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医疗期满6月,单位要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同,请问有医疗补助金吗

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一直令很多HR头疼,医疗期是国家“刚性”规定,不能逾越。但员工医疗期满了,员工仍然拿着医院假条要求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职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各位HR要关注的一点是务必做好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环节,也就是调岗必须合理。
1.不能将该医疗期满的员工,调至劳动强度、胜任能力、绩效标准等要求更高的岗位;
2.不能将该医疗期满的员工,调至薪酬、职级等差距较大的岗位。
调岗后,该名员工继续以病假为由,坚持不能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员工进行劳动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补助费。
当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规避后续风险的比较好的办法。
【案例分享】
我单位一员工自去年起享受了十二个月的连续医疗期,病因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应该于日到期,我单位已向其发出复工通知信要求其于2月26日复工,且为其安排了稍微轻松的岗位,如果他到时继续拿医院假条不上班还想继续休病假,我单位能否允许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准许劳动者再休新的医疗期。 日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做法无依据被撤销
日,郝杰入职移动公司,此后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郝杰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104元,但其对《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合法性不予认可。此后,郝杰拿着医院于2010年7月、8月、9月、12月及2011年1月为其开具的“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诊断证明书进行维权,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撤销了移动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判决移动公司给付郝杰日至2011年11月的病假工资,同时判决郝杰返还移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104元。
合同期满经过顺延单位再次提出解约
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送达了《医疗期协议》及《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终止。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郝杰收到该通知书。
郝杰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移动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从日至2012年8月的病假工资;撤销日和6月21日移动公司寄出的 《医疗期协议》《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催办离职信》和《终止劳动合同书》。
仲裁委裁决:“移动公司支付郝杰日至日病假工资”、“驳回郝杰的其他仲裁请求”后,郝杰、移动公司双方均表示不服,并诉至东城区法院。
庭审中,郝杰提交了一张“精神分裂症”的医院诊断书,主张其在6个月医疗期内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由于该疾病发展,其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对此移动公司指出,郝杰所患疾病为“抑郁状态和抑郁症”,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故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以及郝杰工作年限,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东城法院一审认定郝杰要求与移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主张其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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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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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情简介:医疗期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第二条载明:“劳部发(号文件修订理由为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都集中在劳动部90年代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这些文件并未全部废止,但因与08年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所不一致,很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处于“事实失效状态”。对于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诸多法律检索网站中查询的结果均是“现行有效”,但实际已经被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列为正在修订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医疗补助费应当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执意要求,可以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以上就是“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
案情简介: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7月,小陆应聘进一家服装公司做营业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因小陆工作态度和成绩都不错,单位又和小陆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日。不巧的是,日,小陆在仓库理货时,不小心从架子......
一、怎样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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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员工因患癌症,医疗期的界定及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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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员工,因被确疹为癌症,一直在进行治疗。其在家养病时间已13个月,目前还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员工进行了“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_( H3 Q) u: R; s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伤残等级为五级,该员工的医疗期为6-24个月。并且如果员工申请,还可以延长医疗期。5 v/ o/ w! s9 [2 a' y, y: g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
1)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24个月后,继续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一定要延长吗?延长多少时间如何界定?
2)如果医疗期后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 d9 Q&&K# C% P# M* t4 Z
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因为该员工鉴定等级为五级,而“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4 m6 P) m7 }3 q" k) D" [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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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ho 的帖子, `9 l/ ~" h% y0 J2 v1 {# ]3 g. n
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面提及了适当的用词,看来是可以视情和商议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员工、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三者是如何就延长多久达成一致的。; y, e- `' J5 ?/ X/ k
第二个问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结束期限。% e8 P&&q7 t, p# i
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提醒一下:7 \: @. ?8 ^/ ^4 @$ A$ Q& D
医疗期和医疗期间是不能混淆的。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0 l% K% E( L, n$ C& @8 m"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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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ho 的帖子: Q: v) N7 ?* K3 `
补充一下:
对于延长医疗期上,刚刚和律师交流过:若延长除要劳动部门同意外,必需经单位的同意,而公司不同意延长,并不违法。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只有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而是否准许,还要经劳动主管部门及企业批准。. E) [. Q) j8 |& K% {) E- D
&工具星级: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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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分析的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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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8 k" J2 W' ?' Q! C3 a: _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Z4 ~1 O2 u) A% W5 u
0 c1 X4 F' L# ]: }2 \5 U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延长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具星级: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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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的帖子
谢谢版主详尽的解答。
1)首先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五级伤残),该员工是有权利休息24个月的医疗期的。# Z- ~1 [/ @3 m6 s' N. M+ M
2)如果在医疗期结束后,因为该员工所患是特殊疾病,故其是可以在24个月医疗期后再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该申请是必须要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是有权拒绝延长医疗期的。
3)在24个月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该员工还不能继续工作,公司是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 i5 F+ v# H. F( ^( K
1 d* R/ C2 R) m: b&&`* y" ~
谢谢解答。2 t) p: a* ~+ a% k( ?)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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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一直在为这个问题困扰,现在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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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积分 9703, 距离下一级还需 529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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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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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这儿是24个月封顶,如果单位同意延长,则可,如果不同意,则不延长。医疗期内不能解除,但是期满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要付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绝症的还要加发1倍。
&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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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情况与我十分相拟& & 一句话& &惨&&!&&惨!&&惨&&!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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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1371521****
患病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日|分类: |7603人看过
&&&&咨询者问:我在罗湖一家酒店工作,因患病住院两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但我还不能上班,于是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根据你的情况,单位可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还应多支付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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