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手机游戏气死人需监事要负法律责任吗吗

编者导语生活中总有人口角之中破口大骂:气死你活该!但是,若真是把对方气死了,对方就只能自认倒霉自认活该吗?气死人真的偿命吗?今天,我们的“每日一案”就从法律角度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气死人不偿命?
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系屋前屋后邻居,某日下午,赵某之弟因房屋建设在屋前倒土,赵某为其帮忙。这期间因运土垫路问题与李某发生了争吵,期间赵某突然倒地,被送往五莲县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赵某家人认为是因李某的争吵、辱骂行为,引起赵某情绪激动、生气、心跳加快,进而诱发心脏病发作并死亡,因此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该承担责任吗?以案释法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赵某死亡的原因,一是其自身的疾病或其特殊的体质,二是李某与其发生争吵外因的刺激,由于上述二个原因的结合发生赵某死亡的结果。赵某的死亡主要与其本身存在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有关,李某与赵某的争吵,不会必然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但当时如果没有李某与赵某的争吵,赵某也未必会死亡。李某与赵某的争吵,引起赵某死亡的结果,争吵是赵某死亡的诱因,赵某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主要原因。李某未能妥善解决与赵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在赵某患有心脏疾病、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与之争吵,主观上存有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赵某的死亡,其自身的疾病或其特殊的体质是主要的原因,争吵外因的刺激是次要的原因,对赵某的死亡,李某要承担次要的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律师提示跟别人吵架不犯法,但如果吵架过程对方死亡,那就另当别论了。自古以来都说“气死人不偿命”,但真气死人了,或者把人气病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对“气死人”的现象的调整,是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实现的。只有当“气”与“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为充分、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时,才存在追究行为人适当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或所有的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可能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来源:京锐律师宣讲团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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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吵架被气死,对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16:58:42发表:法务在线来源:法务在线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气死人”负不负法律责任?“气死人”到底赔不赔?也日渐成为大家所争议的话题。因为吵架导致人被气死,这种事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几率其实并不低,不信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例链接——
邻里吵架不慎“气死”糖尿病人,最后气人者被法院判决承担两成责任,赔偿死者近8万元
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因碰响了楼下停放的汽车警报而吵醒了刘某一家,双方遂发生口角。60多岁的刘某身体不太好,有长期糖尿病及高血 压病史,吵完架后便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被迅速送往医院,后确诊为脑干出血和Ⅱ型糖尿病,住院3个月后回家保守治疗半年,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不久便去世。为此,刘某一家共花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5万余元以及丧葬费1.3万。
刘某的家属一致认为,刘某是被王某“气死”的,遂上法院起诉了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王某则辩称其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出事是因为他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就诊医院和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刘某的死亡与脑干出血有一定因果关系,而脑干出血又与吵架有一定因果关系,随即认定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次要原因是与王某发生争吵。
而法院最终酌情判决,王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6.4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合计7.9万元。
法务在线律师释读:有些“气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法务在线提醒:很多人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这样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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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臭儿子,手机拿去打游戏,进去买个什么一下子用了20块,死了......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没有!就是硬把!不过每次把都不尿,一放下就尿!为这个我家宝可没少挨打呀
这老公真是罪过,耽误你吃西瓜啦!…宝妈多理解理解你老公,你是他老婆,不蹭你蹭谁啊,蹭别人你也不愿意吧!没事接着做梦吃西瓜吧!
可以联系移动客服为你处理下(手机码字好辛苦,认可回答请给好评,万感万感)
昨天晚上臭男人惹我生完气,宝宝可能知道我生气了,也不哭了,躺床上一直对我笑,还是我家小公主贴心,心里暖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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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大小之分,看到日常的东西就要给予讲,买本亲子游戏书就可以了
当孩子挖出湖泊和道路的时候,你就在一边帮着搭建一座屋子吧
海鸟的种类约350种,其中大洋性海鸟约150种。比较著名的海鸟有信天翁、海燕、海鸥、鹈鹕、鸬鹚、鲣鸟、军舰鸟等。海鸟终日生活在海洋上,饥餐鱼虾,渴饮海水。海鸟食量大,一只海鸥一天要吃6000只磷虾,一只鹈鹕一天能吃(2~2.5)kg鱼。在秘鲁海域,上千万只海鸟每年要消耗?鱼400×104t,它们对渔业有一定的危害,但鸟粪是极好的天然肥料。中国南海著名的金丝燕,用唾液等作成的巢被称为燕窝,是上等的营养补品。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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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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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气死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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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 日,北京西城法院对一起“气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用照相机拍照时晃了人眼而与一老翁发生争执的洪先生,被判赔偿死者田大爷家人各项损失5万元。  日晚上8时许,家住西城区的田大爷坐在院子门口和邻居聊天。这时,洪先生受同事所托来到该院子附近拍照取证,相机的闪光灯晃了田大爷的眼睛。田大爷当即提出自己怕光让洪先生停止拍照,但洪先生却认为田大爷是多管闲事,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田大爷随即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让洪先生给田大爷赔礼道歉,之后洪先生便离开了。然而,就在田大爷回家途中,突然感觉胸口不适,发生呕吐。回家后便摔倒在地。田大爷的邻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田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田大爷的家人认为,老人是因为和洪先生生气诱发心脏病身亡,洪先生应该承担“气死人”的责任,并索赔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先生拍照时晃了田大爷的眼睛,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致使田大爷情绪过于激动,诱发心脏疾病而死。该因素与田大爷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让洪先生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由上面的故事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这个故事可以说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读这个故事时,我们的思维一直定格在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和周公瑾的心胸狭窄上,从来也没有考虑过,诸葛亮的恶意伤害与周公瑾的千古冤屈。试问:“气死人”真的不负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不一定不负法律责任,但也未必都负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气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视当事人主观过错而定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二、对公民身体造成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洪先生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洪先生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受害人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受害人的心情,诱发了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解释》中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家属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事实上,他们的这一要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遇上事情,尽量要心平气和的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暴躁惹上官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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