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注销股东会决议时的签名册持股比例错了,能手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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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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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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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日—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
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日下午15∶00至2018年
8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绿景纪元大厦A座
24楼本公司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议案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公告编号:)。
三、提案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注:1、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 1,2.00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
股东对 “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二)(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则无需提供)
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
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邮戳
时间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回执》(格式见附三),以便登记确认。传
真在日17:3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
(二)登记时间
1、登记时间: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三)登记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绿景纪元大厦A座24楼董秘办
(四)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于
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电话:0-6368 、6218
联系人:李婕、陈淑宜
电子邮箱:
2、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048”,投票简称为“康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日下午15:00,结束时
间为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深圳市康达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
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
本单位承担。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
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3、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
“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截至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我单位(个人)持有深圳市康达
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账户:
身份证号:
股东签名(盖章):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
进行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在
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
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
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
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
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空缺的董事、监事名额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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