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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广州中医药大学国贸基金会
  通过资助服务,资金表达帮助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校患重疾的学生缓解经济生活压力与当国家遇到重大灾难时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倡导:上善若水,仁者爱人的价值观。
基金会简介/广州中医药大学国贸基金会
章程/广州中医药大学国贸基金会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风华国贸基金会简称为“国贸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以品牌活动风华国贸——模拟市场所得收入为募捐基金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资金表达帮助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校患重疾的学生缓解经济生活压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倡导“上善若水,仁者爱人”的价值观。
  第五条 本基金会隶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处,主管单位是经济与管理学院国贸专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为广州中医药大学经管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至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年度为5月4号至次年5月3号,连任两届,且理事长不可以连任。理事会中的两名成员为内部选举出来的监事,监事必须由一位该届主办风华国贸的班级成员和上届风华国贸筹委会总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正确使命;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班级成员推选,指导老师审核通过。理事长由应届风华国贸筹委会内部选举一名成员担任;
  (二)理事中应包含下届举办风华国贸的班级成员两名,其余均为应届举行风华国贸的班级成员。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票数要达到理事成员人数的一半以上);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登记管理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等事项,对资产安全负责;
  (四)审查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五)制定机构政策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常务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理事会总人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可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副理事长)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中的两名成员为内部选举出来的监事,监事必须由一位该届主办风华国贸的班级成员和上届风华国贸筹委会总负责担任。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工作的理事和监事都不能获取工资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管理行政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此外荣誉理事长将由学院指导老师当任, 常务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学院有较大影响,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友爱同学;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荣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道德败坏,与同学关系恶劣,不尊师敬长者。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常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荣誉理事长在学院指导老师自愿情况下可连续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为基金会荣誉理事长,即由本学院指导老师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荣誉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特殊情况下可以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风华国贸模拟市场所得部分收入;
  (二)社会人士捐助款项;
  (三)学校资助或拨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取得资金,应当遵守、校规校纪,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取得资金后应向全校公布资金的来源流向及使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是符合校规校纪而形成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监事和荣誉理事长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他们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协议使用财产的,监事或者荣誉理事长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协议或者撤销资金投入行为、解除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据校规校纪对财物进行核算,使财物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离任时要交接好财务和档案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4月21日至次年4月20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秘书长进行审计,并于次年4月30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并交给学工办老师审核。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同学们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资金来源短缺,如风华国贸不再进行;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指导老师审查同意。经指导老师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经济与管理学院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经济与管理学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经济与管理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指导老师和经济与管理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指导老师审查同意。经指导老师审查同意后,报经济与管理学院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一次修改公布后一年内不可再次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经济与管理学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办法第一章 组织细则
  第一条 风华国贸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不定期举行会议,秘书长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 缺席会议者需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缺席者扣0.5德育分,会议结束后记录在案
  第三条 请假或无故缺席三次,理事会劝退;迟到早退五次,理事会劝退。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工作坚持由理事会共同协商,理事长集中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秘书长具体安排工作,有特殊情况无法接下工作或需交换工作需向秘书长请示,在不延误工作进度前提下予以适当协调。
  第六条 监事有权监督各理事工作是否到位,如工作不到位,及时向理事长和秘书长汇报。
  第七条 各项工作完成后,各理事需对自身工作以书面形式小结,并在会议上做工作汇报。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一年且无做出伤害理事会行为的可以加德育分,其中理事长加3分德育分,秘书长及副理事长加2.5分德育分,其余理事会成员与监事各加2分德育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于网站的团学工作板块上建立风华国贸基金会(以下简称“国贸基金会”)专栏,子网页内容包括基金会章程、管理条例、财务管理制度等基金会基本资料。
  第十条 网页必须提供基金会相关申请资料和表格下载、提供理事会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基金会相关网页的内容和设计有建议、监察、监督的职能。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人员,即鲲鹏工作室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对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声誉的内容,必须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人员,即鲲鹏工作室相关人员,交接工作时,必须交代清楚基金会理事会近期的指导意见,确保交接人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章 财务细则
  第十四条 基金会日常开支管理如下:50元以内,需由一位副理事长审批;50元至200元(含200元),需由理事长审批;200元以上,理事会共同审批
  第十五条 日常开支须填写书面申请表,注明用途,必须经过第七条所列监督人签名,并盖印核实,方才有效,否则无效。日常开支的用途需开出证明,如发票或收据等,附上申请人签名,并留档。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财务)必须按照会计原则将每一笔开支计入账簿。
  第四章 公文审批细则
  第十七条 基金会相关公文必须具有理事长签名,并盖上印章方属有效,否则无效。
  第五章 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档案领取必须由秘书长签名同意,申领人需填写档案记录表。
  第十九条 以上条例自印发当日生效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华国贸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领导以及各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资产管理实行帐、款和物分别设两岗,监事拥有查账权利。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通过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助项目支出需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实行;理事会日常经费开支100元以下金额由秘书长批准使用,100元以上金额需经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批准方可和用。
  第十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的固定收入来自风华国贸模拟市场活动剩余资金。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设立,账户密码与账户卡,本分开,基金会两个副理事长分别持卡和账户本,秘书长持密码,取款由秘书长亲自提取.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成员/广州中医药大学国贸基金会
  基金会至今已历两届,设有荣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理事职位,荣誉理事长由经管学院老师出任,第一任荣誉理事长是张开翼老师,现任荣誉理事长是舒燕老师。其余理事会成员由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贸专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分别为戴小丽、骆泽深、沈禅珠、、、杨珊妍、谭晓薇、周旻、陈晨,现任理事会成员分别为杨珊妍、谭晓薇、杨贤崇、罗莹、戴小丽、洪晓玲、刘航、赖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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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中医2018年硕士生调档通知和定向就业协议书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16:28:18&&&点击数:
一、补充:
1、考生人事档案寄送,请在档案袋上注明录取信息:
“2018级 **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 *** 人事档案”字样。
例如:张三被录取为第一临床医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李四被录取为第一临床医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则其人事档案袋上标注模板:
2018级 第一临床医学院 硕士 张三 人事档案
2018级 第一临床医学院 博士 李四 人事档案
2、档案寄送地址
档案及来函寄送地址: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办公楼 研究生院档案室
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档案室
收件人:张老师 郝老师
邮编:510006 电话:020-
寄送强调:
人事档案、政审材料等文件,均必须通过中国邮政局EMS档案专用投递或邮局机要通道寄发,其他私营快递公司寄发我校研究生院档案室拒绝接收。
人事档案不可学生本人自行携带。
二、答疑:
1、升学攻读硕士学位
(1)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升学读研
& & 提交盖有公章的《考生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表》,可以直接交到研究生院606,无需开具《人事档案如期寄送证明》。
(2)其他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升学读研
& & 目前不要寄送人事档案,待个人人事档案材料齐全,由本科院校整理完整,封口盖章,再寄送。目前需要提交盖有公章的《人事档案如期寄送证明》、《考生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表》。
(3)往届本科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现在升学读研
请学生尽快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将档案寄送至指定地址。
提交盖有公章的《考生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表》。
(4)往届本科毕业生,档案挂靠人才市场,现在升学读研
个人自行联系人才市场,将档案寄送到指定地址。
提交盖有公章的《考生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表》
(二)关于往届毕业生《考生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表》的办理
按通知所述办理:
即《政审表》是指考生在校就读或工作期间的政治表现材料,由考生所在学习单位或工作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未就业的往届考生由地方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等具有政审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
即:方式一:目前所在单位开具
方式二: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等具有政审资质的单位开具
方式三:本科所在院校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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