过六旬,但与年轻家属共同乘坐普通列车,可以相互照顾。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李阿姨以此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吴同品 陈德严 郝立)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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