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纠纷中,如何启动质量鉴定

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分析与鉴定--《第八届全国建设工程无损检测技术学术会议论文集》2004年
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分析与鉴定
【摘要】:本文是在未参加检测的情况下,凭法院提供的书面资料所做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仲裁鉴定的一个案例。文中介绍了分析鉴定的全过程,依据及其注意问题,可供有关人员参考。
【作者单位】:
【分类号】:TU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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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法官解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针对特征 理性诉讼
――法官解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 汽车自燃、食物中毒、热水器爆炸……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合格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产品责任纠纷的系列问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案件特征的总结和诉讼维权重难点问题的梳理,引导和提示消费者如何在遭受产品缺陷侵害后合法理性维权。
&&& 该院民二庭庭长高萍在通报上介绍,从2009年至今,该院共审理各类产品责任纠纷128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呈现4大特征:一是对象的广泛性。此类纠纷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产品责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和关乎民生的特点。二是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三是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在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征。四是法律适用的多维性。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上,调整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较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会导致最终结果呈现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多维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 高萍认为,基于此类案件以上特征,消费者在借助法律维权时,相应的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
&&& 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 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一是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三是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第一点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对第二点的证明,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对第三点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 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3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可获赔500元。严重人身伤害的,可获赔一罚二的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类产品可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 《中国质量报》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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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泥质量纠纷应注意的技术问题
  摘要: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也是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并进行重点质量监控的产品。随着我国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加大和加速,水泥的需求有增无减,水泥质量方面的纠纷也随之而呈上升趋势。中国论文网 /2/view-3317852.htm  关键词:水泥 质量 纠纷    本文所指的水泥是通用硅酸盐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水泥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品,用户如果对它的特殊性不了解,就会在处理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处于被动。那么,水泥产品有哪些特殊性,在处理质量纠纷时应注意什么呢?笔者根据多年接触和处理水泥质量纠纷的工作实践,提出应注意的几点技术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熟悉水泥产品标准对仲裁样品的规定,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水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所以GB175中规定: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有两种方法,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用户在采购水泥时,千万不要感情用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执行交货验收协议,以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空口无凭,日后反悔”。因此,一是要明确验收方式,二是要参加共同取样,三是要按标准规定共同签封,切实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二、选择正确的检测机构,才能快速地进入司法程序  当确认水泥质量出现问题后,一定要选对检测机构。从事建筑材料检验的机构非常多,检测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检测机构选择错误,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法院是不予认可,就会造成下面将要讲到的水泥质量指标发生变化所引起的时间上的延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纠纷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也就是GB175中规定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出现水泥质量纠纷后,用户可以直接向以上规定的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仲裁检验时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了解水泥的几个特殊技术指标,才能赢得时间,掌握主动  1、安定性  安定性是评价水泥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水泥安定性指的是水泥在凝结、硬化后体积变化的均匀性。不安定因素是水泥中的f-CaO 、f-MgO和过多的SO3等原因所致,如果这些成分的水化反应是发生在水泥硬化以后,就会出现体积的成倍膨胀,使已经硬化的水泥石内部产生很大的内应力,致使混凝土构件的强度降低,甚至溃裂。  安定性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技术指标,具有时效性。同一批次的水泥第一次检验安定性不合格,在过几天进行第二次检验可能就会是合格的。也正是安定性的特殊性,造成很多用户的不理解,明明工程上用的水泥出现了安定性不合格的特征,怎么送检的水泥其安定性又是合格的呢?因此,正确的认识水泥安定性的时效性,才能有效地赢得时间,掌握主动,避免在检验结果上出现争议。  2、强度  强度是水泥重要的物理力学性能之一,是硬化后的水泥石能够承受外力破坏的能力,在GB175标准中用抗折和抗压强度来表示。  水泥出厂后,若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使用,由于与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反应,水泥强度会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而下降,有资料表明,在空气流通的环境下,普通水泥存放3个月活性下降约20%;存放半年下降约30%;存放1年下降约40%。长期存放的水泥,即使不直接与液态水接触,也会发生结块、结粒和活性降低等现象,甚至几乎完全失去强度。  3、凝结时间  水泥从和水开始到失去流动性,即从可塑状态发展到固体状态所需要的时间称为水泥的凝结时间。凝结时间又分为初凝时间和终凝时间。为了确保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时问进行搅拌、运输、浇捣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必须要求水泥有一个合理稳定的初凝时间;施工完毕后,为了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需要混凝土能够较快地硬化,缩短脱模时间,同时又要求水泥有不很长的终凝时间。  应该注意的是,水泥的凝结时间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水泥是活性物质,放置一段时间,如保存不好就会风化变质而丧失一部分活性。在放置期间,水泥细粉极易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反应,引起凝结时间的变化。还有就是掺有部分工业废渣作混合材的水泥,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凝结时间比较大的变化。  四、先检后用才是有效规避工程建设质量风险的正确做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水泥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材料,在出厂时是以产品销售的,在与砂石、钢筋和水等混合形成混凝土后,就只是一个重要的材料之一,随着原材料的耗尽,工程的完工,一旦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很难判断是哪一种材料出现了质量问题,毕竟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太多了。只能申请质量鉴定,但最终不仅耗费巨大的鉴定费用,对混凝土这个比较特殊的“产品”,也很难鉴定出所用的原材料是哪一种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损失。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水泥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先检后用,这样才能够规避工程建设中各种材料带来的质量风险。  结束语: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主题!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原材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方只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指导水泥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才能够避免产生水泥质量纠纷,消除质量隐患,规避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水泥实验室工作手册》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  [2]《水泥质量及化验技术》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2  [3]《水泥质量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4]《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5]《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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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混凝土质量纠纷之法律探析
建筑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受市场供需关系、商品混凝土自身成本等因素影响,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其中又以质量纠纷案件为典型代表。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而混凝土的质量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面对纷繁复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厘清该等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对预防和解决该等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明晰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实质与解决途径,以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争议解决提供帮助。
一、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成因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可能是卖方(搅拌站、混凝土厂商)原因造成的,如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等环节控制不严;亦可能是混凝土本身无质量问题,但是由于买方(施工单位)浇筑、振捣、养护、现场试件管理、检验设备的方法等存在问题而造成。其原因构成主要以下形式:
(一)卖方原因
1.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有些卖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厂商)会降低混凝土质量标准,或者使用残次伪劣原材料生产混凝土;
2. 混凝土配合比不合格。混凝土配合比不仅决定混凝土的质量,而且在需求差异化时,更能体现混凝土卖方的竞争力,但是一旦掌握不好或者出错则会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3. 混凝土外加剂不合格。混凝土外加剂可以改善和调节混凝土的性能,在实践中得到大量应用,但是现今市场上外加剂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若不仔细甄别,外加剂的选用、添加方法及适应性的错误都可能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者引起其他纠纷;
4. 混凝土卖方技术人员现场跟踪不及时、不到位。通常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如超过200m3,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会派工程师去施工现场监督,以便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但是随着大体积混凝土客户的急剧增多,地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剧增以及受卖方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限制,有些卖方(搅拌站或者混凝土厂家)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了这一点,这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买方原因
1. 买方(施工方)未按照工序施工(如浇筑时间、流程、部位、方法等),施工方对浇筑工序细节把握不到位极易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下降,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 某些施工单位的工人在浇筑时为了方便,擅自向混凝土中加水浇筑,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3. 浇筑完成后,后期的养护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在冬季,养护不到位将会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等;
4. 很多施工单位,尤其是较小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将自行搅拌的混凝土同商品混凝土一起使用,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除以上原因外,天气异常、设计不合理等因素也会导致混凝土在验收时质量不合格。
二、混凝土质量的证据分析
在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举证工作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该类纠纷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该文书的内容主要记载了工程的名称及部位、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要求坍落度、配合比编号、材料名称、每盘材料的比率、鉴定结果等。混凝土开盘鉴定表的制作流程是:施工单位向实验室提供混凝土申请单,实验室开具配料单,施工单位再将配料单发送搅拌站,搅拌站打出第一盘灰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就是所谓的开盘鉴定表。因此,混凝土开盘鉴定表在混凝土质量纠纷中是重要的证据。
2. 试块及坍落度检测。按照规定,预拌混凝土交付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会有坍落度损失,因此,在到达施工工地后,施工单位都会对坍落度进行检测。试块及坍落度检测是认定卖方混凝土质量的关键证据。
3. 工地现场施工日志。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清晰地记载混凝土养护过程,这是认定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养护过错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
三、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责任划分
如上文所述,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由卖方所致,也可能由买方所致。而最终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呢?如果是单纯的卖方责任的话是很容易认定的,主要是商品混凝土强度不够、不凝固或凝固时间过长、开裂起灰等,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或混合过错责任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明确和区分的。为此,各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责任划分的规定明晰程度也不一,其中湖南省住建厅的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湖南省住建厅2008年发布的《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及在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等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应该以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作为标准,具体如下:
1. 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卖方(生产单位)负责;
2. 除生产、运输之外的检验、施工、养护等其他操作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买方(施工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看,由混凝土的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质量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生产商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而在混凝土交付施工单位以后,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产品的控制力更强。从实务的角度看,如此规定,不仅可以便于划分举证责任,还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规范施工,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四、混凝土质量纠纷的预防措施
首先,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和《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GB)等。
其次,规范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一,要完善购销合同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8天索赔失权,建议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买方(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或者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或者施工单位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发现和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也可避免施工方在混凝土供货完毕后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第二,要完善多家混凝土厂商供货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在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经常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同时供货的情况,此时,必须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的范围、部位、强度标准、尤其是交叉施工界面混凝土供货范围和强度等质量标准,避免质量纠纷发生时因供货界面不清而无法划分责任。第三,选择和完善合同文本。目前,市场上的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较多,但是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和混凝土购销的实际情况选择并完善合同文本,尤其是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如供货时间、混凝土质量标准、混凝土验收程序和标准、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检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填写的合同内容宜准确、详细、有依据、可执行性强。
最后,加强证据意识。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品混凝土公司需要举证施工方有过错才行;可是现实中,除非有大面积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公司不会长期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因此一般很难找到证据证实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因此,混凝土公司在供货期就注意收集好混凝土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据,并派人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存施工过程的证据。有些混凝土公司会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商品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商品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反之,买方(施工方)在接收混凝土时,也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开盘鉴定表等证据;同时,按照相关规范和施组、监理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工作,做到施工过程可控和可追溯,避免因举证不能可能造成的混合过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研读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例,发现法院认定混凝土自身质量缺陷的比例很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买受人的质量异议,因其认为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过约定或合理期限、买方自行修复导致鉴定条件缺失、送货时已经过取样检测等。因此施工单位更应做好施工现场收集、固定工作,积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相关合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义务,质量责任不是己方原因造成的。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混凝土行业虽然面临着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是也遇到了绿色环保产品、高性能混凝土、差异化产品、城镇化等发展机遇。伴随着中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已经由“以数量求发展”到“以质量求生存”的新阶段,因此探析混凝土质量纠纷的成因并形成相应的对策是混凝土企业发展的应然之道。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将与广大会员一起跟踪、分析、研究、总结混凝土质量纠纷成因与应对之道,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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