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代苯丙酮到麻黄素广州在那里可以买得到?

记者林笛报道:近日,公安部禁毒局评出2014年全国制毒物品案件十大精品案件并向社会公布。从涉案地点上看,此次评选出的十大精品案件分布于贵州、山东、江西、福建、江苏、湖北、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地,还包括跨国走私制毒物品案件;从破案手法上看,这十起案件呈现出跨区域警务合作、多警种大范围联合作战、国际警务合作协同打击等特点,彰显出全国公安禁毒部门在2014年百城禁毒会战中的有力举措与显赫战果。

  在山东省滨州市李某成制贩溴代苯丙酮案件中,滨州市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捣毁制毒窝点及麻黄碱加工厂3处,缴获溴代苯丙酮半成品等化工原料50余吨,一举捣毁这一全国地下冰毒加工原料主要来源窝点。

  在湖北省十堰市易某富非法制贩麻黄碱案件中,湖北、云南、福建、山东、河北多地警方通力协作,成功打掉一个跨省制贩麻黄碱的犯罪团伙,这是跨区域警务合作、多警种大范围联合作战的优秀范例。

  在福建省福州市李某向新西兰走私麻黄碱案件中,中新两国警方共享信息、同步经营、同时收网,成功摧毁一个跨国走私麻黄碱团伙,这也成为国际警务合作协同打击制毒物品犯罪的成功典范。

  据了解,2014年,全国公安禁毒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并取得显赫战果,全年共破获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549起,捣毁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麻黄碱、氯麻黄碱、邻酮、羟亚胺等制毒物品厂点102个,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制毒原料3847.17吨。

贵阳市“7·21”非法买卖、走私麻黄碱案  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禁毒大队查获一起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麻黄碱的案件。在宁夏、山东、福建、云南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白云分局禁毒大队组成的专案组,通过来源倒查和顺线延伸,抓获廖某火、谢某木、罗某宝等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麻黄碱957.9千克,成功摧毁了一个制贩、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福建长汀籍人为骨干,从山东省滨州市购买制造冰毒原料溴代苯丙酮,运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非法生产麻黄碱,再经贵州中转云南后走私出境到缅甸果敢。

  【当选理由】此案既查清了制毒物品来源,又查清了走私出境缅甸去向,并从境外抓获长期向制毒工厂供应麻黄碱的犯罪嫌疑人。

  2 滨州市李某成制贩溴代苯丙酮案  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李某成制贩溴代苯丙酮案,经顺线追踪、彻查流向,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捣毁制毒窝点及麻黄碱加工厂3处,查封非法生产、经营溴代苯丙酮企业3家,缴获溴代苯丙酮半成品等化工原料50余吨及麻古、甲卡西酮等各类毒品18千克。

  经查,李某成自2012年以来,生产销售的533.25吨溴代苯丙酮涉嫌流入地下冰毒加工厂,主要流向为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宁夏、广西、河南、江苏、山东、安徽等19个省市区。

  【当选理由】此案的成功告破,肃清了两年来全国地下冰毒加工的主要原料来源。

乐平市阙某国非法制贩邻酮、羟亚胺案  2014年6月14日,在河南、广东等省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阙某国非法生产邻酮、羟亚胺案,捣毁非法制造氯胺酮和制毒物品的地下加工厂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缴获各式反应釜30个、邻酮56吨、羟亚胺30吨及其他制毒化学品200余吨。这3个地下加工厂年产氯胺酮、羟亚胺和邻酮分别可达50吨、80吨和100吨。

  【当选理由】此案成功摧毁了一个横跨江西、河南、广东3省从事非法制造、买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犯罪网络。

福州市李某向新西兰走私麻黄碱案  2014年8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联合新西兰警方,成功破获李某(福建省福清市人,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向新西兰走私麻黄碱案。该案供货团伙主要利用网络聊天工具,指使马仔通过伪装藏匿方式向新西兰发货。案侦初期,福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仅有国外警方提供的1名嫌疑人信息和几个手机号码等线索。专案组通过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顺线侦查,抓获李某等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制毒物品麻黄碱46.132千克,配合新西兰警方在新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制毒物品麻黄碱200余千克,摧毁一跨国走私麻黄碱团伙。

  【当选理由】中国、新西兰警方共享信息,同步经营,同时收网,是中新两国合作打击走私麻黄碱犯罪的成功典范。

盐城市管某林非法制贩邻酮、羟亚胺案件  2014年7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机关在山东东营、莱芜、淄博和湖北荆州、武汉以及河南新乡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管某林非法生产、买卖邻酮、羟亚胺案,摧毁一个盘踞在江苏、山东、湖北、河南等地制贩邻酮、羟亚胺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5名,捣毁非法制造和存储邻酮、羟亚胺的地下窝点5处,缴获邻酮2.1吨、羟亚胺0.43吨。

  【当选理由】此案是江苏公安禁毒部门开展涉羟涉邻跨省管控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坚持打信息仗、合成仗、整体仗的重大战果。

  6 十堰市易某富非法制贩麻黄碱案  2014年12月2日,在云南、福建、山东、河北等省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十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和茅箭分局组成的专案组成功破获易某富非法制贩麻黄碱案件,缴获麻黄碱774千克、麻黄草残渣2.1吨,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成功打掉一个跨省制贩麻黄碱的犯罪团伙。

  【当选理由】此案源于民警在责任区巡查中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制毒窝点,顺线延伸直至境外并取得重大战果,同时也是相关省公安机关团结协作,多警种、大范围联合作战的成功典范。

皖闽联合侦破刘某功非法制贩麻黄碱案  2014年9月20日,安徽省池州市、福建省长汀县公安机关在广东深圳等地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协同作战,联合侦破刘某功非法制贩麻黄碱案件,摧毁非法制造麻黄碱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麻黄碱成品、半成品约2吨及大量制贩麻黄碱原料、设备,打掉一个特大非法制贩麻黄碱团伙。

  【当选理由】案件线索来源于福建提供的可疑电话,经广泛摸排和化装侦查,警方发现了山坳废弃煤矿中的制毒窝点。在窝点发生意外爆炸后,专案组采取本地警力“按兵不动麻痹敌人”的策略,而后异地调警,安徽、福建、广东3省警方联动,一举端掉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打了一场漂亮的围歼战。

衡阳市刘某明非法买卖、走私醋酸酐案  2014年11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在云南省临沧市、湖南省永州市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经过3个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刘某明非法买卖、走私醋酸酐案,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2名,缴获制毒物品醋酸酐7.2吨,扣押涉案车辆5辆,彻底打掉了一个跨省非法买卖醋酸酐并走私缅甸20余吨、获利5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

  【当选理由】专案组上下延伸开展侦查,向上查清醋酸酐来源,向下延伸到境外买家,受客观条件影响,在醋酸酐离境前及时果断收网,防止流失。

  9 曲靖市刘某荣非法制贩麻黄碱案  2014年5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通报线索,成功侦破刘某荣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缴获麻黄碱500.25千克,扣押涉案车辆3辆,抓获福建籍犯罪嫌疑人10名。

  【当选理由】在福建省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赴福建长汀、上杭开展工作,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在上杭县捣毁非法制造麻黄碱加工窝点1个,缴获反应釜等一批用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化工产品及化工设备。

  10 川渝联合侦破吴某非法制贩麻黄碱案  2014年10月21日,四川省、重庆市公安禁毒部门通力合作,通过近5个月的艰苦侦查,联合侦破吴某非法制贩麻黄碱案。

  该犯罪团伙成员多由亲戚、朋友组成,组织严密,制订攻守同盟,反侦查能力较强。专案组采取多种侦查手段,逐步确定了分布在多处的麻黄碱、冰毒制造窝点和嫌疑人身份,选择时机成熟时在多地迅速收网,先后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员29名,缴获麻黄碱250千克、液体麻黄碱2.540吨、麻黄草20吨、冰毒1495.16克、麻古299.32克及大量制毒工具、原料配剂。

  【当选理由】四川省、重庆市公安禁毒部门通力合作彻底摧毁了一个从麻黄草提炼麻黄碱而后制造冰毒、麻古的犯罪网络。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旺旺。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2001年减刑释放;曾因犯包庇罪于2012年6月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7月6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乙。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奎金、罗玉婷,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旺旺、吴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吴某甲、卢某某、谢某某犯,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被告人吴旺旺许诺给被告人卢某某10万元的报酬,由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其寻找生产麻黄素的场地。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陪同下找到永定县城郊乡桃坑村八公凹邹某某老家背后一空地作为提炼麻黄素的场地,并指使邹某某在该空地上搭好工棚。期间,被告人吴旺旺出资55万元向一家化工公司网购了甲苯、乙酯以及盐酸、氨水、溴、硼锌化钾、氢氧化钠等用于提炼麻黄素的化工原料,被告人卢某某、谢某某协助被告人吴旺旺在厦门同安、龙岩市区后盂等地联系存放该批制毒原料的仓库。同年8月底,被告人吴旺旺以一车1400元的运费雇被告人吴某甲将该批制毒原料运往永定县桃坑村搭好的工棚内,并以每天300元左右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实施生产麻黄素活动,共生产了三天,2013年9月4日被永定县公安局查获。永定县公安局在现场查扣乙酸乙酯25桶共5000千克、溴代苯丙酮6桶共1200千克、氨水6桶共1200千克、氢氧化钠42袋共1050千克、酒石酸28箱(其中空箱19箱、未开封9箱)、8桶(未开封)、盐酸41箱(其中空箱17箱、未开封24箱)、甲苯25桶共5000千克、红色不明液体18桶共1170.85千克、白色粉末共19.05千克等。经检验,现场查扣的红色不明液体、白色粉末中甲卡西酮含量总计为58.312千克,未检测出麻黄素成品

  被告人吴旺旺承诺给付被告人卢某某、谢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的报酬均未给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旺旺、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卢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某、邹某甲、邹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生产场地租赁协议,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永定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长汀县人民法院(2012)汀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定量分析表,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旺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吴某甲、卢某某、谢某某为被告人吴旺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提供帮助,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吴某甲、卢某某、谢某某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加工、提炼的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预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九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旺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旺旺的犯罪行为系预备,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四)项、第三条 (一)项第5目、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旺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五、被告人胡某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七、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

  八、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九、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十、没收被告人吴旺旺被永定县公安局扣押的乙酸乙酯25桶、溴代苯丙酮6桶、氨水6桶、氢氧化钠42袋、酒石酸28箱、硼8桶、盐酸41箱、甲苯25桶、红色不明液体18桶、白色粉末19.05千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 庆 福

  人民陪审员 刘 荣 昌

  人民陪审员 谢 湘 平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   馨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注:5公斤-5公斤×10,同麻黄碱、伪麻黄碱);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0.4吨-4吨);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14〕3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制造合成毒品犯罪的迅速增长,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形势严峻。利用邻氯苯基环戊酮合成羟亚胺进而制造氯胺酮,利用1-苯基-2-溴-1-丙酮 (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 )合成麻黄素和利用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 、2-苯乙酰基乙腈等)合成1-苯基-2-丙酮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犯罪尤为突出。2012年9月和2014年5月,国务院先后将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为遏制上述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办理上述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通知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 、携带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或者3-氧-2-苯基丁腈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邻氯苯基环戊酮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二)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注: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为五公斤-五公斤×10,×3=溴代苯丙酮,1:3)。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或者超过第一条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甲卡西酮】辩护律师注: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增加了运输、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罪,因此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行为不再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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