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属于重庆市綦江区綦江农业银行行消防室

綦江地处四川盆地东南边缘,介于华蓥山帚状山脉向南倾没、大娄山脉向北延伸之间,属喀斯特地貌。地貌特点是: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地低,以山地为主,有部分丘陵。山地占全区总面积约70%,丘陵约占30%。境内最高点海拔1973米,位于黑山镇狮子槽东侧山峰;最低处海拔188米,位于永新镇升平木瓜溪口;全区平均海拔920米,区府所在地古南街道海拔254.8米。水系 境内溪河纵横,水系发达。綦江河系境内第一大河流,为长江一级支流,全长231.3公里,发源于贵州省桐梓县花坝火盆洞,自南向北于江津市江口注入长江。綦江河在赶水镇以上上游流域面积2943.4平方公里,赶水以下至古南中游流域面积1737.4平方公里。中游河段长59.9公里,宽6O-100米,落差71米,坡降0.3‰,多年平均流量83.9立方米/秒。綦江河大小支流30多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洋渡河、藻渡河、扶欢河、郭扶河、蒲河、三角河和清溪河。气候 綦江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具有副热带东亚季风特点。气候表现为冬暖、春早、夏热、秋阴,云多日照少,雨量充沛,温、光、水地域差异大。年平均气温18.8℃,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年均无霜期344天。资源 綦江是重庆的矿产、能源基地。境内煤炭资源非常丰富,已探明煤炭储量达20亿吨,占到了重庆市总量的40%以上。綦江是全国的200个重点产煤地之一,是重庆的电煤供应基地。除煤炭资源外,綦江目前已探明的铁矿储量有1亿余吨,是重庆钢铁集团的重要原料基地;与煤炭伴生的煤层气瓦斯储量400亿立方米,占全市储量的54%;另外,石灰石储量达4500亿立方米,境内可开发水能达10余万千瓦,天然气等资源也比较丰富。交通 綦江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兼备,交通便捷,是重庆南部的交通枢纽。 川黔铁路、G75兰海高速公路、210国道纵贯南北,形成了重庆通往贵州、云南、广西、广东的重要陆上通道,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横向三万南铁路、渝湘303省道、綦万高速及在建的万南高速,东通涪陵、万州及湖南、湖北、上海等省市,西达江津、永川及四川的泸州、宜宾等地。 境内汽车通车里程约4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12公里,国省干线303公里、农村公路3274公里(其中:县道320公里,乡道396公里,村道2506公里,专用公路52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占全区公路总里程的91.5%。街镇公路通畅率达100%、村通达率达100%、村通畅率达57.6%。国省干线公路好路率达87.5%、县道公路好路率达87.5%、乡道公路好路率达78%。公路密度为每百平方公里139公里,已实现村村通公路。 铁路总里程约135公里,设有綦江北站、綦江站、转关口站、三江站、石角站、温塘站、谷口河站、万盛站、万盛北站,东升坝站、两河口站、镇紫街站、陈家坝站、赶水站、岔滩站、石门坎站等十几个火车站。将要开建渝黔高速铁路, 在綦江境内设置綦江火车站、赶水火车站,估算总里程67公里,总投资70亿元。届时只需要13分钟就连通綦江与主城。 水上通航河道214公里,綦江河水上运输直通长江口岸。綦江河开发已列为国家交通部重点开发项目。

    綦江地处四川盆地东南边缘,介于华蓥山帚状山脉向南倾没、大娄山脉向北延伸之间,属喀斯特地貌。地貌特点是: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地低,以山地为主,有部分丘陵。山地占全区总面积约70%,丘陵约占30%。境内最高点海拔1973米,位于黑山镇狮子槽东侧山峰;最低处海拔188米,位于永新镇升平木瓜溪口;全区平均海拔920米,区府所在地古南街道海拔254.8米。

原告张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负责人聂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忠,男,52岁,该行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雪冰,女,39岁,该行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一般代理)。

原告张世权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明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权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之委托代理人王光忠、张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权诉称,我养父生前在被告下属的南州支行处存入现金3670元,我养父死亡后无其他继承人,我是唯一的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要求支取我养父的存款及利息。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辩称,原告并非存款的所有人,又无密码,是否是唯一继承人我们无法确认,我方为了储户的存款安全,按规定不能向原告支取存款。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22日,罗昭镛与廖德珍共同收养了原告张世权,罗昭镛于2012年7月6日在被告下属南州支行存入3670元后,被告向罗昭镛交付中国农业银行NO(渝)03-0055XXXXX存单一张,该存单载明“户名:罗昭镛;账号:31-XXXXXXXXXXXXXXX;存款种类:整存整取;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陆佰柒拾元正;开户行名称:农行重庆綦江南州支行;存入日期:2012/07/06;存入金额(小写):3670.00;存期:一年;年利率%:3.25000;起息日:2012/07/06;到期日:2013/07/06;支取方式:凭密码;并加注了:通兑及约定转存一年”等内容。罗昭镛于2013年5月20日死亡,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到被告处要求支取该存单,因原告既非户主,又无密码,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乃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NO(渝)03-0055XXXXX存单一张、(92)渝綦证字第945号公证书、重庆市公安局文龙派出所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重庆市公安局文龙派出所户籍资料、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浸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和被告代理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昭镛死亡后,原告张世权作为罗昭镛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罗昭镛存款的权利,故对罗昭镛在被告处的存款,原告要求支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世权中国农业银行NO(渝)03-0055XXXXX号存单中的存款及其利息。

如果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权负担(已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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