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级职称退休工资一律比照科员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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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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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教师同工不同酬,无法体现按劳分配。
&&&& 06:54
尊敬的领导,    我是无为的一名教师,我的职称是中二。无为一名中高教师的工资是我的两倍,为什么干同样的事工资差距这么大。而我所在的芜湖市区中高比中二多不了多少钱,职称差距已经缩小。恳求省领导同情和理解,迅速制定相应文件。我们不患寡而患不均,作为老师,无私奉献,不担心钱少,只担心分配不均,给我们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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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网友:&&&&你好!你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王学军留言,反映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市委负责同志要求无为县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三项组成。前两项是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规定,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你所聘岗位(职称)为中二,中二职称对应的岗位等级有十二级、十一级,根据省政府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36号)规定,其岗位工资标准分别为1280元、1220元;中高职称对应的岗位等级有五级、六级、七级,其岗位工资标准分别为2060元、1890元、1760元。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有65个标准,其对应的最低与最高标准分别为170元、5795元。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薪级工资,工龄越长,职称越高,对应的薪级工资越高。&&&&&&第三项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9号)规定,无为、和县、含山、庐江四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按划归地级市所辖县标准执行,公务员津补贴由省、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按照此规定,中高职称的绩效工资相当于副县津补贴,对应标准为2253元,中二职称的绩效工资相当于科员津补贴,对应标准为1750元。&&&&综上所述,中二职称与中高职称的工资差距是由工龄、岗位等差距造成的。&&&&如你仍有疑问,可与无为县教育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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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参公后待遇
发表于 17-7-9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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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区级事业单位,预计年底参公,想了解一下中级职称参公是比照什么标准?科员还是其他?
发表于 17-7-9 20:13
不是说只是单位参公,不改变原有人员身份性质吗
发表于 17-7-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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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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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之前听同事说不考虑职称一律按科员参公,所以想要了解。
发表于 17-7-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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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17-7-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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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的 发表于 17-7-9 20:13
不是说只是单位参公,不改变原有人员身份性质吗
参公指的是单位还是人员?
发表于 17-7-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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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的 发表于 17-7-9 20:13
不是说只是单位参公,不改变原有人员身份性质吗
单位参公,人员也是参公
发表于 17-7-9 22:39
参公后职称无用,只看原来的行政级别,因为现在还都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等以后分类管理后你的中级可能还会有用。过来人的话。
发表于 17-7-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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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2015 发表于 17-7-9 22:05
单位参公,人员也是参公
考试没通过人员的怎么安置?
发表于 17-7-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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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un5408 发表于 17-7-9 22:39
参公后职称无用,只看原来的行政级别,因为现在还都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等以后分类管理后你的中级可能还会 ...
老同志参公免考吗?没考上怎么办?
发表于 17-7-10 09:07
谢谢。之前听同事说不考虑职称一律按科员参公,所以想要了解。
参公了就看你工龄 其他什么都不看 我们单位去年参的
发表于 17-7-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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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公)待遇与职称无关
发表于 17-7-10 09:15
考试没通过人员的怎么安置?
怎么可能不通过,除非是你不想参公,故意不过
发表于 17-7-10 09:55
你就是高级职称 参公后也是科员的待遇 所以很多地方高级人员不愿意参公
发表于 17-7-10 10:31
只有一般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的不行
发表于 17-7-10 10:58
老同志参公免考吗?没考上怎么办?
退二线的老同志都去考的,很容易就过了
发表于 17-7-10 11:01
我省有个文件,中级工龄10年以内还是20年以内的套副主任科员。
具体年限没记住。。。
发表于 17-7-11 11:04
据说单位参公的,退休后换是事业身份...而且不能交流,基层单位管理类熬年限充其量也就是管理九级变八级无所谓,但是专技岗就亏的一塌糊涂了...
发表于 17-7-1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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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iokg 发表于 17-7-11 11:04
据说单位参公的,退休后换是事业身份...而且不能交流,基层单位管理类熬年限充其量也就是管理九级变八级无 ...
退休前参公,退休后也是按参公办理。这个不存在换身份的问题,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单位参公前退休,还是按事业的退休。有职称且兑资的专技人员参公最不划算,待遇降了一块,然后政治待遇也享受不到,流动不便。
发表于 17-7-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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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所在单位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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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18-8-7 01:41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伊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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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收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等4个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日起实施。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日前已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行政人员未经省委批准留任,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州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的实施。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的实施。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4至6)。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四)津贴补贴的实施。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从日起,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570元,第二年工资595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5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570元。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转正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2级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定级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3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转正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1级的工资标准;定级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2级的工资标准。(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八、相关政策(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三)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四)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七)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未聘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次聘用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照原任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其他未聘人员按未聘待岗前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吉办发〔2005〕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患病时的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各市州的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由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九)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十)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果做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和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1级和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套改前已经低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后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再低定相应档次的薪级工资。(十三)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十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号、劳人薪〔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1级薪级工资。(十五)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县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以及按工资额计提的相关费用增加的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详见纸质政报)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详见纸质政报)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详见纸质政报)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详见纸质政报)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详见纸质政报)6.事业单位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详见纸质政报)
真他么不说理,06年规定的文件,怎么才实施?腐败啦
请问这是人事局发的帖子吗?要进行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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