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有多少人叫张凤美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唐行他字第25号起诉人张凤美。2015年7月31日本院收到张凤美诉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唐政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凤美提供的证据材料唐政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明复议结果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凤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淑芳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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