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cdr如何购买公司cdr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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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小米或成中国首家CDR企业 网友调侃:小米怎么就成做图的了呢?小米或成中国首家CDR企业 网友调侃:小米怎么就成做图的了呢?站长之家百家号站长之家(Chinaz.com)注:据财联社消息,小米将于 7 月 16 日在上交所发行CDR并于 7 月 17 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行IPO。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纳闷,小米怎么就成了做图的了呢?当然,这里所说的CDR并不是指制图软件cdr。那么,这个CDR是什么意思呢?据了解,CDR是中国存托凭证的意思,即境外上市(含香港)股票,存托在内地银行。这些存托凭证可以在A股再次上市交易,就叫做以CDR形式在A股上市。买了这种股票,权利和真正的股东是一样的。这种形式的上市,目的是实现海外上市股票在国内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此前披露的CDR试点标准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而目前美股和港股上市企业中只有 7 家符合CDR试点 2000 亿元的要求。其中,美股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市值可以突破 2000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只有四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港股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中可以达到该标准的公司有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这意味着,如果小米成功上市,其市值将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成为今年全球最大规模IPO。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站长之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为个人站长及企业提供站长资讯、建站素材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知情人士:定了!小米将成首家CDR企业_网易财经
知情人士:定了!小米将成首家CDR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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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等一个多月,米粉们就不仅可以去买小米的手机,还能买小米的股票了。
(原标题:定了!小米将成首家CDR企业,这些A股小伙伴已起飞)
5月31日有消息称,小米将定于7月在上交所发行CDR (中国存托凭证),成为中国首家CDR企业。知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确认了这个消息。此外,小米7月还将在港股IPO。C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制度红利之下的幸运儿可谓是充分享受了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新经济发展政策改革红利的幸运儿。港交所支持新经济企业的机制刚落地三天,5月3日,小米向港交所正式递交了上市申请,有望成为首个以“同股不同权”架构赴港上市的内地公司,按照港交所上市流程,小米最快将在6月底至7月初挂牌,具体估值和发行区间价暂未披露。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要为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科技、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开放(新股首发)或CDR绿色通道,鼓励这些独角兽公司尽可能上市。CDR试点企业的标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据此标准筛选出首批试点标杆性企业包括腾讯控股、、百度、、网易等,市值总规模将达到7-8万亿元人民币,假设发行5%市值规模的CDR,则市场规模预计达到亿元人民币。5月4日,证监会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DR推出加速。5月11日,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还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如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这轮公开征求意见将于6月10日结束。也有业内人士预计CDR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方案将于6月内出台。就在三天前,上交所副理事长张冬科还在2018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上交所正在积极做好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的准备工作。幸运背后看实力能成为A股CDR和港股同股不同权等制度改革吃螃蟹的第一人,小米自身实力不可小觑。虽然小米最新估值尚未确定,但根据2018年3月长城战略咨询和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小米以460亿美元估值排名榜单第三。根据2018年5月小米在港交所披露的上市申请文件,小米2015年至2017年总收入分别为668.11亿元、684.34.亿元和1146.25亿元;经营利润分别为13.73亿、37.85亿和122.15亿元。2017年,小米收入同比增长67.5%,经营利润同比增长222.7%。小米董事长兼CEO更是自豪地表示,“小米达成营收破千亿元的目标只用了7年,而阿里巴巴和腾讯用了17年,华为用了21年”。5月31日下午,小米深圳新品发布会,雷军除了用400多页PPT介绍了小米8在内的7款新品,还介绍了小米2018年一季度的业绩情况。雷军援引了IDC和Canalys的调研数据称:2018年一季度小米手机销量全球第四,同比增长87.8%。此外,在海外14个国家销量进入前五位。其中,中国市场逆势增长41.8%,销量位居第四;欧洲增长大于999%;印度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至30.3%,销量排名第一。根据IDC调研数据,2018年一季度,智能手机全球销量总体下降2.9%。因此,小米的逆势增长显得格外突出。雷军还在招股书的公开信中表示:“从2018年开始,每年小米整体硬件产品(包括智能手机、IoT及生活消费产品)的综合净利率不会超过5%。如有超出部分,我们都将回馈给用户。”概念股应声大涨小米的朋友圈很大,其港股招股书显示,截至日,小米通过投资和管理建立了由超过210家公司组成的生态系统,其中超过90家公司参与研发智能硬件和生活消费产品。小米表示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消费级IoT物联网平台,连接了超过1亿台智能设备(不含手机和笔记本电脑)。2015年-2017年,小米IoT与生活消费产品分部收入为86.9亿元、124.1亿元、234.4亿元,2017年同比增长了88.8%。小米生态链企业华米科技已经于2018年2月在纽交所上市,融资1.1亿美元。小米另一家生态链企业万魔声学也成为上市公司共达电声的第一大股东。2017年12月,共达电声公告,控股股东潍坊高科将其持有的公司15.27%股份以9.95亿元转让给爱声声学,万魔声学持有爱声声学100%股权。供应链方面,虽然小米自己也在做芯片,但高通是小米手机处理器的主要供应商。三星半导体和海力士则是小米手机内存为主力来源。小米最新发布的小米8手机采用了高通骁龙845处理器、三星AMOLED全面屏、索尼CMOS传感器等关键部件。小米供应链包含多家A股上市公司:普路通与小米具有多年供应链合作关系,为小米提供针对性的供应链服务;闻泰科技是小米最大的ODM厂商;欧菲科技为小米摄像头模组的主力供应商;深天马、京东方为小米多款手机供应面板;三环集团则供应了小米旗舰机型的陶瓷后盖;蓝思科技是苹果手机玻璃盖板的核心供应商,目前也是小米玻璃盖板供应占比50%以上的供应商;欣旺达供应给小米的锂电池数量已接近小米手机出货量三成;汇顶科技作为国内指纹芯片龙头,其芯片也搭载在小米的多款机型上。据悉,汇顶科技还为小米新发布的小米8透明探索版手机提供了“压感屏幕指纹识别”方案,也为同期发布的小米8和小米8 SE手机提供盖板指纹识别方案。随着小米临近上市,A股相关概念上市企业受益不浅,从3月初至今,不少公司股价一路走高,多次涨停。5月31日当天,共达电声、普路通、御家汇、精达股份四股涨停。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谭章慧_NBJ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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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米CDR发行将上会,CDR首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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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创新“铺路”试点创新企业回归)
今日,小米CDR发行将上会。CDR首单呼之欲出,从报送材料至上会用时不到两周。这背后是监管层在为试点创新企业“拥抱”境内资本市场快速铺平道路。自6月6日至今,证监会密集发文,为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确立制度规范。6月1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一系列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至此,交易所在配套制度层面已为试点创新企业登陆A股作好了准备。作为系列规则的核心,交易所的《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相较现有上市规则作了突破和创新:对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信披的差异化安排、为“双层股权架构”设定规则“边界”……在照顾到试点企业特殊性的同时,又与A股现有规则平滑衔接。规则“既熟悉又陌生”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办法》是一套“既熟悉又陌生”的规则。此前,无论是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还是证监会此后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均对CDR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定了规范,同时也把细化规则的空间留给了交易所。例如,《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水平以及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合规运作情况,对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制度框架需用细节来丰富,诸多问题有待于在交易所层面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需指出的是,尽管试点创新企业有其独特性,但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首先需遵循现行基本业务规则中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实施办法》确立的诸多原则性规定同现行的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管口径一脉相承,这也是“熟悉感”的由来。以上交所为例,《实施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三类:境内注册的试点创新企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外未上市红筹企业,三类企业持续信息披露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确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存托凭证交易基本按照《交易规则》确立的现行A股交易制度执行。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三类企业的持续信息披露都提出共性要求:必须遵循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强调公平披露和审慎披露,以及必须遵循信息披露重大性原则,这些要求与境内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保持了一致。例如,公平披露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各类投资者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审慎披露方面,规则要求创新企业披露尚未实现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以及预测性信息,应审慎客观,不得不当影响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同时,创新企业需要详细披露产业、模式、研发、人员等情况,充分揭示政策、技术、产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说其“陌生”,是因为《实施办法》需对上位制度制定的原则性规范进行细化,尤其是针对试点创新企业的特点明确一批标准,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例如,《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基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由)证券交易所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同时其需要就重大事件披露临时报告。“重大”的标准在交易所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两所《实施办法》对重大交易披露标准选取了资产总额、成交金额、营业收入三项指标,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相对于《股票上市规则》中的五项标准,《实施办法》减少了两项净利润指标。又如,两所《实施办法》专门规定了“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红筹公司上市的特别要求”,对“双层股权架构”进行必要规范。差异化安排攻克难点《实施办法》所作出的改变和创新,既是细化规则时要攻克的“难点”,也是其亮点所在。以阿里、京东两家境外已上市红筹公司为例,中美两地市场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巨大差异。“仅以临时公告看,阿里和京东两公司在美股的信息披露同A股至少有三点不同。”有业内人士指出:首先是披露公告数量。据SEC网站查询的相关数据,2017年阿里共披露公告23份,其中临时公告14份,京东的对应公告数量则是4份和2份。反观沪市零售行业市值前三的公司,2017年全年临时公告的数量分别为82份、167份和66份,两者反差强烈。其次是从披露内容看,阿里、京东的临时公告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较多,而A股传统零售公司日常披露的公告类型多与企业经营情况、三会运作有关。另一大不同是披露形式。上述寥寥可数的临时公告数量同阿里频繁“上头条”的情况似乎并不匹配。事实上,对向港股上市公司银泰商业(已退市)提出私有化建议、“双十一”经营数据等信息,阿里更多地采用网络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市场披露。研究上述临时公告可发现:阿里、京东对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有较为自由的裁量权。临时公告上体现的巨大差异,就是一道待解的难题:如果要求境外已上市大型红筹企业完全适用境内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可能会产生大量信息冗余,弱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会增加企业两地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成本;如果全然“放任自流”,不明确任何量化指标,让公司自主决定披露与否,则脱离了我国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的现实情况,或给借势炒作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实施办法》是如何协调这一矛盾的?业内人士表示,在遵守信息披露“重大性”和“有效性”原则的前提下,《实施办法》进行了创新,优化了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衡量标准和判断指标。如上交所《实施办法》第66、67条对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明确了需作出披露的七大类别和三项标准,相较《股票上市规则》的十类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和五项标准明显简化。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市场传闻、重大交易以外的事项,如其他事项、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商业敏感信息等,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披露、何时披露。即根据企业和市场实际情况审慎判断、自主决定。优化还体现在《实施办法》允许上市红筹企业按照规则要求在定期内汇总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多发事项;允许按照注册地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境内市场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内部决策。“新情况”激发“新思路”监管根植于一线的长期积累,执著于对细节的严格把控,让《实施办法》较《股票上市规则》等既有基本业务规则呈现了一定的突破。同时,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试点创新企业有别于现有A股的“新情况”也激发出了监管的“新思路”,《实施办法》在配套规则层面作出了针对性的创新。最典型的是对境外已上市红筹公司普遍存在的“双层股权架构”作了细化要求,其核心是防止特别投票权制度在发挥功效时被滥用。例如,《实施办法》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包括:持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应为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且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特别投票权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除特定情形外,企业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重。再如,《实施办法》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1:1永久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即不再具有规定的资格或丧失履职能力、向非关联方转移特别投票权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规则对不适用特别投票权表决机制的特殊事项也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与普通投资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具体事项表决中,特别投票权股份临时恢复为一股一票表决权。股东减持历来是敏感事项,红筹公司发行CDR更是如此。如上交所《实施办法》扎紧了减持口子,对相关情形予以明确细化规定。主要包括:创新企业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在境内市场减持应遵守现行减持规定;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尚未盈利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老股;红筹企业董监高人员应遵守窗口期买卖限制的规定等。
此外,为防范遏制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炒作,两所也秉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制定了专项预案。例如,深交所表示,将加强交易监控,密切关注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情况,对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境外上市基础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加大监控力度,及早发现炒作苗头,对异常交易行为从严从重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同时,充分发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炒作的客户,加大客户风险提示力度,强化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将防范违规、遏制风险的监管关口前移。此外,深交所还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王凤枝_NT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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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DR 小米募集资金主要运用于研发和扩张
6月11日凌晨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小米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招股申请书。成立于2010年1月的小米终于要来A股了,将成为首家向证监会提交CDR申请的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在筹备中国境内发行CDR的同时,小米已于6月7日通过了在香港的上市聆讯,同步准备在中国香港上市。
  中国证监会官网6月11日凌晨披露了小米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招股申请书。简单来看,就是小米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拿出一部分,通过一系列的转换,拿到境内A股来“上市”。  CDR(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成立8年,小米终于要来A股了!  成立于2010年1月的小米终于要来A股了,将成为首家向证监会提交CDR申请的企业。  招股书披露,小米CDR拟上市地为上交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值得一提的是,在筹备中国境内发行CDR的同时,小米已于6月7日通过了在香港的上市聆讯,同步准备在中国香港上市。  媒体报道称,为了配合CDR的发行进度,小米将在港上市时间推迟,先在上交所发行CDR,后在港交所IPO。这样一来,小米便不必满足“已经上市红筹企业要求估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而对应“未上市红筹企业和境内创新企业上市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同时最近一年的营收不低于30亿元”的CDR试点标准。  那么,小米最新的招股书有何看点呢?  前瞻君带您一起梳理!  01  对手机业务重大依赖的小米,为何自称是互联网公司?  雷军一直强调小米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不靠手机盈利,绝大部分来自于互联网服务,是这样吗?  招股书中表明小米集团是一家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  智能手机销售收入占总营收七成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智能手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7.15亿元、487.64亿元、805.64亿元和232.39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50%、71.33%、70.43%和67.80%。  从招股书可以看出,小米的营收主要来自四个部分,分别是智能手机、IoT与生活消费产品、互联网服务及其他。  2017年来自智能手机行业的收入为805.64亿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70.3%;IoT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营收为234.48亿元,占比为20.5%;而雷军最为重视的互联网服务的营收为98.96亿元,占比为8.6%,还有待提高;其他营收为7.17亿元,占比0.63%。  2018年一季度,小米全球销量同比增长87.8%。其中,中国市场同比增长41.8%,印度市场份额为30.3%,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进入前五位。根据市场调研机构IDC数据,2018年第一季度,智能手机全球销量总体下降2.9%,小米的市场占有率为8.4%,仅次于三星、苹果和华为。  手机卖的这么好,为什么雷军却要强调小米是互联网公司?  只靠手机等硬件盈利是很容易被取代的,而互联网公司则有更多可能。  小米不是一家单纯的硬件公司,而是基于硬件设计销售的互联网公司,这是雷军对小米的定义。当手机的出货量越多,意味着它的用户也将越多,流量也便越多,雷军的梦想绝对不是卖掉硬件来赚钱,而是基于硬件搭建属于自己的流量入口,形成流量池,进而在未来让小米公司的流量多途径变现。  02  2017营收1146亿,亏损439亿!!!  雷军说小米手机几乎不赚钱,真是这样吗?  据招股书显示,小米2015年收入668亿元,经营利润为13.73亿元;
2016年收入684亿元,经营利润为37.85亿元;2017年收入1146亿元,经营利润122.15亿元。营收和经营利润每年都在上涨,16到17年收入涨幅67.54%,经营利润涨幅222.72%。  年和2018年一季度,小米净利润分别产生亏损76亿、4.9亿及439亿和70亿。  净利润与经营利润差别如此之大是何原因?  按招股书来看,主要是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  小米招股书财报显示,2017年因回购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当期损益达540亿元,2016年为25亿元。小米营业收入2017年的亏损是由于港交所对于优先股权益的计算规则所致,并非实际亏损。而日至公司上市时点期间,公司估值整体上升将造成优先股公允价值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当期将产生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净利润将仍可能大额为负,但由于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股份支付费用均为公司实际经营无关的非现金支出,财务报表净利润大额为负并不反应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小米在招股书中提示风险称,无法保证日后能赚取利润。此外,预计日后成本及开支金额会增加,原因是业务、用户群及分销网络持续扩张;持续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及网络;持续扩大用户群使得销售及推广开支增加;及推出其他新产品及服务可能产生前期成本,改变现有收入及成本结构,押后我们实现盈利的时间。如果小米不能维持或提高经营利润率,日后可能持续亏损。  03  募集资金主要运用于研发和扩张  CDR募资主要用于研发核心自主产品拟投入资金占比30%;扩大并加强IoT及生活消费产品及移动互联网服务(包括人工智能)等主要行业的生态链拟投入资金占比30%;全球扩张拟投入资金占比40%。而小米H股招股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了30%用于研发及开发智能手机、电视、笔记本电脑、人工智能音响等核心产品;30%用于扩大投资及强化生活消费品与移动互联网产业链;30%用于全球扩展;10%用作一般营运用途。  从募集资金运用也可以看出小米这几年的布局,小米坚持互联网战略方向,走的路是基于互联网硬件通路而来的生态体系,研发核心自主产品,扩大互联网生态链,全球扩张,与阿里巴巴的电商生态体系建设类似。  04  雷军掌握绝对控股权,晨兴资本获益大  雷军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其持股比例为31.4%,如计入总股本ESOP员工持股计划的期权池,则他的持股比例为28%。通过双重股权架构,雷军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为小米集团实际控股股东。  第二大股东是晨兴资本,持股比例13.33%,成功上市和CDR后可以预见获益很大,第三大股东林斌,第四,第五大股东分别是DST和启明创投。  小米成为香港首批“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就是说,管理层掌握的一部分股票的投票权远大于普通股。简单说,按港交所新政,雷军可能拥有一批股票有超级投票权,相比普通股,“话事权”最少1股顶2股,最多1股顶10股。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雷军通过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
Limited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股票及B类普通股股票享有的投票权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55.7%。此外,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有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总计控制发行人57.9%的投票权,完全可以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  此次小米CDR发行中还涉及存托协议,小米正与存托人协商拟定。存托人可作为小米的登记股东,享受B类普通股东权利,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人间接享有公司B类普通股东权益。B类普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存托凭证持有人还将通过存托人形式基础证券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  05  小米金融未来将不再是小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CDR文件,小米拟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将小米金融作为独立运营主体逐步剥离。目前小米集团的供应链融资、互联网小额贷款、支付、理财产品分销、互联网保险等金融相关业务已重组至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小米金融。  由于小米金融重组,截至本招股书说明书签署日,小米集团向小米金融集团分别提供约8.3亿美元及2.99亿元的小米金融重组贷款。小米与小米金融签署框架协议,未来3年,小米集团为小米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借款及其他信贷和担保服务、及结算服务、承兑票据、委托信贷、信托服务、信用证、资产支持证券及融资、财务、融资咨询等,但不包括小米集团就小米金融重组为其提供的一次性重组贷款)的最高金额上限分别为127亿元、149.5亿元、145.5亿元。  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小米金融的拆分逻辑可能是为未来独立上市铺路,这与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当初的拆分逻辑一样。两家公司均是产生于母公司的体系内,然而由于母公司股份复杂,加上有很多国外股东。但在国内申请一些金融业务牌照,一定需要内资身份,拆分显然很有意义。
责任编辑:姚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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