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到底是什么广西来宾股票中国十大期货公司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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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到底是什么广西来宾股票期货开户
近日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市场分析师林隆鹏做客央视CCTV-2《交易时间》,分析了目前市场的行情及对后市行情的研判,重点提出了“下半年我们认为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PPP主题,因为PPP主题业绩大增长的逻辑是非常的清晰的。” 那么究竟何为PPP呢?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商业模式。公共合作伙伴的代表是地方和国家政府,私营合作伙伴可以是私营企业、国营公司或特定专业领域的企业财团。 适用项目那些规模较大,需求较稳定、长期合同关系较清楚的项目,如供水、供电、通信、建桥修路、医院等适合采用。
具体运作PPP模式的一个典型做法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特殊目的机构),针对特定项目或资产,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由SPV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PPP融资模式
地方政府为何如此热衷PPP?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遭遇瓶颈
2、土地财政难以为继
3、预算限制日益紧张
4、银行削减项目贷款之前BT(建设-移交)融资模式,由于后续经营不善等弊端尽显。多地商业银行大批削减甚至不再批准BT项目资金,地方急缺建设资金,并对PPP的推广有极大积极性。
下半年PPP主题的市场影响 首先,中国经济向下的压力是比较大, 地产投资可能下台阶,能够对冲经济下滑的力量是基建投资,但是现在地方政府财力是受限的,这就意味着PPP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其次,我们从近期财政部公布的入库的项目已经达到了12万的数据里面可以看到:第一批和第二批总共有2万多亿,第一批达成新签订单大概70%左右;第二批有40%。这意味着,这2万亿完成了以后,2017年还有10万亿的市场空间。根据我们的观察,这些订单要落地释放业绩,通常有6个月左右的时间期。所以我们认为今年三季度, PPP订单业绩会逐渐释放出来;四季度,业绩会逐渐爆发;明年业绩还可以持续爆发。所以我们认为后期可以重点去关注PPP主题。基于对下半年PPP主题行情的研判,投资者该如何把握由此带来的投资机会,选择相关的股票呢?请阅读上一篇:重磅:PPP主题行情脉络与选股技巧!开户联系:梁菱 & (同微信) &QQ:开户准备:手机 &银行卡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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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与展望
● 市场点评
市场回顾:市场延续反弹格局
后市展望:市场进入修复阶段,进一步反弹仍有空间
操作建议:执二线消费和制造中的TMT两端
● 大事要闻
烟花易冷,违约难褪
● 热点追踪
动力电池回收:格林美(002340)
● 易华录(300212)《PPP项目改善经营现金流,清库对公司项目无影响》
PPP项目清库对易华录项目无实质影响,这一点超出市场预期。经历了三年多的快速发展,PPP产业出现了许多乱象,在严控风险的大前提下,财政部对PPP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清退僵尸项目、超限项目、主动退出项目、不规范项目和违规举债担保项目。易华录PPP项目运作规范,不受影响。百姓网提醒您:1)接受服务前请仔细核验对方经营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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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pp模式?
汤姆上小学一年级了。 班级里开始考虑怎么饮水的问题。&& 1川普老师 班级每人交了10块钱的班费,一共40人,共计收了400元。班主任川普老师用这400元购置了饮水机,矿泉水。 哎,熊孩子不知道节约,很快饮水机也坏了,水也浪费严重。川老师一生气,不当班主任了。 2刘能老师 学校换了就能来当班主任,刘老师说我找了一个老板,名叫赵四(刘能的亲家)给咱班买饮水设备和矿泉水。以后,我们每打水一次收一毛钱。正常情况下,赵四能够收回成本,并持续增长。哎,大家有意见,赵四原来是就能的亲家,涉嫌关联交易。 3 王大拿老师 这次班主任换了王大拿,王老师说这次,我们集资买饮水设备,每人交5元,然后每次打水收费一角,期末把收上来的钱给全班同学分了。哎,有同学表示很委屈,一次性交5元,太多了,根本交不起。王大拿,被解雇了。 4 张三老师 这次,班主任换了张三老师。张三老师,让班里同学自愿出资购买饮水设备,然后大家每次打水付费。
班里面的同学,小明、小刚、小花家里比较富裕,每人出了100元。 同样,如果谁要从饮水机打水,每次收费5毛。当然,学校还是提供免费的白开水的。 到期末时统一将收上来的钱给小刚、小明、小花分了。 大家当然还有意见,张三不当班主任了。 5 李四老师 学校让李四来当班主任。大家还有意见,好吧,不买水了,大家去学校的热水机那打水去吧。 李老师什么都没做,大家意见很大,李老师也不能什么都不做,决定从学校的热水房引入一条管道,直通班级,还具备自动降温,大家可以直接打温水。
李老师用班费100元,联系投资人出了200元做了这件事。 大家能以很便宜的价格,一分钱每次饮水。 =================== 我们来大概对应一下: 情况1:相当于大家纳税,然后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比如省道呀,学校呀,这些都是用纳税人的税来支持的,全部都是不收费的。
情况2:可以理解为引进外资,比如引入国外的资本,进行各种建设、投资。国内有一些项目是外资投资的。比如阿里巴巴等等等。
情况3: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他们的利润是被全民共享的。 情况4:这种情况是民营企业,例如王思聪他们家就是民营企业。 当然,通过税收来进行建设是好的,但是,税收有限。所以,有时就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高速公路。前期投入较大,后期通过收费的形式将前期资本收回。
情况5:这种情况大概是PPP模式。 特别说明:本文没有任何暗示或明示各种关于税收、国企、民企、外资等利弊问题,仅仅限于说明情况,谢谢大家。
––––––– 请一定认真阅读特别说明,我只是举例子,不涉及任何明示和暗示。欢迎就事论事讨论。 为了具有普遍性,主人公由小明改为了汤姆,事情可能发生在美国,不特指中国。
【转载请注明出处:绿业汇】&& PPP项目是一项参与者众多、组织结构复杂的系统工程。PPP项目的运作流程、风险分担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区分。本篇文章将简要介绍PPP项目的不同运作方式。& PPP项目的运作方式有许多种,如BOT、BOO、TOT、ROT、BLOT、BLMT、LOT等模式。其中BOT、TOT模式等的命名方法以公共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为基础,这种命名法在我国的实践中应用较多。国际上还存在另一种以政府转移给社会资本的职能多少为基础的命名方法,如DBFOT(设计-建造-融资-运营-转让)和DBF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这两种模式可以分别与BOT和BOO模式对应。& PPP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项目类型、融资方式、改建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目前中国PPP项目较为常用的运作方式有:BOT、BOO、TOT和R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1)&& 定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通过投标等方式,从政府部门获得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一般合同期限为20~30年。然后项目公司对新建项目进行运作,包括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运营维护等,并获得项目收益。一般政府还会给予某些优惠用以吸引投资人。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资产和相关权利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BOT模式主要用于收费公路、电厂、废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的重要运作方式。& (2)&& 特点& BOT项目的特点在于,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资产和相关权利交还给政府,项目的最终经营权仍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始终对项目都没有所有权。& (3)&& 变形& 和BOT模式较为相近的模式,如BTO模式(建设-移交-经营),由社会资本方建设,在项目完工后向政府方移交所有权,之后再由社会资本方进行运营,这种模式适用于政府方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所有权控制的项目
;此外如BLT模式(建设-租赁-移交),由项目公司建设,在合同期内政府为项目的租赁人,而项目公司为承租人,租赁期满结束后,所有资产移交给政府部门。&& (4)&& 案例: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 本项目包括97个污水处理站建设、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工程,总投资29亿。项目采用BOT运作方式,以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特许经营权作价覆盖总投资约4.55亿元。社会资本方为中信水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9亿元,剩余16亿元资金缺口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解决。合同期限30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1)&&& 定义& BOO与BOT模式有明显的区别,在BOO模式下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2)&&& 特点& BOO模式与BOT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BOO模式中项目公司对项目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存在期满移交这一步,私有化程度高。& (3)&&& 变形& 在BOO模式和BOT模式之外,还有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移交),项目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期满后转让给政府。相较于前两者,BOOT的私有化程度居中。&& (4)&&& 案例:河南省洛阳仁大医院项目& 本项目采用BOO模式运作,伊川县人民政府授权伊川县卫生局与社会资本伊川县嘉润置业签订PPP项目合同,其中政府占股34%,社会资本方占股66%。该项目合同期限为30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运营-移交”模式。& (1)&&& 定义& 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项目公司获得项目收益,以收回投资并获得回报。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2)&&& 特点& 与BOT模式不同,TOT模式适用于存量项目。在初期,企业获得政府存量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省去了建设环节,可以减少建设风险,有利于收回投资成本。TOT模式主要运用于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现有基础设施项目中。& (3)&&& 案例:河南省平顶山市区污水处理项目&&&&&&&&&&&&&&&& 平顶山市住建局与厦门水务签订PPP项目合同,由厦门水务独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30年合作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改建-运营-移交”模式。&
(1)&&& 定义& 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2)&&& 特点& ROT有时也看作“BOT+TOT”,主要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存量项目。& (3)&&& 案例: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和三期扩建项目& 本项目包含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及三期扩建,总投资3.85亿元,其中征地拆迁、管网配套费用2.35亿元由政府配套支持,社会资本方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公司(同时也是项目公司)出资1.5亿元,用于厂区范围内的投资建设。本项目合同期限为30年,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除上述四个国内常用的模式外,PPP项目还有以下多种运作方式:& BLOT(Build-Lease-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运营-移交”模式& 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由私人部门在公共土地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租赁期内经营该设施。合同结束后将该设施移交给公共部门。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医院整体建设PPP项目采取了该种模式。& BLMT(Build-Lease-Maintenance
-Transfer),即“建设-租赁-维护-移交”模式&
是指项目由投资人与政府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投资建成后,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项目公司以租金方式收回投资并负责一定年限的维护,期满后移交给政府。江苏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采取了该种模式。& OM(Operations
and Maintenance),即“运营-维护”模式& 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不负责用户服务。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MC(Management Contract),即“管理合同”模式& 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TOT的过渡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LOT(Lease-Operate-Transfer),即“租赁-运营-移交”模式& 指将存量及新建公共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维护职责以及用户服务职责转移给社会资本的PPP运作模式,政府仍然承担公共资产投资的职责并保留公共资产的所有权。
ppp模式下,市政道路项目(非经营性),比如投资方投资10个亿,怎么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实现退出。?
题主的问题信息略少,我只能按照我的理解尝试作答。& 非经营性,我理解就是非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那么要么是政府购买服务,要么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这两类项目,之前的回答都趋于官方,或者直接按照BT项目来分析,我在此给楼主做一个我自己的见解。& 投资10亿,我认为其实是项目总投资额10亿。那么姑且认为题主的公司是民营公司,项目也不是能够拿到信用背书进部委库的示范项目,银行贷款比例我按照3:7考虑的话,10亿的项目需要落实3亿的资本金,才能从银行撬动7亿的贷款。&
政府和社会投资方,我按照1:9的出资比例的话,就是政府出3000万占SPV公司10%的股份,题主的公司要出资2.7亿占SPV公司90%的股份。
所以其实题主的投资(我假设题主是社会投资人,而不是给社会投资人做表外融资的投资方),真实的投资额是2.7亿现金,以及7*90%=6.3亿的银行负债。&&& 接下来说怎么退出。& 这类的项目,如果是购买服务,肯定是在周期内政府逐年还款(10亿本金加上建设期利息,投资回报率综合测算而出的),如果是可行性缺口补助,就比较麻烦,总体和购买服务一样。&&& 重点说一下要诀。& 1、这类项目,不建议按照这种依托政府后期付费或者补助的形式做退出。& 原因?风险太大,利润太薄。& 解决办法,需要用项目利润覆盖资本金部分。这个例子就是,如果题主的工程净利润(比如满取费材料走信息价)大概在30%左右(注意一定是净利润,毛利还要扣总部管理费),我认为题主的项目10亿全部是工程,就相当于,题主掏了2.7亿,去拿回来一个10亿的项目,然后工程挣了3亿,就直接补上了资本金部分的窟窿。但是如果题主的10亿不是全工程,二是其中有3亿的拆迁费,实际工程只有7亿,则题主的利润只有2.1亿,资本金还有6000万窟窿,这就是巨大的风险点了。& 听起来有点绕,但实际就是这样,需要题主用工程利润覆盖资本金投入,这就是投资的退出途径,也是实际最可靠的途径。& 这样到项目建设期结束,题主的负债状况是欠银行7亿债务,同时手里有政府的10亿本金+利息和投资回报率收益的债权,至少做到不亏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讲信用,就有钱赚。政府不讲信用,至少资本金不亏,也不欠外债,平进平出。& 2、如果是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议营业收入只用于覆盖营业成本。& 换言之,工程建设部分的投资,必须要政府用补贴的方式覆盖住。&&& 再次重申,一家之言,每个项目有特殊的情况,不可生搬硬套。这也不适用于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
在建基础设施项目转PPP模式实务操作
文/田庭港& 编者按:某PPP项目设计如下:收费公路存量部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新建部分在建设完成之后,与存量项目一起由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服务,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本案例的焦点是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价入股项目公司,作为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如何操作在建项目转PPP?今天,万商天勤PPP&ABS律师为您详细分析这则非常值得思考的案例。&&& 一、项目简介&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条新建收费公路和一条在建存量收费公路,两条公路估算总投资金额约为80亿元。对于在建存量的收费公路,其中有一部分已经于2016年开工,计划 2018 年底竣工。&&& 存量资产处置:存量部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新建部分在建设完成之后,与存量项目一起由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服务,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30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融资结构: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方出资2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80%。政府出资代表以存量资产注入,社会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焦点问题& 1、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价入股项目公司?& 2、作为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3、该如何操作在建项目转PPP?&&&
三、问题分析& 根据分析判断,特许经营权不满足作价入股的条件,存量资产作价后资本公积部分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创新存量资产PPP项目运作方式(TOT+BOT)解决在建存量项目问题。具体如下:&&& 1、应当对存量项目进行全面法律尽职调查& 应当主要考虑存量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任何的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的限制(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等);该存量资产投资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 (1)项目性质是否明确& 该在建存量项目是否属于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还是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这将影响到资产交割时的先决条件等关键因素。&&& (2)项目前期资料是否明确& 项目是否已经立项并批复,项目可研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已经获得收费公路建设批复,这些是存量项目的合法性基础,影响到项目建成是否可以合法合规地运营收费。&&& (3)项目交易架构是否明确& 是否设立了项目公司,是否已经明确建设单位以及收费主体,合作期限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签署PPP项目合同、施工合同等法律文本。&&& (4)项目融资架构是否明确& 项目总投资是否明确,原有投资方是否明确,其中政府方与其他投资人的投资额各是多少,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哪些,是否已经签署了融资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本。&&& (5)是否已经清产核资,是否存在纠纷& 如何与在建项目的原有建设施工单位解约或修约,涉及补偿或赔偿时是否会给政府带来另一层面的资金压力等等,这将影响到项目是否可以合法合规顺利地转到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名下,影响到项目进度,以及影响今后项目收费。&&& (6)该存量资产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 2、在建收费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不满足作价入股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只要若符合上述条件,原则上可以作价入股。&&& 本文的案例中,在建存量资产作为收费公路,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其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条件,但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该收费公路的特许经营权,虽满足作价入股的基本条件,但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综上,“存量部分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的存量资产处置方式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存量资产以此方法并入新建项目将存在合规性风险。政府方对出资资金来源仅为此存量资产,在存量资产不能作价入股的情况下,并无其他资金安排,政府方的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资金无法保障。&&& 3、部分作价出资的存量资产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中,“存量部分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 假设可以依法报告上述存量资产处置方式,那么对于资本公积部分,相当于项目公司免费得到了收费公路的经营权,相关部门将本属国有的且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无偿划给了项目公司,又未明确通过今后的收费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对价,明显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再者,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若经调查,该项目属政府还贷项目,则该存量资产处置方式还将违反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若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有责任的人员将受到处罚。
编者按:某PPP项目设计如下:收费公路存量部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新建部分在建设完成之后,与存量项目一起由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服务,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本案例的焦点是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价入股项目公司,作为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如何操作在建项目转PPP?今天,万商天勤PPP&ABS律师为您详细分析这则非常值得思考的案例。&&& 一、项目简介&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条新建收费公路和一条在建存量收费公路,两条公路估算总投资金额约为80亿元。对于在建存量的收费公路,其中有一部分已经于2016年开工,计划 2018 年底竣工。&&& 存量资产处置:存量部分以项目资产(经营权估值)注入项目公司,一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新建部分在建设完成之后,与存量项目一起由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服务,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30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融资结构: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方出资2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80%。政府出资代表以存量资产注入,社会资本出资方式货币。&&& 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焦点问题& 1、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价入股项目公司?& 2、作为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3、该如何操作在建项目转PPP?&&& 三、问题分析& 根据分析判断,特许经营权不满足作价入股的条件,存量资产作价后资本公积部分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创新存量资产PPP项目运作方式(TOT+BOT)解决在建存量项目问题。具体如下:& 在文章上篇已经解决了前两个问题,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个问题。&&& 4、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引入PPP模式的操作路径&&&
若要解决上述风险,需要创新在建存量资产PPP项目运作方式,即完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TOT+BOT方式。具体如下:&&& (1)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新规& 一直以来,TOT方式主要针对已经投产的运营项目,很少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TOT项目执行。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作了新规定。&&& 上述《通知》要求“分类实施”,注重项目不同特点及自身情况,同时也突破性地提到了两种特殊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即“已采用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股的项目、和“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 即“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在本文章案例中,经营权入股方式已经封闭,为了解决此类项目实务问题,需要创新存量资产PPP项目运作方式,即在建基础设施项目TOT+BOT方式。&&& (2)TOT+BOT运作方式简介& TOT+BOT就是将TOT+BOT运作方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一种PPP合作方式。&&&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偿转让(下文简称TOT+BOT运作方式A),即政府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在建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评估确定),一次性融得相应的资金后,再将这笔资金入股项目公司,采用BOT方式参与新建项目与在建项目未完成部分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下文简称TOT+BOT运作方式B),即政府将在建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评估确定)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人,但条件是与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待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入。&&& (3)TOT+BOT运作方式A&
即有偿转让的方式,可以用图1说明。&& 图1 TOT+BOT运作方式A概念简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对于已建项目来说,投资人通过与政府签订TOT特许协议取得已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而政府同时可将已建项目未来的收入,一次性地从投资人手中融得,并可将部分资金入股项目公司以BOT方式建设新项目。对于在建项目来说,投资人通过与政府签订TOT特许协议取得在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而政府同时可将在建项目已经形成的工程量以必要的收益(具体经评估确定)相对应的投资收入,一次性地从投资人手中融得,并可将部分资金入股项目公司以BOT方式建设新项目与在建项目未建完部分。&&& (4)TOT+BOT运作方式B&
即无偿转让方式,可以用图2说明。&& 图2 TOT+BOT运作方式B概念简图&&&
若政府以TOT方式无偿将已建/在建项目的经营权转让,这样做的条件是政府将与项目公司共享待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具体做法是将待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分成几个阶段,政府在这几个阶段中将建成项目的运营收入以一个逐渐递增的比例分成,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 (5)TOT+BOT运作方式A、TOT+BOT运作方式B的比较分析&
有偿转让方式对政府的优势。TOT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换增量,可在当下将未来的收入一次性提取(对在建项目而言,可将已投资部分的资金回笼);政府可将TOT方式获得的部分资金入股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民间资本。政府入股项目公司不仅可以有收益而且还可以避免政府在特许期限内失去对PPP项目的控制权。&&&
有偿转让方式对社会资本方的优势。政府入股项目公司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这对促成PPP项目融资极为有利;PPP项目能否顺利的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由于有偿转让方式中有了政府的加入,那么在PPP项目的各个阶段政府会协调各方关系,推动PPP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 无偿转让方式的优点。从投资人角度来讲,如果投资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同时启动TOT与BOT,仍可以通过TOT特许协议无偿经营已建/在建项目,并在PPP项目合作期一开始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减轻压力。从政府角度来讲,这样做实际上是牺牲已建/在建项目未来的收入以启动待建公路,并将损失的收入在待建项目建成后逐渐收回。对于已建成项目,政府损失的仅仅是几年(通常是已建项目以TOT方式转让经营权开始到BOT项目建成的时间段)的经营收入,但得到的却是待建项目的建成以及投资人建成项目后运营的部分收入,并能逐渐在特许期满后将经营权完全收回;对于在建项目,政府方则实现了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目标,将减轻政府压力。&&& 综上分析,考虑到促成项目融资,以及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TOT+BOT运作方式A(即有偿转让方式)是当下更为有利的方案。
楼上讲了一堆废话。故作高深,想让人不明觉厉,以显示自己有多专业。
【建议】首先建议不提PPP模式,PPP是人为制造的故作高深的认人不明觉厉的理解障碍。应该直接表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谓的PPP模式其实只是一种政府的融资方式,其本质就是基础设施建设。 【本质是基础设施建设】简单地说,就是基础设施投入巨大,单单靠政府投入是不行的,那就让社会上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然后给他经营一定年限,让他从经营中收入投资并取得投资回报,然后最后给回政府,最后政府也得到了想要的东西,双赢了,就是这么简单。& 【PPP是一个合作方式】律师要做的,就是为政府方提供法律服务,为其把脉,从框架的合法性,为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而协助其完成,其实协助其通过竞聘方式选定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之后从法律上的合法性可行性上提供实施方案,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作框架,运作方式,投资回报,盈利模式,风险分配及一整套的合同体系,到合同的谈判,项目公司的设立,公司治理结构的搭建,公司规章制度的安排,公司融资,包括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银团贷款,公司债券等众多融资工具的运用。以及项目公司运行中的常年法律服务,争议解决。
PPP模式在城建基础设施的运作分析& 通过
PPP模式使用私营资本建设基础设施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的方法。在我国,PPP模式主要运用于水务、燃气、收费道路、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PPP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运作程序十分繁杂。妥善安排各参与方在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善项目结构,合理分担项目的风险是PPP项目成功的基础。&
一、项目选择& 每个PPP项目都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每个项目都可以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及运作方法。PPP项目因为投资巨大、合同关系复杂、特许期长等特点注定了只能在某些特定的项目中运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考虑采用PPP模式进行融资建设。&
(1)有稳定的收益作保证& 私营企业之所以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来,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基础设施自身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这也体现了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在大冶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汉阳黄金口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等项目中,项目公司每月均能获得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了项目具有稳定的收益。& (2)良好的投资环境& 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环境包括软环境与硬环境,软环境有:当地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环境、政府的办事效率、政府对私营企业的支持等;硬环境有:当地的财政经济实力、人民生活富裕程度及购买力、城市现有的基础设施水平等。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华东第二大城市,南京的长远规划是要建设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和开放度的国际性大城市。南京以其雄厚的工业基础、经济实力、独特的地理环境优势,吸引了国内外投资人积极参与南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公司先后运作了南京市高淳县污水处理厂TOT+BOT项目、高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BT项目、南京长江三桥股权融资项目等PPP项目,引入了实力雄厚的投资人,建成了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南京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二、项目的各参与方及其职责确定& PPP项目模式运作中,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社会投资者、特许经营PPP项目公司,金融机构、咨询公司、承包商及供应商等。为了平衡政府部门、社会投资者、PPP项目公司、金融机构等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和要求,首先应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职能。& 1、政府& 政府部门(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通常是PPP项目的发起人,它们在法律上既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政府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组织项目招标,对投标的私营企业进行综合权衡,确定最终的项目开发主体。汉阳黄金口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中,武汉市水务局确保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并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法律许可的与履行项目协议相关的税收和电价优惠等,给予了项目公司强有力的支持,为项目的成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和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立PPP项目公司,投入的股本形成公司的权益资本。政府部门在选择私人投资机构的时候往往比较慎重,因为PPP项目的资金规模非常巨大,花费的时间长,需要私人投资机构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私营企业作为发起人,负责召集PPP项目公司成员。投标以前,各成员就联合成立项目公司达成一致,以合同形式确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和出资形式,并推选成员中的几人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PPP项目公司正式注册前的工作。参与PPP项目的一般均为实力雄厚的企业,香港地铁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实力雄厚的国内外企业均积极投身到我国PPP项目的建设中,成功完成了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国家体育馆鸟巢BOT项目、襄樊市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BOT项目等重大项目。& 3、项目公司& PPP项目公司是为PPP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而专门设立的公司,由政府和社会投资者联合组成。PPP项目公司是PPP项目的实施者,从政府或授权机构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项目从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直至项目最后的移交等全过程的运作。PPP项目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负责整个项目的运作。项目特许期结束,经营权或所有权转移时,PPP项目公司清算并解散。在项目运作过程中,PPP项目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投标与谈判、项目开发、运营和移交、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等。大冶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维护和修理。在特许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污水处理厂的资产移交给大冶市政府,并保证项目设施的性能符合协议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PPP模式下,向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等。在PPP项目的资金中,来自私营企业以及政府的直接投资占的比例通常比较小,大部分的资金来自银行和金融机构,且贷款期限较长。为了保证项目贷款的顺利回收,贷款人通常要求PPP项目公司或其参与者提供履约保函或担保函,从而避免或减少由于开发或运营不善带来的损失。同时,贷款人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通常要求PPP项目公司质押他们在银行的帐户,如基本帐户、营业收入帐户、还款帐户等。& 5、咨询公司& 由于PPP项目运作参与合作者众多、资金结构复杂、项目开发期较长、风险较大,因此在项目的全寿命期内都需要咨询公司的介入,指导项目的运作。我司作为PPP项目的政府方顾问,在城市基础设施PPP项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在PPP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尽职调查、设计基础设施PPP项目方案,设计项目交易结构和招商程序,设定边界条件、遴选标准等,建立财务模型并进行商业预测分析,编制招商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性招商程序,参与商务谈判及协助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具体职能如下:& (1)提供政策咨询& 由于项目的运作涉及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税收、金融等各方面的政策,咨询公司可以帮助PPP项目公司了解这些政策,并按照政策的要求设计项目框架,规避项目的政策风险。& (2)协助确定融资方案& 合理的融资方案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咨询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依据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和融资经验,帮助PPP项目公司设计适合项目特点的最佳的融资计划,确定合理的融资结构。& (3)协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 在PPP模式下,项目面临的风险众多,咨询公司能够对项目全生命期内风险作出较为准确专业的判断,制定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使项目的风险管理合理有效。& (4)协助选择合作伙伴& 项目的建设需要有众多的合作伙伴参与,包括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咨询公司可以协助PPP项目公司选择信誉卓越、技术精专的合作伙伴,协助进行工程的合理安排,有效控制工程的进度、成本和质量。& (5)协助项目开发运营& 咨询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长期的市场分析和预测,设计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案。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报告、文件以及会议等等也都在咨询公司的协助下完成。& 除了上述的利害关系者以外,设计单位、保险公司、运营公司、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也都在PPP模式运作过程中发挥者重要的作用,他们与PPP公司和各合作方的协调和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三、设计项目结构& PPP模式是一个内在结构相对灵活的合作模式,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不同的项目参与者、不同的融资形式,可以设计出符合项目自身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基本结构较为简单,主要的参与者为政府授权的公共部门、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参与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PPP模式的项目结构的设计如图所示:& 图:PPP模式的项目结构& 四、完善政府激励措施& 对于大多数政府公共部门来说,PPP模式的运用属于创新事务,从政策的制定、项目执行以及后续的监管都应有完整的规划。目前我国在促进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备。因此,政府应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相关推动措施,促进私营企业以PPP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成立具体的管理和推动部门。在英国,政府商务办公室为国家PPP的政策单位,负责制定整体PPP项目实施政策和策略、研究制定PPP项目实施及合同管理作业程序、提供地方政府PPP模式的实施策略等。我国并没有设置推动PPP项目实施政策的部门,只是由建设部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等文件,建议在国家发改委或建设部设立专门负责PPP项目的部门,以推动我国PPP项目的实施。& 2、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建立各级政府机关联合互动的促进体系。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评估确立PPP模式适宜的范围和原则。政府可以考虑成立跨部门的协调推动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建设部的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与执行部门联合参与。省各级部门成立相应的推动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制定、项目及前期研究和监管。& 3、研究制定通用的PPP项目实施规范。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性质不同,与之相应的PPP项目的实施也有所不同。在国家体育馆鸟巢BOT项目中,由于实施规范的缺乏,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市政府要求减少体育场中的商业设施,取消活动屋顶等,限制了项目公司对体育馆的商业化运行,损害了项目的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紧研究制定行业通用的PPP项目实施规范和专用标准。一方面利于政府部门参与协调和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 4、提供激励措施。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未能有效的推动PPP在我国的应用,因此政府在实际操作PPP项目时,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投资赞助、协助融资、政府担保、税收优惠等具体的激励措施吸引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在汉阳黄金口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盐城城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等项目中,政府均保证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内的土地,并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与履行项目协议相关的税收优惠等。& 五、风险的合理分担& PPP项目能否顺利实施,需要双方对项目中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担的方式,从项目整体风险管理的角度,遵循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应对风险。因此,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诸多的风险问题,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担方式,积极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了项目的风险。按照风险分配的原则,对比分析政府及私营企业的风险分担偏好和实际风险分担。& (此文摘自中国城投网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现代集团总裁丁伯康博士编著的《新型城镇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转型》一书)
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 模式、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以及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等?
知识量有效,只能回答问题的前半部分。已经将最新的发改投资[号和财金【2014】113号的内容做了更新。个人研究,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 最近的文章把PPP定义、PPP三大模式(外包类、特许经营类、私有化类)等象牙塔的内容都写烂了,就不涉及了。&& 一、PPP在中国的历史&& (一)三波行情&& 一般认为我国的BOT始于84年的深圳沙角B电站。而95年左右第一个由国家计委主导、吸引外资参加的广西来宾B电站被认为是真正BOT落地我国的第一个项目。&& 在目前这一波PPP热潮之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广义PPP的两波高峰:一是90年代中后期外资涌入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波浪潮;另一是2002年,建设部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革(颁布了建设部126号令)产生的一波PPP热。但可以看出,两波广义PPP多以BOT或BT模式进行。&&
温总任上,因为主导政府投资刺激经济,讲究效率和政绩,一定程度上将PPP的社会参与度降低,产生了城投贷款模式、BT模式的绝对控制地位。令人欣喜的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目前在积极推动第三波PPP,而且表面看是真正与国际接轨的一波,以求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债务、进行财税预算改革。
&&(二)近年标志性项目&& 最近几年PPP的标志性项目是北京地铁4号线和鸟巢。&& 地铁4号线项目将全部建设分为A、B两个部分,A为没有油水的洞体、车站等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B为设备资产投资、有油水的运营和维护,B部分吸引社会资本进行PPP。B部分特许经营SPV(京港地铁公司)股权结构为:港铁股份49%,首创股份49%,京投2%。如果未来B部分油水太多,产生超额收益,政府将通过调整租金形式加强对超额收益的分配。&& 国家体育场项目中,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三家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合成立SPV,由SPV负责组织体育场的建设、融资工作。联合体从北京市政府、北京奥组委获得特许经营权;建设结束后由联合体负责营运30年,营运期满,联合体将体育场移交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三)最新操作模式选择&& 根据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政府指导下的最新操作模式分为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二、为何2013年开始PPP的真发展?&& (一)解决城镇化资金需求要求发展PPP&& 克强总理在经济领域要打好的第一仗就是其倡导的城镇化,但是同时受限于保持定力调结构、不靠财政刺激不靠松银根的政策表态,政府作为资金需求方自然会想到社会资金和PPP模式。PPP模式将是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之下,大面积推广城镇化建设的主流融资渠道。&& (二)财政部力推PPP&& 个人认为,国库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厘清和央行关于国库的分权)、PPP和地方债改革(加强地方债的预算管理、通过PPP化解地方债危机)、加强中国财政在多边开发机构中的话语权(搞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等)是新任楼部长的几大政绩工程,确实也是方向正确的工程。&& 而财政部力推的PPP模式和地方债改革,我认为本质是将政府债务从基层地方政府收权至省级政府,打破乱象;将政府负债和补贴纳入预算全口径管理,做到中央财政心中有真的数据。&& 力推的背后有以下原因:1.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地方债务到了悬崖边缘。地方有GDP压力和土地财政的引诱,地方举债又不考虑未来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习惯于借新还旧和维稳下的刚性兑付,导致地方债务到了崩盘边缘。2. 借力推广PPP和清理地方债,正好可以推广预算制度改革,通过政府负债和补贴的纳入预算的全口径管理,实现掌控地方财政和地方预算平衡两个目标。&& 此次财政部主推的一波PPP不同于2002年建设部126号令的那一波。当时并无部委主导,建设部门、交通部门、环保部门、国资部门各自为战,全靠自己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完成本部门权属之下的PPP。现在这一波明显由财政部主导,拿出了规范地方债、纳入预算等财政部门的看家权力,避免部委权力摩擦。根据财金〔2014〕113号规定,政府发起的PPP,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发起的PPP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当然不得不说也有财政部vs发改委的因素(但好在最近发改委被迫比较低调,原因你懂的),比如发改投资[号第四条要求,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第五条要求发改机构做好项目储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在项目储备上还是比较揽权。&& (三)转变政府职能的体制改革欢迎PPP的倒推&& 本届政府将减少政府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改革方向。从原来政府完全主导、无规划超额负债发展经济转变为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将部分风险(当然也有收益)转给民间资本,正是PPP模式可以达到的。如果PPP推广、执行妥当,确实可以达到提高社会产品和服务质量、倒逼政府转变职能的效果。&& (四)引导民营资本投向正确的领域&& 《资本论》讲到资本的本质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资本的本质就是往高收益甚至投机的领域流动,一旦堵住资本追求利润的渠道,资本的洪水就可能淹没实体经济。&& 而在我国,恰恰是大量的民间资本却无处可流:1. 政府四万亿资金投在公共项目中,挤出民营资本;2. 近年来传统资源类(如山西内蒙的煤炭)行业、低级制造业(如广东的低级制造业),或者因为环保安全、或因“腾笼换鸟”的产业升级,挤出民营资本;3. 两大资本传统流向-股市和楼市?股市低迷且肮脏、楼市管制且敏感;4. 出入境投资海外?资本项目管制下国内民营资本合法出境投资的成本过大。因为以上原因,无法停歇的民营资本涌向了脱离监管的民间金融。但无实体投资而高利率空转的民间金融将拖垮整个经济。&& 民营资本无处去的同时,却是政府负债过高……推动PPP模式是政府顺应情势的明智做法。只是需要放弃一些政府主导一切的官本位思想。&& 三、具体推动的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文【2013】20号)&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014年10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广PPP。(李克强: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二)财政部&
2014年9月《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76号文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0月《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年10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35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三)发改委&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号))&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 2014年12月,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http://www.sdpc.gov.cn/gzdt/9719768.pdf)&& (四)省市配套细则& 2014年5月湖南省《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财政网)& 2014年7月青海省组织全省PPP融资模式培训& 2014年8月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解读)& 2014年8月江苏省在南京召开PPP试点项目推介会,推出15个试点项目。&
2014年8月陕西省《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陕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14年8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年9月安徽省《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http://www.fjcz.gov.cn/upfiles/files/FEA5CDA3-D605-B88DAA5E22.pdf)& 2014年9月吉林省《吉林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10月吉林发改委推出36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示范项目(吉林千亿投资吸引社会资本
涉铁路水利等7领域)&& 四、PPP将带来的的配套改革&& (一)地方债与融资平台模式不得不改革&& 根据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债务10.9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17.9万亿,其中银行贷款10.1万亿。可以说,城投公司贷款模式是现在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模式,也是难以监管的原因(相比发政府债券)。&& 根据Moody数据,省级政府债务占该省GDP比值的全国平均值为31.4%,最高的贵州接近80%。融资平台偿还能力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形成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全面押宝国家经济、尤其是土地经济上行的局面。即便是目前土地经济未有大的下跌,融资平台已经开始大量借新还旧(据中诚信国际数据,通过对1100家融资平台公司统计,年借新还旧率分别为69.85%、61.19%、68.8%)。如果宏观经济和土地经济未来有大的下跌,将形成地方债务系统风险。&& 现在的做法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现存政府债务,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以平稳过渡。&& 未来的办法是严控政府举债的项目用途;严控贷款,走政府发债或PPP,同时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1. 何为现有地方债务?&&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因此2013年审计的地方债务,也就是判断现有债务的基础,为:(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义务的债,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2)地方政府担保负债: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义务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4)前述三种债务之外通过非传统举债: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简单来说,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前述(1)是称为政府债务;前述(1)+(2)+(3)称为政府性债务;前述(2)+(3)称为政府或有负债。&& 2. 如何甄别?&& 地方债甄别由财政部门牵头,对政府有偿还义务的现有债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债务分类:& (1)
如能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不纳入政府负债。(2) 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3) 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4) 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以上债务分类要求的最终确认,需要债务部门负责人、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求地方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之后(不晚于2015年1月)逐级上报至国家财政部。&& 3. 关于“公益性”的标准&&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地方政府举债主要针对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公益性”呢?《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做了定义,请自行理解。&& 话说回来,如果要做的项目又是“公益性”的,又有一定的收益,那就舒服了:未来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既可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也可PPP模式。当然,两个备选方案(地方专项债券和PPP)均有限制:针对地方专项债券,国家上收了地方债券的发债审批权至省级政府,控制了基层地方政府的不理智举债冲动;针对PPP,地方政府不得承担还款责任,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但财政补贴也要纳入预算管理(有了预算相关程序管制)。&& 4. 如何稳定过渡?&& 甄别后的处置太猛要搞乱系统的,我国政府向来是注重稳定的。&& 43号文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据说,对于保障房、水利、土地储备、公路四个领域,如果是2014年9月以前的在建项目,将给予一年宽限期,2015年可以继续使用贷款方式。&& 5. 地方融资平台和城投债的未来?&& (1)地方融资平台的定义见财预【2010】412号文。43号文要求未来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联的政信业务目前的业务模式也将面临一定转型压力。&& (2)城投债是指地方国有性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要么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要么有政府或有担保、要么资金所投项目为公益项目。&& 现存的城投债,如果在甄别中纳入了政府预算管理,则成为主权担保的抢手货;甄别后无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投债将被推向市场。&& 未来的城投债,要么被43号文搞死(财政资金无法偿债、财政无法担保),要么因为前述的“公益性”而苟且存活并且转化为“公益性政府债券”。但未来苟且着的“公益性”的城投债必然收益率下降,只能吸引风险偏好稳健的资金,难现以前的辉煌。&& (3)用不了18年又是一条好汉&&
以上是法律解释,从现实主义考虑,请相信未来国内金融家的实力,解决政府融资问题的创新型政府投融资主体/结构一定会出现的。现在地方融资平台和城投债转世投胎用不了几年;规避了43号文的创新型主体/结构,就是未来市场上扼杀PPP婴儿真正长大的黑手。&& 6. 小总结:&& 未来地方政府债务限制颇多,如举债级别提升(省级),举债用途限制(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债规模限制(财政部测算、国务院确定、人大批准)、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如何分类,前文所述)。&& 限制的两个后果:(1)老项目老债务先甄别,再规范,该剥离的剥离、该倒霉失去预算覆盖的就倒霉,当然政府一贯作风也要稳定(2)新项目走旧的城投公司模式、贷款融资模式将面临困难,主要是政府担保还款失去了(3)新项目应该会多走PPP模式,社会资本与政府成立SPV做的项目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需要财政补贴的要纳入预算管理。未来PPP模式可能和最近放开监管的资产证券化相结合。&& (二)退热BT融资模式的改革&& 象牙塔里,BT本是BOT的一种变形。但实务中的BT以其固有魅力深深吸引了我国政府和承包商:投资人建设后(B),不想陷入长期运营(O)的泥潭,想尽快拿钱走人;同时政府面临全面铺开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压力,想自己尽快回购以便完全控制支配基础设施,又无能力一下子全额回购,BT恰好给了政府建设和回购时分期支付的两大财政缓冲。&& BT模式实务中是仅次于政府平台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模式,远大于地方政府债券融资。BT模式实质是社会资本的短期、有限参与,是地方政府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商垫资的变相模式,一直都掩盖着真正PPP模式的光芒。其实早在2012年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早就限制了BT模式:【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但是463号文之后BT还是做……希望新的地方债改革和真PPP推广能让BT真正退热。&&
(三)适用政府招投标制度和采购制度的细化改革&&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是敏感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也容易产生腐败的。&& 1. PPP是否必须招投标?&& 未来PPP制度的配套法规应当详细分析一下招投标法第三条对PPP模式的适用。&&
从现实角度讲,招投标程序对招标人限制很多,对招标人根据自己未来意图起草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水平考验很大。真正的PPP(相比以前流行的假PPP真BT模式)推广初期招标人是否有相应的能力组织好招投标?财金〔2014〕113号专门规定,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是否也有对此问题的担忧呢?&& 不规定好招投标就会搞乱PPP,现在的PPP才推广几天,甚至已经有地方政府为了吸引PPP,放言PPP项目土地不用招拍挂……&& 按照《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更合适于PPP?当然,在PPP模式下面,设计具体设计、建设时(EPC或DB),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应当履行《招投标法》的程序。&& 2. PPP是否必须走政府采购?&& 财金【2014】76号文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此文的级别效力是否达到强制政府采购值得探讨。&& 根据财金76号文,目前财政部要首先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只是在必要时再辅以“政府付费”。如果地方政府的PPP项目的还款来源为终端用户付费而非政府资金,是否属于强制政府采购值得探讨。&& 根据财金〔2014〕113号,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四)特许经营制度的细化改革&& 特许经营包括公对私的Concession和私对私商业性的Franchise。公共服务和产品下的PPP对应的是Concession。&& 2014年5月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特许经营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国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运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希望配套PPP急需的该法由人大尽快推出。&& 五、PPP内热外冷的现状&& 顺便简单一提中国企业走出去的PPP模式。走出去承包如何从EPC升级为PPP,促使中国国际承包商更好的通过投资融入东道国、延长我国承包商在东道国的承包利益链,同时减小东道国债务压力,值得探讨。目前的现状是国内PPP模式一片火热,境外PPP缺少政策支持,空喊多年并无实质进展。&& 六、结语&& 我国地方政府多年来契约精神缺失。在政府主导、公共资金投资的前提下,政府霸道些尚可理解,PPP模式下如何与私人投资者打交道,是地方政府需要提高的。所以不得不说,火热的反腐工作实际给PPP营造了扎根中国的较好软环境。&& 不要不相信李总理和楼部长的决心,但也不要忽视地方有才的群众们的应对能力。从长远看,如果解决不了前述配套问题,我国目前力推的PPP模式可能将成为解决地方债务危机的临时措施,诱拐民间资本参与救火。&& 希望真正的PPP模式在国内真正的实施。希望未来改变城投公司绝对依赖贷款的模式、减少假PPP的BT模式;希望地方政府理性负债、完善预算监管;希望民营资本未来可真正从PPP中获得收益,PPP中的民营权益可以获得陆续出台的法律细则的保护。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才是健康的,才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追求的。&& 不讲象牙塔的定义,希望本文能把我国PPP相关的事讲得务实、清楚。作为一个对逻辑性和关联性有重度洁癖的法律人,我不得不承认有些内容由PPP扯远,但因为与之密不可分,请谅解。&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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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生的故事 And the beginning of Infinity 收录于 编辑推荐 · 217 人赞同了该回答 这是一个很开放的问题,鄙人不才,也来贡献一下自己的观点。&& 对于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和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个人关注不多,根据目前的理解,大体可以归入广义的PPP模式,只不过有各自独特的融资和运营方法。&& 至于PPP,值得关注的有两方面,一是国家为什么要在这个时点大力推动PPP模式,也就是背景问题,二是推动PPP模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就是前景问题。以下分别论述。&& 一、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动PPP模式
这是一个很开放的问题,鄙人不才,也来贡献一下自己的观点。&& 对于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和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个人关注不多,根据目前的理解,大体可以归入广义的PPP模式,只不过有各自独特的融资和运营方法。&& 至于PPP,值得关注的有两方面,一是国家为什么要在这个时点大力推动PPP模式,也就是背景问题,二是推动PPP模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就是前景问题。以下分别论述。&& 一、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动PPP模式&&
1.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形成“路径依赖”&&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多机构的关注和研究。在这里偷个懒,具体的文献和数据就不列举了,援引两篇2013年的报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驻华首席代表李一衡:研究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投资占GDP的比重已接近50%。2007年至2011年,为克服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效应,中国政府进一步提高了投资比重,中国这一时期已经过度投资。以投资占GDP的比重来看,超出均衡水平12-20个百分点。(IMF称中国已是过度投资 投资占GDP比重近50%_财经)&&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李毅中:2013年,当年的投资和GDP的比例达76.7%,而这个比例“十一五”是59.5%,“十五”是41.58%,“九五”是32.83%,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投资和当年GDP的比例越来越高。(李毅中: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例高达76%_网易财经)&& 这里不得不提到的,就是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四万亿计划”。根据百度百科,“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中国经济增速快速回落,出口出现负增长,大批农民工返乡,经济面临硬着陆的风险。为了应对这种危局,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推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实施这十大措施,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四万亿计划的功过是非,本人无意妄评,不过国民经济过度依赖投资的确不是健康稳定的表现。国家层面早已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近年来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试图提升消费和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
然而,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剧,逼迫国家再度以投资提振经济表现。种种迹象与2008年的“四万亿计划”何其相似。&& 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GDP增长率为7.4,未达“两会”定出的7.5增长目标;各方预测,2015年的经济增长速度可能进一步下行至7.0至7.3之间。就北京市的情况看来,2014年的经济增长虽然保持稳健,但投资领域的增长点几乎仅有房地产(而且还不是能够拉动实体经济的建安工程投资),消费领域的增长点几乎仅有京东、小米两大电商。可以说,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模式,又一次面临重大考验。&& 于是,中央不得不再度祭起投资大旗。无论是2014年以来新型城镇化、城市群协同等热点领域蕴含的投资契机,还是国家发改委21天内批复16条铁路5个机场的具体动作(国家发改委21天内批复16条铁路5个机场 发力稳增长),都显示了国务院“重操旧业”、以投资拉动经济的“无奈”决策。&& 2.中国上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模式带来的两大隐忧&&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一组数据:2012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国家预算内资金18958.66亿元、占比4.63%,国内贷款51593.5亿元、占比12.59%,利用外资4468.78亿元、占比1.09%,自筹和其他资金334654亿元、占比81.69%。&&
这组数据隐藏了怎样的信息呢?“国家预算内资金”由财政预算决定,而各地的财政预算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这一部分资金的透明性、合规性最高,在法理上是人民民主决策的结果,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却仅有不到5%;“国内贷款”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运作模式相对规范,社会资本也有较大机会参与,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也仅有13%;其他82%基本都是“自筹和其他资金”,具体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资金投向,都是不透明、不公开的,这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等市场化行业还算正常,毕竟各公司的具体投资情况都属于商业秘密,但电气水(预算内资金占比6.69%、国内贷款占比28.16%)、交通运输(预算内资金占比12.53%、国内贷款占比29.30%)、公共设施管理(预算内资金占比18.22%、国内贷款占比12.19%)等具有鲜明公共利益特征的行业,自筹和其他资金占比依然居高不下,这样的投资模式多年运作下来,已经积聚了不小的风险。&& 表层风险:政府债务水平不明,威胁国家财政平衡。政府债务问题前一阶段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论述,这里不展开说了。对于管理决策来说,最可怕的不是问题有多么严峻、棘手,而是有了严峻、棘手的问题却无法及时发现;在此前的固定资产投资模式中,政府债务多数以统计数据中的“自筹和其他资金”体现,恰恰属于这种“无法及时发现”的问题;于是,国务院力推政府债务审计,审计署一大轮折腾下来,问题算是摸清了,对于经济发展的伤害也是不小(审计对于工作开展有多大影响,相信亲身经历过的都有深刻体会)。未来,必须搞一轮伤筋动骨的审计才能弄明白政府债务水平,这样的模式显然是不可取的。上述是PPP等一揽子财政新规诞生的表层原因。&& 深层风险:地方政府和发改系统权力扩张,中央政策传导受阻、政府部门力量失衡。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一旦使用“自筹和其他资金”,就基本规避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管,钱要怎么投、投多少,完全成了地方政府的内部决策、甚至是一把手的个人决策,再加上中国以投资为主力的经济结构,种种因素共同造成了“一把手经济”、“政绩工程”盛行,“种树市长”、“修路市长”层出不穷,楼堂馆所屡禁不止,政府换届留下半拉子工程等种种乱象;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权力扩张,很容易导致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透支未来财政收入。同时,既然资金来源缺少监管,资金投向就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马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负责项目审批的发改系统难免“一家独大”,不利于各部门的力量制衡。&& 3.PPP等一揽子财政新规有望成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问题的一剂良药?&& 国家力推PPP模式,确实有助于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但前途光明、道路曲折;更值得关注的,恰恰不是PPP模式本身,而是“一法三规”(预算法修正案,国发43号、45号文,财金76号文)等有关文件对预算管理与政府举债的限制和规范。下面选几个要点,谈一谈个人看法。&& 债务主体:仅限省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这一新规很有意思,结合前一阶段政府融资平台、委托代建(BT)模式的盛行及相关政策动态,完美体现了监管与创新“猫捉老鼠”的互动过程——首先,地方政府创新了融资平台模式,通过政府控制下的企业举借债务,贷款不必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大大简化了决策审批流程,推动了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迅猛增长;接着,融资平台问题得到国务院重视,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各地融资平台进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现金流分析,严控负债率过高的平台继续融资,堵住了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过度举债的口子;随后,委托代建(BT)模式得到广泛推行,由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通过BT协议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既然不再借助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也就失去了效用;接下来,财政部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通过BT等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一法三规”,表面上看来,地方政府通过第三方举借债务的口子已经被彻底堵死,监管一方已经出招,接下来就看创新一方如何进行后续应对。&& 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预算公开首次入法。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是本次《预算法》修订的核心精神,结合债务主体的规范,目前看来可以有力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难以绕过地方人大和公众的监管,一举解决前文所述的两大隐患——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水平高度透明化;另一方面,其大搞建设、透支未来的冲动也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推动PPP模式等一揽子财政新规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1.发改系统与财政系统权责的再平衡&& 论述这一点之前,我想先闲扯一下近期的两次经历。&& 一次是在内部培训中,国家发改委的某位司长直接批评了财政部近期的一些规定和做法——虽然是学者型官员在非公开场合发表言论,司局级干部对其他部委的政策做出负面评论,也是相当罕见的现象。&& 一次是在融资工作中,本来是地方班子已经拍板的模式、连会议纪要都已印发,财政口的动作却迟迟跟不上来,即便终于做通了工作,推行一段时间后又变了主意、执意调整部分细节安排,导致整体流程一拖再拖,这在以往的“班子——委办局”关系中可谓稀奇。&& 可见,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财政系统和发改系统对于各自未来的角色定位,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想法。&& 财政新规的要义,在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花钱”行为,势必削弱发改系统的决策影响力——以往,项目建设的审批权集中在发改一家;财政新规一出,即便是发改系统批准上马的项目,财政预算不给钱,照样无法建设。&& 这样看来,往轻了说,发改系统以后要加强和财政系统的协调,发改准备推的项目,需要和财政打好招呼,先在明年政预算里留好位置;往重了说,就是发改系统的决策受到了财政系统的掣肘。& 至于未来这两大部委会怎么博弈,博弈的均衡点在哪里,我们拭目以待。&& 2.行政体制改革——(形式?)民主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精简&&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两大手段;法理上来讲,这两大手段的运用,都是通过人民币代表大会制度,经民主决策的。&& 有趣的是,在过去的投融资模式中,财政政策中非常重要的投资决策,却往往与广大民众没有丝毫关系。&& 从这一轮财政新规,不难看出国务院推进改革、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通过提升地方人大在财政预算中的决策地位、将举债权力上收至省级政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和方式,在深化民主进程的同时,缩短政策传导通路,加强国务院对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度。&& 这样一来,权力受到最大影响是哪一方呢?自然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权被上级政府收走不说,投融资行为还受到了地方人大的牵制。尽管中国的民主被认为是形式民主、地方人大也一直很“讲政治”,当财政决策真切影响到个体利益时,总会有个别“胆大妄为之士”跳出来说话吧?&& 3.社会资本更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从形式上来讲,财政新规的推行,一定会促使社会资本更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太多的口子被封死,为了继续控制一些公益性不那么高却有很大油水的领域,只能依赖市场化主体,让渡部分利益。&& 不过,融资平台也好,BT也好,PPP、BOT、TOT也好,说到底不过是表层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可能是民资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最重要途径,在中国,国资为大、民资为小的根本游戏规则,短期内却不可能改变。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这样的道理。&& 举个具体的例子,“土地经济”是前一阶段地方政府的财政命脉,最早是各地土储部门(融资平台)关起门来办事、闷声大发财。限制融资平台、BT模式兴起之后,表面上看来,市场化主体的确是参与了土地一级开发、从政府盘中分得一杯羹,实际上,且不论民资在项目中有多少决策权,就连开发商所获利润,也是在成本基础上定死的,大笔大笔的出让溢价,最终还不是落到地方财政的口袋里。&& 所以说,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规则怎么变化,最终获益的一定是懂得利用规则的大玩家们。财政新规的推行,必然会带动新一轮的金融创新。我们一定要相信,相信广大金融家和财政官的无穷智慧;我们一定要清醒,认清国有资本在国内市场的绝对垄断。&& 当然,变革总会带来希望。就像财政法的修正总归是提升了人大的地位一样,地方政府投融资方式的规范,或多或少会给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机会,与以往的历次尝试一同,为终将到来的大变革积蓄力量。&& 就让我们共同期待,期待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真正成熟的那一天。&& (文末注:文中有关政府部门间关系和运作模式的叙述,均是本人凭借主观臆断得出的,不代表国家各级政府及委办部门的真实运作状态。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决策,坚决支持国务院的各类决定。特此声明。)
作者:蒋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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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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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莱士已经说的很好了,看完之后,学习很多,我来班门弄斧,结合工作补充一点。
在我看来,政府推行PPP除了解决地方债务以及支持城镇化建设之外最大的影响是有效降低了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体系)的风险(地方债务和银行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此前,政府融资主要通过平台公司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样东西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必须是真的:一是土地证,二是地方人大决议纳入财政预算(所以某楼所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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