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得了脱髓鞘样变你会变卖家里的财产为我治疗吗?

我是乳现癌患者,现在没钱治,可以要求老公变卖房产为我治病吗,如果他不肯,我可以起诉吗_百度知道
我是乳现癌患者,现在没钱治,可以要求老公变卖房产为我治病吗,如果他不肯,我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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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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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肯,可以要求法院判把属于你的那一半财产卖了来支付看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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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爱你吗?如果他爱你就会支持你,如果不爱你,你就去上诉了,既然都不爱你了就没有必要继续和他生活的理由,你治好了病还可以找另一个爱你疼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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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由隔壁帖子有感而发,以及日益恶化的环境,想到这个现在家庭很可能面临的问题。  假如你和丈夫白手起家建立起一切,没要公公婆婆一分一毫,还有了年幼的孩子,老公的父母某一方得了绝症,就算治疗也只能痛苦的延续不到1年的生命,丈夫要卖掉你们一起买来的房子救他父母,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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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能怎么样,毕竟是父母,肯定要救啊  
  只卖掉房子和变卖所有财产不能等同啊
  我不会嫁给那种老公的,治个病也不用倾家荡产。
  离婚被,他爹妈没我孩子重要
  还不是得救 总不能看着去死 这样一辈子都难安心  
  没有医保吗?农村也有医保的。现在生病和以前不一样了。  
  隔壁楼主说婆婆胃癌晚期,刚好楼主怀孕,平常跟婆婆也很少来往,婆婆还说话不大好听,自然没什么感情。结婚也没要婆婆家聘礼,现在楼主老公把婆婆和大姑姐接来家里一起住,全职照顾婆婆,楼主一个人上班负担这么多人的生活开销,还有高额的医药费,经济压力也十分大,心里有埋怨。  我设身处地想了一下,觉得这个压力我哪怕不怀孕都很头疼,更何况有孩子了呢?  结果楼里很多人骂楼主心黑的,楼主说婆婆生活习惯很不好,老是吃腌制食品、放了很久的食物,让检查也老是不检查,得胃癌是自己作的。虽说言辞不中听,但又何尝没道理呢?
  回去我也问问我老公的看法,会不会倾家荡产救自己父母,不管妻儿的生活来源
  @喵星人puss1921 离婚,拿走自己的和孩子的,不碍着人家尽孝。
  那反问一个问题, 如果你丈夫眼看着自己父母得绝症而不去救, 这种男人你敢嫁?
  换成你父母得了癌症呢?你会不会倾家荡产的救?  还是主动和你老公离婚,把孩子和一半财产给他?
  ......................
  我婆婆也是那种很不注意生活健康的人,她是心疼儿子,想省钱,但是其实不用那么过度,并且在这些必须的物资上省钱、损害健康,最后治病的钱顶胡吃海塞1年了。  婆婆把熟的肉菜放冰箱冷藏半年都不扔,说能吃,没坏,每次回去看她,我和老公面对塞得满满的冰箱都感觉糟心,一看全是过期食品,然后我们就往外扔,还有发霉的馒头,婆婆也继续吃,其实我们经济条件真的挺好的,不用这么苛刻。  我老是叮嘱她不要吃放久的食物,里面有各种霉菌以及毒素,并非高温就能杀死的,长期下去会得各种病,可是没看在她身边,压根起不了作用。  特别担心她将来的健康,我们赚钱太辛苦,如果让我倾家荡产我是不愿意的,毕竟我最爱的还是孩子
  楼主老了可千万别得病,也别受伤,不要遇到难处,经济上一定不要遇到紧急情况,出门也别有什么需要别人办的,毕竟按你想的,孩子也不应该对你做什么。楼主加油。  
  @喵星人puss-06 16:45:32  回去我也问问我老公的看法,会不会倾家荡产救自己父母,不管妻儿的生活来源  -----------------------------  你父母有病呢?你会不管老公孩子吗?  
  那是人家亲生父母,小时候也没虐待他,凭什么不让人家给父母治病呢?
  救肯定要救呀,为人子女我会换位思考,而且老公孝顺说明我没选错。但是其他的没有了无所谓,房子一定一定不能卖,因为卖了孩子怎么办呢,难道要以后带着孩子租房住嘛  
  离婚啊……要能治好也就治了,就延续一年的生命哎  
  @喵星人puss1921 如果父母不是品性有问题我支持,我觉得父母比孩子重要,因为对我们有养育之恩并且老无所依很孤独可怜
  我曾经对老公说,如果你需要我救命,我就算当三陪都要赚钱救,更别提卖房卖车了,但是如果要我用死来换,我不愿意,除了本能里的贪生,还因为生命平等,不能交换。  如果是子女需要我救,那没有底线,杀人放火、拿我的命换都可以,因为他是我带到这个世上的,他那么弱小,我不保护他谁保护他。  如果是双方父母,虽然感情上我更爱自己父母,但行动上我会一致对待,需要我救时我会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去救
  离婚,分割财产,他拿自己那份去救,我自己也有父母,孩子也需要钱  
  能接受就治,不能接受就分割财产离婚,对方愿意怎么处理随他便,但是绝对不能够强迫对方放弃治疗。
  我按照自己的条件衡量一下,卖掉我们夫妻的房产我心里会难受,但会同意救治!但是如果需要我娘家出巨资或者卖我父母的房子,那我就不同意!  
  如果没孩子,倾家荡产无所谓。大不了陪他重头再来。  如果有孩子,会替孩子的将来做一下打算。
  其实仔细想一想,还是愿意给治的,就图个心安吧。我以前总是想,如果是我自己老了,得了绝症,知道治不好了,我就不治了。不知道真的到了这时候,自己会不会这么洒脱
  能治好,人能自理没有后续药费压力的那种,就治。  纯拖时间,或者治好了人重度残疾,或者终身需要收入支撑不了的药费,离婚。  不光是公婆,自己爸妈以及老公孩子包括自己生病也一样。
  让老人那么痛苦的活一年,而且还要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这样你们觉得是对老人好是孝顺?不如让他们吃好玩好只活半年呢。别说事情不是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站着说话不腰疼我经历过这事。  
  在天涯说话感觉特别累!很多人理解成我不同意卖房,就是主张不给父母治病!  什么逻辑啊?  你们什么情况下会卖掉好端端的房子,让自己出去租房住呢?只有存款花光了,唯有房子这最后的财产了才会卖吧。  还有,我指的是就算尽力治疗也只能活不到1年的绝症,并非说父母任何小病都不给治啊!唉,心累。  这里不是一言堂,我将父母、丈夫、孩子在心里做了优先级顺序,不会为父母影响孩子,不反对很多人最看重父母的想法。  可是也拜托理解阅读能力强点吧,别总喜欢恶意曲解或者断章取义
  当然要治了
毕竟是人命,治没钱了再说吧
  人生就是那么麻烦,左右为难啊  
  @西楚2016
16:37:00  我不会嫁给那种老公的,治个病也不用倾家荡产。  —————————————————  婚后发生的,OK?  
  能治好,治,倾家荡产也治,老婆要离婚也要治。  治不好,只是拿钱换1年的时间,还是会治,但是房子不会卖,毕竟老婆孩子还是需要保障的,但是其它的现金存款什么的肯定还是会全部拿出来。
  看和老公、公婆的感情程度,是否有孩子,以及公婆以往对待态度了
  楼主抛出的标题我的回答是----------离婚  然后别问我什么如果是我的父母。。我就只针对标题回答
  看对他的感情,而且隔壁贴的lz的工资也没有想象能够撑那么大,她老公都叫她不工作了 所以主要烧的是之前留下来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烧烧就烧,反正不向亲家要钱,没什么问题。
  卖掉房子倾家荡产的结局是什么?如果这样能换回一条健康的、有质量的命,可以;如果仅是多活几年,还离不开人的照顾,不可以。  我妈早就和我说过,如果有一天面临这样的抉择,医生问抢救还是不抢救,那么看她抢救回来是不是活的不如死去。  我以后要是得了超出医保和商险的承受范围,宁愿一个人自杀也不拖累孩子。  所以以后有安乐死选项我一定支持。  
  @生根发芽开花结籽
16:48:13  那反问一个问题, 如果你丈夫眼看着自己父母得绝症而不去救, 这种男人你敢嫁?  -----------------------------  层主貌似偷换了概念。  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  “不去救”和楼主提出的“倾家荡产只能延长一年寿命”根本就不一样。  完全不救那是泯灭人性,  但是“拿着夫妻共同财产,明知无法救,却坚持倾家荡产延长父母一年生命。还要拖着配偶和儿女下水,要绑架配偶和自己一起无怨无悔牺牲奉献。”   这完全是两码事!
  这种事没有如果 键盘上两嘴一番什么话都敢说 真到自己面临那种情况不敢保证会怎么做~~
  我表姐的事  表姐夫家郊区还蛮偏的拆迁户,不造为啥只有一套70㎡左右的安置房,三代同住  我表姐说是真爱,非他不嫁,结婚表姐出的酒席钱,彩礼一毛没要,大姑家给他们买的婚房,付了80%首付,剩下20%给他们自己还  以上是基本情况  婚后半年,表姐怀孕,表姐夫爸查出癌症,自家存款以及表姐他俩的存款也全部花进去了  后来要做支架,但是没有钱,我大姑他们又掏了10万,还是不够,表姐夫他妈要我表姐他们把婚房卖了给自己老公治病,然后跟他们一同住在拆迁房里。。。  我表姐不同意,他们家天天说她不孝顺,当初真是瞎了眼才同意她过门。。。说话巨难听,表姐夫也不支持我表姐  说的难听点就是还好后来死得早。。。不然还不知道怎样呢~
  你俩先离婚,分割财产,你老公用他的那份财产怎么救他妈你都管不着,你的那份就和孩子一起生活.以后婆婆死了跟老公能复合就复合,不能就再找  
  绝症倾家荡产真的没有必要  如果是倾家荡产能救活的也就罢了  可是那个钱完全是扔到水里响都不响一下的  死了的人死了,活着的人还是要继续生活的  尤其是有孩子的情况,总不能让孩子穷的书都读不起,颠沛流离,为了一个完全扔钱到水里响都不响的绝症
  应该的吧,毕竟人比财产重要
  事情没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都不知道会怎么做。  但是是不是应该想想如果是你的父母,你会怎么做?你会要求对方怎么做?再做决定吧。世间人世间事千万形态,无论怎么做都有理由。
  不会,如果职能延续一年的时间,且过度治疗还让病人痛苦,无论是我父母,还是爱人,还是孩子,我都选择保守治疗,陪伴他,让其尽量舒服,体面的度过人生最后的岁月,越是在困难面前,越要保持理智,同理如果是我自己,我也坚持让家人这样,不能不管活着的人,生活很艰难
  没孩子可以,有孩子难道孩子喝西北风啊…  
  如果是唯一住房  最底线得有套一室户吧  如果全卖了租房无法接受  最简单的一个问题  房卖了户口要往哪儿放  没有户口以后孩子连疫苗都打不了学都上不了怎么办  不过换个角度想  夫妻两家人家不会只有这一套房吧  男人父母名下的房先卖  卖完还不够卖小夫妻名下的  这样至少还有老婆父母名下的房可以挂户口
  不太可能,让我花一半可以,毕竟那是他父母啊。
  只要不让我父母贴,他倾他那部分我没意见。  
  这个问题我和我爱人曾经讨论过  我的看法是任何一方的父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三五十万的话去尽力去治疗  如果上百万甚至更多不能完全恢复只能延续几年甚至几月的寿命  那我只能放弃了,就算良心上过不去  毕竟还有孩子,还有剩下的老人需要奉养  对于普通人来说背上巨额的债务搭上的可能不单单是自己的下半生  也可能搭上孩子的前半生
  @求炫富装X秘籍
18:04:00  这个问题我和我爱人曾经讨论过   我的看法是任何一方的父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三五十万的话去尽力去治疗   如果上百万甚至更多不能完全恢复只能延续几年甚至几月的寿命   那我只能放弃了,就算良心上过不去   毕竟还有孩子,还有剩下的老人需要奉养   对于普通人来说背上巨额的债务搭上的可能不单单是自己的下半生   也可能搭上孩子的前半生  —————————————————  是的,不能只为了延续患病的那位一点时间,就不管孩子和剩下老人的生活了。这不是能救而不救,这是明知不能救而要过度治疗。  
  不会…不管是我父母还是他父母都不会…首先得考虑自己的能力…其次我之前给我老公也说过…无论是谁…我顶多出十万…十万以后就不要想了…我们现在有两个孩子…我照顾孩子没上班,老公一个人上班…不仅按揭了房子欠银行钱…买房首付还借了不少钱…没有存款…所以能拿出十万(当然现在没有,到时候也肯定是借)我觉得也差不多了…
  如果是我老公父母。。我肯定离婚。。因为感情本来就不好,不会为了他们而牺牲我孩子的生活。。如果是我自己父母,他要离婚我也不强求,因为是我自己的爸妈,我可以奉献一切,不会要求别人和我一样奉献自己一切,如果是我自己,我选择放弃治疗,因为是绝症,花钱也不一定能续命,而且得癌症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如果我真得了,花了家里那么多钱,得到的仅仅是呼吸着在这世界,我宁愿放弃治疗把希望给我的孩子
  楼主现在说的轻松。人老了特别怕死,等你老了,有求生欲望,但是孩子为了生活不救你,你啥感觉?不理解怎么会有人有这种想法  
  没办法,有些老人就这么无赖,儿女需要帮助的时候装死躲清静,等他们老了病了怎么办?儿女还真能不管啊?  嫁到这样的家庭里就要做被这种老人拖累的准备。对儿媳来说,跟公婆一点情分都没有,对儿子来说,那是他的亲爸妈,不救的话,一辈子良心都不安。  所以嫁个这样家庭的男人,就看这个男人对你好没好到让你可以接受这些附加的不利条件。别以为两个人相爱,公婆能处就处,不能处就不处。等他们老了病了,他们年轻的时候再不帮你们,你们也不能真不管。
  如果是楼主的孩子得了绝症,能延续一年,你会倾家荡产么?如果是你的父母你不愿意。  
  分财产吧,孩子,夫妻的分开,不要娘家贴钱的基础上,如果老公不同意给孩子留钱,那就离婚吧,不然也是怨侣。至于我自己那份,如果老公知道感恩,可以出一部分,如果不知道就不出。
  大家不妨把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位置换一下,父母的恩情再大,大家也大都不愿倾其所有,对父母我们大都是自私的。对孩子,总是无限放大自己的责任!  
  每个人对自己为人的要求准则不同,你认为这种情况放弃人之常情,也有人无论怎样为问心无愧也要尽心尽力,你想当然的合理也许在别人的底线之下,为什么别人一定要理解你,你又想找什么认同感。如果是我,在现在这个社会又饿不死,我想孩子长大后我一定没脸告诉他我为了给他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放弃他的爷爷奶奶或者姥爷姥姥,我不认为楼主做错,但我不会看得上楼主这种人,还有就算我不会为我的孩子杀人放火,那也是别人的孩子。  
  卖  
  我认为倾家荡产不至于,但是如果他拿走他那一半,他决定要救我还是会支持他的决定的,只要他觉得开心就行,毕竟是生养他的父母啊,但是动用到我那一半就不好了,毕竟还有孩子有很现实的生活。  
  我婆婆对我很好,也吃了很多苦,我能做到倾尽存款,但一定要留一套房子给孩子,每月工资保证孩子的学费、吃喝营养不能打折。  这也是我能对我自己父母做到的最大限度。  以前我就想,如果婆婆对我好,我就像孝顺父母一样孝顺她,如果不好,我就老死不相往来
  土豪就随意了.....多活一天是一天!  如果家庭条件一般要理智,毕竟一大家子人还要生活,倾家荡产真没必要!没理由全家一起受累!  PS:现在去医院看个病真尼玛贵啊!我调个大姨妈都已经去了大几千了,现在还不到一个疗程的三分之一!  所以大家还是多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这才是最好的投资!
  @喵星人puss-06 18:26:36  我婆婆对我很好,也吃了很多苦,我能做到倾尽存款,但一定要留一套房子给孩子,每月工资保证孩子的学费、吃喝营养不能打折。  这也是我能对我自己父母做到的最大限度。  以前我就想,如果婆婆对我好,我就像孝顺父母一样孝顺她,如果不好,我就老死不相往来  -----------------------------  你是女人你怕啥?  男人卖了你让男人去赚就是了。
  @蒙查查的萌奇奇
18:26:16  我认为倾家荡产不至于,但是如果他拿走他那一半,他决定要救我还是会支持他的决定的,只要他觉得开心就行,毕竟是生养他的父母啊,但是动用到我那一半就不好了,毕竟还有孩子有很现实的生活。  -----------------------------  什么叫拿走他的那一半呀?  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呀,都是共同财产。
  离婚分一半走人  不离婚就得治
  离婚呗…合理治病不要过度医疗…  
  看到后边更怀疑楼主三观,不想死想多活几天,想让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救自己让自己多活几天竟然是自私。  
  @u_16-05-06 18:23:51  分财产吧,孩子,夫妻的分开,不要娘家贴钱的基础上,如果老公不同意给孩子留钱,那就
吧,不然也是怨侣。至于我自己那份,如果老公知道感恩,可以出一部分,如果不知道就不出。  -----------------------------  这个时候离婚的女人会被骂死的。  我的观点,反正男人赚钱,就让他赚钱去好了,没了房子让男人自己租自己张罗,自己不满意就枕边风吹着。  一句话,赚钱是男人的事情。
  @章鱼银芝子
18:24:46  每个人对自己为人的要求准则不同,你认为这种情况放弃人之常情,也有人无论怎样为问心无愧也要尽心尽力,你想当然的合理也许在别人的底线之下,为什么别人一定要理解你,你又想找什么认同感。如果是我,在现在这个社会又饿不死,我想孩子长大后我一定没脸告诉他我为了给他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放弃他的爷爷奶奶或者姥爷姥姥,我不认为楼主做错,但我不会看得上楼主这种人,还有就算我不会为我的孩子杀人放火,那也是别人的孩子。  -----------------------------  来来来,治治你的眼瞎,我说要大家都认同我了?还有,你的看得上或者看不上,我会care吗?  
  让他救,但是也会劝他留下点钱考虑考虑孩子的未来。尽力而为。不过我老公不是这样的人,以前跟他探讨过,他说过与其让老人痛苦的治疗,不如最后的日子里面让他们出去旅游散心好好过完剩下的日子。
  看到底有多爱老公!  
  我能不能阴暗的说一句。这种要倾家荡产给爹妈治病的一般是独生子女,非独很少吧。如果独生子女的话,一般爹妈有积蓄,而且有爹妈的房子可以卖。再就是癌症也是穷有穷的治法,富有富的治法,不是说得了癌症要治病就只能倾家荡产的。我公公农村的,去年得了癌症做了手术,花了十万还报销了五万。等于自己只出了五万。绝大部分人还是量力而行的。  有些说倾家荡产的,不知道你们考虑过没有,父母得癌症一般也是六十左右了,你自己也三十好几了吧。你就那么确定你父母走后你从头再来还能爬的起来?或者更残酷一点,再过几年,你四十来岁一样得了癌症,但是钱已经用光了,你治不治?所以,一代人担一代人的风险,最好不要用几代人的未来换取有限的寿命。  
  能白手起家说明有创造生活的能力,钱来来去去,走了还会再回来的,今天破产不等于永远破产,无妨,和无法弥补的遗憾和后悔比起来孰轻孰重我想有脑子的人都能明白吧
  我不会倾家荡产,因为还有小家要顾!  
  救肯定要救,但是还是会留一些钱,毕竟有孩子
  尽可以卖了他那一份,不要动我的,当然我也会酌情资助他一些,他把他那份都卖了我也可以养着他  
  我认识的,自己父亲得病花了二十几万,然后丈母娘得病没办法卖了自己的房子,还得看人吧?  
  肯定会救,尽自己最大努力  
  可以好好商量,可以找个靠谱的医生商讨一下,如果确实没有救治的可能了,就哄一哄老人,尽量让她剩下的日子过得舒服一点,老公是男人,应该不会太不理性吧,如果他非要那样,那也没办法,想想自己家父母,如果还能救,你会因为钱而不救吗
  已经有共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孝。如果延续生命的同时只是延续痛苦,吃不好睡不好哪里都不能去,整个家都拖累的话,那不如回家开开心心该吃该睡不治了。换谁父母都是,换我们自己身上也是。  
  我公婆对我好,我肯定是愿意的,哪怕倾家荡产。可是他们对我不好,结婚,生孩子,买房都是我想办法,他们没有给过一分钱。结婚礼金全都拿走。到现在孩子6岁也没帮我带超过三天。我因为一个人上班又要带孩子,经常需要提前走或请假,在单位弄得夹着尾巴做人,又因为没有坐好月子自己得了一身病。变天就骨头疼,生了孩子三个月还不能下楼我又不是还有娘家,我妈去世,我爸再娶。这些老公都看在眼里,他用他工资给他父母看病我没有意见。但是如果要我和孩子为他父母的病承受后果,那这个老公我也可以不要了。我当初生病的时候他们在哪,还把我老公的公积金抓在手里怕我用掉了,将心比心。  
  @西楚2016
16:37:00  我不会嫁给那种老公的,治个病也不用倾家荡产。  —————————————————  楼上的说的对,要是我就去死,拖累孩子。  
  倾家荡产就算了吧,大人也就罢了,还有孩子呢
  卖车卖房无所谓,只要不要我照顾  
  看什么样的婆婆,极品的,我不会阻止我老公去救他父母,但我会离婚,如果是我现在的婆婆,虽然他们没给我夫妻俩什么钱,因为他们本身赚不了多少钱,但我婆婆疼我闺女,帮我带孩子,冲这点,倾家荡产也要咬牙抗着
  @张小闹闹-06 17:49:24  你俩先
,分割财产,你老公用他的那份财产怎么救他妈你都管不着,你的那份就和孩子一起生活.以后婆婆死了跟老公能复合就复合,不能就再找  -----------------------------  说话真难听
  我愿意溜他父母,将心比心,他也要救我爸妈  
  尽到自己最后的努力为止
  我老了得绝症就不治了,吧钱留给儿子,绝不给我儿增加压力,舍不得  
  @风吹你飞扬
20:25:13  @7个龙东墙
17:35:00  楼主抛出的标题我的回答是----------
离婚  然后别问我什么如果是我的父母。。我就只针对标题回答  —————————————————  真希望你得癌症  -----------------------------  你真善良。。感谢你这么感同身受
  千金散尽还复来,为什么那么执著于钱,钱没了不可以再赚?而且即使是只能延迟一年生命,让老人家懂得你们会那么有孝心,会没有任何意义吗?对你们孩子来说会没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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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政策咨询5年
  第一,如果双方第一次起诉后,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的。那么如果一方变卖财产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二,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双方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会依法追究一方变卖财产的行为。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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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财产变卖了第二次会追求吗整个词不达意,云里雾里连个标点符号都没有,不明白你说的是什么建议你理清思绪再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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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font color="#FF 人阅读&&日期: 22:26:50&&作者/来源: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
答: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拍卖法,但拍卖法主要用来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委托拍卖企业所进行的拍卖活动,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企业所进行的拍卖有其特殊性,有很多特殊问题需要作出专门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对拍卖、变卖问题虽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但总体上仍很笼统。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同时,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制约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和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保证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规定》的初稿。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并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和拍卖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前后修改达数十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处理查封财产拍卖是首选
问: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为什么要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有无例外?
答: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执行财产进行变现处理,至关重要。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相反,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
但是,另一方面,因拍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难免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一概采取拍卖措施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执行财产,也需要采取简易的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因此,我们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
问: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甚至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请问,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在拍卖之前,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据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价格评估,可以为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中,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评估结论往往不一致,有时还会出现很大的差异,有些评估结果甚至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意见很大。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使他们在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了解评估结果,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其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这主要是考虑到评估结果仅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因素,在评估阶段如果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因此,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仅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问:司法解释中对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哪些方式?是否允许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和拍卖都要收取评估费或者佣金。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直接影响到该评估或拍卖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委托评估或者拍卖机构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评估和拍卖机构的委托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前几年,很多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或拍卖机构的做法,由于法院在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规范,一些执行人员不幸成为某些评估、拍卖机构拉拢、腐蚀的对象,执行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执行队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鉴于此,近年来,很多法院纷纷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司法解释对这种做法明确予以肯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制度,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既要考虑法执行作的效率和廉政建设,又要考虑评估和拍卖行业发展的需要,还应该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鉴于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第三种方式: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利于委托到那些资质高、信誉好、收费低、服务好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请问,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意义何在?保留价的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可见,保留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拍卖实践中,对于那些价值较低的财产经常采取无底价拍卖的做法。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究竟应采取有底价拍卖还是无底价拍卖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执行中的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
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认为,评估价是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到底如何,保留价是否要严格依据评估价来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的将评估价下浮一定幅度作为保留价;有的则完全按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我们认为,评估价的功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的反映,保留价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另一方面,保留价的确定又不能过分低于评估价,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但也不宜过分高于评估价,以免标的物不能顺利卖出,影响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思路,司法解释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竞买人应当预交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保证金
问:司法解释中为什么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前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交纳保证金,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实践中确实有一些竞买人参加竞买不是为了取得拍卖的财产,而是为了扰乱拍卖秩序,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有的被执行人还可能通过抬高拍卖价格,妨碍拍卖的正常进行。要求参加竞买的人在拍卖前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可以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保证拍卖乃至整个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预交保证金的第二个目的,是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在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逾期不交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并由原买受人承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而只有在拍卖前要求竞买人预交保证金,才能保证法院能够及时将上述差价、费用或佣金直接予以扣除,使整个拍卖程序不因此而受到过分的妨碍或拖延。当然,并不是任何拍卖都要预交保证金,对于那些价值较低的动产的拍卖,可以不要求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因拍卖的情况纷繁复杂,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即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五。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证金的数额定得过低,就难以起到保证的作用;相反,如果定得过高,可能吸引不到更多的竞买人。因此,法院要根据拍卖财产价值的大小、竞买人以及案件执行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问: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出现了流拍,是否要继续拍卖,直到拍卖成交为止?
答: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确实会经常出现。出现流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过高。所以,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一般都要考虑酌情降低保留价后再次进行拍卖。但另一方面,拍卖的次数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这是因为,执行是要讲究成本和效率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执行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无疑意味着其他案件中相应的人力、物力就可能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对拍卖的次数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因此,对拍卖次数进行限制的做法,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在个案公正和一般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此外,限制拍卖次数还有一个考虑:在拍卖保留价降低到一定程度后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如果再次降低保留价拍卖有可能成交,但保留价降得过低,可能会造成拍卖财产以过低的价格贱卖的情况,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动产的价值一般较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一般较高或者较为特殊,因此,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流拍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
问:您刚才谈到了“以物抵债”,请问,司法解释是否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以物抵债”?
答:司法解释对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依照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论是动产的拍卖,还是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在每次拍卖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债。司法解释中关于抵债的规定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实际上,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考虑,即要求抵债时不能随意作价,而应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有这样一个限制,即使没有债务人的同意,应该也不会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这一规定正体现了执行强制性的特点。
在执行实践中,还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情形。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受偿顺位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但是,如果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然后将补交的价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不动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问: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拍卖成交或抵债后,其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请问,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这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主流观点是否存在冲突?
答:拍卖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何时转移给买受人,直接关系到拍卖的效果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强制执行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不动产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办理过户登记前,如果被执行人破产的,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买受人就是一个非常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如果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起即转移给买受人,该不动产就不应被作为破产财产;相反,如果认为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该不动产就应被列为破产财产,买受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这个问题尽管非常重要,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明确规定,而法院却不能因为我国法律对此还未作明确规定而不作出判断和处理。从近现代各国的物权立法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理解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许多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没有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这样做一是为了弥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过于严格,不能完全符合社会交易便捷要求的不足;二是该类物权变动或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国家权力的介入,其变动事实上已经发生,而且有明确的存在状态,已经符合了物权公示的要求,登记与否对交易安全没有大的影响。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没有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规定,而是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承受人。
拍卖价款和标的物应及时交付
问:司法解释对拍卖成交后价款和标的物的交付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为什么要作这种规定?
答:首先来看价款的交付。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买受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价款,而且,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这主要是考虑到拍卖只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如果买受人无限期地拖延支付价款,势必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债权的实现也因此受到影响。但是,由于作出重新拍卖的裁定毕竟是通过公权力解除了已经生效的拍卖合同关系,因此,必须十分慎重。一般来说,如果买受人不是严重违约而影响债权的实现,或者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补救的,则不宜启动此程序。二是价款应当交付到人民法院或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大人民法院对拍卖价款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力度,尽量避免在这一环节出现新的问题和纠纷。
其次来看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在拍卖标的物的交付问题上,也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买受人将价款足额交付给法院之前,不允许将拍卖标的物实际移交给买受人,这一点在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中都有体现。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成交裁定于价款全额交付后才能送达买受人;而依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拍卖标的物于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才能实际移交给买受人。可见,拍卖标的物应当在价款足额交付之后或者同时移交给买受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标的物实际交付后,买受人拖延支付价款,影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实际上,整个司法解释都贯穿着这样一条思路,即尽量避免因拍卖程序本身而衍生出新的问题和纠纷,使执行程序雪上加霜。应当注意的第二点是,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及时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执行实践中,有些法院在拍卖成交后,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迟迟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物,导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同时也影响了法院自身的威信。因此,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对法院移交拍卖标的物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期限移交拍卖的标的物。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着拍卖标的物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例如在执行前,拍卖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第三人,租赁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如果存在上述类似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及时向所有的竞买人予以说明,以免在拍卖成交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拍卖费用将大幅度降低
问:司法解释中,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是一种商业活动,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以及拍卖机构的切身利益,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未作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而且约定佣金的比例没有上限;佣金的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由于拍卖法对佣金收取的比例仅仅规定了上限,各地法院和拍卖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进行把握,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佣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由于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各拍卖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竞标的,收取佣金的数额又可以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因此,采取这种方式将会大大减少佣金的数额。同时,考虑到实践中佣金收取的数额普遍偏高,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我们相信,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拍卖成本将大大降低。总之,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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