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储油罐设计规范改建,换新油罐(全新订做)。允许使用明火,电源,却不允许有人拨打手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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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师能告诉我加油站的油罐如何选型啊?谢谢
在加油站设计过程中,不同的油品要对应不同的油罐,在考虑油品年销售量和冻土深度的情况下,改如何选型进行设计啊,谢谢各位大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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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安科院&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站房设备管理、防爆防火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注:&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2&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一般规定&加油站应按GB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加油站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油站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4.2&消防安全责任人&加油站的站长或公司经理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b)&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c)&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d)&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e)&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加油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油站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b)&进行防火巡查,记录检查情况;&c)&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4.4&其它人员&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办法,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加油员还应对加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应让车辆驾驶员等无关人员进行加油作业。计量员还应严防发生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监督卸油情况。&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5.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1.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1.3&消防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4&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的部位和内容、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1.5&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5.1.6&、线路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人员的资格、检查部位、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1.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测和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1.8&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9&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1.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5.1.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1.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加油站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5.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5.2.1&卸油作业&卸油作业消防安全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b)&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c)&油罐车熄火并静置3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d)&计量员应检查油罐计量孔,确定计量孔密封良好后,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e)&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f)&卸油员拆卸连接管线,盖严卸油帽,整理静电导线;&g)&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h)&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远离现场,雷雨天不应进行卸油作业。&5.2.2&加油作业&加油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加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b)&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开始加油;&c)&不应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d)&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后,方可启动;&e)&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站房、设备7&管理&7.1&一般规定&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泄压措施。&加油站内不应设置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设施。&7.2&油罐及管线&加油站应采用埋地油罐。油罐及管线应无泄漏。埋地油罐防腐绝缘层不应低于加强级。&油罐的通气管、密闭量油孔、阻火器、进出油管、液位计、潜油泵、人孔、进出口阀门等应配备齐全,并能正常工作。&安装、验收及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7.3&加油机&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加油机进油管线和付油胶管连接处应无泄漏,电动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O,付油胶管两端电阻不应大于5&O。&加油机安装、验收、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7.4&采暖设备7.5&加油站的采暖设备应符合GB中的有关要求。&加油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7.6&通风设备7.7&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GB中的有关要求。&7.8&灭火器材&7.8.1&配备7.8.2&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中的有关要求。&7.8.3&管理&6.6.2.1&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6.6.2.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6.6.2.3&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7.8.4&检查、维护保养&6.6.3.1&灭火器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6.6.3.2&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维修铭牌。&8&防爆、防火管理措施&8.1&一般规定&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按GB中附录B执行。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区域按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8.2&明火控制&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8.3&预防摩擦与撞击&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a)&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b)&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c)&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d)&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e)&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8.4&防止电气火花&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8.5&防雷、防静电&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中的有关要求。&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9&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9.1&防火检查&9.1.1&一般规定&8.1.1.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8.1.1.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8.1.1.3&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8.1.1.4&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档案。&9.1.2&防火巡查、检查内容&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站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状况;&b)&油罐区的油罐口、量油口、卸油口、阀门、人孔等油罐附件及卸、输油管线、避雷针接线状况;&c)&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d)&加油机运转情况;&e)&加油车辆及人员作业情况;&f)&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9.2&火灾隐患整改&9.2.1&一般规定&8.2.1.1&加油站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8.2.1.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9.2.2&整改要求&8.2.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a)&在加油站区域内吸烟的;&b)&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c)&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d)&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进行电(气)焊的;&e)&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f)&值班、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g)&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8.2.2.2&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10&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10.1&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1.1&一般要求&9.1.1.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9.1.1.2&加油员、油罐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9.1.1.3&加油站对新员工应由组织一次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9.1.1.4&加油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0.1.2&培训内容&9.1.2.1&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b)&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c)&石油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等基础知识;&d)&灭火器材使用方法;&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f)&其它消防安全知识。&9.1.2.2&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10.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10.2.1&组织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b)&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d)&疏散引导组:引导人员、车辆疏散,抢救设备、物资;&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护送伤势较重人员到就近医院就医;&f)&其它必要的组织。&10.2.2&预案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要点:&a)&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b)&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c)&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d)&在火情不能控制,即将发生爆炸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e)&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地疏散站内人员、车辆;&f)&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g)&火灾扑灭后,派专人保护火灾现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方可清理现场;&h)&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10.2.3&演练的组织&9.2.3.1&演练时应在加油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9.2.3.2&演练结束后,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11&消防档案&11.1&一般规定&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得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1.2&档案内容&11.2.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单位基本概况;&b)&总平面图;&c)&消防道路平面图;&d)&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图;&e)&工艺流程图;&f)&消防重点部位分布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g)&加油站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h)&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i)&消防安全制度;&j)&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登记;&k)&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l)&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m)&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1.2.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b)&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记录;&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e)&动火审批记录;&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i)&历次火警、火灾情况记录;&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k)&其它应备案的记录。&11.3&保管&加油站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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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立根与杨立国、吕继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杨立根,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律师。被告杨立国,无职业。被告吕继芬,天津市北辰区集贤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杨立根与被告杨立国、吕继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原审于日立案受理,日,作出(2013)辰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后吕继芬上诉,一中院于日作出(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被告杨立国,被告吕继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根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杨立国系朋友关系,2005年原告与杨立国共同出资购买了天津市美孚加油站(原名为天津市北辰区川野加油站,以下简称“涉案加油站”),该加油站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原登记在杨立国名下,日杨立国将涉案加油站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后二被告离婚未果,2011年,吕继芬将原告与杨立国诉至法院,确认该加油站系夫妻共同财产,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0)辰民初字第4351号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550号判决书确认,该加油站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从2008年开始,二被告对加油站未尽任何管理义务,原告进行了善意的有效管理至今,根据上述判决,原告对加油站的扩建等费用有权主张权利,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1、给付涉案加油站的添加、改造费用,管理费用、维修费、人工费、加油机、办公用品、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立国辩称,对添加的费用有票的可以认可,对管理费用认为应适当少一些,其他的基本认可。被告吕继芬辩称,一、涉案加油站属二被告所有,杨立国为离婚而恶意转移财产,其与原告买卖涉案加油站的行为无效,故原告无权对该加油站进行改造、经营,其添附行为是违法的;二、经土地局认定,涉案加油站属于违法建筑,诉讼中被告曾就原告添附、扩建部分的价值申请评估,但因加油站系违法建筑无法评估,故被告认为原告的添附及扩建不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另是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提供的单据均为收据或白条,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原审判决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无任何依据;三、原告没有对加油站进行善意的维护和管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民事判决书。证明加油站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认可判决结果;证据二、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加油站变更登记情况;证据三、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加油站的管网、强弱电、避雷、中央空调和上下水图,最新的加油站的罩棚图。证明改造之前的房型以及改造内容;证据四、2010年、2011年改造工程的费用。证明改造工程支出费用;证据五、调查笔录。证明:1、日,律师对杨立国调查,证明加油站改造重建等添附价值的行为系原告所为。2、2011年的12月5日,律师对沈兴义(已故)的调查,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了改造并证明改造前后的区别,同时也间接的说明了改造前的加油站不适合经营,涉案加油站存在改造的必要性。3、日,律师对李××做出的调查,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了拆除重建并为此支付给李××21.5万元的工程款。4、日,律师对蒋××做出的调查,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了拆除改造。5、日,律师对周××做出的调查,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了拆除重建,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证据六、协议。证明为经营加油站支付的费用3万元;证据七、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的改造行为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验收,符合加油站建筑标准,使加油站可以正常经营收益;证据八、照片。证明原告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了拆除、重建及改造的行为。被告吕继芬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吕继芬和杨立国是夫妻关系;证据二、二被告购买加油站时的收条、发票、个人独资企业户卡、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加油站,且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三、(2010)辰民初字第2378号、(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1278号、(2010)辰民初字第4351号以及(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550号判决书,杨立国与原告转让涉案加油站的协议、变更登记申请书、涉案加油站户卡,杨立国出售津J×××××号帕萨特轿车协议书以及离婚起诉书。证明:1、杨立国为了与吕继芬离婚,进行了一系列违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卖房、卖加油站、卖车。2、杨立国的上述行为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为无效,上述财产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3、杨立国与原告真正诉讼目的是在转移共同财产未果的情况下,再一次以违法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仅仅是杨立国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证据四、(2010)辰民初字第4351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在庭审时明确陈述其与杨立国之间是买卖关系,其出资向杨立国购买涉案加油站。这一陈述是原告在意识清醒、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该案已经审结。这一陈述与本庭原告陈述不符,根据诉讼法原则,原告本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是不真实的;证据五、涉案加油站建设图纸及现状照片。证明涉案加油站原貌及现状,并证明原告所称的添附行为与事实不符。原告实际是破坏了涉案加油站原有的有价值建筑,而原告所另行加盖的建筑是违章建筑,是否有价值尚不能确定,有关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根据照片上显示的时间,原告所称其所添附和改建加油站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原告称在2010年9月份就已经施工完毕,而实际上在2010年11月份加油站的改建远远没有完工,而吕继芬2010年9月份已经起诉确认加油站的所有权,原告在明知加油站的所有权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添附;证据六、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加油站所占用的土地租赁人至今都是杨立国,加油站一直处于杨立国的控制之下,添附是杨立国添附而非原告,充其量是以原告名义;证据七、证明。证明砖是从该厂购买的,而且同时期各个砖厂砖的价格是一样的;证据八、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扩建与添附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没有价值,土地局已经责令罚没、拆除。原告的添附给二被告造成了损失;证据九、(2011)辰民初字第2632号传票。证明原告系恶意添附,霸占加油站,被告曾起诉原告返还加油站;证据十、(2013)辰民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证明杨立国为与被告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该案涉案加油站、房、车等。经质证,被告杨立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不认可。涉案加油站应为本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改造肯定是做了,与图是相符的,改造之前的图没问题;对证据四中的2010年1月份5张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实际、必要的花费,虽然票据可能随时买到,但是章不可能随意加盖。会计工资可能出现累计支付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提前支付的情况,如果提前支付了下一段时间就不支付了。2010年2月份3张票据认为两张是值勤人员工资、一张电费票,这是维护加油站必须的费用,没有异议。对2010年4月份票据,有日常的费用,值班费等费用;工程费买了C型钢和围挡是为了施工前的准备,和迁坟,后期进行了拆除,挖罩棚的坑,和购买了焊罩棚的料如乙炔、方管等费用,对买油罐的款,不可能是6000元,油罐这部分应该是定金,浇灌的坑应该有混凝土的费用,这个月是准备施工、拆除,这些费用应当是有关联的,从做工程的角度,应当是支出了这些费用;会费在此前也是有的,因此这些费用是属实的。针对5月份的票据认为,从费用上进行分析,汽车消费的费用,施工过程联系的费用,数额不大;进了一些材料,安装油罐,买的钢管,这是到了安装罩棚的后期工作,符合工程常理。砖的单价是0.29元,0.24元砖是旧砖,每次进的砖也不是很多,从数额上是符合常理。加油站防火要求高,管道要求防漏防腐,隐蔽工程很多,所以比一般的工程用砖多。现在的地面比原来涨了大概一米,现在加油站路面比公路高一些。6月份中加油和过路费用是可以理解的,原告没有将自己管理的工资计入,本身数额不大。罩棚施工快完工了,这个月份开始垫土等事项,下个月要打水泥路面,符合工程进度,认可原告的这些费用。针对7月份的票据认为,有些联系业务的汽油费、电话费,另外站房主体施工基本完工,出现购买门窗的情况,符合工程进度。8月份票据认为有公章或者是签字,所以不可能是伪造的,因此这些票据都是真实。对其它所有的票据均无异议。对证据五至八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吕继芬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二中的变更登记是虚假的。证据一是生效判决,两份判决书已经明确了涉案加油站是二被告的共同财产,与原告无关。杨立国在吕继芬不知情的情况与原告恶意串通将该加油站过户到原告名下,该行为是无效的,在原告所举的证据一中原告陈述加油站是其向杨立国购买的,而本庭又变成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原告的说法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对证据三认为许可证、房本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系改造前的手续,已经过期。加油站本身就是二被告所有,原告对加油站的占有本身就是违法的,原告无权占有加油站,更无权对加油站进行改造、添附。对罩棚和图纸不认可,该加油站本身就是二被告所有,原有的房屋是有价值的,而原告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将其拆除后新建其他建筑,行为本身是恶意的。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支出不应由二被告承担;对证据四认为真实性不认可,这些票据形式上都是白条或者收据,不是正式的发票,收据是可以随意购买随意填写的,因此不能够证明原告实际支出了费用;这些所谓的支出即便真的支付了,也是原告在霸占被告的加油站期间自己的消费以及支出,应该由原告负担,加油站为二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占有加油站不还又要求被告承担消费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于2010年3月份加油机检验费及电话费及其他票据认为,这是原告占用期间所消费使用的,应当由原告承担;对两张打印以及复印收据关联性不认可,没有付款人的信息,不知道用途及付款情况;对两张收条,真实性无法考证,工资和买煤款不知道其真实性。即使付款了,也是原告占用加油站自己消费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对日会费、4月20日培训费,这是原告占用期间所消费使用的,应当由原告来承担;高速公路过路费和加油票各两张,这是车辆的支出,与加油站没有关系,与本案也没有关系;对收条和收据认为:收据上没有付款方的信息和名称,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不认可。其他的收条、收据都是随意填写的,对其真实性和费用支出都不认可。证人李××出庭作证的拆除工程费,认为这个数额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拆除这些工程不需要这么多费用,存在重复记账的情况。拆除的费用应当包括机械费、进土费、人工费以及租赁各种机械的费用,日租翻斗车倒土的费用,4月27日、29日、30日人工费是重复了。通过大概测算,从2010年4月份到12月份累积的费用共计189160元。原告把原有的合法建筑拆除了,却另外盖了这些房屋、扩大地面和新建围墙,都没有到相关部门去进行申请,应当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本身就不应当建,建好了一旦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也是应当拆除的。土地是集体的土地,建房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加油站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建房应当由规划局进行规划,需要土地局批准,建委备案,这些都没有经过批准。5月15日内胎,5月16日换机油,5月17日汽油,5月29日两张高速公路过路费这几张票是用于某车辆,与加油站没有关系,与本案也没有关系;其他所有票都是收据和收条,没有付款方信息,对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加油站所支出的。针对十四张进砖款票据认为,价格偏高,原告用掉的砖款64647元,月份砖的单价是0.24、0.25元,砖数也是偏高,大概总数应该用到7.9万块砖。实际上原告提供票据所载明的砖数偏高,原告有重复记账的行为。就证人周××支款问题,其施工了地面和围墙、花砖等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给周××的费用已经达到工程款数额,但是实际上周××也买了一些料,存在重复计算的费用。庭下,吕继芬进行了测量,房子一共两所共198.75平米,而原告庭审中说的是400多平米,与实际不符。地面测量之后面积是1749平米院子,15厘米的厚度,计262.35立方米。没有用正规的料,用的周××的料。6月6日电话费应该是原告本人手机所产生的,与本案无关;6月8日汽油费、6月15日高速公路费,属于某辆车的支出,与本案无关;6月25日会费,系原告占用加油站期间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剩下所有的收据、收条以及提货单,没有付款方的信息。周××在施工期间,工程是包工包料,应有利润,周××支款、买料等存在重复计算,不应该有这么多。7月21日汽油费、7月15日加油费、7月27日换机油的费用,属于某辆车的支出,与本案无关;7月26日电费,原告占用期间应当由自己承担,这张票是7月份的,上次是2月9日交的,将近5个月,产生了4400元的电费,数额偏高。剩下其他所有票都是收据和收条,没有付款方信息,对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加油站所支出的。月份期间,(2010)辰民初字第4351号案件已经判决加油站为二被告的共同财产。对2011年6月份票据认为,加油机费用高且中央空调费用高于实际费用。2011年11月份票据,认为是重复施工不应该计算在内。对证据五杨立国的笔录认为首先加油站所谓的转让或者共同购买都是杨立国为了与吕继芬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杨立国所说的卖或出资于加油站都是不真实的。原告起诉的理由称其与杨立国共同出资购买了加油站,而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笔录中杨立国称把加油站卖给了原告,这是相互矛盾的,这充分说明根本不存在买卖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的行为,系杨立国和杨立根恶意串通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因此认为杨立国的证言是虚假的。对李××、蒋××、周××的调查笔录,认为改造应当是杨立国的行为不是杨立根的行为,杨立根只是名义上的改造人。证人李××提到在改扩建加油站的时候进了土和砖头、垫了大坑,事实上加油站的范围之内东边根本就没有大坑,所谓的大坑是加油站隔壁华北集团的鱼池,这鱼池是不可能允许加油站来对它进行填埋的,因此证人陈述不属实。周××的证言也不属实,原站房根本没动,占地范围和方向也不属实。对沈兴义的笔录的真实性无从调查;对证据六的对真实性不认可,应该有死亡证明,即使是真实的款项也是由杨立国支出也非原告支出;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只是相关部门验收加油站的步骤之一,且该证据系改造前的手续,已经过期;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吕继芬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中的四张收据或发票认为:1、未见到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2、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作用本案的证据来使用;户卡、营业执照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均已失效,不予认可。因此,针对整个证据二,原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真实性及有效性均无从考证,因此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对证据三中四份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378号及1278号判决系二被告与案外人杨树柏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关于另外两份判决书恰恰证实了涉案加油站现在的所有权人为二被告,二被告系原告改造加油站等对加油站价值提升的实际受益人;其他证据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不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来使用,同时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本案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对加油站管理改造等行为所支出的费用,这与加油站的来源、取得的过程均没有关系;对证据五该份图纸系非官方出具,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对于该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上的时间,可以人为更改,鉴于被告所提供的本组证据均存在证据瑕疵,故其证明目的也无法认可,证明不了原告是恶意添附行为;对证据六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仅显示出土地租赁合同的承包人是杨立国,不能反映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七认为与本案无关,砖的价格,系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购买途径等因素决定,应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为证;对证据八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被处罚人是杨立国,而非原告,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九和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杨立国对被告吕继芬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条和缴款凭证也是属实的;对证据三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五中的草图反映的原有站区、罐区和站房,说明是原有的图纸,和现在图片对比,加油站有了明显的变化,说明原告确实添附了,不知道是否有恶意添附;对证据六、七的质证意见同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八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处罚决定书来源不明,被告没有收到该处罚决定;对证据九和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原告申请,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证人对房屋、罩棚拆除的情况以及购买砖头,扩建加油站,重建围墙等事实。证人周××出庭作证,证明周××在2010年实施了建房屋、围墙、水泥地面、上下水、停车位、花砖、修路等工程。证人蒋××出庭作证,证明蒋××于月份,给加油站进行了室内和罩棚的装修、安装空调、地源井中央空调,强电、弱电系统安装和调试等工程。证人魏××出庭作证,证明魏××给加油站进行报税。被告杨立国对证人证言认为,对于前三个证人的证言表示理解。加油站从一个旧的状态到现在的状态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不能不实事求是,原来地面比公路低,现在比公路高,必然要投入很多的资金。由于本人是做工程的,农村中干工程的一般都不会签订书面协议。美都园艺公司变更为太平盛世公司,本人一直没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只是在其中有股份。对于魏××的证言是否正确请法庭判定。被告吕继芬对证人证言认为,对证人李××、周××、蒋××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这些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所承揽的部分工程,从价值上都不低,在二十万元以上,对于这样的工程双方没有协议,没有价格计算的依据,仅仅是凭借是双方的协商就确定了工程的价格,是不真实的,与正常的承揽关系不相符。因此认为这三个人的证言是不真实的。对证人魏××的证言,认为既然原告诉称加油站是其与杨立国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那么作为经营者与出资者之一的杨立国与单位的会计不认识,与常理不符,所以对该证言不认可。本院于2013年的7月12日下午到涉案加油站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了加油站的现场图并拍摄若干照片,双方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辰民初字第4351号以及(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二被告于2005年出资购买了涉案加油站;日,原告杨立根与被告杨立国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经投资人杨立国同意,将涉案加油站转让给杨立根所有,原投资人杨立国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杨立国承担。该判决认为涉案加油站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杨立根与杨立国于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但认为就杨立根购买、扩建涉案加油站所花费用问题,应另案解决为宜。日,杨立根接管了涉案加油站,进行经营管理,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日,杨立根将涉案加油站的企业名称由“天津市北辰区川野加油站”变更为“天津美孚加油站”,该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另查,针对涉案加油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日出具津国土辰监字(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立国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大张庄镇南王平村华北集团北测、津围公路东侧2537.2平方米(3.81亩)土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限十五日内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89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8.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372元罚款。庭审中,吕继芬申请对涉案加油站进行价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天津鼎力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日出具情况说明,因待评估项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已被行政处罚,故评估此类房地产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进行评估。次查,2001年吕继芬曾起诉杨立国离婚;日杨立国书写离婚协议,但吕继芬未签字;2007年6月,吕继芬再次起诉杨立国离婚,2008年4月撤诉。2010年1月杨立国起诉离婚,2010年3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2年12月吕继芬起诉离婚,日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所举证据、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案件在二审期间,被告吕继芬提供了证据即津国土辰监字(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加油站的扩建及添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建设,要求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89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8.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并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372元罚款。另,关于扩建及添附部分的价值鉴定,经评估机构认定,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进行评估。本院认为,原告的扩建及添附行为已经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原告的扩建及添附行为无法律保护的价值,故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立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06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立国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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