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的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要把住院期间的天数累计算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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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满后仍病休其待遇如何确定&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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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于2008年8月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签至日。2013年9月徐某因重病住院治疗,超市从当月开始向徐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4年5月。2016年3月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期间该超市一直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不满20年。2016年6月,徐某家属申请仲裁,请求超市支付徐某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疾病救济费。超市辩称,根据徐某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超市向其支付了9个月的病假工资,2014年5月之后的时间徐某一直属于事假,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因超市未提供徐某请事假的证据,遂支持了徐某家属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
  一是徐某医疗期结束后至死亡,属医疗期还是其他假期?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对医疗期内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明确了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医疗期。根据该规定,超市给予其9个月医疗期并无不妥。问题是超过9个月后,超市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徐某病重仍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属实,且徐某并未办理请事假手续,在此期间,虽徐某的医疗期已满,但仍应按病假处理。
  二是徐某医疗期满之后,超市应支付给徐某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
  最早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作出规定的是原政务院于1951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13条乙项规定:工人和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发放病伤假期工资;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之后原劳动部在1953年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16条和第17条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进行了明确,并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与本单位工作年限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中明确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当地用人单位应执行相应的规定。若地方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则仍应执行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
  通过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现行医疗期的法律法规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一是相关规定的“陈旧性”突出:时间上陈旧,2016年所处理的案件,所依据的却是几十年前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陈旧,建国初期政务院发布规定时,我国还没有颁布宪法,更谈不上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之后有关于医疗期待遇等相关规定却都是在此基础上延展出来的,如此低位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实在堪忧。
  二是相关规定的合理性问题,笔者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现有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问题,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要企业主动延长医疗期或替职工提出延长医疗期,如果企业不同意怎么办?必然会导致符合延长医疗期条件的职工不能享受其应得待遇。又如医疗期确定及累计计算问题,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的规定来看,医疗期是可以循环计算的,劳动者很容易据此滥用医疗期,这也是长病假或泡病假滋生的根源所在。再如本案中超过医疗期但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假期归属和待遇问题并不明确。
  以上问题,期待新的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能进行释明或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赵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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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受医疗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
具体的累计计算期间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举例说明:一职工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自日开始病休,那么其3个月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期间自日始至日止,该职工在该累计计算期间内病休累计达3个月,其医疗期便终止。若该职工在日时,病休的天数累计为2个月,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那么,其医疗期限于日后仍然终止,剩余一个月的病休期限,该职工就不能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医疗期限包括病休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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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现在大病住院,出院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需要在家长时间修养,而合同还有2年,已经干满3年,那么医疗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还有什么自身利益可以等到维护?   急!急!急!
09-10-06 &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开始计算工龄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工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 工龄的计算     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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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住院期间算病假出院后休息不算病假,公司这么做对吗_百度知道
住院期间算病假出院后休息不算病假,公司这么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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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1、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2、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采纳率:99%
  1、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2、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住院期间根据出院小结或者医院的证明可以请病假。2、住院结束之后,根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上面建议休息多少时间,按照疾病证明书上的时间请病假。3、没有医院的证明请假休息是不能算病假。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只要有医院根据你的实际病情开具的有效病假单,并且向单位那么单位就请病假,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病假算。病假与是否住院没有必然关系,与是否出院也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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