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情况调查表的踏章与不交养老保险可以交医疗保险吗医疗保险不交有啥关系

休宁县汪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 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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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汪村镇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公告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汪村镇人民政府序号调整前调整后调整类型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单位实施依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其他权力乡《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新增对应省目录新增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其他权力乡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增对应省目录新增兵役登记行政确认乡《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不列入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2018年& 6 月&& 6 日注: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2.“调整类型”填写:增加、取消、整合、拆分、不列入、转变管理方式、调至公共服务清单、要素变更等等具体意见;3.
该表电子档随纸质档一并报送。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汪村镇人民政府序号调整前调整后调整情形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1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第十一条: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2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5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7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8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增加对应省目录增加9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发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拆分对应省目录拆分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拆分对应省目录拆分10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取消我镇无此业务11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申报《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不列入林业部门主管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2018年&& 6 月 6&
日注:调整情形填写规范、拆分、合并、增加、不列入。
该表电子档随纸质档一并报送。公共服务清单事项汇总表申请单位(公章):汪村镇人民政府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类别1乡镇经济发展办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资助申报《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扶办字〔2009〕36号)
“行动”资助对象为在下列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生)第十二条&
“行动”资助由贫困家庭申请,填写《“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申请表》(附表1),由所在乡镇扶贫工作人员集中送县(区)扶贫办登记,并附申请受资助人下列资料:
1、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原件; 4、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依申请类2乡镇经济发展办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依申请类3乡镇社会事务办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申请类4乡镇社会事务办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该项工作由省老龄办、各市县老龄机构常年实施。依申请类5乡镇社会事务办孤老优抚对象供养《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部门审核批准。 依申请类6乡镇社会事务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实转报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四、继续实施22项: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依申请类7乡镇社会事务办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依申请类8乡镇社会事务办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依申请类9乡镇社会事务办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依申请类10乡镇社会事务办重点优抚对象困难救济、医疗补助《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号):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依申请类11乡镇社会事务办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对象身份认定、复核及转报1.《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依申请类12乡镇社会事务办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依申请类13乡镇社会事务办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复核转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审定和申报。(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依申请类14乡镇社会事务办安徽省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号):五、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依申请类15乡镇社会事务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核实转报《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申请类16乡镇社会事务办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依申请类17乡镇社会事务办经济困难老年人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依申请类18乡镇社会事务办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核实转报《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依申请类19乡镇社会事务办特困人员认定审核上报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依申请类20乡镇社会事务办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初审转报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依申请类21乡镇社会事务办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核实转报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依申请类22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3.《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号)第一条: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二、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依申请类23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依申请类24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3.各地文件,如《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办〔2009〕18号)一、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三)认定程序:4、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复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依申请类25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待遇办理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2、《关于印发&黄山市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黄人社秘〔号)第一条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职责(一)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就业工作职责第四点: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依申请类26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证办理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依申请类27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1.《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2.《关于落实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进双创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号):三、贷款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应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或直接到项目经营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地邮储银行提交申请材料。依申请类28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号)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依申请类29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对象申报《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依申请类30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休人社秘[2017]81号)(三)参保缴费1.参保登记。……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当地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依申请类31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第四条: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依申请类32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依申请类33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关于开展2017年度黄山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一、
认证对象。&
黄山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之前办理了按月领取待遇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三、 认证地点
建立覆盖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市社区(乡镇)的认证网络,全市设有100多个认证点,各认证点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数据共享,可互通认证。依申请类34乡镇司法所代拟法律文书援助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依申请类35乡镇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2.《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依申请类36乡镇司法所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出具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依申请类37乡镇计生办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1.《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范》第二章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申报;(二)村(居)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依申请类38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核实转报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2.《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依申请类39乡镇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依申请类40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办〔2014〕3号):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依申请类41乡镇计生办计生困难家庭助学成才补助核实转报1.《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条第二小点:为独(双)女户贫困家庭、考中大中专学校的女孩提供学费资助。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依申请类42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核实转报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2《2017年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调整一览表》紧急慰藉,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是3000元/人。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依申请类43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核实转报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改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17〕15号):附件2《2017年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调整一览表》紧急慰藉,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是3000元/人。附件3《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审批流程图》(3)项目实施流程图村居级计生协摸底人群——乡镇级计生协复核公示——乡级计生协汇总制成项目报告花名册报上级审批。依申请类44乡镇计生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对象的资格核实转报《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皖人口发〔2012〕7号:二、资格确认(一)总体要求。优待对象资格确认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口计生委。按照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优待对象公示制度。严格把握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严格规范确认程序,坚持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依申请类45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服务1.安徽省卫计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号),全文。2.各区县当年文件,如《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休政办秘〔2016〕88号)二、筹资对象(一)凡属本县范围内非城镇户口农民;一些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和进城务工农民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除外)不得再参加新农合。(二)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三)2017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父母双方仅一人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资金。依申请类46乡镇计生办节育手术的奖励和补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依申请类47乡镇计生办生育证办理核实转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依申请类48乡镇计生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依申请类49乡镇计生办婚育证明出具《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依申请类50乡镇计生办取环证明出具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依申请类51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依申请类52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依申请类53乡镇社会事务办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依申请类54乡镇社会事务办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依申请类55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继续实施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等21项民生工程。2.《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农科〔2012〕58号):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依申请类56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依申请类57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1.《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2.《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号):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依申请类58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奖补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依申请类59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依申请类60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依申请类61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服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四、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
12.承保办理。采取集中投保方式的,村协保员开具保险经办机构专用收据,收取投保农户保费;填制农户投保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集中填制本村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款项和公示情况报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对村投保单、款项及公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采取直接投保方式的,按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依申请类62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产权证明出具《黄山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乡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十条:各工商所、乡镇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解决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不收取登记费用。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订单农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对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示范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依申请类63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核实上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一、新增6项民生工程。(五)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空气质量。
五、工作要求(二)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抓好推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对照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件件压实责任,落细落实落具体,形成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依申请类64乡镇经济发展办农家乐等级评定初审上报《安徽省星级农家乐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一、二星级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委)评定。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一、二星级)评定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需填写审核意见。依申请类65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核实转报《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依申请类66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严格执行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以及《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5〕39号)要求,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平衡周边的基础上,对部分机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见《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依申请类67乡镇妇联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核实转报《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做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妇厅字﹝2011﹞8号)一、基金使用范围。本基金主要用于救助自2009年7月以来,卫生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试点地区中确诊的患病贫困妇女。三、基金管理方式。全国妇联根据各省区市妇联申报情况划拨救助基金。操作流程为:妇代会(收集患者信息)→乡镇妇联(核实汇总)→县市级妇联(核对汇总)→省妇联(审核上报)→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基金会(复核、拨款)。具体要求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依申请类68乡镇社会事务办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补助申报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2.《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依申请类69乡镇社会事务办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助申报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2.《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依申请类70乡镇社会事务办残疾人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报1.《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依申请类71乡镇社会事务办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全文。依申请类72乡镇社会事务办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依申请类73乡镇社会事务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依申请类74乡镇社会事务办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2.《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解决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日常起居、基本生活的家庭环境障碍,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3.《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依申请类75乡镇社会事务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核实转报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依申请类76乡镇社会事务办精神类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关于印发《黄山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残联〔号)
市及区县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卫生部门,制定项目实施办法,确定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做好资金管理、项目统计、资料统计及数据管理;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落实。&依申请类77乡镇社会事务办残疾人创业扶持《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扶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歙残联〔2017〕32号):1、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摸排切实掌握本地符合条件急需扶持的残疾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要重点予以安排。2、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填报信息,建立数据台账和实名动态管理制度,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力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帮助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实现就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3、各乡镇将本地扶持对象花名册绝技和电子版,以及有关材料于日前报县残联。依申请类78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接待上访群众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申请类79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办理群众来信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申请类80乡镇党政办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依申请类81乡镇党政办居民销户死亡证明出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2]62号。第二十三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下列材料之一,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二)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依申请类82乡镇党政办居民分户证明出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依申请类83乡镇党政办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依申请类84乡镇计生办独生子女费证明出具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依申请类85乡镇党政办离婚户籍地未拆迁证明出具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依申请类86乡镇党政办个人健在证明出具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依申请类87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申请类88乡镇党政办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8号)四、
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申请类89乡镇党政办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学生补助)▲《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申请类90乡镇计生办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申请类91乡镇计生办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文件第十一条: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依申请类92乡镇残联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依申请类93乡镇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依申请类94乡镇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依申请类95乡镇扶贫办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申请类9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依申请类97乡镇民政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申请类98乡镇财政所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依申请类99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主动服务类100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基本内容和要求
(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主动服务类101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及使用指导服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主动服务类102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主动服务类103乡镇计生办、乡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已婚育龄妇女计生和生殖保健服务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主动服务类104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山区库区农户参加住房保险《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号)第六条: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主动服务类105乡镇社会事务办、乡镇国土分局帮助农村危房改造《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主动服务类106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调查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县卫生计生委&& 县财政局休卫计〔2016〕57号)八、住院补偿(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6、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提供的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必须是原件,同时还必须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外伤证明书》,供调查备用。对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主动服务类107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主动服务类108乡镇社会事务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发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主动服务类109乡镇人武部、乡镇社会事务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主动服务类110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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