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不了款,,就要人死了贷的款怎么处理,谁能帮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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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一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人死了,家人也有义务继续还钱,这个思维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观点。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死账清,既然人都不在了,他欠的债自然也就不用还了。就目前来看,这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但都不完全正确,也有其片面的一面。1、家人是指谁很多人一说起家人,不自然的就特指夫妻和子女。诚然,这些都是直系亲属,但在债务问题上,夫妻和子女关系差别很大。如果是夫妻关系间某一方从银行借的钱,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那这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去世后,作为他(她)的配偶,是有义务继续还钱的。但如果借的这些钱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活着的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借款自己不知情,且借款也完全用于与自己无关的地方,那这笔借款将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比如夫妻一方私自跑,然后用于赌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银行在放贷的时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的原因。除了夫妻关系外,子女是不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所以子女也是没有义务偿还债务的。除非子女作为债务担保人或在贷款时明确作为共同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子女是需要继续偿还的。相应的,子女如果是债务人,如果没有明确是共同债务或有债务担保,父母也不作为债务人,对债务同样没有偿还的义务。2、本人去世债务怎么还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名下可用财产,在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了,具体的就不多说。然后看这些财产够不够还贷款,如果够,就从这些财产里扣除用于还贷款的金额,剩下的财产,再按《继承法》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如果不够,先以还债务为原则,继承人将无法继承当事人财产。这些事情也不是银行出面就可以解决的了,需要经过法院判,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才有最终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当事人名下没有什么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那就等着银行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好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愿意继续偿还债务,那也就不涉及债务追缴之类的事情了,按期偿还就可以了。3、有个前提这里其实有个前提,在最后补充一下,以上所说的两点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前提下,如果你借的不是银行的钱,如果方不完全按法律规定的办,而是寻求其他社会方式,那肯定也就不受上面所说的债务人限制了,而是所有与当事人相关的直系亲属可能都要遭殃。所以在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大家,尽量不要借,对于很多高利贷来说,人死未必账就清,不要在自己死后还给自己家人留下无尽的痛苦。《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二准备结婚或者计划结婚的小伙伴,是不是还有人在困惑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不了解,不在意往往真的需要解决的时候,会很麻烦。比如说婚前我在了,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么?那么今日微课堂,小聚就来和你们说说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1、婚前个人财产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等。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不用混同于共有的财产。例如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外,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在婚前买入30万聚生财后一直在有效期间内,结婚两年后,查看到婚前买的产品产生较多收益,那么这些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属于A的个人财产。如果之后A并没有在聚生财项目到期后退出,而是选择了继续购买,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其后续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遗产分配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是个人继承的遗产,否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举个栗子:“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只有小A一个孩子,如果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母亲去世后,1/2房产作为遗产,小A和父亲一人一半,父亲手中3/4,父亲去世后,他的3/4份额将进行法定继承,小A的继母和小A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应当拿到5/8的房产份额。4、拆迁或父母出资房子怎么算对于拆迁所得的房子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拆迁转化的,就应该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拆迁后所得的房产,不动产上又写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这种情况很复杂,分为以下多种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5、夫妻债务怎么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一方产生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聚:说了那么多,还是想说你们或涉及家庭财务的管理分配上,都应该做好提前计划。换句话说结婚也好离婚也好都需要成本的输入,和理财一样,只有配置协调好各项资产才可以把成本降到最低,从而获得的价值收益,而不是亏本甩卖哦~好啦本期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聚积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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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父债子还”,要看子女是否继承长辈的遗产,如果继承了遗产,那么对于长辈要交的税款和债务,也要进行清偿,但并不是说无限制的清偿,比如你继承了100万,而长辈欠了150万,那么需要偿还的就是100万,剩下的50万没有义务偿还。如果选择放弃遗产或者说继承权,那么100万的遗产将直接还给,这时候继承人没有义务去偿还欠债人的所有债务。因此“父债子还”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借了钱给别人,钱还没还欠债人就去世了,到底能不能找他继承人要钱,你就要调查一下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继承了遗产的就有义务还债。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日常生活中,借款时还有一种角色就是担保人,很多担保人在给别人做担保时,并不清楚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首先,大家应该明确一点,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你作为担保人签字了,就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钱时,你需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具体偿还多少,要根据担保方式决定。提供担保的时候要约定担保方式,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提供担保的时候,你没有说明到底是哪种担保,那就按照算,如果是连带保证,当欠钱的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以找欠钱的人还钱,也可以找保证人还钱。也就是说,债主有权利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为客户提供低风险交”是一直奉行的经营宗旨,为确保交易资产风险的可控性,调研了企业的信息与财务状况,从源头把控资产风险,确保资产真实可靠,同时有第三方核心企业做担保,控制风险。我是活动推广分界线七夕送话费,最低20元!8.14-8.31日活动期间老用户邀请好友满足条件后双方均可获得20元话费和券详情请戳阅读原文有风险,出借需谨慎戳【阅读原文】了解活动详情!《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四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双方约定。可以适当高于,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利率计息。以上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确规定,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纠纷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常识/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四)罚息:未按规定期限归,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七)参考依据:1.《》银发【1999】77号。2.《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解决方法/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如、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再次,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五、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宜昌律师 寇志中
08)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第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第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第二,分期履行借贷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一)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二)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七、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审查以下内容直接引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因为该部分内容至少可以反映我国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实践中的具体作法。1、借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提供笔迹比对样本等鉴定配合义务。(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履行鉴定配合义务的,法院依法裁判。对案情复杂、利害关系重大,不鉴定会影响关键事实准确认定或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委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公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2、借贷合意的审查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3、借贷履行事实的审查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4、现金交付的审查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的个体经济能力有差异,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八、民间借款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爱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2)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九、夫妻债务处理的司法实践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借款人配偶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一)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二)借贷发生时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三)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但出借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2、《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此类案件中,首先应当将是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不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主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上海高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法[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准许。相关词汇/民间借贷利息信用包括信用分数和。信用分数同时对应了相应的信用等级。每一个用户都有自身的信用分数以及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分数信用分数的通常范围是从0到100,即从起始、缺乏信用信息到非常优异的信用。借款人由于多次逾期、违约等不良的信用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度的不良行为(如欺诈等),可能会获得负的信用分数。信用分数主要来自于对用户四个方面的评估:1)个人信息;2)个人财务信息;3)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4)个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提升信用分数及等级影响信用分数及等级的因素包括: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准确程度;信息是否已经验证;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即信用分值);不同的信息之间有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叠加的关系。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阳光民间借贷会积极组织进行逾期阶段的催收工作。违约逾期超过30天的为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罚息。阳光民间借贷会积极组织进行违约阶段的催收工作,并会及时采取曝光以至法律手段应对恶意违约、保护借出人的合法利益。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违约率反映了借贷的年化的违约比例,从根本上影响了借贷的风险和收益。更高的违约率对应了更高的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违约率决定了合理的利率范围。年化的利率必须高于年化的违约率,才能至少保证本金的收回。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利息/民间借贷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五催收主要分初级催收,中级催收和高级催收三个等级。初级催收主要是对客户进行简单的信用教育,并进行罚息、滞纳金的说明,中级催收主要与对方展开拉锯战,高级催收主要采取弱点突破和极端高压。一、催收思路1、催收时先了解客户的背景,要循序渐进,刚开始联系客户本人,等待几天,客户若无进展便开始联系客户联系人,给其施压。不要一开始就和客户吵架,这样后续工作不好进展。2、催收时可多种角色扮演,多站在客户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让其感觉我们是在帮客户。3、催收时应时时跟进,与客户保持联系,可时不时发祝福语给客户,保持一个良性沟通。4、催收时应注意保持通话的一个效率,具体客户具体分析,多把握客户的心理,抓住客户的痛点。比如客户害怕父母,我们可以逼其父母进行施压,或者害怕法律责任,我们可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施压等等。5、应注意几点,我们在催收时应注意我们的专业技能,话术,逻辑思维,法律知识。二、催收技巧(一)催收工作合情合理合法,催收人工作应做到不卑不亢如有债务人态度恶劣,其目的在于吓唬催收人员,使催收人员少打或不敢打电话。遇到这种人可采取三次制止原则,第一次提醒对方注意说话方式;第二次告知对方双方地位平等;第三次将严重警告“对于素质较低的借款人,将会采取其他的方式催收借款”。(二)催收人员需掌握“望闻问切”的本领望:看资料--职业、年龄、身份、地区差异,据此分出层次类别,分类对待;闻:听-了解对方,识别真假,捕捉对方言语间的漏洞;问:点对点的深入了解,针对存疑的地方详细探寻,目的击破谎言,并让客户理亏;切:确认问题点,改变谈判节奏,并确定解决方案。(三)度的把握催收最忌讳把话说满,所以掌握“度”非常重要,需为今后的催收工作留下沟通的空间和余地。(四)懂得合理施压施压关键是切中债务人的弱点和要害去施压,越是高级催收,越是要找准客户的弱点进行重点攻击。常见的施压,一方面是外部施压,即通过债务人的周边人和周边环境进行施压,一方面是内部施压,让债务人明白不还款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五)懂一点学心理战术将债务人的心理进行还原,找出债务人不还款的真实原因和心理动机。总之,催收工作需催收人员在不卑不亢的基础上,将望闻问切、合理施压、心理还原等巧妙结合,合理适度的沟通以达到回款的目的。三、催收常见借口及应答对策(一)朋友欠我钱没还,工程款没有到位等类似的三角债借口。做法:(1)不要轻易相信单一的还款来源,例如工程款没有到位,债务人不可能只和一家单位做生意,这一家的工程款没收回,肯定也有其他进项。(2)要求债务人告知其上游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只说帮忙催款,看债务人此时的反应。(二)职业欠款人该类型欠款人习惯性拖延,没有还款诚意,应该有被多家机构催款的应对经验。做法:改变催收节奏,针对职业债务人可不谈还款只谈其他,用聊天的方式谈多个话题,例如深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等,让职业债务人摸不到脉路,反而达到让对方主动考虑还款或者主动谈还款的目的。(三)高额负债多头负债,债台高筑,例如人法网有执行信息,且金额较大并在执行中的债务人。做法:寻找更多的财产及债务人其他的保留资金,敞开的聊,聊的开心了也许还有回款的可能,无其他方案,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四)共同借款人相互踢皮球提供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无还款能力的。做法:反复告知共同借款人有和主借款人具有同等的还款义务,反复讲解,避免“踢皮球”。(五)“一哭二闹”债务人喜欢哭穷,哭穷不成就虚张声势,该客户特点就是一哭二闹。做法:(1)哭穷。称经济困难,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例如低保证明、残疾证、住院证明、医疗费凭证等等,如果可以提供则对方确实经济困难,此时催收人员应该多途径了解其所有收入来源,将所有的收入加总后扣除基本生活费,剩余资金用来还款,如实在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还款方案,降低每月的还款金额。(2)装可怜。且称家人无法,例如称与家人关系不和,需探明债务人所述虚实后方能作出能否让家人代偿的判断;(3)闹。了解债务人申请借款时候提供的信息是否全部真实,如有虚假告知有恶意的违法行为,打消对方的气焰;(六)助学贷类的催收技巧教育机构名义上称可给学员推荐工作,但学员毕业后教育机构并未履行承诺,导致助学贷债务人及其家人不肯还款。做法:(1)明确告知家人债务债权关系和买卖关系是分开的,教育机构是学员的选择,贷款是学员为了完成学业而申请的借款,两者并非绑定且为两码事,教育机构不履行承诺不应该成为债务人不还款的理由。(2)了解债务人现工作单位,告知家人如果不还款将会将此时扩大影响告知债务人现工作单位的同事和领导,由于助学贷的债务人一般都是穷人家的孩子,父母不会为了钱影响孩子的前途,此时一般都会还款。(七)与大的案件有关联的企业例如立人集团等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会关联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以及资金的回收。做法:可以与当地**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八)躲债本人或者家人拒接电话。做法:与第三方(债务人的朋友、同事、家人、单位、上级机关等)保持持续沟通,告知债务人欠款并希望其代为转告,这些第三方将变相成为了代言人,从而屈于外界的压力迫使债务人还款,来自债务人身边压力往往大于直接电催给债务人造成的压力。(九)携款潜逃全家人全部搬走或者移民国外。做法:通过护照或者公安机构等其他有效的免费第三方途径,获取更多可能的线索,无其他方案。(十)主动要求诉讼要求对其提起诉讼,只有法院判决下来才会还款。债务人死亡、入狱、或丧失还款能力。做法:寻求家人代偿:(1)债务人死亡,继承财产的继承人需承担代为还债的义务,还款金额限定在继承财产的价值金额范围内。(2)如果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如果借款用途为家庭装修等夫妻共同用款,只要合同签订日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无论之后是否离异,均可要求配偶代偿,否则要求对方提供夫妻双方债务分担协议。(3)入狱,如果是酒驾或者打架入狱,一般15天即可释放,此时可要求本人自行偿还,如果因赌博或者吸毒等原因入狱,需探知债务人当初借款资金是否是用于赌资或者购买毒品,如是可告知债务人家人债务人已具有诈骗骗贷行为,可要求公安局数罪并罚,此时家人考虑债务人境况,一般会自愿替其代偿。(十一)本人或联系人不配合多次挂断电话拒接。做法:可以接通后,适当的挂断对方一次电话,告知作为债权一方,也会对于债务人或者其联系人不配合的态度而愤怒,并可能因此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十二)联系人故意包庇联系人与债务人有联系,为了包庇债务人而不透露实情或者拒不告知。做法:(1)向联系人诉苦,a.称债务人逾期,必须要和债务人联系上是催收人员的工作,b.出借人对于债务人逾期非常生气,催收人员压力也很大。(2)与联系人聊天,套取联系人更多的资料,例如联系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址,为日后催收的同事外访提供方便,找到了联系人就能让其帮忙找到债务人。(十三)半失联或欲起诉客户1.半失联:该类客户只有一个或者两个联系人可以接通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均失效。2.拖欠不还致使信贷机构欲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做法:针对上述两种客户,获取资料比谈还款更重要。可以假以重新制定还款方案的方式套取客户资料,当获取客户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有效信息后,派外访人员找到债务人本人,先谈一次性还款,谈还款不成,查看和了解其全部资产和收入状况后作出决定:a.变更还款方案,b.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四、追讨实例及话术客户经理:孙经理(以下简称孙)欠款客户:张三(以下简称张)孙经理在打电话前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在逾期第一天的上午十点直接拨打了借款人张三的手机号,由于双方很熟悉,追讨前两步孙经理省略了。拨打电话,电话通了。孙:张总,您那什么情况?昨天不是跟您说了吗,昨天下班之前让您把贷款还上,我今天问了一下财务,您那五万块钱怎么还没还过来,你这已经算逾期了,您赶紧的,中午12点之前赶紧把钱还上。注:我们的语气、态度表现的很紧急,很重视这事,要求客户今天马上立即还款,如果客户今天能还,其自然就会还了,如果其还不了,其自然会讲述逾期的原因。张:孙经理,不好意思,我的一个客户欠我六万块钱,本来说好昨天就能给我,结果他那边出了点状况,她说再过个五六天就能给我,您看,您跟公司说一下,再给我缓个五六天,过五六天我就能全还上。孙:我跟你说过多少次了,你今天没还上就算是逾期了,按照合同约定,您除了之外,还会有罚息等额外的负担。另外,按照我们公司的制度,你如果能按时还款,会提高你的,高的话,放款速度会快,利率相对别人也会低。你一旦逾期,最轻的处罚就是调低你的信用评级,逾期时间再长点,你以后的借款申请都有可能批不下来。有了不良记录,别的信贷机构也不会再给你放款。现在能获得我们信贷资金的支持是很宝贵的资源,你得珍惜呀,您想想办法,今天赶紧把钱还上。你如果今天还上,我跟公司说说,就不算你逾期了(算不算逾期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注:关于逾期原因的一些细节问题可放在之后了解,从节奏上还是要求对方付款,在这一阶段,我们将额外的负担和机构及其他机构拒绝授信这两个告知客户了,如果客户还不还钱,其自然还会找一些说辞和理由。张:孙经理,我这边手上确实没钱,我也是咱们老客户了,我你还不相信吗,我那客户只要把钱还了我,我第一时间就把钱还上,但我现在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注:还是那句话,不要质疑客户,假定客户说的是真的,那客户手上没那么多钱,你让他卖东西或拿东西抵债一般也不现实,那接下来,你要让他今天还款,就只有一个选择了,那就是筹资还款。孙:张经理,我不是不相信你,咱们合作这么多年了,您是我们公司信用良好的客户,您的为人我也知道,大家说起您来,都竖大拇指,您要是不讲诚信,您的生意也做不成这样。(明着是在夸客户,实质上也在向客户说明,一旦逾期对其声誉会造成的影响)我这是提醒您,我们目前和银行是联网的,现在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如果您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买房、买车和其他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不知您看没看新闻,现在国家对欠钱不还的人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在这里可根据适当情况展开说)我这是为您着想,您那边要是实在困难,您不行想找别人先还上,反正您客户过几天就给您钱了。注:在这个阶段,我们又把社会声誉会受到影响和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后果通过适当方式传达给了客户。张:孙经理,我已经借过了,现在年底,大家资金都紧张,我确实借不到。你放心,本周五下班之前我肯定能还上。孙:那行吧,张总,你刚才说的欠你钱的客户是什么情况?你再跟我说说。张:要详细了解一下逾期原因(略)孙:如果你说的客户还还不上你,你怎么还我们钱?注:在这部分可适当询问其他还款来源,并就其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询问。张:(略)孙:您说的这些情况我向领导汇报一下,我明天下午到您公司,我们见面聊聊,有些事情电话说不清。(结束电话、更新案卷并进行后续跟进)总结:以上是我们对一个催收电话要点的总结,记住要完成的四个核心任务:要求今天马上立即还款、了解逾期原因、陈述利弊得失、得到还款承诺。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步骤,在陈述利弊得失的时候,对方面临的一些显而易见的违约成本包括额外的负担、小额信贷机构和其他债权人拒绝授信、社会声誉和评价会受到重大影响、不良的一定要在这个阶段结合客户情况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给客户,我们要把握过程和节奏,引导客户按照我们的节奏进行。当客户陈述逾期原因拒绝还款时,不要轻言放弃,步步紧逼。电话催收一定要以承诺收场,在这个过程中注意语气和措辞,对于客户的不配合、不友好的行为要及时做出反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先天上就压对方一头。一般来说,电话催收完后会再上门去了解对方的情况,上门催收大致可分为三类:确认式上门、查找式上门、毁约式上门。第一次电话催收+确认式上门是我们最常用的催收组合。五.催收策略的制定(一)时间策略1.关注逾期时间和案件生命期(1)逾期时间--M1,M2,M3;(2)案件生命期—孕育阶段(未逾期),成长期(刚开始逾期-开始债务人愧疚感很强,电催以了解更多的真实东西为主),成熟期(拉锯战时期,尽可能让对方说,我方需坚定心态,并各种策略配合到位),衰老期-方法已经用尽,(烦的策略-高频率电话跟进,第三方施压-通过家人、朋友、同事),死亡期或赌博期-采取极端高压的催收方式。2.关注跟进频率(1)跟进时间:a上午头脑清醒时适合进行谈判,下午以烦为主;b在发工资时间点前后集中催收,一般为5日、10日、15日、28日、30日左右。(2)预约还款时间和实际还款时间一定要落实到具体时间点上。(二)运作策略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运作策略,关键做到了解和应对两点,了解即了解客户的弱点、资产状况、收入支出情况、脆弱程度、是否可以家人可以代偿等,并针对上述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下述为不同人群的运作策略:1.白领a—收入较稳定,但是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属于还款脆弱性客户,意外开支将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此时需要了解客户的资金进项来源,及时采取策略;b该类群客户法律意识较强,可以用法律施压。c遵循先礼后兵的策略。2.大型国企以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稳定,但是该类客户身体状况不稳定,或者孩子不争气,导致该群体生活不稳定,属于还款脆弱性客户,应遵循a态度要温柔和缓;b努力的争取子女代偿。3.小微企业主—大多数借款用途是资金周转,该类客户一般是多头负债,借新债还旧债的较多,资不抵债的较多,并且该客户一般会优先偿还催的较急的借款。对于该类客户的策略:a一定要了解资金进项、库存(以备执行)、住址信息(家访);b寻求更多的合作方-,例如联系他的生意伙伴;c该类客户的手机详单有很多有用的信息。4.工人—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大,家庭开支大,以至于资金周转困难,往往导致逾期后还不起的状况,针对该类客户:a首先了解还款意愿,b再了解还款来源(房产、工资等)。六、催收注意事项首先,我们要有未雨绸缪的观念。假使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后,我们如何做才不至于非常被动。正所谓百口莫辩,无论是与公安机关进行解释,还是对簿公堂,胜败的重中之重就是证据,即在催收过程中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所谓证据,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个条件。符合这三个条件一般在法院都会被认可。那么在催收过程中如何留存证据才能满足这三点呢?具体做法如下:1、需要准备正规厂家生产的、无质量瑕疵的录音笔;2、与客户接触前一分钟需要打开录音笔,同时要保证录音笔空间足够,电力充沛,中途不能出现间断,同时对于录音笔中的内容不能做任何复制、修改行为,直至录音结束。3、在录音的过程中,需要自报家门,同时也需要确定对方身份,可以以询问对方姓名、身份证号、或者描述客户家庭情况等确定对方身份。以上三点满足后基本法院可以采信录音笔中的相关内容了,至于谁胜谁负就可以根据过程来判断了。在催收过程中,需要规避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具体做法如下:1、作为催收专员,首要红线即需要坚决杜绝骂人行为。任何骂人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开除。骂人是一种负面情绪,一旦有人开骂,其所带来的将会是大面积的侮辱、诽谤、进而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可能会发生个人恩怨。故要坚决从源头杜绝,禁止骂人。2、禁止侮辱诽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是需要对方提起诉讼才会处理的犯罪,即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后方可立案。故在催收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有取证录音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很多都是新入职的催收专员,一般比较经验丰富的逾期者会有引诱专员侮辱行为,进而通过录音达到威胁目的,故一定要针对录音行为有所敏感,避免债务人钓鱼。其次要注意言行,禁止杜撰客户的隐私等其他不利于客户的事件,除非有他人提供证明,否则关于客户不利的信息禁止予以公布。3、禁止拘禁。在催收过程中,有一些人的做法是将客户扣留。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扣留行为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如果不是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拘禁,则会触犯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其量刑会更重。所以我们要坚决杜绝。但是往往有时候我们也会被钓鱼。为了避免钓鱼或者引发纠纷。一般要把客户请在具有录像设备的地方,同时要敞开大门,告知客户可以随时离开。避免客户钓鱼。4、禁止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对于催收公司都是一件比较严重的事情。作为与客户见面的催收专员,在沟通过程中若发现对方有发生肢体冲突情况。第一选择要快速脱离客户。若无法避免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则要保证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行为是需要受到刑法处置的。故我建议在防卫过程中以对方停止施暴为止,后续事情交给警方处理,且不可在对方停止施暴后催收方继续进行肢体攻击。5、禁止变卖客户财产,收取客户现金。在催收过程中,无论是拖车还是收取客户财产,任何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东西都需要在公司备案做册,等待客户协商处置方案,未经客户同意,暂时不要处置这些财产,避免因为财产引发盗窃、抢夺罪的转换。同时由于现金属于特定物品,其可以引发诸多纠纷和职务犯罪。故客户的任何给付现金行为都要坚决禁止,可以陪同客户存款走,但是永远不要收取客户现金。6、禁止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客户家中。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催收过程中,私闯民宅有可能会发生家中老人激动引发一系列后果,或者在民宅中遭受攻击,甚至引发财产纠纷。故在进入民宅时要争取客户同意,同时要小心慎重,并观察周围情况,伺机而动。最后,要规避催收行为中所带来肢体冲突行为引发的后果。在催收过程中,很难避免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发生,故建议对于每个外出的催收人员都需要上,同时外出时必须为2人以上。坚决杜绝一人独自外访催收。综上,在催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合法,安全处置,要做到以下几点。具体做法如下:1、催收要留痕,从催收开始到结束,要全程录音。2、禁止侮辱、诽谤、谩骂客户。3、禁止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拘禁客户。4、禁止收取客户现金。变卖客户财产。5、禁止私自进入客户民宅。6、催收人员要增加、上门需2人以上。7、在催收过程中要注意客户钓鱼制造纠纷,触犯刑法的行为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不要轻信任何人的威胁。催收是一份特殊的行业,要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合法合规催收,遇到极端情况也需要正常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力,万不可投鼠忌器,任由客户处置。来源:国培机构、中国资本联盟推荐阅读信贷员呕心沥血总结:史上最全信贷调查技巧!信贷经理打造人脉的106个技巧金融从业者实用必备网址大全(裂墙推荐)《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六近日,朋友圈一片哀嚎,你懂得...今天口袋君就来谈谈,地震带来的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如果人没了,你的支付宝、微信、保险、银行、里的钱怎么办...◆
◆房贷还要还哦有人新买的房子,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化为乌有。有的刚付完款却还没交房,有的刚拿到钥匙却还没交完款……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一种声音认为,银行贷款不用还了。因为土地是国有的,房子私有的,发生在国家土地上的地震毁坏了咱家的私有财产,理应由国家来赔偿。另一种声音则表示,银行贷款照样得还。就好比借人家的钱去投资买猪,突然爆发一场瘟疫,猪死肉烂、血本无归但也不能欠钱不还。在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后,给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进行处理;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不按揭的房子若在地震中损毁,谁来承担?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当然,近年来每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都会出现类似文章开头提出的讨论,而银行与专家方面的看法大体一致。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担保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假如去世,我的房子、保险、财产...再来继续悲桑的话题,假如: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这种情况下,由于民事主体不存在了,贷款当然就不用还了。在债权法中,是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父债子还只是道义上的约束。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遗产),是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的。继续说,“在没有人知道我有情况下,如果我突然意外死亡了,会知道吗?会主动联系我家里人进行理赔吗?”很遗憾地说:不会有人主动联系你家人的,需要保单受益人去申请理赔。除非一些影响力很大的事故,比如之前的 “汶川大地震”、“马航事件”等,各保险公司主动排查自己系统内符合此次事故特征的保单信息,主动联系投保人和被保人。但如果是一般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就不会管你了。因为世界上每天意外挂掉的太多了,保险公司也不会去管,更何况谁会没事主动找赔呢。你会问为什么保险公司就是不能主动联系投保人和被保人呢?目前保险公司的系统和公安局的信息系统还没有完全打通,如果被保人意外死亡了, 你家人不说, 保险公司也是不知情的 。保险公司也没有这样专门一个部门负责调查各地意外死亡的人员名单,然后核查该人员是否买过自家公司的保险。而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每理赔一份,都是一笔支出款项,还有主动送上门赔钱的?那么自己从前放在支付宝、、微信、银行、P2P里的钱怎么办?(我的家人并不知道这些钱的存在)?还记得当初注册支付宝时你同意的那些条约吗?有多少人曾经点击《支付宝服务协议》仔细阅读的呢?注意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从支付宝用户协议和法律而言,这些钱的最终去向将会一直冻结在去世用户的账户里,以等待着有一天这名用户的家人来认领。换句话说,阿里没有权力没收这笔钱,但也不会主动去提醒账户的家人。类似的,号主只拥有QQ、微信、微信公众号(例如某个微信公众号,一条广告动辄过万,但如果注册者意外去世,这个号最终会被腾讯回收)等工具的使用权,其所有权都是归腾讯所有。这点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里写的很清楚。那个啥,存在银行的钱怎么办?家属知道有钱存在银行的情况下,家属去处,开一个查询银行存款函,查出死者在银行的存款,然后去公证处开继承公证书,或者走法院请法院判决遗产由谁继承,然后去银行过户。当然如果家属并不知道你有存款,也可以提出要求查询银行账户。法院和公安都可以查询你在银行的存款。问题是,大部分法院或者公安都只查询你在当地的存款,比如你在浙江工商银行存了1万,户籍在安徽。你去世了,你爸妈想起来了在安徽去查询,工商银行一般也只反馈你在安徽的存款情况。很多银行是不会反馈你在外地银行的存款情况的,那么你父母就不知道这个钱了。当然除非你父母特别要求银行查询,而且得一家一家银行全部查遍。工行的就不知道你在农行的钱,也不知道你在中国银行的钱。顺便说下,如果你的父母要求本地法院或者公安去查询你在外地的存款,但是又不能提供具体你在那家银行有存款的线索,一般法院或者公安都会拒绝,因为根据查询要求,必须要两个以上司法人员到场查询,这个太麻烦了银行各种情况分析。1、首先,在假设下,意外死亡并且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上的钱会成为睡眠存款,不会有人主动通知你的继承人,理论上这些钱是待分割的遗产,但根本无人领取也就归银行所用,实际上就等于收归银行;2、在有人知情(希望是继承人)且(存折)、密码俱全的情况下,直接通过、ATM机或到柜台领取,银行甚至不作任何实质上的审核;3、在继承人知情且已办理死亡销户、上缴身份证,又不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公正手续才能领取,这意味着卡内金额甚至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公正费用》(注意各银行内部规定不同,有些银行甚至连法院判决书都不认,而公证处不同于法院,它的收费标准可不低);4、在情况3中银行卡余额不抵公正手续及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时,选择放弃领取卡内余额而转为睡眠存款,回到情况1,这也是绝大多数家庭可能遇到的情况。所以,如果存款数目不大,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下,钱实际上是被银行吸收了。如果数目大的,就得开各种证明,证明“你妈是你妈,你爸是你爸”,但是天朝的办事效率你懂的。而且以上基础还要建立在亲人知晓有这笔钱的情况下。的钱怎么办?比如账户、可能这个账户都没有人知道帐号,也没人知道里面有钱。假如钱没被人知道也没有被取出来,情况会这样:钱会作为一种数据保留在你的网络账户里面直到倒闭,然后你的实质的钱会被拿去了投资其他的地方,也就是说钱归了公司。如果亲属知道有投资理财这笔钱的存在,要取出来,却不知道密码和帐号,要怎么做?可以根据以下四点来找回账户或者款项。1、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如果有亲属意外过世,可以拿其死亡证明逐个去银行查询。银行将提供该开户人是否通过其银行的账号开通账户,并能查询第三方的账户及保证金数目。遗憾的是,关于账户收益、亏损等是无法查询的,只能拿着银行提供的账号再到、公司查询。2、电子邮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个人信息中往往需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必填栏目。只要能进入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就可以查找到当事人购买网络线索。3、手机短信诸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理财产品,与手机号码绑定是必然程序。账户所有人每一次交易都会收到短信提示。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也能获得相应理财产品购买的关联信息。所以,进行时,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进行手机验证。4、人民银行查询如果当事人遭遇特殊情况,人民银行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构要求,查询该当事人在银行开户和交易的情况。当然,这大概也是最不得已的方式。 但是,通过这些线索去寻找却有一点靠运气,万一手机短信删了怎么办?电子邮箱密码家人也记不住怎么办?又衍生出很多的问题了。同时,又回到了开头的问题,家人根本不知道你有这么一个投资,也只能慢慢地等某日偶尔发现了一丝线索才能进行上述几个步骤了。国家目前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也没有定论。主流的观点是依照《继承法》,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等。虽然根据这些网络平台的协议,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可提取资金。但是问题来了,如果家人不知道你存的钱都在哪里呢?那么你的钱就会一直冻结在无人知晓的地方。就连银行、P2P公司的网络平台的处理方式也如出一辙。还有私藏的贵重物品如果没人知道又怎么办?1、在银行租个,把重要的文件、信息、贵重物品放在这里,然后留下家里人的联系方式。如果逾期没有缴费的话,银行就会通知联系人了。2、找个本子把平台账号密码都写下来(但会面临账号信息泄露的危险,想想也很可怕);3、如果觉得上面的方法都很麻烦的话,还可以找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告诉他(她)你的帐号和密码哦!最后,口袋君只想说,这些法子但愿各位永远都用不到..▼|互 动 话 题 |如果有一天“你”不在了,想好了怎么处理你的这些财产吗?欢迎各位来评论区各抒己见!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等▼点阅读原文,注册立送600元现金!《欠银行的钱如果本人去世了是不是家人必须帮其还清?》 精选七近日,朋友圈一片哀嚎,有一篇《亲爱的,我要和别人结婚了》刷爆朋友圈。大概内容讲的是一位男生在过去的九年里,如何追忆自己在汶川地震当中去世的女朋友,整篇文章写的字字珠玑、感人肺腑。近有九寨沟地震、远有汶川哀念。今天阿小朋就来谈谈,地震带来的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人没了,你的支付宝、微信、保险、银行、p2p里的钱怎么办...如果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假如去世,我的房子、保险、财产...继续悲桑的话题,假如: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这种情况下,由于民事主体不存在了,贷款当然就不用还了。在债权法中,是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父债子还只是道义上的约束。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遗产),是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的。继续说,“在没有人知道我有买情况下,如果我突然意外死亡了,保险公司会知道吗?会主动联系我家里人进行理赔吗?”很遗憾地说:不会有人主动联系你家人的,需要保单受益人去申请理赔。除非一些影响力很大的事故,比如之前的 “汶川大地震”、“马航事件”等,各保险公司主动排查自己系统内符合此次事故特征的保单信息,主动联系投保人和被保人。但如果是一般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就不会管你了。因为世界上每天意外挂掉的太多了,保险公司也不会去管,更何况谁会没事主动找赔呢。你会问为什么保险公司就是不能主动联系投保人和被保人呢?目前保险公司的系统和公安局的信息系统还没有完全打通,如果被保人意外死亡了, 你家人不说, 保险公司也是不知情的 。保险公司也没有这样专门一个部门负责调查各地意外死亡的人员名单,然后核查该人员是否买过自家公司的保险。而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每理赔一份保险合同,都是一笔支出款项,还有主动送上门赔钱的?那么自己从前放在支付宝、余额宝、微信、银行、P2P里的钱怎么办?(我的家人并不知道这些钱的存在)?还记得当初注册支付宝时你同意的那些条约吗?有多少人曾经点击《支付宝服务协议》仔细阅读的呢?注意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从支付宝用户协议和法律而言,这些钱的最终去向将会一直冻结在去世用户的账户里,以等待着有一天这名用户的家人来认领。换句话说,阿里没有权力没收这笔钱,但也不会主动去提醒账户的家人。类似的,号主只拥有QQ、微信、微信公众号(例如某个微信公众号,一条广告动辄过万,但如果注册者意外去世,这个号最终会被腾讯回收)等工具的使用权,其所有权都是归腾讯所有。这点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里写的很清楚。那个啥,存在银行的钱怎么办?家属知道有钱存在银行的情况下,家属去公证处,开一个查询银行存款函,查出死者在银行的存款,然后去公证处开继承公证书,或者走法院请法院判决遗产由谁继承,然后去银行过户。当然如果家属并不知道你有存款,也可以提出要求查询银行账户。法院和公安都可以查询你在银行的存款。问题是,大部分法院或者公安都只查询你在当地的存款,比如你在浙江工商银行存了1万,户籍在安徽。你去世了,你爸妈想起来了在安徽去查询,工商银行一般也只反馈你在安徽的存款情况。很多银行是不会反馈你在外地银行的存款情况的,那么你父母就不知道这个钱了。当然除非你父母特别要求银行查询,而且得一家一家银行全部查遍。工行的就不知道你在农行的钱,也不知道你在中国银行的钱。顺便说下,如果你的父母要求本地法院或者公安去查询你在外地的存款,但是又不能提供具体你在那家银行有存款的线索,一般法院或者公安都会拒绝,因为根据查询要求,必须要两个以上司法人员到场查询,这个太麻烦了银行各种情况分析。1、首先,在假设下,意外死亡并且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上的钱会成为睡眠存款,不会有人主动通知你的继承人,理论上这些钱是待分割的遗产,但根本无人领取也就归银行所用,实际上就等于收归银行;2、在有人知情(希望是继承人)且银行卡(存折)、密码俱全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银、ATM机或到柜台领取,银行甚至不作任何实质上的审核;3、在继承人知情且已办理死亡销户、上缴身份证,又不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公正手续才能领取,这意味着卡内金额甚至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公正费用》(注意各银行内部规定不同,有些银行甚至连法院判决书都不认,而公证处不同于法院,它的收费标准可不低);4、在情况3中银行卡余额不抵公正手续及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时,选择放弃领取卡内余额而转为睡眠存款,回到情况1,这也是绝大多数家庭可能遇到的情况。所以,如果存款数目不大,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下,钱实际上是被银行吸收了。如果数目大的,就得开各种证明,证明“你妈是你妈,你爸是你爸”,但是天朝的办事效率你懂的。而且以上基础还要建立在亲人知晓有这笔钱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钱怎么办?比如P2P平台账户、可能这个账户都没有人知道帐号,也没人知道里面有钱。假如钱没被人知道也没有被取出来,情况会这样:钱会作为一种数据保留在你的网络账户里面直到投资倒闭,然后你的实质的钱会被拿去了投资其他的地方,也就是说钱归了公司。如果亲属知道有投资理财这笔钱的存在,要取出来,却不知道密码和帐号,要怎么做?可以根据以下四点来找回账户或者款项。1、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如果有亲属意外过世,可以拿其死亡证明逐个去银行查询。银行将提供该开户人是否通过其银行的账号开通第三方托管账户,并能查询第三方的托管账户及保证金数目。遗憾的是,关于账户收益、亏损等是无法查询的,只能拿着银行提供的账号再到基金、交易公司查询。2、电子邮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个人信息中往往需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必填栏目。只要能进入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就可以查找到当事人购买网络理财产品的线索。3、手机短信诸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理财产品,与手机号码绑定是必然程序。账户所有人每一次交易都会收到短信提示。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也能获得相应理财产品购买的关联信息。所以,进行网络投资时,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进行手机验证。4、人民银行查询如果当事人遭遇特殊情况,人民银行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构要求,查询该当事人在银行开户和交易的情况。当然,这大概也是最不得已的方式。 但是,通过这些线索去寻找却有一点靠运气,万一手机短信删了怎么办?电子邮箱密码家人也记不住怎么办?又衍生出很多的问题了。同时,又回到了开头的问题,家人根本不知道你有这么一个投资,也只能慢慢地等某日偶尔发现了一丝线索才能进行上述几个步骤了。国家目前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也没有定论。主流的观点是依照《继承法》,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等。虽然根据这些网络平台的协议,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可提取资金。但是问题来了,如果家人不知道你存的钱都在哪里呢?那么你的钱就会一直冻结在无人知晓的地方。就连银行、P2P公司的网络平台的处理方式也如出一辙。还有私藏的贵重物品如果没人知道又怎么办?1、在银行租个保险箱,把重要的文件、信息、贵重物品放在这里,然后留下家里人的联系方式。如果逾期没有缴费的话,银行就会通知联系人了。2、找个本子把平台账号密码都写下来(但会面临账号信息泄露的危险,想想也很可怕);3、如果觉得上面的方法都很麻烦的话,还可以找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告诉他(她)你的帐号和密码哦!房贷还要还有人新买的房子,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化为乌有。有的刚付完款却还没交房,有的刚拿到钥匙却还没交完款……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一种声音认为,银行贷款不用还了。因为土地是国有的,房子私有的,发生在国家土地上的地震毁坏了咱家的私有财产,理应由国家来赔偿。另一种声音则表示,银行贷款照样得还。就好比借人家的钱去投资买猪,突然爆发一场瘟疫,猪死肉烂、血本无归但也不能欠钱不还。在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后,给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不按揭的房子若在地震中损毁,谁来承担?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当然,近年来每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都会出现类似文章开头提出的讨论,而银行与专家方面的看法大体一致。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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