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培训课程变相谋取额外工资怎么处理/

最低工资制度的利与弊
最低工资制度的利与弊
  导语:对于职场中的上班族来说,加工资是最高兴事,而今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备受争议,虽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导致利润率低企业裁员加大失业!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我国目前如此大规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对此提出质疑,甚至建议取消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公益性岗位、低端制造业基层员工、劳动技能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反映了整个社会的用工和收入门槛。  最低工资制度的利  1、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  2、适时制定、标准适度的最低工资从整体来看并不会对中小企业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反而会引导企业依靠改进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为企业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机遇和可能。  最低工资制度的弊  最低工资标准除了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更主要的是,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对企业、尤其是利润率低的中小企业产生致命打击,导致企业裁员,加剧失业,使得本应受政策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违背了最低工资立法的初衷。 [最低工资制度的利与弊]
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作用及其法律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包括很多,对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很多用人单位对此并不重视,尤其是一些从个体劳动过渡来的中小型企业,直至问题发生,才亡羊补牢,该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为了更清楚的阐明企业规章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yjbys网特邀相关专家与各位聊一聊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那些事。  1.企业规章制度是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措施的具体化,作为我们论述的核心—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加强劳动管理,在企业内部实施的规范劳动者劳动义务、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行为准则。依法制定、科学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管理运作,而且对企业的正常运营、生产、长远发展有利企业的运作、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2.企业规章发生相关纠纷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使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企业经理人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法律侧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时,更应该重视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企业的保护有没有呢?答案是“有”,但企业必须学会如何保护,我们不谈宏观上的长远效益,从现实的观点来看,本人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核心。这个核心来源于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效力及于依照规章规定适用的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  作为企业经理人必须要清楚如何使企业制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有些企业的规章看似非常完善,但在关键时刻,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会被人抓住在内容或程序方面的瑕疵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导致企业最终败诉,这种事例在实践中大有所在。  以下就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一、实体要件  1、制定主体要适格:《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即便是企业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防止效力风险,建议也以企业的名义发布。  2、内容要合法、合理  企业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利制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但是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甚至侵犯企业职工人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如何衡量,无论劳动合同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无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企业规章制度中做出具体的规定。如从工作岗位、具体程度、违纪次数、损失金额等予以量化,当然,也应注意相应的合理性。如企业规章将很细微的问题上升为严重违纪,便可能有失合理性。  3、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但由于劳动合同的个体性和特殊性,除非该规章获得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这样一来,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虽然规章制度变成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是一定要处理好与劳动合同内容的  衔接,防止和避免相冲突、相矛盾的情形出现。  4、不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已渗透到法律中,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法也是如此。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程序要件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讲,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还要重要。《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要向劳动者公示。  1、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结合上述规定,这里的民主议定应当就是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程序。  2、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可能都无法知晓,更不要说产生效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可以下发专门的文件或在企业公告(示)栏公布等。建议公司在公示规章制度时制作签收记录,让每一位职工签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保留证明其已经民主协商和公示的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员工签名等等。否则因发生规章效力争议,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不具备法律要件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施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如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不仅在发生问题时不受到认可,不予适用,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此外,劳动者还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给予与正常解除相同的补偿金,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还要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党支部制度的汇编
  [党支部制度汇编]党支部制度汇编  支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矿党委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党支部制度汇编。  2、支委委员汇报自己工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安排布置任务。  3、分析支部班子和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党的思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分析本队职工思想动态,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措施。  5、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增强团结。  6、每季度进行一次党风党纪的教育,并研究抓好党风廉正工作。  7、每季度由工会、团支部汇报一次群众组织的工作情况,  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8、上述各种会议应做好记录。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2、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支委成员及班子成员,各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员干部的要求,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进行对照检查,找出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同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团结统一的目的,不断提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党员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自觉性。  3、要认真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注意方法,以达到团结同志,互相促进的目的。  4、支部要认真组织。讲实求效,保证人员齐全,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  5、班子成员,都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  6、召开民主生活会要请矿党委组宣科和矿纪委参加,要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组宣科。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实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个支部委员都要建立班组联系点,党员要以所在的行政班组为主,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负责所在班组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2、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矿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3、协助班组长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班组内外团结,积极做好后进职工的转化工作。  4、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5、协助班组长搞好矿安全生产和班组管理,自觉当好参谋和助手。  6、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职工群众,带头完成各项任务。  7、每个党员要不断提高对联系群众制度的认识,自觉行动,真正把联系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8、支部委员、党员每月至少要同群众谈心2至4次,并向支部汇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  9、支部委员、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将作为年终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党员教育制度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完成矿党政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促使党员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党员。  3、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纲领、宗旨和党的历史,向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使党员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多做贡献。  4、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和从严治党的有关精神,使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5、严格党员学习制度,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三会一课”的形式搞好党员教育,做到时间、学习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6、抓好典型选树工作,使广大党员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创先争优。  7、结合本党支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组织开展党史知识竞赛、演讲会、讨论会等学习活动。  8、党员教育做到六个结合。即:同形势教育结合;同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同开展党员竞赛活动结合;同树立文明新风结合;同普法教育结合;同安全生产结合。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课每月两次。  2、党员大会要结合学习《党章》、《准则》,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指示和决议,由支委会向全体党员总结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党员的批评监督,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处理,讨论部署工作任务等。  3、支委会对照上级指示和决议,总结检查前期工作情况,研究下步工作,分析党员队伍和职工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教育规划,加强党员和职工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促进支部班子建设。  4、党课以《党章》、《准则》为主要内容,围绕矿党委中心工作,结合本队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xx“三个代表”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觉悟。  5、定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上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入党态度,提高政治素质。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2、党员发展程序:个人申请确定为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审查确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上报矿党委。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煤矿班组是煤炭企业的细胞,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双文明”建设的前言阵地,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煤矿生产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安全生产的好坏,职工积极性的调动等,均靠班组去组织实现。  1、树立主人翁思想,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宣传教育。  2、开展“比、学、赶、帮、超”学习先进人物的宣传教育。  3、热爱煤矿,干好本职工作,为煤矿生产建设争做贡献的宣传教育。  4、严格工程质量,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5、增强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  6、班组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年、民主的原则。  7、因人、因地、因事、因地制宜,概括起来为: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赤趁诚相待,以情感人;树立榜样,以行带人;个别谈心,家庭专访,启迪后进,促进转化就。  8、班组思想政治工作由跟班队长、班组长具体负责,团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协助来抓。  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党支部的日常各工作。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指标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支部委员、行政负责人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户,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集体领导作用。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用共产主义世界观指导自己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同党和群众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的利益,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搞以权谋私。  2、能否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拥护、支持和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积极的贡献。  3、能否在工作中,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处以身作则起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坚持组织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勇于同违法违纪现象做斗争。  4、能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同甘共苦,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  二、基本方法  1、民主评议党员,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无一例外地参加。  2、采取个人自评与党内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在评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把党员标准教育工作贯穿于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评价党员的优点和不足,力求准确、客观、公正。  5、紧密结合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处置不合格党员以及党员培养等工作一道进行,避免形式主义。  三、基本步骤  学习动员自我评议党员评议群众评议组织评议总结提高组织处置。  支部书记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一、在矿党委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矿党政的正确决策在本队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做好党政一班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参与、保证、督促行政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  三、做好“三会一课”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三违”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牵头组织开展“做、创、建”活动,抓好班子、队伍作风三项建设,用强有力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及奋斗目标的全面实现。  五、抓好职工的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他们的觉悟。  六、深入职工群众,通过谈心、家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和行政领导一切积极、稳妥地解决好群众关系的问题,并及时以谈话或书面形式向矿党委和组宣科汇报。  七、支持队工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并做好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党风廉政教育制度  1、党员干部带头反腐倡廉,遵纪守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本队的生产任务,带头抓好两个文明建设。  2、党员干部不假公济私,不行贿,不打击报复,做到秉公办事。  3、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坚持真理,纠正错误,敢于同歪风邪气做斗争。  4、对职工奖金分配、考勤、评选先进衽“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不无故停工,不经支委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取挥霍奖金、工资、奖金要有明细表,逐月张榜公布。  5、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主支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党员干部每季度必须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自查自纠会议,对工作中出现的缺点和错误及时纠正。  7、开好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团结,进一步提高支部的凝聚力和队伍的战斗力。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不断增多,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民事纠纷也呈逐渐增长趋势。只有及时、圆满地解决案件,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维护国际交往中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各方面建设的健康发展。但在审判实践中,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却存在着许多困难,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该文围绕如何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从改进现有送达方式、增加新的送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现予刊发。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或法域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域外送达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对许多国家来说,传票和起诉书有效地送达给被告是法院开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审理活动的前提,否则,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第二,送达有利于防止平行诉讼的产生。平行诉讼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平行诉讼的存在容易导致不同国家法院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故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罗迦诺公约对于平行诉讼所规定的解决措施是: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而许多国家将文书送达的日期视为受理案件的日期,比如英国。第三,送达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亦产生影响。在送达不合法的情况下,一国法院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罗迦诺公约均规定,如果被告由于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没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而作出的缺席判决,其他国家得以拒绝承认。  我国目前有关域外送达方面的现行法律只有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7种域外送达方式,分别是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上述7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送达现状,无法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时代要求。概括起来,域外送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程序复杂、费时费力。须事先准备司法文书、案情简介、托请转递委托书、请求书,并将这些文书翻译成外文。对许多法院来说翻译英文勉强可以应付,但没有能力翻译其他国家或地区文字。各地法院自己翻译或者请翻译机构翻译司法文书,版本很多,许多翻译不准确。然后,将这些准备好的文书逐级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将文书转给司法部或外交部,由后者将司法文书递交给受送达国中央机关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方中央机关接受文书后,在按照其国内法律规定将文书转递给执行送达的法院。文书送达后,送达证明按同样的路径回到我们手中。这个程序,将费时一至二年,且成功率低,只有30%。例如,厦门丝绸进出口公司诉意大利赛拉斯公司买卖服装合同纠纷一案,我国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委托意大利最高法院送达,9个月后才收到意大利方面出具的送达证明。  其二,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邮寄送达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允许的送达方式。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第1款也规定,该公约不妨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另外,由于邮寄送达比较方便、快捷,于是这种送达方式便逐渐成为国际上最常用、最有效的送达方式。但是我们在进行邮寄送达时却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难以查清被告在外国的具体地址和邮政编码;其次,难以查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再次,邮寄送达似乎与我国在《海牙送达公约》的保留相矛盾。由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此,从表面上看邮寄送达有法律依据。但问题是,地方人民法院难以查清具体哪些国家允许邮寄送达,哪些国家不允许邮寄送达;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送达方法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我国对邮寄送达提出了保留,明确提出:“反对采用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送达。”既然我国不允许别国对我国当事人邮寄送达,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等原则,别国也可以禁止我国法院以邮寄方式向其国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即使该国允许邮寄送达。我国关于涉外邮寄送达的规定,因与我国的条约义务相冲突,实际上丧失了法律规范的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既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造,又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特别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传递的科技手段,提高域外送达的效率,缩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增加电子通讯为域外送达方式  自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ENIAC电子数字计算机问世以来,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之快,令人叹为观止。现在,互联网(Internet 已把成千上万的计算机和千千万万的网民联系在一起,已从开始的通讯(E-mail,BBS ,迅速发展到网上人类信息资源共享,FTP,Telnet ,我们已步入了网络时代。在商业领域,网络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运应,为了规范网络经济,许多国家颁布了相应法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定了广为人知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签字、原件、确认收讫及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规范。电子签字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或数字签字技术不但完全能够实现各种传统的认证手段所具备的功用,而且更安全,更可靠。它与书面文字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一些事实,如电子文件是由签名者发送的,电子文件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技术具有应用于域外送达方面的可行性,因为送达的目的就是使当事人收到司法文书并对 收到的时间加以确认。  电子送达方式已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确认。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1条规定了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第6.7条规定:如在营业日下午4时前传真的,推定送达日期为当日;或者在其他情形下,传真日的第二个营业日。以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推定送达日期为传输的次日。德国也已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法律文书。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对于电子送达,欧洲联盟也持肯定态度。2000年3月,欧盟起草了《关于成员国内送达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件的欧洲规则》的指令草案。指令第4条第2款规定:只要所接收的文件内容真实,忠于发送件,文件中所有信息易于辨认;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传送文件、请求、确认、接收、认证和其他任何文件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指令第17条d项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相应规则,以“赋予加快文件传输和送达的贯彻措施以效力”。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电子送达的成功试点。如浙江省余杭市(现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余杭法庭已成功利用电子邮件送达开庭传票、调解书。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这条规定应该包括传真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在修改时应当对电子送达方式予以确认,或者像海事诉讼法那样作一灵活性规定。  改进送达的环节和手段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创设了由各国“中央机关”负责接受其他缔约国之请求并在其国内送达文书的域外送达协助体制,由于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盟成员国等都已加入该公约,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这一送达协助体制。但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定的相关传递环节太多、手续过于烦琐。假如某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个涉外案件并需要域外送达司法文书,就需要将所有文件上报它所在地区的高级法院进行审查,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问题后上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审查认为没有问题后再转交司法部(如果受送达国也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话,否则,应转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然后,由司法部转交受送达国的中央机关或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由于绝大部分涉外民事案件是由全国各地的中级法院审理的,所以一般来说,需要域外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不经过国内四个单位的审查和传递,过程漫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民事纠纷一般只涉及个人、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国家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对涉外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是不会得到法院立案的。这与外国立案后需要我国送达诉讼文书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内部逐级审查的规定是不必要的,应当允许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转交司法部或外交部。与此同时(或者在相关规定没有修改前),在司法文书的传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以提高传递速度。既然可以通过网络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当然就可以在单位之间网络传送司法文书。实践也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我国自日起,最高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等高级法院之间已实现网上传输公文。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研究,以早日实现网上传输需域外送达的司法文书。不仅要实现国内的网上传输,还要实现跨国网上传输。  完善邮寄送达方式  前面提到邮寄送达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送达方式,因此就有必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发挥这种送达方式的优点。  首先,关于被告在外国的具体地址和邮政编码问题,原告负有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因为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所谓“明确的被告”应当包括被告的具体地址和邮政编码。如果原告只能提供地址而不能提供邮政编码怎么办?是否仅仅因为这一点而不受理原告的起诉?当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7种域外送达方式,而并非只有邮寄送达一种。但是,邮寄送达固有的优点促使我们要尽可能通过邮寄来送达。至于邮政编码,可以参照国内的做法,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或联合国有关机构将各国各地区的邮政编码进行汇编,然后在网上发布。  其次,应撤回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邮寄送达所作的保留,以扫清域外邮寄送达的法律困惑。既然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国外邮寄送达司法文书,我们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外国向我国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否则,不利于我国域外邮寄送达的顺利进行。  最后,有关机关应对不允许外国向其国内邮寄送达的国家进行研究并在网上予以公布。对海牙送达公约中邮寄送达提出保留的国家,除我国外还有德国、挪威、土耳其、埃及、希腊、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家。日本在加入公约时表示:“对于通过邮寄渠道向身在日本的人送达司法文书这一做法不表异议,并不意味着此种发送方式在日本被视为有效送达,而仅表示日本并不据此认为损害其主权权利”。日本这一立场表明,如果外国法院采取这种方式对在日本的当事人进行送达,则有关判决在日本境内将得不到承认。  增加新的送达方式  第一,实行由当事人选择的送达方式。最近,湖南省株洲中院试行当事人选择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选择确认以下内容:一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通知领取、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委托他人代收等;二送达地点。当事人可选择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临时住所地等;三对选择确认的送达方式明确有效时间。而对当事人不选择确认送达方式及地点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实行邮寄送达。笔者认为这种由当事人选择的送达方式,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现代诉讼理念,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并提高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应当上升为一种法定送达方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文书可以送达到当事人指定的送达地址或者代理律师的营业地,未指定送达地址的,则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经常住所地或知悉的最后居住地、知悉的最后营业地。当然,当事人的选择权应该受到限制,即在几种可行的送达方式中,当事人应尽可能选择方便快捷的一种。否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送达方式明显会增加送达难度和时间或有其它不合适情况的话,法官应有权进行干预。  第二,允许主管人员送达。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允许直接通过文书接受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其他主管人员以及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这种方式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在我国,主管司法文书送达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送达方式也是比较快捷、方便的一种送达方式,尽管我国、日本、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对此都提出了保留,但为了提高送达效率,我国可考虑撤回保留并将该送达方式确定为法定方式。因为这种送达方式并不会损害我国的司法主权,而只是国际间的一种司法协助形式。  第三,允许按照文书接受国国内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海牙送达公约第19条规定,可以采用缔约国的国内法允许的上述列举的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来传递来自国外的文书。此项规定的理由在于,美国在缔约该公约时要求,公约明确其不妨碍在美国境内进行的送达程序使用更为宽松的美国国内法规则。美国国内许多法院都曾作出裁决,在某一缔约国境内没有使用公约规定的方式而是依照了该国国内法而进行的送达,亦属于有效送达。笔者认为,这一送达方式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缔约国的认可而成为公约的一项内容,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性。首先,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困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位美国学者指出:“美国传票的域外送达,通常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昂贵的和令人困扰的过程。”其次,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不同,从而导致包括域外送达制度在内的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住人员甚至邻居都可以代收文书,而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同住成年家属才可代收。英国将传真和其它电子通讯作为法定送达方式,而我国却没有此种重要的送达方式。这也是海牙送达公约难以涵盖所有缔约国的全部送达方式的原因。再次,按照文书接受国国内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有利于裁判结果得到文书接受国的承认和执行,而需要域外送达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需要该国的认可。由上可以看出,这种送达方式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所以,我国应当在国内法中确认该送达方式,不能因为公约中有规定就无须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在这一方面,美国的经验可以作为借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第一种域外送达方式就是:“按照被告人所在的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  设置概括性的送达方式条款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在规定多种情形时,通常既需要有列举性条款,又需要有概括性条款,以免挂一漏万。但是,我国民诉法在规定送达方式时,只列举了7种方式,而没有概括性地规定其它方式。这是不完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跳跃式发展和突飞猛进,各种情况的变化越来越难以预测。在规定送达方式时应考虑到事物的发展趋势,尽可能运用灵活、概括的语言,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如果法院有充分理由,授权采取上述方式之外的方式送达的,则法院可以作出准许以替代方式送达的命令。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向在国外的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可用以下的方式:按照法院的命令送达。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这一规定包括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受送达人确认收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认送达。这对于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提高送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海事诉讼的送达规定,是民事、经济和海事审判的经验总结,应在整个民事审判中推广应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民诉法修改时,作出与海事诉讼法一致的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汇总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  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  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扶贫办来文(包括各部门收到或代领的),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和归档。有关文件经办公室同意,部门可复印留存。  第十二条凡以总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及用总公司印章的,办公室对内容和文字有权审核,并负有把关责任。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系统的文档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制定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并指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内部呈批  第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11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等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或请求批准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呈批件,由该部门直送分管领导,领导签批后直接退该部门办理。属于分管领导权限之外的,必须交由办公室呈报总经理阅批,批后经分管领导阅后退呈报部门或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七条专业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报内容自行送交相关管理部门或分管领导。需报总经理审批的,应交由办公室负责呈送,批后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八条呈批件由总公司领导签批后,原件交办公室归档存查,呈报单位必要时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办理呈批件必须打印,按规定填写,规范用表,由承办人及呈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附件应齐全有效。一般应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报时应附上次批示意见。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收、交、转、送要做到快速、准确、交接手续齐备,应建立收发文和交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包括签领文件、接听通知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人员传达、报迭呈批件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协议、对外承诺、担保、资产转移等事宜的法律文书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须经法规室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呈送国务院扶贫办及各部委的文件,须由办公室主任核稿,报总经理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涉及总公司领导具体分管业务的一般性函件、报表、证明等,由办公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等,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第六章机要文书  第二十六条机要室主要负责总公司文件和有关材料的打印。打印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需制发的业务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应自行打印。  第二十八条办理复印、传真等应填写“机要室业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机要室办理。每季未由办公室统计费用后转财务本部,计入部门费用。  第二十九条一般业务性外发传真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重要传真件外发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收到传真件应及时通知收件人签字领取。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个人的邮件自行发送或领取,属于总公司领导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 接 待  第三十二条凡客人来访的,登记后由被访单位派人接见并引入。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领导的客人来访由办公室接待员负责接待,其他来访客人由被访单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条业务谈判需用会议室或谈判间,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接待员负责安排。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处以上干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11:30应到公司集体议事。临时有事或有病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正副职以上(含)领导每日应于晚六时下班、临时有事的,须向总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对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实行归口管理,每季度未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相应的机构或相对固定的人员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呈报报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总公司办公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区的管理,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管理部门职工上下班须打卡)。上班时间:8.30;下班时间:17:00午午休时间:11:30一13:00。班车发车时间:17:15。  第三条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  第四条午休后应准时于13.00上班。  第五条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六条班车按规定路线、停车地点和时间运行,乘车职工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要求。乘车时应注意维护车内卫生,不得在车上吸烟、饮食、嚼口香糖。  第七条各类车辆要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停放。自行车要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第八条公司职工上班时须衣着整洁、得体。除午休时间外,男士一律着西装、系领带。女士不得穿着牛仔服装、过于艳丽花哨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穿着运动服装、t恤衫;不得只穿毛衣不着外套;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男女职工不准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第九条办公时间不得因私会客;午休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内搞文体娱乐活动;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十条办公区手机、寻呼机均应关闭,或设定在静音状态。  第十一条办公区严禁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第十二条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不得摆放鞋、雨伞及其他私人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楼前广场及机动车内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按规定时间到食堂用餐,不得饮酒。午餐时间:11:30一13:00。  第十五条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公文、印章、票据及贵重物品、现金等须锁人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七条各楼层谈判间、会议室及大会议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墙壁不得乱刻乱画、加钉。自己打开水时严禁乱泼乱倒,剩茶水只准倒入开水间内水他的茶漏中。使用矿泉水机应管理得当。  第十九条文明用厕,注意保洁。  第二十条办公区内除小隔断间外,不得摆放沙发。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办公室和有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对违反规定者,办公室将会同人事本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100元至500元、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爱护公司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公司有关办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为对全公司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总公司办公室独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的卫生保持、遵守办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维护保养、大楼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保持情况,包括桌面、地面的洁净等。  遵守办公秩序情况,包括物品摆放、手机与呼机的使用、遵守礼貌和着装要求、执行办公区域有关规定等。  文件发放情况,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清况等。  印章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车辆清洁情况、车内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大楼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公共场合的卫生整洁和保持、楼内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维修是否及时、食堂卫生等。  第五条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5分、  4分、3分、2分、1分。  连续4次保持单项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一年内始终保持单项平均5分的单位,提请人事本部给予物质奖励。  单项平均分数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当事人的100元;第三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请人事本部给予降职、降工资级别的处分。  确属各单位领导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按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制定卫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负责本单位当日桌面卫生并负责保持本单位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检查当日如出现之分以下情况,追究卫生值日人员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七条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车辆,并负责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检查当日出现之分以下的情况,追究指定负责人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八条各单位未制定卫生值日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者,按照总公司有关职工奖罚的规定追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11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总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总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总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专业公司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总公司领导确定,由办公室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办公室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总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总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批准,交由办公室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详细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的话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携带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随便谈论保密事项;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笔记本。  第十二条如发生或发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失者,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过失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采取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处罚;对造成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怕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11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11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j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专业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管理制度《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http://www.yjbys.com)。  第八条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项目档案应包括如下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报告、批准项目文件、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项目人员任兔文件,有关项目业务的各种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电话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其它有关项目业务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盘片等。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全在一立卷。  (三)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五)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六)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七)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立卷所需的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表由总公司办公室统一发给。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公司办公室秘书处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十七条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第二十二条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三章第九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六章第十四条,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11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11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11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11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11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11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11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11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使用公章申请表调》)。  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按照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11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总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 车辆调配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请示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车辆进行统一配备和调整。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外事用车、总公司会议及较大活动用车,办公室有权临时调度各单位车辆,各单位应服从协调调度。  第六条除总公司领导临时安排外,总公司车队不为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出车。  第七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24小时内长途用车(单程150公里以上的),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24小时以上的,需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配备车辆均属工作用车,应严格服从办公室车队的统一收车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车队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总公司安委会和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出现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按事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损失额5万元以上的,罚个人6%;损失额1~5万元的,罚个人5%;不足一万元的,罚个人500元。非专职司机各降10%比例。最低罚款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事出车,按上述比例各加罚一倍。  第十四条对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驾驶、降薪等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可按季核发。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配备车辆所需油料由车队统一按核定预算办理购进,按单车每月定额标准发放,超出不补;节余归部门使用。定额标准由办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预算节余部分提取30%作为车队节油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车队设专人负责油票发放,造册登记,司机签字领取,每月上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各专业公司的耗油采用总额控制,集中购买,定量使用的原则,各专业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排气量2.0以下车辆每月210公升,其它车辆(排气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标准作出费用预算,纳入本公司的总预算。在预算限额内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购买油票,作为有价证券由各公司财务部专人保管,建立规范的领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购油,集中购油不得突破限额。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车辆维修按规定填制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车队技术审验,办公室主任审签,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专人结算,超过审批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及专业公司维修保养车辆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及车队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规定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者及所属单位领导分别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停驶。  第六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领导及部门总经理配备工作专车,持有效驾照可由本人驾车;无驾照需配司机的,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专职司机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由办公室商人事本部统一招聘。各部门无权自行聘用司机。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临时聘用司机,须经办公室车队考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的司机应服从车队的统一管理,不出车时一律到车队休息,不得在办公区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其它工作车辆需要持有驾照的11职工驾车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并商办公室同意,但严禁擅自交他人驾驶,违者收回车辆。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际驾车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需经车队技术考核合格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准单独驾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副职以下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应于每日下午五时前将车辆停到指定地点,钥匙交至车队,待下一个工作日上班时,到车队领取钥匙。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需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车时间内使用车辆的,须由用车单位领导签署书面申请,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交车队备案。违反规定私自用车的,予以停驶或收车等处理。  第三十条11职工报考驾驶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学车人员一律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不准用公司车辆学车练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属于总公司的由办公室车队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人帐;属于专业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办理,费用自负。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司机人员文明礼仪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总公司业务的不断开拓与发展,更好地体现总公司的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讲文明懂礼貌、规范化的司机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车队及各专业公司的所有在岗专职司机。  第三条总公司司机应严格遵守《总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和(中国11发展总公司驾驶员守则)。  第二章 文明札仪规范  第四条为了使司机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向外界展示公司的形象,公司所有司机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胸卡上岗。胸卡上印有中英文对照的本人姓名、所在公司名称及公司标志图案。  第五条司机人员应加强自身精神文明建设,不讲脏话粗话,衣着应随时保持整洁。皮鞋经常擦油,在车内不准脱鞋。  第六条司机人员应经常对所保管车辆进行清洗,按期打亮油,做到晴天停车后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风挡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土。车内经常保持清洁,座套要勤洗、勤换,方向盘、仪表要擦净无尘土。车辆平时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要乱停乱放。  第七条司机人员应加强公关礼仪方面的学习,熟悉不同场合的礼仪规则。对待客人要有礼貌,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车内,关车间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如果客人有行李物品,自己应主动上前提供帮助,不要坐在车内旁观。行车中应及时使用冷热风,听收音机或听音乐应征得客人同意,声音不要大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客人之间谈话,不得随便插话,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开车送人应尽量送到门口,等人时不能只顾自己睡觉或看书,而应随时注意客人是否已出来。如客人在门口等车,应主动开车到门口接客人上车。遇大型活动车辆无法在近处停放时,应提前到门口或刚散场即到门口主动向客人打招呼,请其稍等,回来开车去接。如车辆堵塞,也可引导客人步行至停车处上车,不要让客人到处找车。客人离别时,司机人员应主动向其道别并祝客人一路平安。  第八条在涉外活动中,司机人员对待外宾既要彬彬有礼又要不卑不亢,态度要自然、大方。如果对方主动打招呼,可按一般礼貌同其握手、交谈。如果本人外语水平有限,可向外宾明确表示自己不会讲外语。此外,司机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向外宾索要礼品或示意索取礼品。对不宜拒绝的礼品可以接受,回公司后应上交办公室统一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为了保持和进一步提高总公司司机人员的精神面貌,总公司办公室将配合人事本部对公司所有司机人员进行比较系统的精神文明和涉外礼仪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为了确保上述规定能认真贯彻执行,使总公司司机人员的总体素质能有显著的提高,总公司办公室将对所有在岗司机人员进行文明、礼仪方面的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本部门考核与用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仪态仪表、个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关礼节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对司机人员的文明礼仪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及格三个档次。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司机人员,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司机人员,公司将作为,‘文明礼仪”标兵通报表扬,并提请人事本部给予奖励、工资晋级等。对没通过考核的司机人员,应给予工资降级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应安排其下岗,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达标,转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 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 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  (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一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国家(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中国11发展总公司”印章;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第四章 外事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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