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牛栏和荷兰牛栏、荷兰怎么样清理公职人员的七大姑八大姨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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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省纪委监委出重拳 清理整治工作启动省纪委监委出重拳 清理整治工作启动热点速递百家号近期,黑龙江省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并对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纪委监委迅速采取举措,将小煤矿清理整治工作推向深入。日前,省纪委监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工作意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万春涛说:“我们明确要求,今年8月10日是退出最后时限。在这个时限之前,有这些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主动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在这个时限前说明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免于处理。”7月4号,十二届省委第三轮相关巡视组对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开展巡视“回头看”。深入查找小煤矿整治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迟缓、煤矿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巡视整改不力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为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提供有力保障。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万春涛说:“我们要求全省各级纪委监委,要同本地市场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要进行全面审查核查。”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热点速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解析最新资讯,传递实时热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张柏芝舌战七大姑八大姨
来源: 广州日报作者: 林芳
上周《明星到我家》首期节目中,张柏芝、黄圣依、秋瓷炫、李金铭四位女明星风风光光“嫁入”农家。在17日即将播出的节目中,新媳妇过门第一天就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挑战,张柏芝舌战三姑六婶,黄圣依也摆脱了第一期节目中的“高冷”范儿。
张柏芝舌战七大姑八大姨
  本报讯(记者
林芳)上周《明星到我家》首期节目中,张柏芝、黄圣依、秋瓷炫、李金铭四位女明星风风光光“嫁入”农家。在17日即将播出的节目中,新媳妇过门第一天就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挑战,张柏芝舌战三姑六婶,黄圣依也摆脱了第一期节目中的“高冷”范儿。
  嫁入婆家第一天,明星媳妇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早起给全家人做早饭。不料,张柏芝竟睡到日上三竿才起床,面对七大姑八大姨的集体发难,张柏芝带到婆家的26箱行李发挥了巨大作用,只用了3分钟就做出了一大桌子早餐。在上期节目中,黄圣依的高冷范儿遭到了众多网友吐槽,不过节目组导演却透露她的性格本身就慢热。本期节目中,黄圣依跟着婆婆坐车去买化肥,瘦弱的身躯扛起一大包几十斤的化肥,为了给公公拾田螺,她差点摔倒在污水中,狼狈不已,证明“女神也能接地气”。
责任编辑: 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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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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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企业利益集团的产生过程(原创)
  [ 作者:关键时刻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9
文章录入:关键时刻 ]                        企业利益集团的产生过程 (原创)            1、产权改制所创造出新一代的剥削者     产权明晰论指导下的国企改制,使国企资产被收购(MBO)、变卖、瓜分、掠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获益者有策划改制的“学者”、官僚、原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在这场改制中,轻而易举地就昔日的“管理权”变为个人所有权,从而完成了一场“不需武力夺取财产的大革命”,使新一代剥削者产生。过去“全民所有”的财产权一夜之间成了他们个人在新企业中的巨额股份,而与他们共同奋斗创业的广大职工却被迫买断工龄,永远失去“全民所有”中的主人翁地位。昔日平等相处的地位,却在社会主义的国土上,在社会主义企业的阵营里,在全体职工共同创造的财产中,产生了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关系。理由成立,而且非常简单,因为,新一代剥削者的利益中,包括了广大职工原有的“全民所有”中,每个职工应有的那一份利益。     其实,如此顺利的资产转教换,当然还存在另一种交易行为。     首先,要实现“国退民进”,策划者就必须解决国企改制中最关键的二个问题。一是,国企资产如何处置。二是,如何解决企业职工的归属问题。这也是国企改制的核心问题。假如,不把资产分给企业管理者时,把管理者和职工全都买断工龄后全部推向社会,显而易见是不现实的。因为,管理者在没得到任何好处的情况下,他绝不会自己把企业职工这个包袱接过来,这时,被推向社会的企业职工就处在群无首领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因此,策划者就通过各种形式将国企资产分配给企业管理者,让管理者得到可观的利益。但这绝不是白送而是有条件的,在管理者得到利益的同时,管理者必须把企业职工这个包袱接过去,然后再让职工拿钱入股成立新的企业,从而完成国企改制中“卖人”的这笔交易,这样做就解决了核心问题中职工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个过程简单概括为:“我把资产给你,你必须把被买断工龄的企业职工带走”。这种交易是把职工当做被卖的对象(商品),策划者与管理者双方都处在利益交换的基础上,即管理者得到的资产=企业原有职工的数量=策划者丢掉包袱。管理者与策划者之间的利益交易等式在此就成立了。     其次,我们在来看看这个简单的交易是如何被掩盖起来的。一是,职工持股计划。大力宣讲该计划在西方国家实施的好处,职工持股后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实现“工者有其股”,拥有“一票发言权”,请大家敢快拿钱入股加入新的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二是,走产权多元化,是实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三是,产权明晰论。当然,还有更多围绕这一主题的种种大小理论,这些理论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让大多数人一时搞不清楚这样的国企改制究竟有什么好处,是通过改制让企业得到发展,让职工受益?还是通过改制将国企消失?如此大规模一时让人难以搞清的理论掩盖,其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管理者得到的资产=企业原有职工的数量=策划者丢掉包袱”,并完成策划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交易的问题。这一切都在一步步改制过程中,走到现在的人们才慢慢得以清楚。然而,这就象“凉水煮蜻蛙”的理论一样,等发现问题时以无回天之力了。为了解决这一核心问题,国企改制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期间,浪费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这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如此大的改制成本并没有拯救国企的命运,换来的却是新一代剥削者的“诞生”。这就是当前的国企改制。此时此刻,如果还有人说,被改制了的国企已进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职工已做了“企业真正主人”的话,那么,他不是“骗子”,就是为全面私有化而歇斯底里的“风子”。     对这段问题小结归纳:     国企改制=瓦解国企。     目的--国企消亡退出市场,挑战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渐进式实现全面私有化。     对象--无论发展是好是差,无论是大是小的国企一律列为改制对象。     方式--用产权明晰论造就新一代的剥削者,完成管理者得到的资产=企业原有职工的数量=策划者丢掉包袱,最终达到改变所有制的目的。     2、“真正主人”的现状     国企改制后,新一代剥削者又将如何对待新企业中,“企业真正的主人”呢?     在反思这个问题时,先为新一代剥削者做一点辩解。     改制前,这些人在企业改制前大部分是企业的领导者,他们在党多年教育和培养下与广大职工一起,为国家建设为企业发展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他们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忠心耿耿。国企进入改革以来,他们带领广大职工满怀信心地投入改革,从加强内部体制建设到打破“大锅饭”下岗分流,从政企分开到公司化发展,从加强三项制度改革到职工持股多元化发展,从多元化发展到产权明晰的国企改制。从国企改革到国企改制,他们与广大职工一起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付出了应尽的力量,国企再次为发展中的社会稳定尽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令他们没有想到是,国企改革二十年来,企业并没能改好,反而被一步一步误导而走向国企改制。这期间,他们原有思想意识也在“转变观念”的不断指责中所淡化,以此同时,另一种来自主流派经济学家的“教导”在“关心”着他们:“我们企业经营者被奖励、被授予股份时,你一定要接受”,等等。此外,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抓大放小尽快改制指标的压力下,在收购(MBO)、变卖、瓜分“最后的晚宴”中的利益驱动下,改制就可获得利益,不改就被调换调离岗位。压力与利益的大朝流涌动,让他们心理失去了平衡,顺者得利逆者亡。这一切改变了这些昔日雄心为国创业人的思想意识,在主流派经济学家营造国企改制的氛围中,“国资”一次又一次地从他们手中“合法”流失。尽管他们已成为事实中新一代的剥削者,而“逼良为娼”者又应在这样的事实中承担什么责任呢,这是否值得我们对这样的改制进行深思呢?     国企被改制以后,要想成为新企业的职工,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首先,必须同意身份置换,买断工龄。其次,拿钱出来入新公司的股。改制前的动员是以职工自愿为主,但你不愿入股你就不能成为新企业的职工,你拿着买断工龄的1-2万元自某出路。而身份置换是必须的,每个职工必须签定解除原有企业合同,个别人不签时,上级主管部门也照样下发全体解除合同的文件,这就是企业改制的最终程序。如不签解除身份合同就意味着失去新公司的工作岗位,显而易见的是,改制是存在强制性的。     可以说,国企职工是国企改革以来到身份置换买断工龄的二十年中,最没有得到实惠和受益的群体,如今他们还要将辛苦岁月中积攒的那点钱,去换“真正主人”的工作岗位。尽管如此,用钱买来“真正主人”的岗位也未必长久。因为,新一代剥削者是企业的大股东,他们非常清楚他们所得到的资产,必须接受原有职工就业这一历史性包袱。按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三年内新企业不得解雇职工,职工有三年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保险期,这个政策就是为了防止国企改制有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设立的。但是,作为新一代剥削者的大股东也要考虑企业今后如何发展。一是,原有转过来的企业职工是阻碍他们发展的首要问题,新企业同样必须解决这一历史性包袱。二是,将他们已获得的资产尽快变成现金转走,将企业入股得来的钱花完后形成企业经营不好而自然解散。或许还有第三种形式,但无论如何,三到五年内他们会以种种理由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这个现象从利益的角度出发自然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利己主义思想的。否则,新企业与没改制前又有何不同呢。这样的国企改制不仅资产流失,而且由此埋下了爆发社会动乱的“地雷”,并随时会引发大规模的又一轮失业危机。     而至于“职工有一票发言权”的华丽之词,更是现实中的天方夜谭。职工用身份置换的那点钱入股,在新企中所占股份比例根本无法与持绝对大股的经营者相比,就这个比值,职工只有绝对的“奴隶”行为而不可能有“主人”的言行。不仅如此,三年劳动合同保险期一过,职工在新企业的去留权完全掌握在持大股的经营者手中,这样的“一票发言权”,职工敢用、能用、有用吗?因为,职工中绝大部分是已过40岁的人,在这个阶段年纪的人,一旦失去工作将意味着后半生和养老就失去了生活保障。在身份置换和买断工龄改制后的新企业里,留给他们的只有绝对服从。     3、国资流失的分配形式     少数经营者可得到低价或半买半送的一大笔国企资产作为持大股的经营者。     少数经营者因资产太大而无法购买时,可由政府担保在银行贷款购买,作为持大股的经营者。     少数经营者可以民营收购为由合伙对国企资产进行瓜分,成为破产倒闭后的受益者。     总之,只要以这种方式去进行国企改制,国资遭到流失的再分配形式还会有更多“创造发明”。     4、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富裕     在国资“最后的晚宴”中创造出来的还是少数暴富者,贫富差距在昔日同甘共苦的集体中产生,产生的结果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必然关系,新的劳动结构明确了新的生产关系。这个关系事实上,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国企改制中的翻版。到目前为止还无法找到在资本主义方式下,实现共同富裕的例子,而亚当.斯密无形的手至今也没能让资本主义体制下的大部分人富裕起来。同时,我们也无法知道,主流派经济学家发明的这种国企改制,能否实现共同富裕,至少目前的现状告诉我们是不可能的。原本是国家的资产却被少数人占有,这无论如何体现不了也实现不了,总设计师提出共同富裕的改革开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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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BO调查——我国已实行MBO企业绩效比原国企并不高
  [ 作者:程恩富 邓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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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乌有之人 ]   MBO调查——我国已实行MBO企业绩效比原国企并不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郎咸平的“实话实说”看MBO     程恩富 邓屏       程恩富系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日前,一位有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心的公司治理“海龟派”——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博士提出几个警语:第一,国外公司治理理论中根本没有所谓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当然有所有人——而这个所有人就是国家。这种国家持股的现象就算在欧洲也是非常普遍。例如,难道我们可以说奥地利政府有14.81%的股份是所有人缺位吗?国有企业老总总是觉得国家对不起自己,觉得自己受到委屈了,就想控制公司,而所有人缺位这个思维正好给了国企老总舆论的支持,因此目前的现状是只要打着产权改革的口号,任何侵害股东权益的事都可以做。     我国根本没有正确地认识MBO(管理层收购)的本质。在美国,企业MBO没有问题,因为是全流通的,既然向股东发行了,也可以溢价收回。但目前MBO是好还是坏,国外还没有定论,我们就学过来了,而且学得还走样了。国内MBO并不是国际意义上的MBO。现在国内所谓的MBO是用银行的钱收购国家的资产,这是不对的。中国不能做MBO,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不是全流通的。真正意义上的MBO应该是收购在外的股份,即Management   Buy     Out(MBO),现在我们变成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成了MBI(Management     Buy     In)了,而且还自己制订价格。简单地讲,MBO就是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好方法,政府有关单位一定要立法禁止。       郎咸平教授的抨击代表了国家整体利益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掀起了一层社会热浪,争鸣激烈,值得重新反思MBO。近年,MBO被“国有经济无效率”鼓吹者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途径及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最好模式之一。2002年10月,国家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对员工持股和MBO做出规定。有人认为MBO的时代已经来临,甚至说:“2003年将是中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包括此类公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的MBO年,具体表现为MBO实施的数量和交易金额将成10倍以上上升,超过过去的总和。”[1] 但《办法》公布不到半年,2003年4月,MBO模式由财政部叫停并表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MBO),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学术界认为MBO叫停,其主要原因是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角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实行管理层持股非但未形成所谓的独特“优势”,反而带来五大风险:一是定价环节中的风险,如行政干预,协议转让等;二是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的风险;三是收购者融资渠道不明的风险;四是运作风险;五是收购主体合法性不能保证的风险。但笔者认为,MBO叫停是因为它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有企业状况,高管人员接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带来的绩效不比原来公有制管理绩效强。     一、我国MBO模式发展及现状     MBO (Management Buyout)又称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所获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收购方式,MBO首先发端于美国的资本市场,90年代以后,这种收购方式继续发展成熟,已经成为西方管理层扩大对公司持股比、实现所有权收益的重要手段。在国内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国有股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叫停以后,MBO被认为是国有资产退出的重要途径。MBO被认为可以改变国有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致,能降低过去由于所有者和经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减小经理人的任期和利益风险,激励管理层的积极性。     1985年我国实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借助国有资产迅速实现民营资产的积聚或扩张的主线,可划分为四个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的承包制;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双轨制;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的“零收购”;近几年的MBO。实践证明,承包制使大量国有企业经营者负赢不负亏,甚至是亏了国家的、赢了自己的;双轨制使一批人借助批文而迅速实现了暴富,比如资金、土地、钢材经营者等;“零购制”以承担债务的名义直接获得同额的债权(主要是企业资产),债权是实的、可直接用的,债务是虚的、可间接变通的,两者的实际效用明显不对等。目前MBO收购目标主要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当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私有化后,是否能创造出更高的效率,提供更多的公平呢?     我国国有企业近19万户,其中大型国有企业8000多万户,实际需要调整的资产超过10万亿元。我国最早出现MBO身影的企业是大众交通和大众科技,当时MBO还是一个令人回避的字眼,因此东西大众采用过渡的手段,借助职工持股会成功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国内首例MBO收购案例为四通集团,1998年底开始发起职工持股会,2000年总裁段永基个人持股达到360万股。粤美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实现MBO首例,早在1998年,公司便开始收购,其中22名高管人员于2000年4月正式注册融资平台——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日,粤美的实现股权转让,由管理层控股的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粤美的22.19%,成为粤美的第一大股东。在此之后,2001年6月,宇通客车也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收购方为成立于2001年3月,由23个自然人出资组成的上海宇通。自此,MBO在缺乏游戏规则的环境下发展,近两年里,国内已经有近十家公司实施了MBO,如深圳方大、洞庭水殖、胜利股份、ST甬富邦、维科精华、中国银泰、鄂尔多斯、佛山塑料、特变电工等,MBO遍地开花。[2]     MBO企业转制后,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表象。根据2002年年报显示,完成MBO的粤美的2001年实施了10配2.00元(含税)的分红方案;深圳方大2001年也为现金分红;宇通客车年度实现净利润9843万元,每股收益0.72元,推出每10股派现6元(含税)的高派现分配方案。MBO似乎为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开拓了一条阳光大道。但这并不代表当企业由高层收购变公有为私有后,企业的绩效会有提高,产权私有比产权公有创造更高的效益。     二、我国实行MBO的企业并未创造比原来国有性质更高的绩效     MBO企业业绩值得推敲。日,宇通客车因在中报中“虚减资产”遭到证监会处罚,笔者研究了宇通客车案例。据证监会调查表明,宇通客车1999年年报虚减两项资产1.35亿元,包括虚减银行存款4500万元,虚减短期投资9000万元。这本来已经存在却被人为“虚减”掉的1.35亿元资产又是从哪里来的呢?一是银行贷款“虚减”6500万元(包括短期贷款4000万元和长期贷款2500万元),二是应付账款“虚减”7000万元。宇通客车将1.35亿元负债(其中包括6500万元银行贷款)拿去炒股。1999年年报显示,宇通客车曾委托国泰君安管理9000万元,当年获投资收益1100万元。除委托国泰君安9000万元之外,宇通客车另外还有9000万元短期投资。在高负债的情况下,2002年宇通公司为掩饰不良运作,获得更高利润,推出每10股派现6元(含税)的高派现分配方案。     由宇通案例可知:(1)由于我国管理层收购大多以融资的方式进行,已实施MBO所需资金中仅有5%至10%来自公司高管个人出资,其余大部分是公司以固定资产作抵押的银行贷款,借债成为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债务压力下,高现金分派已经成为内在需求。(2)宇通客车实行MBO后,并没有使企业驶上发展的跨车道,相反,他们仅用5%的个人出资换取了对国家100%资产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抵押到银行,形成事实上的低价购买国有股、高价套现,造成资不抵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3)银行贷款未投入扩大再生产,而是进行短期投资,其实质是用国家的钱来发自己的财。(4)利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通过某些操作使得上市公司净值下跌,压低收购价格,再通过调账使公司盈利,并通过分红缓解收购带来的资金压力。(5)融资和分红风险高,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这不仅是宇通客车一家出现的情况,较早推行MBO的深圳方大2002年业绩也已经告亏。从目前13家已经完成MBO的上市公司来看,其信息尤其是交易价格等重要信息,均未得到及时地披露,更有甚者,一旦MBO完成,高管人员再通过调账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管理层融资收购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     实施MBO后,有些公司非但没激发活力,反而出现了经营不善、业绩大幅滑坡甚至虚假业绩等情况。可见,企业活力并不见得会因为产权如此“明确”而改善,相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负作用,从这一点来讲,实行MBO的企业绩效远远不一定比得上管理有序的国有模式。     MBO企业虚假繁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截至MBO叫停,在去年16家已经实施MBO的企业(其中13家上市、3家非上市企业)当中,也有一些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这种繁华其实是建立在实行MBO企业极低的转让价格基础之上。MBO中,国有资产法人股转让价格往往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折让,国家股转让价格也只是略高于或等于净资产(其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转让有一条硬性规定,必须按照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两种股权转让一般都按照该最低标准进行(一般以离财政部批复最近一期的中报或年报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国有股以低价(净资产甚至低于净资产)出售给管理层。如实施MBO的胜利股份,国有股在转让时,未经评估就直接以净资产出售给管理层,而管理层注册的收购公司中,原国有股持股机构中的高管赫然列于股东名册之中。至于早期的粤美的、深方大、佛塑股份、特变电工……无一不是低于净资产转让。     此外,作为MBO收购主体的大部分壳公司的投资额都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这与《公司法》中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相违背。据统计,除了胜利股份MBO壳公司投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50%外,其它MBO壳公司的投资额远远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凭借特权,在MBO操作中既充当国有股卖家的角色,又充当买家的角色,很难保证协议双方的“台底交易”,企业高管难免瞒报企业资产,先压低资产取得股权再去资本市场套现,最终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我国现阶段企业实行MBO将隐患丛丛     奖励有意做亏企业者和腐败行为。有观点认为,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出资人不到位,无人负责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MBO有利于明确产权,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尤其是对管理者产生积极作用,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解决中国股市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和传统公有制企业转型的“灵丹妙药”。MBO企业从考虑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角度出发,将国有股权定向出售给管理层,不少地方甚至下发“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这一措施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假如原来企业资不抵债,其经营者如果能因为所有权、使用权的统一让企业“通过产权变更,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就业和税收,使国家、管理层和市场实现‘三赢’。”[3] 那么,经营者的道德水平将令人置疑,即这些经营者过去没有认真经营,而是有意做亏企业再便宜地收购的。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通常与政府有着密切渊源,实施MBO很难保证其中不会出现腐败。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存在巨大价差的情况下,由MBO引发的产权制度改革将带来对财富的重新分配,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食利阶层。       变相鼓励高管人员的经营惰性。我们可以再退一步而言,即使实行MBO是对管理层贡献的承认,但管理层为MBO必须拿出自有巨额资金时,我们就必须面对这样两个现实问题:1、由于管理层卓越不凡的表现,国有资产在过去20年里得到了巨大而快速的增值;2、由于管理层卓越不凡的表现,现在他们必须为MBO支付更多的代价。为了将问题阐释清楚,现假设有甲、乙、丙三家同类型企业,20年前国有资产净值同为100万元。再假设20年来三家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别为5%、16%、48%,投资率均为100%,根据复利原则,20年后三个公司的国有资产净值为:       甲:100万(1+5%)20=265万元       乙:100万(1+15%)20=1637万元       丙:100万(1+48%)20=25.42亿元       现在假设三家企业管理层均提出MBO收购计划,收购比例同为30%,并均按资产净值收购,各方支付的收购成本如下:     甲:265万×30%=79.5万元     乙:1637万×30%=491万元     丙:16.87亿×30%=7.06亿元     由于丙企业管理层表现突出,他们现在必须为MBO支付多达960倍的收购溢价,如果推行MBO,势必造成变相鼓励高层管理人员经营惰性,出现逞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     将造成中外私有制的“一股独大”。MBO在客观上会导致管理层新的“一股独大”。由于管理层收购后通常只持有一部分股份,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并没有降低。相反管理层变成大股东之后,由于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利益趋于一致,内部人控制的情况有可能愈演愈烈,其侵害小股东的动机和条件将更加直接。从这个角度讲,实施MBO未必比聘请职业经理人制度好。同时,因为中国债券市场极不发达,银行贷款的相关监督政策又不允许利用投资贷款进行股权投资,中国MBO融资通道相当狭窄,外资由此对中国企业的MBO虎视眈眈。通过MBO,他们可以获得非常好的进入中国企业的机会:“自己创办一个企业不如收购一个企业,外部收购不如和管理层一起收购。”外资企业全面介入中国国有企业后,很容易实现对中国民族企业的“控股、控技术、控品牌”的垄断战略。     笔者认为,只要真正遵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像抓“非典”那样抓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建立政府与企业及其相互之间的权责利制度,企业产权的国有化将创造出比产权私有化更高的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新加坡能做到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超过非国有企业,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理由反而做不到?       程恩富系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左大培(日)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近日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富。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文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即使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先要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就是按照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本人的《“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证。为了保证论述的完整性,以下本文先摘要转述《“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主要内容。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的弊病: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从帐面上说,公有制企业的净资产就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帐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意味着,这些帐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帐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为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还是不能解雇的。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象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帐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帐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这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最大问题是,偿付了相当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金额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仅对这笔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我就把总资产相当于它十几倍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帐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流失。但是实际上,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公有财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帐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象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我哪怕为了还债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帐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暴富捷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帐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帐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帐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帐面利润。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在江苏,某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就将某些工人的工资从每月800元降到每月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不接受这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帐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帐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帐面利润水平。    
仅从帐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帐面利润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它同时引导我们认识了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帐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真正公有净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帐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帐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国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其基础是对《“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摘要转述。正如这个转述的一开头所说的,这些分析的假定前提是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在这个前提下说明按帐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衡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这也使得按帐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净资产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还是一条暴富的捷径。    
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作法而实现的。    
这类作法的第一种就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    
当代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让尽可能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卖主才可能得到尽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会尽可能缩小买者由购买所获得的赢余。在公有企业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认的,如果由政府官员代行出售公有财产,他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赢取公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够的动力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资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那就无论是将国有企业“卖”给“民营企业家”还是原企业领导人,都会是实际上的低价出售甚至是白送。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进行企业“改制”的第二种作法是,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这是使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领导这极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径。    
现在,无论是权贵私有化的赞成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    
我的师弟杨春学告诉我,在可以将亏损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背景下,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使一个原来业绩不错的国有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然后就要求由自己买下这个企业,为“买入”而支付的“价格”当然就低而又低。在这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网民们也揭露了不少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个规律:如果允许公有企业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的理性行为就是有意使该企业亏损,然后再以远远低于该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买入”该企业,因为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就是亏损企业本来就该以零价格出售。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很清楚他买下的企业一定可以赢利,他由这种“自己先作亏再白拿”中可以稳获暴利。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三种作法是,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    
这种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当的规范,是因为在当代的世界各国中,企业本身的积累都被视为原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如果一个企业不归其员工集体所有,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算作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行为一定会被视为侵吞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按这个一般的规则推断,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只能被视为国有财产,这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财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对职工们过去的低工资等过低的待遇给予补偿。但是正因为如此,就应当将这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国有财产在原国有企业职工中作较为平等的分配。在这部分国有财产的分配上实行“经营者持大股”,暴露出将一部分国有财产“界定”给企业职工不过是个幌子,其真实的目的是再通过“经营者持大股”而将大批国有财产赠送给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就成了直接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四种作法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些优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往往只用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定价的一半就可以买下本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优惠政策当然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们暴富,因为这些政策使他们在“购买”公有企业时每少支付一元钱,他们的私人财富就多了1元钱。    
例如,按财政部附属的一个研究所的周放生所举的一个典型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帐面负债率80%,帐面净资产为6千万元,再扣除国有企业对其员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所余2千万元才是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2千万元也是购买该国有企业的“定价”。可是上边所说的那些“优惠政策”,使该国有企业的原领导者在支付现金购买该企业时,通常只需付款1千万元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直接使该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增加了1千万元财产,而且为他(她)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机会:本人在《“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中估算过,周放生所举例子中的国有企业购买者,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时,正常条件下每年可得利润600万元。对于一个以真正国有净资产的2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30%的投资年回报率,已经极度高于6%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按照上述那些“优惠政策”,该企业的原经营者只需以1千万元就可以买下这个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60%,两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资而有余!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在这样高额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借得高利息贷款,并在两年内以自己的利润收入偿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的这一类收购价格上的优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当的理由。即如那个“立即付清收购价款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就荒谬得可笑。市场经济中的物品售价都是按当下付清所必须偿付的金额来标出的,如果购买者不当时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他通常必须在以后付款时附加上与拖延的时间相当的利息。而对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当时付清价款竟然还要给减价的优惠,这样作的动机只能有两个:要么是想保证公有企业成为其原经营者的私有财产,要么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业经营者个人赠送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都会暴富。    
与此相类似的是突破正当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五种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表面上看,贷款必须偿还,这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实际上,它却常常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机会。    
在市场经济的正常条件下,金融市场往往是由资金的供给方严格配给的:财产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从资金供给者借得金额极大的贷款。资金供给者们这样作,是为了避免风险上的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他就会处于典型的“负赢不负亏”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时可以于还本付息之外赚到大笔的钱,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时却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通过不还本付息来让债权人为自己承担风险。而由于资金供给者们不向财产少者贷款这种配给行为,私人财产极少的人就丧失了许多发财的机会。    
纯粹的企业经营者如果不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就不会有很多私人的资金去购买本企业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等于由政府来承担风险上的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正常的资金供给者们都是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担了风险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目的只是为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一个负赢不负亏的暴富机会,另一方面是让那些个人财富很少的原公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获得贷款而有了大发横财的机会,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几乎没有可能。与正常的市场经济作一下对比就可以知道,这种由政府提供贷款来帮助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收购其企业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有意以特殊优惠而保证原公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六种作法,就是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这当然是一种靠损害他人而使少数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径。但是在中国目前尚有一定法规的社会环境下,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    
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    
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走着一条缺乏规范的道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现过许多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利用政府机构和军队享有的特权,往往可以获得惊人的利润。但是它们依靠政府的特权进行经营,也直接损害了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的起码的公正性,引起了公众的愤恨。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政府不得不一再颁布禁令,禁止政府机构和军队开办企业,直至强行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不再作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使这些企业不再对任何政府机构或军队有隶属关系。    
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这本来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国,这种强行“脱钩”往往没有随之以对被“脱钩”企业所有权的适当处置。那些原来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企业的所有权,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员以一纸文件随意处置,而且多半就给予了原来经营这些企业的经营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办了一个赢利性的“驾驶学校”,强令申请驾驶执照者必须缴费进入该校“学习”,毕业后方可获得驾驶执照。这样的“驾校”当然是财源滚滚,利润极高。而在当地公安局执行中央指示与该“驾校”“脱钩”时,公安局的领导就将该“驾校”白送给其原来的经营者王某作为其私人财产,当然该“驾校”经营期间所积累的一切财产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财产,王某因此而成为巨富。    
这一类“企业”原来的丰厚利润来源于利用政府机构或军队的种种特权,在“脱钩”之后,它们多半都失去了这些牟取暴利的途径,因而不再产生丰厚利润。但是这些企业在过去利润丰厚时往往积累了可观的财产,如上边所说的那个“驾校”就购置了楼房和停车场。这些企业的财产在“脱钩”之后就成了企业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他们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七种作法,也是一种最恶劣的手段,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本文前边的论述已经说明,本来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官方规定就有许多大缺陷,它们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在这样的法规基础上违法违规,那只会是少数人通过对他人财产的无耻掠夺而暴富。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在前些年进行公有企业“改制”时,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这些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本身并不是“改制”的作法,但是却造成了不正常的企业“改制”外部环境,使少数人可以以此通过损害其他人而致富。
这方面的第一个不正常因素是,由于前些年企业“改制”时没有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业大多已处于当地城市的中心地带,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与一般的农村土地相比有着高得不可比的市场价值,这种土地市场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会计制度限制,大幅度增高了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通常都没有计入公有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以致许多企业的土地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帐面上的真正公有净资产。而许多“民营企业家”甚至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其实是为了“买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这些地块资本化的高额级差地租据为己有。    
就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也都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可能将城市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收到自己手中,以便用这笔财富去兴办各种公益事业。香港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来作到这一点,美国和日本等国则通过征收高额的房地产税和土地税来收缴城市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的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过程中,本来也应当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以便将原公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全部收缴到国家手中,至少也应使其全部用于安置原公有企业的员工,或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既没有由政府征收足够高的土地税和房地产税,转让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又不实行公开拍卖,“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又往往联带出售了该企业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切混乱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使“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成了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的暴富良机。由于许多公有企业的土地价值都高于其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即使以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该企业,也可以靠转手倒卖其土地使用权而立刻发一笔大财。至于以低于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交易,则为利用企业土地的级差地租而致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这样以“买企业”为借口而买土地进行倒卖,是少数人通过企业“改制”而致富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途径。    
1998年之前辽宁实行所谓的“一元钱卖国企”的白送国有企业政策,就极大地便宜了许多靠“开发”或倒卖土地发财的所谓“企业家”。本人就听到过许多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在其中购买企业的“民营企业家”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和其他费用要远远低于该企业土地的市场价值,以致企业的职工们气愤地说,“要是靠卖地来挣钱,我们自己不会卖,还用得着什么民营企业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买下了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卖地,土地收益全部成了该“企业家”的私人财产;本企业职工集体出卖土地,土地收益当然可以归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004年8月,重庆4303工厂3千职工集体抵制将该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购买该企业的人可以从该厂土地的出售中发财。该厂原为国有,帐面资产有2亿多元,另有270亩土地,由于多年亏损,重庆市经委将该厂以2,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已经私有化了的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在8月30日警察进驻该厂时,连警察们都私下议论说:“光是这重庆近郊区的270亩土地也不止2千万元哪!”这一句话就足够说明,向私人出售这样一个工厂会如何使个别人发财。    
前几年哈尔滨“北苑集团”职工围绕企业破产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也与该集团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归谁所有有关。    
前些年公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另一大不正常的外部环境,正是由运动式地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本身造成的。    
集中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等于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极大地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这都会使大量“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急剧致富。    
抢时间赶进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是任何有工作经验的人都应当知道的常识。所谓“忙中出错”,就是这个意思。公有企业“改制”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前几年有的地方竟然鼓吹“跑步完成改制”(这完全可以与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比美),这样急急忙忙地赶进度完成改制,不出错而造成人民利益受损才是真正的怪事。    
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会压低所有企业股权的平均售价,这也是任何明白供求关系和资金市场特点的人都知道的。正象大批企业在极短时期内上市发行新股会使整个股市的股票价格都走低一样,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本身就会爆炸性地增加金融市场上对资产的供给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它并不能增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其结果是资金对企业资产的相对价格急升,而企业资产相对于资金的价格暴跌。在这样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必定会以比正常情况下低得多的代价出售,而掌握着雄厚资金并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会普遍地急剧致富。    
上述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几乎必然会一方面造成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财富急剧增加。在这里,少数人的暴富几乎完全来自于公有财产的损失。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的公有企业“改制”,越来越变得象是比赛进度的运动。这样的改制运动必然造成在短期内大量集中地出售公有企业,同时对有权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买方又施加了种种限制。在这样的短期集中“出售”下,公有企业的卖价必定是越压越低,由此造成的公有财产损失和少数人暴富不可避免。    
这样的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到底使公有财产蒙受了多大损失,我们现在还很难估计。但是在中国的“企业家”内部却流行着一句名言:要是用2块钱买了改制企业的10块钱资产,那买企业的人就算是吃了亏了。由此推算,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是以两块钱增值为10块钱的速度在暴富,而公有财产则相应地损失了80%。    
这方面可以用波兰私有化的例子来作一个比较。据经济管理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的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估计,在从1990年开始的波兰十多年的私有化过程中,波兰出售国有财产所得收益只相当于这些财产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其论据是令人信服的:波兰出售全部国有财产的收益,只相当于用这些固定资产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而在联邦德国这样的高效率西方工业化国家,使用的固定资本相当于其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倍(这意味着资本-产出系数为3)!这也就是说,只要承认波兰计划经济时期的效率不比联邦德国高,波兰的资本—产出系数就不应当低于3,而这样波兰被私有化进程卖出的国有财产的实际价值就应当为其出售所得金额的9倍以上!    
波兰私有化所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首先应当是在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必然引起的后果,上边已经指出了这种后果是如何产生的。中国最近这些年的企业改制在多大程度上重复了波兰的错误,就必定会在相应的程度上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和少数人的暴富。         小结         
本文所说的种种作法,都是最近一些年公有企业“改制”中的普遍现象。本文已经从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上说明,这些作法都使少数有机会获得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有了暴富的良机。  
  看国营企业是怎么样被改造垮的:关于国企内部情况的调查报告
  [ 作者:破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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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乌有之人 ]   请左大培先生转告胡锦涛、温家宝   --------------------------------------------------------------------------------     作孽呀作孽,这简直就是在作孽,诺大个洛阳城这么快就完蛋了?这到底是怎么啦?究竟是谁在作孽。”这些话是我们那些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和年轻工人发自内心的感叹!76岁的高先生退休在家已经16年了,从53年开始,他就从上海调到洛阳,在洛阳整整生活了47个年头。他最熟悉这座城市里的一草一木,他知道洛阳的昨天和今天的整个发展进程。洛阳的发展和变化在他老人家的心里,有一笔非常清楚的帐。我和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在一起谈起了洛阳。一说到洛阳老人家的脸上马上就现出了无限的惆怅的表情,双眼也湿润了起来,他用那略代沙哑的嗓音向我讲述了洛阳过去的故事。老人家颤颤嗦嗦在自己的怀里掏了半天,拿出了一张已经被揉得很旧的一元钱的钞票,我记得我在小时侯见到过,那是我们国家在50年代发行的人民币。他把钱递给我,让我仔细的看看背面的图案,图面上是几个人正在进行测量的场面,老人家告诉我,这就是当年的洛阳正要进行开发前的样子。我们也知道洛阳的涧西,过去只是一片荒凉的乱坟岗,过去那里是个杂草丛生,野兔遍地跑的地方。如今的洛阳是经过48年的经济建设,洛阳才有了今天的样子,也才有了今天的辉煌。老人家无限深情的对我说:洛阳是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是我们亲手把它建设起来的洛阳,我们对它的感情,就好比我们对待自己亲生的孩子一样,是个永远也放心不下的恋子的情怀。   那是永远值得我们骄傲的过去,洛阳是被我们新中国的主人重新塑造起来的在我们国家重工行业里有著举足轻重的城市。它的变化之大和变化的之快,不亚于世界上任何地方。它是跻身与整个亚洲地区以及我们国家的特大型重工业生产的基地之一。我们永远也忘记不了,在那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这个由前苏联援建的156个重点项目中的7个重工业项目,被我们国家选定在了这里,洛阳从那个时期开始走向了辉煌的年代。可以说洛阳是我们国家50年代初期开始到80年代末期,它是衡量我们国家重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重点之地。我们洛阳在过去的年代里,曾经为我们国家发展军事工业提供了不可埋没的伟大贡献,大家可能看过“海鹰”这部电影,那曾经为中国人民在解放初期,为我们挣得过自豪的鱼雷快艇的主机,就是在我们洛阳制造出来的。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的上天,它的火箭发射架,就是在洛阳矿山机器厂里制造出来,在我们祖国的大江南北到处都可以见到东方红拖拉机的影子,在我们祖国的万水千山之中,在很多矿山到处都可以看到洛阳矿山厂生产的矿山机械设备。在过去的年代里洛阳为我们国家提供了多少技术装备,为我国军队的军事技术的进步做出了多少贡献。我们新一代的洛阳人,曾经是我们国家的自豪,我们洛阳人曾经也是最自豪的新中国的产业工人。        但是在我们心里清清楚楚的记得,我们这一代同共和国同年成长起来的人,永远也不可能会忘记那过去的一切。在毛泽东成立新中国的那一天起,在毛泽东注重人文经济强调精神统治,以政治思想高于一切的统治下,全国人民在他老人家的领导下,整个国家执行著一条低收入,高积累的路线。由于当时国际和国内形势的需要,国家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可以说是在解放后的前三十年,中国建立健全了一个非常完善的工业体系。在毛泽东去世以后,邓小平的上台,揭开了中国经济社会新的一页,邓小平提倡的经济体制改革,执行市场经济的政策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机会,整个八十年代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确实呈现出了兴旺发达的趋势。人民群众在经济改革中确实得到了实惠。在整个八十年代,我们作为中国重工业基地的洛阳人确实充满了自豪感。可是在1989以后,这种自豪感随著(***)的上台,就逐渐的从我们的脸上消失了。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所谓市场经济改革逐步的走向深入以后,我们国营企业却在逐渐的走向了衰败,那些国营企业在上级领导所委派的那些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之下,我们国家的整个国营企业体系正在走向没落,在国营企业里工作的产业工人却在一步步走向彻底的失望。在这座城市里曾经有过的那种自豪和骄傲的表情,被越来越多地怨恨愤怒和惶惑不安所代替,被满城的下岗工人那悲愤之情所彻底的掩盖了起来。     谁也忘记不了20世纪最后一个圣诞之夜,那场震惊世界的那把灾难性的冲天大火,彻底烧掉了洛阳人的自豪。它的发生在我们洛阳人心中,却认为那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洛阳它早早晚晚一定会出大的事件。也正是这把冲天大火它彻底烧掉了洛阳这个重工业城市那往日的辉煌,而在整个世界上又重新扬起了大名。洛阳城的衰败足以使拥有200多万人口的洛阳城,蒙上永远也洗刷不掉的屈辱。洛阳城的今天足以说明我们整个国家的重工业装备水平,正在走向衰败和没落。新兴的重工业城市洛阳,它现在已经和大多数工业城市一样,向世人证明我们国家的基础工业并没有得到什么发展,反而正在走向倒退而在破产的边缘而苦苦的挣扎。现在洛阳市市民之间在经济上的两极分化的差距,正在被人为的拉大出巨大的距离。现在实际上,普通洛阳市民的年经济收入已经达不到2500元的水平,绝大多数市民生活水平的非常之低是人们无法想象的,由于普普通通的人民群众收入的普遍的低下,从而导致市场的疲软,那些缤琅满目的商品,摆在柜台上无人问津。特别是现在还留在岗上的产业工人,他们的年平均收入其实只在元之间。而那些工作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公安交警以及流通领域里的银行员工的经济收入,是指公开的经济收入一般都在1元之间。     欲知天下兴衰事,请君只看洛阳城。要知道我们国家进行国营企业的改造,究竟取得了什么成就,那么我们就从洛阳涧西区这个大厂的聚集之地入手,进入我们国家那些国营企业的内部,看看那些从上级特派下来的贪官污吏们的所作所为,就可以真相大白与天下了。我们大家现在就沿著洛阳的中州西路,往西北逐个看下去那依次排列著的洛阳铜加工厂、洛阳轴承厂、洛阳热电厂、第一拖拉机制造厂、耐火材料厂、柴油机厂、矿山机械厂,这些工厂都是由前苏联援建的。在我们洛阳城里,从50年代开始,它聚集了全国各地工业战线上的精英和生产上的技术能手,这些老一代的中国工人,他们每个人都有著让现代人根本就无法想象的精湛的手艺和空前绝后的绝活在手,你听说过有一位老工人可以用一整块的方钢,可以在锻锤上直接锻打出铁链。你可否知道有一位老工人可以把手表放在锻锤上,表蒙上放一张纸,手起锤落,表蒙上的纸碎了,而手表却完整无损。洛阳城之所以称为新,因为它是从我们祖国四面八方聚集起来的新中国的工人,而组成的新城市,所以洛阳城它记录了40多年前来自五湖四海的青年人聚集在这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梦想共同奋斗的历史。那是一个史诗般的英雄时代。 如今的洛阳城,已经不是昨天的洛阳城,洛阳曾经在国外都拥有极其响亮名字的洛阳,在这座每100人中就有10几名科技人员和1名工程师的洛阳城里,现在已经变成为那些共产党安排进来的贪官污吏政客大僚们一显身手的用武之地。其实我们这些在局内之人心里都十分的清楚,谁都清楚的知道这样的一个事实:我们国家在邓小平的上台进行改革开放以后,随著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们国营企业在那个时期里,工业生产蒸蒸日上,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确实给我们工人群众代来了好处,在改革开放的头十年里,工人们的工资收入是一年一个样,短短的五年多的时间里,工人的工资就增加了近十倍。     但是我们绝对的不能忘记,也永远也不会忘记,在我们国家里国营企业是从1989年发生政治风波以后,在以(***)上台为开始,我们整个国家在以(***)为首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政治上经济上全面进入到大贪污大腐败浪潮之中。他们把我们国家的国营企业当成了后娘养的孩子,对那些所谓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尽可能的给予无限的优惠待遇。而以(***)为首的国家和政府对我们国营企业都做了些什么呢?他们一反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大力推行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方针政策,他们完全在推行另一套的反动的组织路线。从(***)上台开始,他们委派大批的经过训练有素和精心培养起来的贪官污吏们,利用他们疯狂的对我们国营企业进行了抽血式的改造,正是他们所委派的那些贪官污吏们,吸干了国营企业的一切财产,是他们分净了国家的财产,同时也吸干了国营企业里的一切。到最后他们却又来了个休眠式的疗法,导致我们国家里的国营企业落入完全破产的边缘。     仅仅从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上来看,就完全可以看出它们的目的,就是要人为的搞跨我们国家的国营企业。它们对私人企业和外企用尽可能的免税和低税收来鼓励它们发展,对国营企业尽最大的可能进行经济上的掠夺,直到把国营企业彻底拖跨之能事。它们所委派进来的大批的进行过专门训练的经理和厂长,打著进行所谓三讲教育的幌子,利用所谓的三个代表的伟大理论做旗帜,在国营企业里公开的大肆进行贪污腐败,他们无情的侵吞著工人群众创造的社会财富,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把一个好端端的国营企业彻底给拖入到了苦难深渊。     拥有5万多职工和10多万家属的东方红第一拖拉机制造厂,去年却出现了2亿元的巨额亏损,可是仅仅在一年前,这个在我们洛阳有再举足轻重的产业巨无霸,还能够勉强获得2000万的赢余。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一拖会那么迅捷的就走向了衰败?那么它出现的 2亿多元的巨额亏损,那么就让我来道尽其详,讲出其中的猫腻:如果谁有机会,就到一拖在洛阳西郊的一个秘密仓库,那里有一拖生产的几千台汽车摆在那里,正经受著风吹雨淋烈日的暴晒。那可是一笔几个亿的资产,就这样的被抛弃在那里没人问津,因为一拖的汽车质量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在一拖也可以说是在我们国营企业里有一个共同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在生产经营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它直接危害著国营企业的发展,是导致国营企业走向衰败的真正原因。     如果想知道这些丑恶现象,对大型国营企业的危害究竟有多大?那么你就看看那些为其配套的生产厂家的小经理们的喜怒哀乐,向他们了解一下就什么都一清二楚了。可以说在他们心里都有一本再也清楚不过的帐,那就是他们每年必须要进贡的礼品和一笔笔数目相当可观现金帐。他们为了保持与这个大厂家的配套产品的供应关系,他们每年最起码也要拿出自己辛苦所得的利润60%做为礼物,向那些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们进行贿赂。也有一部分负责人暗中加入这些小企业成为其股东,把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需要配套的产品,指定到这些厂家进行加工和生产,然后每年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取自己的股份分红。当然这中间也有人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比如利用手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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