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臂在家里意外绞刑悖论伤,住院花费三十万,湖北仙桃新农合能报多少?

律协公告:
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候选人事迹材料公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日作者:湖北律协
张萍律师事迹材料
张萍 女,1969年8月生,湖北红安人,民革党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高级律师,湖北省首批三A信用等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5年。2003年以来担任政协武汉市第十、十一届委员,2006年担任湖北省第六届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民革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志愿者协会理事,湖北电视台荣誉职工。武汉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铁路公安局看守所执法监督员、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张萍律师先后获得律师资格、全国法律职业考试资格以及证券律师、执业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项执业资格,参与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全部考试科目的培训学习,属于懂经济、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先后担任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湖北省蒲纺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正确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承办的&瞿某制假案&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维护怀孕妇女劳动权益而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湖北卫视、山东卫视、武汉电视台先后报道。张萍律师善于利用各项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处理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融资、公司法、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张萍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在开展建设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和律师文化建设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成绩突出,被授予&湖北省信访先进个人&称号,她热心公益活动,长于参政议政的先进事迹被武汉市民革组织广泛宣传,以她的感人事迹为素材的演讲被评为&纪念武汉市民革成立六十周年演讲活动一等奖&。
一、张萍律师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由于张萍律师社会兼职较多,一周5个工作日,每周少则3个半天,多则5个半天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养成了把晚上和周末的休息时间当成工作时间的习惯,她认为工作着的人生是美好的人生,有信念的人永远不知疲倦。所以她从不会因为工作的繁忙而降低社会活动和律师业务工作质量,相反是精益求精,追求完美,
张萍律师连续两届担任武汉市政协委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五年来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缓解律师取证难》、《改善看守所会见难》、《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加强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交了多篇有分量的个人提案,获得十届市政协优秀提案奖。她作为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民革参政议政委员会成员,参与集体提案的起草工作,多次被民革省、市、区三级组织评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作为民革界别的政协委员代表党派在市政协大会上发言。
张萍律师意识到律师既是国家法律的实践者,也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一贯坚持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以及生活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1、参加湖北省人民广播电台《与法同行》、湖北电视台《法律在线》法制栏目的法律宣传工作,因此被聘为湖北电视台荣誉职工;2、每年到武汉铁路看守所为羁押人员义务开展法律教育、为武汉市铁路公安局做刑事证据等法律专题讲座;3、到湖北省女子监狱参加巾帼送法活动;4、受邀请到华工科大研究生院、中南政法大学弱者保护中心、武汉工程大学等多所高校做法律专题讲座,5、多次在武汉、成都、深圳、北京、参加劳工权益和妇女权益保护等公益性法律研讨会并做专题发言。6、多年来坚持为顾问单位和社会团体宣讲法律知识。
张萍律师作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武汉铁路看守所的执法监督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到来湖北调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以及铁路公安干警的好评。
张萍接受湖北省妇联组织邀请,连续两次担任&湖北省百万妇女学法律知识大赛&评委,参与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二、开展法律援助情况
张萍律师多次为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遭辞退的怀孕女工、遭侵权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5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所开发小区公共绿地规划的情况下,她通过信访、行风评议、媒体报道、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引导该小区业主合理合法维权,避免了一起小区业主上街堵路、强行拆除违规建筑物的不稳定、走极端的事件的发生;她根据自身和同行的法律援助实践,撰写的论文《劳工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获得&全国律协律师论坛的优秀论文奖&。
2004年张萍律师被聘为湖北省妇联妇女维权热线的法律专家以来,每月参加省妇联信访接待工作,为信访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还出资资助困难群众;积极完成省律协、首义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组织安排的各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务。
三、积极参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
张萍意识到律师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因此在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服务工作中一贯注重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为老百姓、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大多数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多次化解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调解成功率高,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在担任某一大型政府项目建设法律顾问过程中,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放在首位,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化解多起工程结算纠纷,受到各方好评;在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大学建设工程纠纷中,注重社会影响,积极促成双方取得共识。
结合这些学习和实践活动她向省律协提交了论文,因工作成绩突出,张萍律师被评为&2007年湖北省信访先进个人&。
四、开展律师文化建设主题实践活动情况
张萍律师一贯注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证监会、省律协、各法学研究机构以及法学社团的各项学习活动,2007年8月参加了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被收入大会论文集。
她勤于思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律师世界》等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获得中国律师协会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张萍律师乐于助人,她身体力行的倡导&在对律师声誉没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一名律师应当尽力帮助他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虽然没有经济回报,但是有经验的积累&的律师文化理念。
张萍律师十分关心实习律师的成长,认真做好律师的传帮带工作, 尊重同行、绝不诋毁同行,让她和省内以及北京、上海、深圳、黑龙江等外地同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渠道,互相学习、借鉴和分享好的经验。
王茂坚律师事迹材料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律师王茂坚同志,多年来,始终牢记共产党员的义务,时时、处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给全体律师做好样子。尤其是选任支部委员、所副主任后,更是不忘自己肩负的职责,以高度的集体责任感、使命感和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同全体党员和合伙人一道,想方设法,扎扎实实抓好本所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不少党员、律师无不敬佩地说:近三年,我们今天所被评为十佳律师事务所、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先进单位,党支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其中有王茂同志的一份功劳。他真不愧为省律协党委评选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去年6月,省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下达后,王茂坚同志同其他委员一道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究布置本所学习教育活动。在实施教育规划过程中,先后6次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分析教育情况,总结教育成绩,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8次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主讲了&公平正义&理念专题。在教育活动中,王茂同意还组织、参与拟写了两份经验材料,分别被《律师公证工作动态》、《律师世界》刊登。今年5月27日,支部委员会在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实习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效,王茂坚同志既组织,又参与拟定了31道试题,对全体党员、律师及实习人员进行了考试。其参考率达97.87%,成绩优秀11人,良好80人,及格1人。律师们普遍反映: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为迎接省律协组织的考试热了身,作了准备,更重要的是使我们接受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
二、积极带领党员、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同六中全会决定,热情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去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后,未等待上级党委的部署安排,王茂坚同志协同支部书记及时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学习&决定&精神,讨论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经研究,提出了党员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6个带头作用的新要求。身为支部委员的王茂坚同志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自觉做到带头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为加强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带头参政、议政,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服务;带头开展&一案一讼促和谐&的主题实践活动,采用非诉讼和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带头参与涉法信访值班活动,热情做好涉法上访人员的工作;带头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带头送法到街道、乡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服务。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年9月底,王茂坚同志用非诉讼及调解的办法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矛盾5起,承办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案件6件,4次参与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先后3次给贫困大学生、灾区群众捐款献爱心。他不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而且十分热心帮助所内困难律师,将自己联系的近10件案件给资浅律师承办,还给两名亲属或个人患重病的律师捐款数千元。前不久,因搬迁新办公楼房,有少数合伙人十分担心自己创收不高,承担年度摊付的费用有困难。王茂坚同志在合伙人会上第一个明确表态,除自己分摊外,多承担5万元的费用。
三、积极组织制定和执行所内规章制度,不断促进诸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在持续开展的规范建设活动中,王茂坚同志认真履行副主任职责,积极组织、参与制定了45项规章制度。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法律顾问工作操作规程都是他借鉴收集的资料完成草拟工作的。王茂坚同志不仅协力抓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而且身体力行,严格贯彻执行每月组织全体律师、实习人员学习一次业务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制度。到目前,已组织研讨了6次共13件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两年来,经他审批承办近千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均未发现有利益冲突问题。今年初,本所接受省律师协会布置的组织模拟法庭教学任务,在组织律师演练期间,正值王茂坚同志的老母病危住院,他仍抽出大量时间,精心组织、指导模拟法庭的演练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学员们的好评。
四、自觉践行执业为民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在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王茂坚同志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不仅着眼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在头脑里扎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而且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从去年以来的情况看,王茂坚同志在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理念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给全体党员、律师作出了好样子。尤其是他以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作指导,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至尊、至重,当事人的信赖至珍、至贵为执业要旨,敬业勤业,循规蹈矩,尽心尽力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仅去年以来,他承办的5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满意率达100%。
李涛律师事迹材料
李涛,男,中共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具有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授予的劳动仲裁员资格,曾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交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筹)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调解员。
2001年被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评为优秀律师; 2003年被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评为优秀通讯员;两年被楚天交通体育台评为优秀通讯员;2006年被湖北省律师协会授于AAA信用等级律师,两年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7年被司法厅评为优秀党员,同年荣立全省司法系统三等功,及被湖北省司法厅、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评为先进个人。
一、长期坚持义务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该律师热心公益事业。其于2000年起至今先后任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FM1078)《方向盘红绿灯。说法》、《晚班》;湖北广播电视总台交通台(FM927)《车行天下.法眼看交通》、《城市新干线》栏目常年客座嘉宾主持人,现场接听听众热线,解答有关交通法律方面的问题。
2004年,该律师以工作室为平台,创办了湖北(武汉)交通律师网(以下简称律师网),开辟了工作室的第四媒体法律服务功能。律师网中包括交通新闻、交通法律、交通案例、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交通法律理论研究、交通刑事行政纠纷、交通合同纠纷、交通法律事务咨询等丰富翔实的内容,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专业交通资讯。律师网开通以来,点击率不断攀升,备受交通参与者的推崇,是目前湖北地区唯一的交通律师专业服务网站。
2006年与《武汉晚报》、《车友报》合作创办&交通维权专版&,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宣讲交通法律,并不定期的在《武汉晨报》、《楚天金报》、《楚天都市报》、湖北经视《经视直播》、武汉电视台《百姓连线》、《公民与法》等节目中,参与了大量案件的点评;同时还在&武汉交通安全信息网&、&武汉市出租车网&中的&律师在线&版块担任版主,义务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法律咨询。该律师义务对交通类法律的宣传,在广大的交通参与者中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并在交通专业领域也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开展深入持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努力为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体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敢为天下者先,积极为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扫障铺路
一部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形态各异的具体法律实务中,必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一部新法的出台,甚至由于执法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对相同法律事务做出不同裁判,从而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李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把立法精神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以敢为天下者先的精神,提出自己独到见解,被执法机关所采纳,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如2004年5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在实施初期,如何具体运用在武汉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产生广泛争议,当时李涛律师积极配合武汉地区专业的交通类媒体呼吁相关部门统一对《道交法》第76条的运用意见,促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出台,该意见采纳李涛律师意见,明确了当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质的审判实践原则,有力的保护了《道交法》生效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的过渡期间,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和实践了《道交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此外,李涛律师还办理了许多武汉市首例案件,成为执法机关经典案例:
A、武汉首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反诉案例。
&&& 该案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武汉市首例将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代理垫款人反诉判决保险公司将保险限额以内的垫款直接返还的案例。在本案中因原告总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李涛律师经深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条款政策规定,代理被告(车方垫款人)向原告方提起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替原告直接向被告返还垫付款项,最终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此后,武汉市中院因该案例确定了类似案件的审判原则,即事故垫款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原则。该案例被全国各种媒体转载,也积极的促进了其他地方法院出台关于《道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 B、武汉市首例违章停放车辆致人(黄汉荣)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案。
&&& 该案件是在武汉地区首例出现的因驾驶员离车、违章停放车辆与后行来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李涛律师代理死者近亲属向违章停放车方及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律师二审努力的代理工作,最终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李涛律师观点,改判违章停放车辆的车方及保险公司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维护了死者方的合法权益,也确立了武汉市首例违章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予以赔偿的案例。
&& C、武汉市首例农村伤者按城市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案。
&&& 该案件是武汉市第一起农村人口在城市经常居住、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按是否按城市标准赔偿的案件,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城市标准赔偿,与其后(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的精神不谋而合。
&&& D、武汉市首例主车、挂车相连行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双重保险交通事故赔偿案。
&&& 该案件发生在2006年,是武汉地区首例关于主车与挂车相连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车与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均对死者予以赔偿的案例。对于类似案例,因保险合同的约定既往只能按照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李涛律师经研究案情及保险法规规定,认为该约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且不能有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故提出应当获得主车、挂车两车保险在各自限额内的共同赔偿的观点,最终该观点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判决主车、挂车均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观点与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与《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谋而合。
以上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且成为武汉地区法院系统处理交通事故案的经典范例,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以稳定社会大局为已任,注重妥善调解重大、群体性、集团性的民事纠纷;
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维护稳定,就是要坚持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计划、确保一方平安。李涛律师在办理交通案件时将维权与维稳相结合,对一些重特大的、集团群体性案件,均慎重处理,除向所内积极汇报外,还对该类案件制订了以调解为主的处置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下列举几个典型代表案例:
A、积极的宣传和讲解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改革,创造和谐行业新风。
2006年,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台了武汉市出租车行业的承包、改制措施的政策――《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自律意见》。该政策面涉及数百余家出租车企业、16000余台出租车辆,30000余名出租车司机,也引起了湖北省其他地区出租行业的普遍关注。在政策颁布和实施初期,因为出租行业从业者对于该政策的不理解、不清楚,导致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巨大的阻力,并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期间李涛律师接到众多司机的咨询和投诉,并要求李涛律师代理对武汉市客运汽车管理处的行政诉讼及对出租车公司的诉讼。为配合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与武汉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协商沟通后,楚天广播电台交通体育频道独家邀请李涛律师做客直播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中,每周准备了专门的时间段,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系列政策进行分析、宣传与讲解,并通过接听热线的方式现场答疑,安抚和劝说从业者顾全大局、求同存异,配合政府顺利完成行业改革。使得改革政策顺利实施,于2006年11月期间基本完成。交通体育频道及李涛律师的宣传与讲解,得到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出租车司机的广泛认同及赞扬,积极促进了出租车行业的和谐建设。
B、参与武汉出租车行业共同保险方案的制定。
年间,武汉市出租行业协会为解决出租汽车保险争议多、保费高、理赔难的老问题,组织了数家保险公司及大型出租汽车企业、保险专家等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定武汉出租车企业行业共保方案,李涛律师也参与了该方案的探讨制定过程,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和激烈的争执,最终确定了具体的共保方案,该方案采纳了李涛律师提出的诸多建议。该方案的制定,解决了多年以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保险公司的行业矛盾,这也是省市领导一直关心的问题,出租车行业最终的共保方案得到省委领导高度的肯定。
C、曹颖川、曹诗玮诉湖北宏菱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红彦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侵害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
该案系宏菱公司职工余天宽履行职务驾驶车辆搭载同伴过程中,发生两死一伤、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该事故引发了三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起死亡赔偿案件、一起伤残赔偿案件)及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车损赔偿案件),这四起案件同时受理于江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李涛律师在接受了伤、死者的委托后,积极与郑小红法官配合,分别于四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近一年的努力工作,最终促使四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签订《调解书》,化解了四方家人的恩怨矛盾。
D、代理武汉史上最大交通事故(8.25事故)案件,贯彻了创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日,一辆由武汉开往湖北孝感市的客运车,行驶至107国道武汉东西湖境内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失控货车相撞后,翻入路边一水塘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客运车上共有47人,其中24人死亡,2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涛律师接受客车方的委托,代理了该事故的全部处理事宜。在接受委托后,李涛律师第一时间就本案向湖北省司法厅律工处作出了重大专题汇报。司法厅相关领导指示应秉承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办理该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李涛律师严格按照厅领导指示,对全部死伤者均配合事故专案组进行了调解处理,涉案死伤者的赔偿事宜无一进入诉讼程序。
特别是对客车方司机黄某的赔偿事宜处理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精神。在本次事故中,黄某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全部死伤者及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计算黄某的应赔偿其他受难者约270万元。但黄某在事故中也受伤死亡,留下孤儿寡母及年迈双亲,黄某遗属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围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场地,要求与其他受难者得到待遇相同的赔偿。李涛律师考虑到其遗属的实际生活困难,结合本案的法律关系,配合事故专案组向客车方作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最终说服客车方以工亡补偿为由向其支付了21万元,并明确放弃了对其遗属的追偿权。这个补偿方案最终平息了各方争议,使整个事故处理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四、李涛律师理论知识深厚,律师实务技巧娴熟,专业化优势明显的同时,还能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李涛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和参与各类重大案件逾千起,其中多数为较大标的、影响广泛的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其勤于学习,能刻苦钻研律师业务。其在交通法律服务领域专业优势明显,在湖北武汉地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会来咨询,经常发生同一个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不约而同的来进行咨询;同时其还在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合同事务、公司法、相关侵权责任法等领域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
曾先后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长航物资总公司(武汉)、长江燃料总站、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商办工业杂志社、湖北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铁旗广告公司、湖北省公证处、楚天交通体育台、武汉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常青塑料(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嘉(香港)有限公司、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明牌银楼有限公司、武汉市出租车协会、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神龙绿色环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钢城支行、武汉房和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百居易房屋超市)等百余家国内外大型机构供法律服务,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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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胜律师事迹材料
李光胜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十四年来,他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为民,追求公平正义,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成就了一名党员律师用法律报效祖国、报效人民的崇高理想。
他分别被聘任或担任湖北省律师顾问团律师、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经济、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他先后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有突出贡献律师&并荣立二等功,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AAA律师&,被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建设年先进个人&&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在其律师生涯中,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一、 坚定政治理念,端正执业方向
李光胜律师的党龄比他的执业年限还要长,早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其便以优异的表现而入党。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他更加注意关注国际国内大事,更加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已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尤其是在办理有重大影响、涉及到党的中心工作和稳定大局的法律事务中,他都能以其政治敏感性,把握案件总体走向,不惟办案而办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表现出了一个党员律师坚定的政治信念。
二、 矢志学习创新、打造专业品牌
在十四年的执业生涯中,李光胜律师形成了自已的一整套执业风格,理论知识全面扎实,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技巧娴熟,在律师服务新领域中如鱼得水。他深知,传统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只有努力不断创新,形成自已的专业化特色,才能够树立律师的法律专家形象,才能使律师事业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他精于公司法证券法、建筑房地产法。是较早取得司法部和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律师资格的年轻律师之一。2006年初,他不负重望,又被评为&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
为打造专业化品牌,他的目光始终关注经济和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身体力行介入其中,努力发挥了其专业特长效应。
他办理的一大批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由于他案情吃得透、法律适用准确、程序法精通、证据收集到位,虽然案情复杂,但办理完毕后,都能使他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实。
在股权全流通后的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并购案中,李律师作为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并购的全过程。由于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在收购方自行召集和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多的困难。在李律师的精心准备下,收购团队在与证交所、证监局多次沟通下,为相关问题找到了一套解决方案,最终使临时股东大会得以顺利召开并通过了相关决议。事后,法制日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专门作了报导。李律师的法律实践,为全国律师今后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资料。在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祥龙电业案中,李律师作为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在全国无任何先例的情况下,对收购方的诚信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受到了委托方和证监部门的好评。
在世纪经济大案南德集团(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辩护过程中,李律师大胆对庭审程序的不合法提出质疑,在他的努力下,庭审终于回到了法律的轨道。作为辩护人,李律师当庭洋洋万言酣畅淋漓地指出,牟臣只负责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流程,从其表现形式来综合判断,其行为只能认定为在牟其中的指示下所从事的一般工作行为。法庭最后综合吸纳了李律师的辩护观点,仅判处牟臣有期徒刑三年。庭后,《中国律师报》等多家报纸点名表扬牟臣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精彩而不俗。
在全国首例因采纳建议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中,面对当地新闻媒体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庭前形成的对被告人不利的种种论调,面对着原告因愤怒随时有可能发出的人身攻击,李律师,凭着对著作权法的深入研究和对案情的深入把握,在庭上洋洋洒洒地指出,原告的部分建议虽然被被告采纳,但是,其已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也不符合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被告所称侵权并不成立。观点一出,语惊四座。事后,原告及法官都称没想到。经法庭认真研究,认为,被告的抗辩成立,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息诉服判,未上诉。一场在襄樊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就这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代理武汉某公司标的额巨大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中,直接的法律障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新合同法形成了冲突,而司法解释却至今未废除,无论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均因其有冲突而对当事人产生了巨大的诉讼风险。李光胜律师面临着严峻的执业能力考验。经过认真的分析论证,李律师认为,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在位阶层次上属上位法,应适用。司法解释因与合同法有冲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庭审中,对此,与被告律师产生了激烈冲突。但李律师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使合议庭最后接受了原告方的观点。事后,法官说,不适用最高院有效的司法解释判案,这在武汉是第一例,原告方代理人以其深厚法学功底做出的论证说服了我们。
在近几年中,李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属新型案件,涉及到新法律的适用和对旧有观念的挑战。要求律师有极强的领悟能力。李律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因此,面对新型案件的挑战,他表现出了一个高素质的年轻律师的应有风采。
面对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李律师深知,不加强学习培训,不加强理论研究,不做一个专业化程度高的专家型律师,必将会被社会大潮无情吞没。
结合自已的业务实践,李律师将自已的专业定位于公司法证券法(并购重组和改制),建筑房地产法。为了巩固自已的专业优势,他除了多次参加全国律协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物权法等研讨会外,还加入了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成为武汉律师中为数不多的委员之一。
近几年中,李光胜律师经办了大量的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投资、国企改制、资产重组,企业并购、房地产开发的案件,成为公司法和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一名专业人才。特别是,他利用他的专业优势,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武汉的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为武汉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法律人的一份贡献。
李律师不仅敏于行动,还勤于思考、善于总结,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不断地将探索的成果归纳成文。近几年,他先后在《律师世界》杂志上发表了《投资基金动作中的法律问题》《析股票交易中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采纳他人建议是否构成侵权》《试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应予废止之理由》等论文。其中后两篇文章还作为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交流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
作为全国律师经济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全国律师协会并购论坛的委员,他除了每年能积极参加研讨活动外,还能主动提交研讨论文。他先后提交了《修改与完善公司法,解决股票期权的行权股票的来源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累积投票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制度亟待完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有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
近三年来,李律师经办各类案件共100余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他还担任了十几家政府机关、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2006年7月和11月,李光胜律师参加了&武汉市首届房地产法律实务论坛&和&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并发表了专题演讲,在&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上提交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
三、 文明规范执业、塑造诚信形象
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使李光胜律师炼就了一身过硬的执业技能,从而演绎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李光胜律师认识到,仅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执业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勤勉敬业的精神,没有良好的品行,他是无法走向成功的,也无法获得社会及当事人高度的评价。作为一名年轻的不断走向成熟的律师,他坚信先做人,后做事。工作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庭审中言词缜密有度,驳斥对方有理有节,&重事实、重法律&的执业方式,使委托人充分信赖,让法官肃然尊重。
发生在武汉法院的法官腐败案,有很多律师被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很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产生了信任危机。李光胜律师对此也痛心疾首,这也说明,他多年来对此的认识是恰当的:律师的执业环境确实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大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都去拉关系搞司法腐败,长此以往,公平公正将荡然无存,律师将会失去执业的&诚信&根基,其贻害无穷。因此,同司法腐败作斗争,应当首先从自我做起。他在办案中,他与法官交往慎法、与当事人交往慎德,不触&高压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
2006年,李光胜律师代理了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虽然相信李光胜律师的执业水准,但是,又极为担心,怕公司困难无钱去找法官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而被告公司财大气粗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李律师耐心地、直率地说,律师不包揽诉讼,也不能搞贿请法官的&暗箱操作&。这起官司我们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收集证据和研究案情上,只有证据充分,不怕打不赢官司。经过律师异常艰苦的努力,终于找到了对原告极其有利的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律师执业14年来,既办过标的额巨大和有极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办过很多别人看来不起眼的小案,经历了各种各样的考验,但是,无论办什么案件,他都同样认真对待,推敲法律一丝不苟,搜集证据绞尽脑汁,文书制作精益求精。李律师认为,只有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靠法律吃饭,律师之路才能走得久远。在工作中,他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合理收费,案件按时归档,与同行之间从不搞不正当竞争,为年轻律师树立了榜样。
四、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反哺社会
虽然律师没有了收入无法生存,但是,律师又不能仅仅为了获得收入而工作,律师应该多承担些社会责任,应该多为政府和社会分忧。李光胜律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省市律协组织的各种捐款、捐献和社会公益活动,他都积极参与。当团市委及武汉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准备在西藏建一个希望小学时,他二话不说,即捐款一万元。
尽管他平时业务繁忙,但是,他还是每次认真参加市局组织的律师信访接待活动以及市律师协会和武汉晨报组织的下社区活动,在接待工作中,他充分利用法律娴熟的优势,认真地帮申诉人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很多农民工、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在事后还到所内找他寻求法律帮助,他都认真接待予以解决。今年6月,他带领所里二十多名律师到江汉区民意社区,参加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协和武汉晨报社共同组织的&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外来务工者权益&送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务工人员的热烈欢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如此,李光胜每年还亲自办理几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李光胜律师还多次受武汉晨报&法律师热线&和武汉电视台&公民与法&的邀请,接听法律热线,免费为社会上的咨询者回答了上百个法律问题。轰动江城的&武汉80辆私家车被骗恩施&一案发生后,李光胜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武汉晨报解答车主疑问,告知应如何依法妥善维护合法权益。
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李律师还会带领所里的优秀律师走到街头为人民群众面对面地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免费法律顾问,向慈善总会提出了依法规范发展的建议。他和所内其他律师一起,力尽所能,为湖北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李光胜律师倾其心力的专业化塑造和专业化服务,对我市律师发展的方向起到了标示性的作用,其执业中的专业精神和诚信品格有力地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希望他在专业化服务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不断为我市律师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冷春燕律师事迹材料
古语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谁能战胜自身的弱点,谁才能成为强者。她,一名年轻的女律师,新一代的佼佼者,以其不寻常的成长经历验证了这句古语。
冷春燕,24岁成为中国司法部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最年轻的创始合伙人,26岁成为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最年轻的仲裁员,28岁赴法留学成为湖北省第一个海外留学并获得学位的掌握两门外语的复合型律师人才,33岁被武汉市组织部选派&五个一工程&并赴英国学习,35岁成为武汉市政协委员,先后获得&武汉市十佳律师&、&武汉市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十行百星&、&湖北省司法厅十岗百优&、&湖北省司法厅二等功&及武汉市统战部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荣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一件件林林总总的成功案例,那一本又一本的读书心得,无不浸透着她的心血和智慧。
一、在政治上信念坚定
她长期以来坚持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和处理涉外关系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利益,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在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
特别是作为党外人士,她更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清醒地认识执政和参政的概念,无论在国内执业还是在国外学习,始终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她以其良好的政治表现被推荐为武汉市政协委员。
二、专业上开拓创新
(一)涉外业务创品牌
2005年,湖北省省委、省政府拟决定在武汉设立单个项目投资100亿元的&芯片&项目,外方合作者系世界著名的中芯国际公司。省市领导一致要求,在该项目建设中一定要依法依规,又得要外商认为公平合理。冷春燕律师有幸被聘为该项目的专业律师顾问。在与外方的谈判过程中,她有礼有节,其过硬的专业水准,不仅令中方参与人员感到满意,同时,也获得了外方同行的高度肯定。
2006年,在加拿大最大的汽车齿轮公司全部搬迁至武汉的项目中,为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促成该项目成功,冷春燕律师与加方律师连续谈判5天5夜,而最终的签约仪式,就在第五天的凌晨2点举行。当时,一位在场的武汉市主要领导戏称说,这是迄今武汉市乃至全省唯一一个与外商在深夜签下的合作项目。
多年来,她的足迹远涉全球40多个国家,与众多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保持了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她是目前湖北省能用双语进行专业服务的为数不多的几位优秀律师之一。
(二)国企改革创新路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武汉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正式启动。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企业改制涉及金融、财政、劳资、税收、国家、地方政策等多个专业领域,复杂而琐碎,对律师在这方面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个难得的机遇,冷春燕一头扎进企业,一干就是一年多时间,由于参与较早,表现相当专业,接下来40多件国资处置案件都由她来办理,目前,武汉地区凡带&武&字头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多数都由冷春燕代理。
冷春燕冷静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化服务,不仅赢得了企业的高度赞赏,更重要的是,她通过自己的努力,彻底扭转了以前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往往只是流于形式、浮在表面的印象,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只有专业化的服务才是企业和政府真正需要的,并由此探索出武汉律师业专业化发展之路。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在不断地探索与追求中,律师行业自身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律师整体实力还很薄弱,走向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尤为不足,其中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加入WTO、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服务该如何实现自身的专业化定位和专业品牌的建设,从而从整体上强化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冷春燕律师多年来的实践,正好见证了中国律师行业在这方面的探索。
(三)政府顾问的好参谋
冷春燕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发展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先后担任了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信息产业局等十多家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2005年,在担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期间,开发区内某公司正在和一家跨国公司谈判下一步合作的意向。为了取得这个项目的法律服务,武汉有的律师事务所,纷纷报出5万、8万甚至最多也只有10万元的服务费低价,可冷春燕律师报出的价位却是50万。她的理由是,要真正完成好该项目,非50万是万万不行的。然而,即使是这样高的报价,这家公司仍然选择冷春燕律师。
同样是在开发区,同样也是一件涉外谈判,冷春燕成为开发区寻找的最佳人选。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冷春燕的表现不仅获得了开发区领导的一致认同,被聘为开发区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在公益事业上充满热情
从取得律师资格至今,冷春燕办过的大案不计其数,可是她从来都是恪守一个律师的本分。无论多么繁忙,也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她都是不厌其烦的耐心解答,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甚至个人垫资。2007年有两个家境困难的武汉市民找到冷春燕,希望能用法律帮他们讨回公道。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她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钱交律师费而将他们拒之门外,相反,她接受了委托,案件打了两年,没有收一分钱,没有吃当事人一顿饭,自己还垫资数千元人民币,当事人和法院无不为她认真负责的态度,扶贫济弱的精神所感动。
不仅如此,她和她的同事们一道积极扶贫助学,热心公益事业:
为抗洪救灾,老少边区扶贫,助学积极捐款达数万元;
1996年湖北省司法厅创立红安希望小学,她和她的同事们拿出2万元在希望小学设立&得伟奖学金&。
鄂西北的一些贫困山区,律师事业举步维艰,1998年,为山区律师订阅《中国律师报》100份;
多次参加&为下岗职工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免收代理费等形式为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组织、联系境内外的慈善组织及个人(包括香港禧福协会、英国Aughton Ainthworth International law firm等)为国内的孤儿院捐助,并为其向国内的捐助行为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
四、在理论上与时俱进
少数了解冷春燕的成长历程的人,无不笑言她&南征北战、横贯中西&。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被司法部涉外法律人员培训班录取并修习,一九九九年以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的优异成绩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经考核,获得司法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律师从事国家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并作为除协办单位以外唯一一位职业律师参加了亚洲复兴开发银行的BOT/BOOT项目法律研讨班。同年,远渡重洋,到法国学习国际贸易,将其所学到的市场与管理知识学以致用,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市场开发为题,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作成论文,以优异的答辩成绩毕业。
二零零三年,冷春燕律师又以其优异表现被武汉市委组织部选派至英国学习,学习期间不仅了解了英国先进的法律知识,更与境外的同行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她目前正在协助办理湖北省第一家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相关事宜。
二零零七年,冷春燕律师敏感地察觉到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毅然参加了中国经济研究领域的最前沿的北京大学为期一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级研修班。
冷春燕通过自己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客观上改变了社会上长期以来对律师职业在理解和定位上的误区,把过去&当事人就是帮律师赚钱&的观念扭转到&花钱买帮助&的正确轨道上来,使当事人认识到付费之后还应该感谢律师,为整个律师行业赢得了社会公信力。
冷春燕律师的多年来的探索,为中国律师行业服务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以个人努力饯行&城信为本&的执业信念,影响了本地区的法制环境的改善,以刻苦坚韧的创业理念和果敢开拓的创新意识,推动了本地区律师业国际化的发展,以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让越来越多的人记住了她。
吴和平律师事迹材料
吴和平,男,汉族,现年42岁,中共党员,国家一级律师,法学硕士,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合伙人、副主任,武汉市&十佳律师&,湖北省&优秀律师&,湖北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法律类评审专家,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关于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吴和平律师自1986年7月开始执业。1992年10月辞去公职参与创建武汉市司法局直属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2005年,在其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下,原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与原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实施了合并,一个经重组整合的百人大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正以全新的姿态展示于公众面前,现该所的办公面积、人员规模、管理水平、业务创收等综合实力已位居全省同行的前列。
吴和平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优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未有违法乱纪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执业中严格按标准收费。鉴于其管理律师事务所及政治思想表现成绩突出,吴和平律师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武汉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
二、关于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与专业知识情况
吴和平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一直崇尚敬业、勤业、精业的执业理念,业有专攻,精通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成功承办的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达三十余件。其所办的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为适应我国律师业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趋势,其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及业务专长,早在1997年就将其业务重点转移到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长期致力于公司、证券及涉外业务,该类业务的业务量及收费额均占其本人业务总量及收费总额的9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鉴于其工作业绩及业务能力突出,吴和平律师2003年被评为武汉市司法局&十佳律师&。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司法厅&优秀律师&
(一)、参与企业(国企)改制、上市,促进经济繁荣与发展
吴和平律师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为湖北地区较早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正(曾)为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等近80家公司提供包括企业股份制改制(城中村改造)、增资扩股、资产(股权)重组(外商并购)、管理层持股(MBO)、股票发行上市(上柜)、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等专项法律服务,其足迹遍及湖北省内、外的二十多个市、县。其中,武汉中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柜)上市获得成功。
(二)勤于学习思考,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2005年,作为武汉力源电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和平律师为该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之后,在当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又为该公司将股份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有限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2006年,为该公司成功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将一家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再将该股份公司变更设立为有限公司,并最终将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这是我省首起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2005年至2006年,吴和平律师先后为作为上市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项法律服务。鉴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上市公司中第一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吴和平律师也成为了我省第一个参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其由此入选2005&中国证券业新闻人物&。
2007年,吴和平律师接受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新三板&上市即为该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目前,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已通过保荐人的内核,正待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核准。鉴于&新三板&即将开通运行,吴和平律师也成为我省第一批为即将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提供专项服务的律师。
2005年,吴和平律师还积极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村民变股民、股份的确定及量化、《章程》的修订、股份信托等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使在原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基础上组建的&湖北十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创设成功。
(三)、在外商并购及合资合作谈判中发挥特有的作用
2005年,吴和平律师代理法国萨克橡胶公司,成功并购武汉萨克橡胶公司,经并购后武汉萨克橡胶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接受美嘉国际MECAPLAST INTERNATIONAL B. V.的委托,为其全资收购武汉美嘉机械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2007年,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法律顾问及全权谈判代表,参加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并购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谈判并获成功,使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增资扩股,完成内资变外资的转变;2007年,作为长飞光纤光揽有限公司中方投资者的法律顾问及全权谈判代表,正在参与武汉光谷代表性企业&&长飞光纤光揽有限公司的展期谈判。
(四)、法律顾问工作成效显著
吴和平律师先后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数十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武汉货车公司、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十余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在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武展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全局观念,起草、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参加与国际财团的谈判,并运用其专业知识,就该工程中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的落成作出了一份贡献;在涉外服务领域,吴和平律师曾(现)为美国的可口可乐、肯德基、必胜客,英国的皮尔金顿,法国的萨克橡胶、美嘉塑料及香港山源等众多的国际知名的企业或品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06年,入选《中国涉外律师》名录。
(五)、成功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吴和平律师曾成功代理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支行、珠海经济特区东大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亿元拆借款案,该案于2004年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
曾作为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成功地为该公司与深圳南亚科工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二审代理。最后,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南亚公司返还该公司已付的数百万元货款及运费,并承担银行利息损失。&
曾成功代理了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首宗近百户承租户参加的集团仲裁案。面对双方情绪严重对立、有的承租户甚至冲击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情形,吴和平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律师工作经验及在担任仲裁员期间所掌握的仲裁技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进行全面、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
为下岗职工刘某提供申诉代理,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了原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刘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起标的额仅为十万余元,为时长达四年之久、经历四个判决的艰难诉讼,终于在法院强制执行前数日,得以完满的解决。既维护了下岗职工刘其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 三、关于参加和谐社会实践及公益事业活动的情况
吴和平律师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多年来,吴和平律师积极参加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司法局及省、市律协组织的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加武汉市律师协会组织的赈灾、扶贫募捐活动,曾荣获武汉市司法局&捐助希望小学先进个人&称号 ,并获武汉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多次应武汉电视台&都市写真&等栏目之邀,参加对有关热点案件、事件的点评活动;积极参加湖北人民广播电台《荆楚律师之声》&律师说法&节目,为广大听众解答法律问题;积极参加《武汉晨报》&律师连线&栏目及&晨报律师团社区公益行&活动,为广大读者及社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日&9日,作为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随湖北省经贸代表团参加&2006香港&湖北周&暨鄂港经济合作洽谈会,并作为湖北省咸宁分团的法律顾问,为该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专项义务法律服务。2007年6月&9月,作为武汉市政府组织的&花楼街华宇片拆迁改造&项目拆迁专班法律咨询组的律师,定期到拆迁现场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为协助政府及拆迁人顺利完成拖延达十余年的&花楼片&拆迁还建工作贡献了一份力量,并获武汉市司法司表彰;作为全国劳动模范熊汉仙、陈伯华、严规方、张希明法律服务团负责人,为他们及其亲属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武汉市劳模屈维龄女士的委托,为其家属提供义务申诉代理服务。
四、关于理论学习、实践与研究情况
吴和平律师十分注重理论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曾参加司法部第七期全国涉外经济法律人员英语强化班的学习;曾参加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举办的证券法律业务培训班,并获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曾多次参加中国证监会、全国律协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证券、融资、并购、重组&等为主题的研讨会;2000年10月,参加了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并参加大会的学术交流。2002年,参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年度,吴和平律师受武汉市委、市政府的委派,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学习。其间,考察了英国皇家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监狱、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并在拥有一百五十年历史的&潘诺尼律师事务所&实习。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积极参加该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年会上发表学术论文并作讲演,并作为评议人对其它委员演讲的论文作现场评议。
吴和平律师先后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试论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之法律漏洞及其补救》、《我国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上市公司吸收股份式兼并国有企业律师实务》等多篇理论研究文章。在英国学习期间,参与翻译《英国法律体系概要》一书。其代理的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支行、珠海经济特区东大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亿元拆借款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年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同年,该案的《代理词》也收录于《出庭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参与编篡《中国证券业年鉴》。2006年,其撰写的题为《信托持股&解决职工持股主体缺位的有效途径》的论文收录入《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其学术论文《浅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收录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0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五、关于从事社会活动的工作情况
吴和平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以促进市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现担任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法律类评审专家、湖北省综合招投中心招、评标评委,为政府采购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提供服务;作为我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我省上市备选企业的评审工作,促进了我省股份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作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积极发挥&民间法官&应有的作用,连续两届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作为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在为促进我省律师在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业务水平的提高及经验交流而积极努力。
综上所述,本所通过全面地对吴和平律师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公益及社会活动等多方面进行评查,认为吴和平律师已具备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的参评条件。本所现经全所律师大会通过,决定推荐吴和平律师作为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侯选人,请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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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勇律师事迹简介
殷勇,男,1966年元月出生,法学硕士,管理学在职博士研究生,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
殷勇律师1990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6月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4年9月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1990年8月至1 996年7月,在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法律顾问,1996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同年11月至2001年6月在湖北华信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1年7月,作为发起人之一,创办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主任。
殷勇律师是湖北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律师顾问团成员,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监督员,湖北省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
&&& 一、职业道德优良,忠于法律,有使命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为目的,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
从业十一年来,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克服各种人为阻力,使无罪或罪轻的人得到公正判决,使久拖不决及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如湖北省农垦实业公司与武汉市汉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1995年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后未解决合同的所有争议,致使双方当事人又产生争议而导致调解后无法执行。2004年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调解书,重审此案。殷勇律师接受省农垦实业公司委托后,认真钻研此案,不放过任何一个事实和细节,为委托人据理力争。经过九次开庭、历时一年多的审理,省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律得到了正确实施。
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始终坚定地认为,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师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始终关注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关注年轻律师的成长。针对律师在执业中&三难&现象,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撰写《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进行呼吁。省法院、省检察院专门致信予以答复,表示在各自的系统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二、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三、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在办案中没有违反规定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行为,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四、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2003年1月被提名为省政协委员,首次成为省政协委员的两名专职律师之一。在担任省政协委员期间,积极参加政协全会、专门社会法制委员会会议、省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及省民盟参政议政会议及调研活动。积极参加小组的讨论,参加九个界别的联组会议发言一次,政协常委会发言一次,每年参加省政协会议、调研、视察,省民盟会议、调研,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参政议政工作不少于45天。
从1998年至今,撰写提案共23份,均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其中,《关于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由副省长郭生练等33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被全国人大采纳:《中纪委颁布的&两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受到省委、省纪委的重视,时任省委副书记黄远志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省委办公厅主办的《今日湖北重要信息》全文转载,专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省政协九届九次常委会上,《关于改革我省征地制度若干问题的建议》的大会口头发言,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几个月后省政府出台了我省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办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南湖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防止南湖污染进一步恶化》,获省政协优秀提案;《省委、省政府应高度重视非贫困县(市)的扶贫工作》,也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正拟出台非贫困县(市)的扶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近几年来,先后筹集6万元资金支持红安、崇阳两县的扶贫工作,每到一处参加调研,就义务给群众宣传法律,2006年7月,在省委统战部举办的统战部办公室主任培训班上,为办公室主任讲法制课。每年义务给贫困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2-3件。近3年来,个人为国家创税30余万元。
六、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规定的时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事务,及时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对有可能出现风险时对当事人如实恰当地陈述。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与他人勾结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七、业务能力强,有能力承办复杂,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事务。法学理论扎实,勤于学习思考,业有专攻,精通金融、房地产、合同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从业十一年来,先后担任中建三局,中铁十一局,湖北三环集团,北美先锋集团、武汉双虎涂料公司(上市公司)、武汉中原印务公司、湖北新华光公司(上市公司)、中国石油湖北公司、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省政协等30多家法律顾问;成功策划了武汉双虎涂料股份公司、武汉电缆股份公司、湖北新华光股份公司等企业的上市方案,成功代理了省化肥农药公司与浙江龙游包装公司的票据纠纷案、江西新余钢铁厂与随州农资公司票据纠纷案、中国石油湖北公司与十堰南海公司合同纠纷案等数十件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以及办理过原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世洪与江岸区原副区长袁明藻共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省扶贫办原主任邹水清受贿案等数件具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殷勇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勤于学习思考。自大学毕业以来,学习从不间断,无论再忙,也要保持每天至少学习一小时的学习习惯,有时一天要学习四五个小时,节假日经常与书为友地在办公室度过,通宵达旦地阅读和写作则是常有的事。在律师执业期间,200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4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6月因北京&非典&推迟到下一年答辨)。在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期间,精读了数十本中外著名学者所著的民商法专著,积累了较深的民商法学术底蕴。2004年9月,又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目前己完成了全部功课,正在写作博士学位论文。
从业以来,先后在《湖北社会科学》、《社会与法》、《现代商场》、《律师世界》等杂志上发表了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从2001年至2006年先后主编、合著、副主编法学专著4本,包括与人合著《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主编《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副主编《打工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副主编《中国典型消费纠纷法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八、遵守职业规范,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的行为,在职业中无为了追求胜诉有意曲解法律,或勾结法官行为,无包打官司的行为。
九、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能反映律师办案的过程,没有结案不归档或无档案的现象。
十、收费合理,执业中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等有意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对在办案中的其他费用,要按实际费用和当事人结清,无超额收取当事人办案经费的行为。
综上所述,殷勇律师政治坚定,职业道德优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完全符合湖北省&十佳律师&评选条件,在湖北省法律界、政界有一定声誉,是一位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中青年律师。
向贤文律师事迹材料
向贤文,男,生于1966年1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曾在地方国有企业工作。工作之余,他刻苦钻研法律,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在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向贤文同志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政治坚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精益求精,注重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乐于奉献,不求索取,在社会各界和当事人中受到一致好评,是长阳近年来涌现出的优秀青年律师。他坚持执业为民公平正义,努力塑造律师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为长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他多次被县司法局授予&长阳十佳法律服务标兵&,2007年,被市司法局荣记三等功。
诚信执业:为老百姓讨公道
诚信是律师执业的生命,是形象,是效益,是效率,是市场,是品牌。向贤文自执业以来他就坚信这一点,始终树立诚信至上的服务宗旨,赢得了业界的称赞。同时,他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为老百姓讨公道、为人民群众利益着想,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这正是他取得成功的真谛。
诚信所至,金石为开。超前、及时、到位、优质、高效,不仅是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而且也是增强诚信度的必要条件。他以服务为根本,努力践行执业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尽责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当代律师执业为民的风采。2004年9月,麻池中学初一学生王金娥在上体育课的时候,不幸跌倒受伤,先后到乡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武汉同济医院医治,均无明确诊断结论,家庭为医治她,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且变卖了所有的家产,孩子的病情仍无好转。孩子家长先后多次要求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毫无结果。眼看走投无路的时候,他们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慕名找到了向贤文律师。向贤文深深同情他们的不幸遭遇,决心为他们讨回公道。他先后4次到实地调查取证,在掌握大量的事实材料后,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先予执行,为其解决了1万元急需的医疗费。后来,他多次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调解,同时先后3次开庭。最终,向贤文的不懈努力和执着精神,深深打动了学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赔偿11.8万元的协议,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孩子的母亲李菊元流着感激的泪水说:&多亏了向律师,您真是我姑娘的救命恩人啊!&
执着敬业:据理力争担正义
向贤文律师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在权势、金钱面前,从不动摇和退缩,而是以一身凛然正气,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对待每一位委托人,无论身份如何、地位高低均一视同仁,从不有高低贵贱之分;对待每一案件,无论繁简程度如何及收费高低,无论是辩护代理还是法律援助,均认真对待,从不敷衍应付。他所承办的案件,都力求精益求精,不留遗憾。因此,他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审查证据等,经常分析案件到深夜。他所经手的工作都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向贤文律师始终在执业中坚持 &不激诉、不挑诉、不推诿、不激化矛盾&的原则,充分利用群众对律师信任的感情优势,依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较好的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创建&平安长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近年来,他在执业中依法化解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上访案件近10起。
2005年,他代理渔峡口镇渔坪村周世春与县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案,在一审败诉,通过检察院抗诉再审,仍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他坚持上诉,面对各种压力,依法维权,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避免了当事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阻止了因原告的过激行为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向律师也因此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
奉献事业:勇担社会责任
&&做一名正直的人、有良知的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这样的人才会成为一名真正的好律师。&向贤文律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出生于贫困家庭的他,亲身经历过贫寒和疾苦,他对贫弱群体有着一种本能地同情和奉献之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更多的责任心。2006年,他主动请缨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服务团的工作,多次参加送法下乡活动,到村镇街头宣传法律;到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更值得一提的是仅2006年,他一个人承办了4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2件跨省、1件跨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0万元。
日,长阳县磨市柳津滩村产妇骆胜蓉入住宜都市某医院院,在剖腹产下双胞胎女婴后,突然心脏停止跳动,经过抢救无效死亡。院方仅给骆胜蓉家属支付5000元赔偿金。家属多次找院方索赔,并上访至宜都市政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6月中旬,亲属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期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县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向贤文律师承办该案。向贤文律师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向死者丈夫了解案情,到宜都市与院方负责人进行面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死者利益而不导致陷入长期诉讼中,双方进行调解,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院方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宜都市某医院一次性给予赔偿93066.50元。死者丈夫带着一对双胞胎女儿专程到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对向贤文律师表示感谢,是法律援助给双胞胎女婴健康成长给予了保障。
日,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一小煤窑发生矿井坍塌,长阳籍民工覃守桂不幸在矿井坍塌事故中导致腰椎骨折,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煤窑关闭,责任人外逃,覃守桂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回到家乡。覃守桂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最基本的治疗和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挣扎在死亡线上的覃守桂通过网络发出了求助讯息。 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马尚云同志也作出对覃守桂法律援助的批示。远赴山西办理一个责任人下落不明的援助案件,很多律师都有很多的顾虑,既需要很长的时间,又承担很大的风险。已经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向贤文律师没有推让,而是主动策划援助方案,同长阳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刘宗勋,长阳中心法律服务所谢玉堂组成工作组,赴山西为覃守桂依法维权,抵达山西后,迅速向灵石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赴事故发生地南关镇进行调查,在煤矿责任人外逃、通过仲裁诉讼维权难以见成效的情况下,通过3天艰苦的谈判,与当地镇企业管理站达成赔偿协议,由镇企业管理站代矿主支付赔偿金,并且当场支付现金5万。向贤文律师将赔偿金送到了覃守桂家中,一家人热泪长流。县长马尚云对覃守桂法律援助一案给予高度评价,&体现了执政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的精神,应予鼓励&。湖北电视台、长阳电视台、三峡电视台、《三峡晚报》等新闻媒体先后报道了这一案例。
200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一名妇女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哭诉了她的姐夫田玉虎在山西灵石县某煤矿打工,不幸痛失右臂,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请求向贤文律师给她姐夫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很纳闷,为什么一定要请向贤文律师呢?原来她看到了覃守桂法律援助案的新闻报道,认定向贤文律师一定能给她姐夫予援助。当事人的请求很让中心工作人员为难,向贤文律师可刚从山西办法律援助案件回来,且已经办理了3件法律援助案件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中心工作人员拨通了向律师的电话,并简单地告知了情况。向贤文律师只说了句&只要当事人信任我,我克服再大的困难也要去办&。10月31日,向贤文律师又独自踏上去山西为受伤民工田玉虎维权的征途。抵达目的地后,向律师迅速查看事故现场,走访调查收集证据,在掌握大量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山西省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经过两天的座谈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田玉虎所在的煤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田玉虎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除此之外,矿方再一次性支付田玉虎伤残津贴、护理费用合计12万元。11月5日,向律师带着田玉虎及他的家人拿到12万元赔偿金后,回到了家乡。《三峡晚报》、《依法治理》等报刊先后报道了田玉虎援助案。
日,贺家坪镇一对农民夫妇在从宜昌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身亡,留下16岁的女儿汪小苏。汪小苏的亲人慕名带着小姑娘来到向贤文律师的办公室,当向律师看着小姑娘哀怨的神情,他的心情异常沉重,虽然他今年已经办理了多件法律援助案件,虽然按照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他应该接受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后才能受理,但是他主动拿起电话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所主任汇报了情况,主动要求为16岁的小姑娘讨回公平和正义。在向律师得知汪小苏在宜昌某技术学校就读,家庭的突然变故让她有辍学的危险时,他主动去小苏的学校找校领导,说明情况请求减免学费,他还找到民政部门帮助小苏落实相关的优抚待遇。当同行问及他承办这个很棘手的援助案件的感受时,他感慨的说,法律援助需要一个过程,并且不一定有很理想的结果,但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不幸的小姑娘感受更多的温暖,帮助她树立面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社会各界对向贤文律师匡扶正义、无私奉献的赞誉声不断,但也有人笑他傻,&都办法律援助案件去了,律师吃什么?&面对同行的不理解,向贤文律师总是淡淡一笑了之:&律师就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富更多的爱民之心。&
罗锋律师事迹材料
&&& 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锋从业近十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达500多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先后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多次被襄樊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被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评为&襄樊慈善公益之星&;荣膺襄樊市&十大爱心人物&、市第二届&十佳律师&光荣称号。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襄樊日报、襄樊晚报等多家媒体对他的事迹进行过报道。
一、忠诚执著,铁肩担道义
在罗锋心中,法律是天平,是衡量世间万物真假美丑的标准,而律师是追求法律这座天平不致倾斜的监督员。因为律师职业是各种矛盾的聚焦点,是各种冲突的交汇处;面对的是社会各种不同的群体,是人类的道德、人格、甚至尊严的最终评判。作为法律工作者,只有抛开自我、放弃私利;只有苦苦探索,孜孜以求真相;只有屡经挫折,遍偿艰辛,才能洗世间冤案,还人间真情正义,法律才能成为高悬的利剑!
&一个案件能影响到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群体的前途和命运,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尽自己最大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罗锋常说的一句话。他认为,案件无大小之分,他办理的所有案件,总是会尽最大努力去了解事实真相,提出公正、客观的法律意见。在执业活动中,他始终忠于事实和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
1998年底,襄铁公安处警察乔力民在襄樊市新华市场开枪打死了一商贩方某。&警察杀人&一案,轰动全国,并受到了各方高度关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对此案采用现场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罗锋和另一律师顶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安全风险出庭为其辩护,其客观公正的辩护观点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受到了一致好评,法院判处乔力民无期徒刑,使之罚当其罪。
张炜煜原为武汉银霸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张与其所在的公司部分人员于1996年至1997年间数次从襄樊市多家银行诈骗人民币2800多万元,此案属襄樊市历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张属主犯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罗锋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张炜煜有自首情节。但因办案时间跨度大,办案人员更换等原因,卷宗中没有其自首情节的反映。经罗锋申请,法院会同公诉机关重新调取了张炜煜有自首情节的证明材料。一审判处张炜煜有期徒刑十五年。罗锋认为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在征得张炜煜的同意后,罗律师继续为其二审提供辩护。省高院采纳了罗锋的辩护观点,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这样的案子还有很多,罗锋先后成功地为襄城区的张富军、李甫生,谷城县的付洪昌等八人进行无罪辩护,使他们通过审判洗清了不白之冤,免除了牢狱之灾。办理了原张湾镇村支书袁光海案等等一批在我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案子。
为了办好每一个案件,对得起每一个当事人,罗锋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业近10年来,罗锋没有节假日之分。多年来,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六、星期天,&五一&、&十一&长假也是在工作中度过,从没有外出旅游过一次。只要没有外出任务,罗锋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办公室里读书、阅卷、分析案件。双休日,罗锋办公室的门经常是敞开的;每天晚上,罗锋的办公室里的灯总是亮到最后。罗锋外出奔波取证,有几次也因过度疲劳昏睡在车站而错过回襄樊的火车。有的同事说罗锋既不打牌,又不下棋,生活枯燥无情趣,有的同事戏罗锋为&工作狂&。所里的一位张姓律师对别人说:&中国有个王进喜,襄樊市有个罗锋。&
罗锋把一切献给了事业,唯独没有家和妻儿。由于长期在外奔波、辛劳,罗锋什么家务事都不会做,也没有时间去做,妻子眼巴巴地盼罗锋回来,他却懒得跟她说上几句话。罗锋儿子在襄樊四中上学,整个高一年级他不知道儿子的老师是谁,也不知道儿子的教室和寝室在哪。班主任说他是最不称职的学生家长!2006年底,襄樊市十大爱心人物颁奖时,罗锋把妻子也拉到了现场,领奖的时候,罗锋说这荣誉里面也有我夫人的一半。罗锋用这种方式哄妻子高兴了几天。
&二、扶弱济困,爱心促和谐
&一个执业律师回报社会和人民的最好途径就是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罗锋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罗锋经常提醒自己,人的一生总得给社会留下一点什么,也经常思考人生的意义是什么。当罗锋看到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看到那些没有经济能力、法律知识又非常欠缺的人,异常艰难地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罗锋在想,如果我们这些懂得法律的律师不伸出援助之手,不去帮助他们,谁会去帮助他们呢?那些合法权益即将失去的老百姓,除了默默忍受,就是采取极端手段上访或闹事,甚至怨恨政府和社会。如果我们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对他们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对政府来说,又何尝不是分忧解难呢!?
&为什么我的眼里噙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正是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深厚感情。1998年刚做律师时,罗锋就开始了法律援助工作。当时,襄樊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罗锋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自觉自愿做的。由于刚刚执业,罗锋的收入还没有当老师时的收入高,而正是这一年,罗锋却有一半的案子没有收费,但是,当罗锋看到十多位社会弱者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时,却感到十分欣慰。罗锋认为,人活在世上不能光为了钱。他说:&我不能因为没有钱而拒绝任何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如因为没有钱而拒绝帮助,我的良心将终生受到自我谴责。&
当罗锋看到一个完好的家庭因为某些部门行政乱作为而导致父亲精神失常,儿子全身的皮肤45%的深度烫伤、1/5被烫熟,最后因无钱医治而死亡时,作为一名善良的律师他怎么坐得安稳?1998年,罗锋接办了欧庙镇张东村张绍全农用车因行政执法追车翻车的案子,前后几个月的时间里,他到宜城市30多趟。最后经过行政诉讼,为张绍全打赢了官司。2006年底市十大爱心人物颁奖后,罗锋随记者一起去采访张绍全。张绍全见到罗锋的第一句话是:&恩人哪,如果不是你,我坟头的草早就长多高了。&
当看到一名中学教师因为莫须有的重婚罪而开除党籍和公职,在长达17年漫长申诉道路上煎熬时,作为一名公正的律师他怎么能熟视无睹呢?1983年,原谷城县师范学校教师李成名因&重婚&被错误地判处有期徒刑2年,出狱后,李成名一无所有,一心想平反昭雪,不间断地申诉了十多年,但案件却毫无进展。1999年,罗锋主动接办了李成名重婚案,经过艰难曲折的调查取证,最终在2000年5月,法院宣判李成名无罪。无罪的李成名因为没有工作,而且年岁已高,生活仍然艰难。罗锋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又自费多次到谷城县政府,县纪委和县教委,请求恢复李成名的党籍和公职。经过律师的努力,2001年9月,谷城县县政府、纪委发文恢复了李成名的党籍、公职。办理此案,罗锋不仅没有收到一分钱的代理费,还自己拿出2000多元,用于自己的差旅费和安排李成名数次来樊的食宿。
当看到一个满身疲惫的农民背着9岁的四肢残缺的儿子,慕名到他办公室哭诉凄惨的生活时,作为一名正直的律师他怎么能袖手旁观呢?2002年,罗锋接办了老河口市小学生李毅攀爬一根10千伏电杆掏鸟窝(电杆顶部有一鸟窝),被电击致二级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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