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商业街示意图管理局工作

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是中国聋人商业街专利就业等协会工作(条例办法)。... 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是中国聋人商业街专利就业等协会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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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规划导则》及行业专项细则的通知

为完善首都城市功能,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我们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设计规范,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及部分行业专项细则,经上报市政府后现印发执行。

请你们在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规范,做好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建筑等工程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监督等工作。

附件:《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及教育、交通、商业、文化、卫生、文物、体育、园林、旅游、金融等行业专项细则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无障碍设施△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印发

和改造规划导则及行业专项细则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1)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教育系统专项细则(26)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交通行业专项细则(35)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46)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文化活动场所专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医疗卫生建筑专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文物保护单位专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体育场馆专项细则(87)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公园专项细则(93)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是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而制定的规划指导性文件,是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规划导则》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是有机的整体关系。《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是2004年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是国家标准暨技术性规定,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指导、规范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导则》旨在解决法规与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具体衔接,将它们有机的进行结合,形成互补。

无障碍设施是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人们出行和生活的基本设施要求。随着城市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的客观存在,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北京是一个特大型城市,现有人口1380多万人,其中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88万,已步入老龄化城市;还有残疾人口62.2万,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特别是北京获得了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举办权,该项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折子工程》,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具体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首善之区的高度,从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完善首都城市功能,建设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宜居城市的高度,从办好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实现两个奥运一样精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建设无障碍设施,使人文关怀、残健共融的理念和人文奥运的理念得以充分体现,把北京建设成为适合所有人生活的和谐首都、和谐城市,真正成为全国的文明之市、首善之区。

本《规划导则》由前言、总则、建设和改造内容、保障措施共三章十五节组成,定位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对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总体目标作出的表述,提出今后主要的发展方向,制定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以及明确各行业、各类建筑物、居住区等近期、远期建设和改造要达到的总体目标。

本《规划导则》以硬件建设内容为主,标志和信息为辅,未包括软件建设内容。城市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和辅助设施建设三方面。硬件建设为设置各项无障碍设施,软件建设为社会成员之间关怀、礼让、协助、服务,辅助设施为标志和信息。三方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本《规划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征求采纳了部分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意见,征求采纳了编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部分专家的意见,还组织征求采纳了部分老年人、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组织了多次研讨的基础上形成。

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第四节城市道路(含桥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完善首都城市功能,使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紧紧围绕建设“新北京、新奥运”,确保北京在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前,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努力实现两个奥运一样精彩,为我市成功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创造条件。

2004年北京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用五到六年的时间,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尤其是针对大量的现有建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各环节的全面和系统的无障碍化,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使北京的城市环境适应办好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需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残健共融理念,向世界展示首都北京文明、开放、和谐、大气的城市形象。

一、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及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对已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及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近期将要进行改造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纳入环境整治的居住小区,应将无障碍设施与整体改造相结合一并建设。建设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使无障碍设施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其中,对用于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服务的特殊建筑,要优先安排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制定适应本行业需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内容和标准。

四、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和环境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与本区、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五、《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六、《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八、《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九、《住宅设计标准》(J)

十、《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

十一、《民航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000)

十二、《建立残疾人无障碍物质环境导则及事例》(联合国亚太经合委员会)

十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新建办公、科研建筑、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纪念性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二)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应配备更为齐全的无障碍设施。

(一)一栋公共建筑物〔含以下第(二)-(七)项各类建筑〕至少有一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1、室内外有高差时,建筑出入口在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坡道,方便轮椅进出。其设置标准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执行。

2、大中型公共建筑有两(含)处以上对外接待功能用房的,其出入口均需与无障碍出入口相通。

3、原有建筑主要出入口因空间限制难以实施改造,将无障碍出入口设于建筑物次要出入口的,须在主要出入口和人流通道明显处设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

(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建筑,承担对外接待功能机构的接待用房所在楼层,应设无障碍设施。

1、该楼层应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已配备电梯的建筑,在电梯更新时至少配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2、设有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和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使用。

(三)大中型商业建筑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和服务建筑已配备电梯的,在电梯更新时至少配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3、大型商业普通营业区和自选营业区及小型商业用房,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制定并明示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措施。

4、饮食厅、娱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大型自选超市建筑应设方便轮椅者出入的结算通道。

6、大型金融、邮电建筑的对外接待柜台,应有一处低位柜台以方便残疾人特别是乘坐轮椅者使用,并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7、中小型金融、邮电建筑设低位柜台有困难时,应制定并明示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措施。

8、设有总服务台、业务台、查询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9、设有客房的已建公共建筑,在装修、改造时应设无障碍客房。无障碍客房应尽量兼顾老年人、儿童及肢残人、盲人、聋哑人等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四)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且已配备电梯的,至少应有一部无障碍电梯。

3、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等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设轮椅席位。

4、设有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机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设施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五)大型观演建筑与大型体育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且配备电梯的,至少应设一部无障碍电梯。

3、观演建筑、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设轮椅席位。

4、运动员、演员专属区内厕所建议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有淋浴间的宜设两个无障碍淋浴间。

5、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六)医疗建筑中的门诊、病房区应设无障碍设施。

1、应设无障碍厕所。对条件暂不具备的,提倡暂时改造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

2、有楼层且配备电梯的,至少应设一部无障碍电梯。

3、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的走廊两侧应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设无障碍通道。

4、服务台、挂号、收费、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咨)询台等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提倡在挂号、收费、取药处设滚动字幕方便就医者使用。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大中型医院各科室位置的盲文说明书,在医院出入口或服务台发放,方便盲人就医。

(七)高等院校、专业学校的各类建筑,应参照前述(一)~(六)类的改造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中小学、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本着确保学生、儿童活动安全、学习方便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新建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和公寓,以及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高层、中高层、多层住宅和公寓,首层出入口与室外地平有高差的,应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入的坡道或升降平台并安装双侧扶手。改造设置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坡道两侧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二)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乘轮椅者进出,改造时应配备至少一部无障碍电梯。

(三)残疾人居住的底层住宅,应方便残疾人的进出。居住在首层的肢体残疾人,在征得周围住户同意意见,取得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房屋质量、结构安全部门的证明后,可在房间或阳台外设置临时坡道。

(四)有残疾人居住的职工宿舍或学生宿舍,为方便其出入建议在首层设残疾人住房。

(五)有残疾人居住的职工宿舍或学生宿舍,公厕内要设无障碍专用厕位和无障碍盥洗室。

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小区道路路面宽度一般6至8米,出于安全优先因素,小区内部道路应按以下顺序考虑安排:

1.人车分流(执行消防任务的除外)。

2.人车混行时,车辆单向行驶,与人行有隔离。

3.双向混行时,车辆与人行有隔离。

(二)已建居住小区内多采用人行道路面高于车行道路面,便于人车隔离和管理。人行道端部与路面高差处,须符合无障碍通路建设要求设缘石坡道并形成系统。

(三)住宅与配套公共服务建筑之间道路,应保证无障碍设施贯通。凡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一)公共服务建筑首层出入口应方便轮椅进出,有室内外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安装扶手栏杆。

1、首层室内外高差较大、难以设置坡道或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做配套用房的,乘轮椅者无法进入时,应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配套金融、邮电建筑设低位柜台有困难时,应有服务人员协助使用。

3、设有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二)小区内应设抵达小区游园、绿地的室外无障碍通路。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小区游园、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宜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三)在同等条件下,停车场距建筑入口、室内车库距电梯最近的停车位置,应优先残疾驾驶员停车使用;在有条件时,建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小区内部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

(四)盲人相对集中居住的住宅或宿舍前和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相对集中指视障者人数占该居住区人口比例达1.5%)系统。

第四节城市道路(含桥梁)

城市道路(含桥梁)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中心城各级规划道路、城市广场

(二)新城和重点镇的道路、广场

(四)旅游景点主要道路

(一)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提倡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二)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国街通道,应设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和提示盲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1、提倡结合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电梯,设置二或三层的无障碍系统的连接。

2、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坡道)不应采用礓磋做法,应采用粗糙平整防滑的地面做法。

3、人行过街天桥下的三角空间区域周边,在2米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铺设宽0.30~0.60提示盲道。

1、城市中心区主要广场、主要步行街、主要商业街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通达重要公共建筑入口门前。

2、人行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人行横道、立交桥及主要公交枢纽(车)站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盲人学校、盲人工厂等视障者服务设施的周边道路,应在服务设施出口至临近的主要公共交通车站间的通路上铺设盲道。

4、为视障者依导盲边界线(如盲道)定向行动的设施,自地面起0.6~2.0,宽1.5范围为盲杖无法探索的危险地带,须避免设置任何侧面、前方或上方障碍物、突出物(如树杈、线杆或线杆固定拉纤等),防止视障者发生碰撞安全事故。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设置盲道:

1)城市中心区非主要的商业、文化、交通等建筑地段或非视障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相对集中指视障者人数占该居住区人口比例1.5%以上);

2)人行步道净宽小于2米的,或道路宽度小于3.5米内的人行步道上设有行道树、站牌、信息牌等设施的;

3)在人行步道的外侧有绿化带的立缘石,或有固定的围墙、栅栏等地带,可设置间断的局部行进盲道相连,使视障者借助盲杖能够顺利通过。

1、人行过街横道的安全岛应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安全岛与人行横道路面有高差的,在对接处应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安全岛较小时,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与车行道水平相接。

2、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视障者集中场所的人行过街横道宜设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五)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须小于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相对应。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人流集中的的位置,应设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公共交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空港航站楼建筑、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公共交通客运站建筑、汽车长途客运站建筑、轨道交通客运站建筑。

1、一栋公交建筑应有一处以上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2、室内外有高差时,建筑入口要设置台阶、坡道,入口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3、应设一条以上无障碍通道,方便行动不便者抵达服务功能区。有高差处应设置台阶、坡道,或设置扶壁式升降设施。适当提供休息座椅。

4、旅客候机、候车区域及通道之间平接或有坡道连接。通道坡度大于5%时,两侧应设扶手(地下人防段除外)。

5、售票、联检通道,行李托运、提取、寄存等用房、设施及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通行。

6、有楼层的配备电梯、扶梯时,应设方便乘轮椅者乘坐的无障碍电梯。

7、公共厕所须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8、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9、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和输送带式通道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停车场应在最方便出入的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

公交线路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上下车和设有残疾人专用席位的无障碍公共汽车。车厢内应配备语音报站器、滚动显示屏。其余主要线路车辆,应考虑陆续配备上述设备。结合公交车的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乘坐。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轮椅者乘坐的出租汽车。

(一)无障碍公共汽车车站候车区,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需要。候车区与人行横道对应处应设计坡道。候车区较小时,可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降低,与车行道水平相接,与两侧步行道单面缘石坡道相接。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在视障者服务设施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或有声服务装置。

(三)公交车站应与无障碍公交车相匹配,方便残疾人使用。

下列各类场地、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二)应在人流集中的位置设置安装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使用者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三)设有停车库或停车场的,应将距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

(一)必须设无障碍入口、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二)公共厕所须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一)中心城内的公共厕所必须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公共厕所应设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

(二)中心城中心地区平房区的公共厕所,难以改为乘轮椅者使用的,其中一个厕位应改造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坐便器、安全扶手、抓杆。出入口有高差时,应注意冬季冻冰时防滑,可采用台阶或礓磋,且宜设扶手。应在条件许可时建设方便乘轮椅者的无障碍专用厕所。

方便残疾人信息交流。生活设施、文化设施、公共传媒要提供设施和手段,使聋哑、视障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和进行社会交流。

(一)各级医院、银行、邮局等设施的服务窗口,应设置方便视障者的滚动字幕或提供手语人员服务,应在入口或服务台提供免费的盲文说明书或人员协助。

(二)中心城中心地区和主要商业街区应设置无障碍电话亭。

(三)电视台应增设配套手语综合节目,各主要新闻时段应配设字幕提要。

(四)市、区两级图书馆应配置供视障、听障者使用的多媒体设备,并使用文字字幕。

(五)开发和建立残疾人、老年人无线求助信息系统。

(六)引进或研制开发盲人出行交通引导系统。

对无障碍设施标志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和建筑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在人流集中位置设置无障碍指示标志,方便识别和使用。

(一)在城市广场、步行街、主要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通往无障碍设施的路径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

(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置盲文位置图。

(三)在市中心和主要商业街区宜设置盲文站牌和盲文地图。

完善的法规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有力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只有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以市残联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才可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建设。同时,还要使新建无障碍设施纳入统一规划,标准设计,统一建设的规范化轨道,使已建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促进已有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水平。为此,应在以下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一、在《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无障碍工作中的责权利的具体管理方法。

二、编制促进现有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补贴及优惠资金管理办法。

三、编制对生产无障碍科技产品(公交车、升降梯、电话、厕所扶手、抓杆、塑胶盲道等)企业扶持的经费补贴或激励办法。

四、编制制定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接受残疾人投诉,并实施检查的规定等。

五、完善加强建筑室外无障碍环境设计和建设的审批管理方法。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继续保持在首批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过程中,市政府已专门成立市、区两级无障碍工作监督员队伍,由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民政、残联、老龄以及新闻宣传等多个部门参加的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这一工作制度,综合协调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法规建设和规划实施工作,协调实施计划和资金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同时,区县也应有联席会议制度,以保障无障碍工作的有效实施。

为切实保障本导则内容的贯彻实施,市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导则内容,对有关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拟订有关专业领域内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域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确定各年度重点项目,系统地加以推进实施。

资金落实是本导则实施的重要保证。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解决,即由市、区(县)、业主单位共同承担,以区(县)财政和业主单位集资、社会单位筹资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要结合本导则实施,积极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宣传工作,营造一种全社会参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氛围。高等建筑专业院校提倡建立无障碍设计教学内容。

为确保全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建设和改造的技术水平,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本导则思想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有关技术标准应用与贯彻事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计、审图技术人员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培训宣传工作,指导解决各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难题。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2、《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3、《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网上下载

4、《台湾校园无障碍环境》网上下载

5、《城市无障碍环境设计》周文麟编著

6、《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是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规划指导性文件,本细则针对教育建筑的特点,为各级政府、教委和学校组织规划和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供帮助。

新建的学校和校园建筑必须达标,无障碍校园环境改造要做到“改造一所,达标一所”。

校园无障碍环境首先考虑行动不便的老师、学生;其次是行动不便的家长、前来访问的其他人士等。

总体目标是完成教育系统建筑环境全面无障碍化。

在近期内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我市学校建筑的无障碍环境的基本情况,根据实际的需求和条件制定相应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实施无障碍改造。

有奥运会场馆(含比赛与练习用场、馆)的学校,按照体育建筑和公共观演建筑的要求实施建设和改造,其校园内及周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衔接、建筑室内外无障碍设施增设和改造,均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完成。

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的对象包括:各高等院校、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建筑、托幼建筑,以及培智学校、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导则和规范实行无障碍规划设计和施工。改扩建项目根据相关精神和原则,努力实现无障碍环境目标。

指校园校区入口、建筑群入口、建筑物入口、房间入口,如学校校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宿舍、食堂和其他设施入口,至少考虑一至两个主要出入口进行无障碍设计。

学校入口处与城市和社区无障碍设施连接,建立引导区,设立相应的步道系统、标志系统、信号装置(如通往盲人学校的十字路口宜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有高差的入口要进行坡道设计。

校园内和建筑室内宜规划一条以上无障碍通路,2008年前保障行动不便者能抵达学校地面层大部分校园范围。无障碍通路包括:道路引导设施、地面高差处坡道、门的开启方式及宽度、扶手等,均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

盲校及有一定数量视障人士的学校建筑内部的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注意不同引导系统和设施的相互关系,如盲道设置和轮椅通道不要冲突。

3、垂直移动无障碍设施

有楼层的院、校应根据该楼层的使用性质及服务对象,特别是残疾人学校的楼层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如有条件增设电梯(指楼层建筑内外有适合增设电梯的位置及空间)或有计划改造电梯的院、校楼层建筑,应根据规范要求配置。如不具备条件增设电梯的楼层建筑,可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手段满足行动不便者的垂直移动需要,如在楼梯间墙壁一侧,安装电动滑轨坡道等。

有条件的楼梯两侧设扶手。

4、校园内部的人性化设计

主要教学区域,如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电化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设计宜方便增设轮椅座位。

图书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校医院、食堂、学生宿舍、学生浴室等公共活动和生活服务区,接待处、图书馆借阅处地方的相应设施,如门铃、门把手、公用电话、饮水器、ATM机等应进行低位设计,咨询台、借书台等宜设凹形桌面等以方便使用。

校园内道路、学校操场、小花园等宜设坡道,进行坡化设计。

上述各类建筑首层公共厕所内应设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厕所内各设备尺度应根据不同学校学生的年龄和身体高度条件专门设计。为增设无障碍厕位而进行改造的厕所,其改造后的厕位数亦应满足规范要求。

卫生间洗手台进行低位设计。

有停车场所的学校建筑应设专用汽车及专用摩托车停车位。校园内宜人车分流,使行动不便者安全、方便抵达目的地。

公共场所和校园道路宜尽快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应对已完成设有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空间、场所及尚未完成无障碍改造建设的空间、场所,均应有明确指导,以方便使用者选择适当的行动方式,并能得到有效的帮助。有条件的可设置语言提示屏。

图形标识:使用国际通用图标;文字标识:使用中英双语文字。标志宜适应不同年龄学生特点,形式活泼。

结合消防和安全设计,学校操场和大型绿地等安排避难处所,行动不便者的活动空间宜尽量靠近避难所,并方便他们得到救助。学校操场确定为避难场所时,应进行坡化设计。

高等院校通常为建筑群及其室外围合空间、体育设施、道路、绿化与景观、以及边缘环境组成,其规模相当于大型社区,甚至是小城镇。校园无障碍环境应参照居住区和相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计,并考虑人群活动规律性强、流动量大且集中、阵发性等特点,保证行动不便和迟缓者的交通安全。

1)校园室外无障碍环境设计

校区道路应考虑:人车分流、车辆行驶与人行有隔离。

人行道路面宜高于车行道路面,人行道端部与路面高差处,须符合无障碍通路建设要求设缘石坡道并形成系统。校内主要人行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00mm,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校内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宜设盲道。

建筑之间道路,应保证无障碍设施贯通。凡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体育运动场地、操场,广场和小花园景观入口处宜坡化设计。

校内停车场应按总停车位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应不少于1个。

校园主要出入口至校内主要公共空间最易方便到达及出入的一个以上出入口,应考虑设置符合规范的、永久性无障碍通道。条件不足及空间受到局限的,可考虑设置临时可拆卸的无障碍设施;或改为助障设施。(如:采用缓坡楼梯、安装电动滑轨坡道等)。当设置临时的无障碍设施时,必须安全牢固,满足使用要求。

2)建筑群及室内无障碍环境设计

连廊、室内走道的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要。连廊、走道内高差尽量做坡道。

公共教学区、行政区楼梯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有条件的设双侧扶手。宜设置无障碍电梯。学校主要建筑物通过连廊连接时,可综合考虑无障碍电梯的位置和数量。

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风雨操场、行政楼、食堂及有无障碍寝室的学生宿舍楼,出入口尽可能实现无障碍设计要求。建筑群可跟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出入口。

教室、实验室宜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按学生总数的1/500-1/2000设置轮椅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1个,且宜设置在底层。合班教室、报告厅、体育馆观众席等应设1-2个轮椅席位。

建筑群内无障碍厕所与无障碍入口、楼梯、设无障碍席位的房间统筹布置,方便寻找。各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行政楼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厕所中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中另设低位小便器。

3)图书馆的无障碍设计

图书馆目录厅、出纳、阅览室、阅读室、视听室、报告厅、展览厅等处有低位设计设施或相应措施。楼梯和电梯无障碍化。

4)体育场、体育馆的无障碍设计

出入口、观众席、卫生间、售票处、接待处和休息室、小卖部、楼梯和电梯无障碍化。

5)食堂、学生活动中心

服务窗口应有低位设计,餐厅设1-2个轮椅席位。

6)学生宿舍的无障碍设计

出入口、门厅、值班收发室、走道、楼梯和电梯、卫生间无障碍化。无障碍住房。

2、中小学及幼儿园建筑

中小学宜在区、县内集中设置特种学校。

中小学生活动量大,容易造成行为伤害,无障碍建设改造中要注意各类设施的安全性防护。学生正处于生长期,相关尺寸要按照中、小学生的身体尺度设计。

36班及以上中学的校园无障碍设计参照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

18-35班的中学和18班以上的小学,教学楼、行政办公楼、报告厅至少有1个入口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操场、课外活动园区的入口和内部要无障碍化。设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厕所中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另设低位小便器。

走廊和楼梯考虑双侧扶手。

幼儿园建筑至少设一个无障碍入口。走廊和楼梯设双侧双层扶手。可集中设无障碍卫生间。园内道路、景观、活动场地全面坡化、消除不安全隐患。

盲人学校设计应符合视力残疾者使用要求。

聋哑学校设计应符合听力、言语残疾者使用要求。

培智学校设计应符合智力残疾者使用要求。

除上述内容外,宜积极进行宣传和普及教育,编制校园无障碍服务指南,使全体师生能迅速、有效地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援。同时,院校的规划建设应体现出人文、关爱、善弱、自助的思想。

对学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应有整体规划,依据学校的规模、重要性、地区均衡性以及实施条件等,制定全市学校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先后顺序,提出预算,有序推动整体无障碍环境改造。

1、2008年前,承接奥运会和残奥会比赛及训练的学校完成与奥运会和残奥会密切相关院校所需的各项改造。

2、完善各主要学校、示范学校、特殊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学校、示范学校,由区教委、各学校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主要学校:指属本市所管辖的各区镇内,按大、中、小、专各类院校,合理划分方便无障碍使用半径范围,做为重点实现全面无障碍学校;

示范学校:指属本市所管辖的各区镇内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小学中的区(镇)、市属示范学校;

特殊学校:指专为有障碍学龄者开设的学校;(如: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等)。

各级领导充分认识无障碍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无障碍建设工作,认真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提供组织保障。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交通行业专项细则

为配合《北京市2006年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无障碍设施,由市路政局组织编制《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导则》。

本导则与《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共同指导道路无障碍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管理,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以《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准。本导则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路政局

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交通行业专项细则》是在《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的指导下,对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细化,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未涉及或不够明确的部分进行完善和补充。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交通行业专项细则》的重点在于规定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技术标准,在坚持“以人为本”,优先考虑无障碍设施的同时,保证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完整性、系统性、连续性、协调性、方便性、安全性,使得城市道路改造工程中的无障碍系统的改造规范化,以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形成,提升北京市整体环境质量。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2.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实施细则(DBJO1-603-98)

3.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4.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5. 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更新及修补工程项目;

现有城市道路沿线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及修缮工程项目;

新增道路系统与其它建筑设施的接口项目;

城市道路两侧的新增道路开口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设路侧进、出口项目。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交通行业专项细则》作为《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的补充文件,是地方指导性文件。

本细则所适用的范围主要为:

城镇中心广场的周边道路;

城区各主要公园和主要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各大型购物中心及商场的周边道路;

老年人、残疾人聚集区及服务设施周边道路;

公共交通枢纽周边道路;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道路;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周边道路。

为保证道路改造工程中无障碍环境的形成,应对以下设施进行改造:

主要设置在道路沿线路口及出入口。

主要设置在道路沿线的人行道。

公交车站台周边的无障碍设施。

3.4 人行过街构筑物

人行过街构筑物的通道、出入口处的坡道、梯道内及周边的无障碍设施。

3.5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

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内及周边的无障碍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无障碍标识。

4.1.1 坡道的改造内容

1.在道路各改造路段,两侧人行道与路面之间为立缘石时,如在人行道内有现况路口、断口,或灯控路口需人行过街时,均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2.在灯控路口或道路沿线有人行过街横道线处,两相对人行道处的开口坡道位置宜对应布置。

3.道路沿线人行道内如有盲道时,盲道的设置与坡道的设置应对应,即坡道内如满足盲道的设置要求时均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路段满足坡道的设置要求时均应设置坡道。

4.坡道的设置应从方便轮椅、行李车、手推车通行等多角度考虑。其中,轮椅的通行宽度应不小于1.2m,如改造段内人行道宽度由宽变窄,应在宽度大于1.2m处设置坡道将轮椅等引导至非机动车道内。

5.因条件限制,当人行道宽度小于1.2m时,且远期无拓宽的可能时可不设置坡道。

6.当考虑轮椅通行时,人行道内坡道一般宜采用不大于1∶20的坡度,建设条件困难地段极限坡度不宜大于1∶8。

7.由于条件限制,坡道的坡度大于1∶8时,应限制轮椅通行或采用其它辅助设施(如栏杆)帮助轮椅通行。

8.坡底与路面应按同高处理。

4.1.2 坡道的改造方式

路侧人行道内的坡道改造应规范,一般情况坡道的放坡方式有二种:单面坡与三面坡。

1.单面坡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及扇形,其形式详见《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2.在坡道改造中,人行道宽度小于3.5m时宜采用单面坡,大于等于3.5m时宜采用扇形坡或三面坡。

3.单面坡的坡道坡度一般采用不大于1∶20,三面坡的坡道坡度一般不大于1∶12,如实施条件有困难时可采用1∶8。

4.单面坡的坡下口宽度一般不小于1.5m,路口转弯缘石处的坡下口宽度一般不小于2m,三面坡的坡下口宽度一般不小于1?2m。

4.2.1 盲道的改造内容

1.在改造路段内人行道内均应设置盲道。

2.在改造段内要求盲道应连续、平顺且导向明确,如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均应进行改造。

3.在人行道内的行进盲道沿线如有障碍物(特别是突起障碍物),应提前指示绕行。

4.盲道的规范设置宽度为0.3~0.6m,如其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改造中,应结合人行道砖的规格,在满足盲道规范要求的宽度情况下尽可能采用低宽度值。

5.改造范围内的导向砖、停步及提示砖应指示明确,并按《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范要求进行布置。

6. 在改造段内如有大型建筑或商场的无障碍出入口时,应将人行道内的盲道与其连通。

7.在改造范围内如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地铁、城铁的出入口时,应将人行道引至各构筑物的出入口处,并设置提示盲道。

8.在改造范围内如路侧有公共设施(如公交车站、公用电话亭等)时,应将盲道按相应的规范要求引导至公共设施前。

9. 如道路沿线有地面人行过街横道(路口部分灯控过街)时,盲道应与人行横道两端相对应。

10.改造范围内如有立交,应按相关的规范要求完善其盲道系统。

11.设置盲道的人行道最小有效宽度(扣除绿化带、树池、照明、电信等设施带宽度后的净宽度)小于1m时,如无拓宽条件,可不设置盲道。

12.改造范围内如有人行过街构筑物时,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在构筑物内铺设盲道(主要为提示盲道)。

4.2.2 盲道的改造方式

1.盲道应尽可能的设置在人行道外侧(车行道侧为内侧),以保障盲道的使用安全与效率。行进盲道距人行道外侧缘石净宽度一般应为0.25~0.5m,距内侧路缘石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5m。

2. 盲道的走向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3.盲道行进中如有障碍物需要绕行、转折或有分支路线时均应设置提示盲道。

4.盲道转向一般采用折角(转向角度较大时),在路口部分,如路口处缘石半径大于8m,可根据人行道的拼装方式采用弧形拼装。

5.引导至路侧公共设施(如公交站、信息亭、天桥与地道出入口、地铁及城铁出入口)的盲道,在公共设施前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长度及与公共设界线距离均按《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设置)。

6.公交车站及信息亭周边盲道设置应成系统。

7.盲道行进中如遇与人行道顶面平齐的检查井盖时可不设提示盲道而直接通行。

8.前方盲道不能通行或盲道阻断时应设置提示盲道。

4.3.1 公交车站的改造内容

1.站台周边盲道的系统性改造。

2.站台周边坡道的系统性改造。

3.站台周边辅助设施的改造。

4.3.2 公交车站的改造方式

1.公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在一条线路上统一配备。

2.公交车站台处的应加设提示盲道。

3.公交车站台处的盲道与人行道内盲道互通。

4.公交车站周边的坡道系统应保证无障碍换乘,如道路为三幅路或四幅路,在道路两侧隔离带处设置有公交换乘站台时,应在站台相对位置设置坡道。

5.交车站台的高度应与无障碍公交车相配合(相关技术指标由公交公司提供)。

6.盲道及坡道的详细改造方式按本章第一、二节并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执行。

7.公交站周边的无障碍辅助设置主要为方便视障人士使用的盲文提示标志,盲文提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

第四节人行过街构筑物的改造

4.4.1 人行过街构筑物的改造内容

1.通道内盲道的改造。

2.坡道及梯道的改造。

3.出入口处盲道的改造。

4.4.2 人行过街构筑物的改造方式

1.人行过街构筑物如其无坡道时,宜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12,困难地段的坡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8,如用地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升降梯或采用其它处理方案。

2.人行过街构筑物的梯道内如有改造条件时,可将台阶两侧的坡道取消,采用中间布置坡道的方式。

3.人行过街设施坡道处如现况只有一道扶手(高扶手),将影响弱式群体的使用,改造中应加设低扶手。

4.坡道低扶手水平段外侧应设置盲文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结构物名称、上或下行、前进方向(直行、左转、右转等)及前进方向的出处。标志牌的规格、材质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附着方式主要为强力粘接或焊接为主。

5.梯道台阶外露角处应设置轮廓色条,色条的颜色应与台阶的色彩反差较大。

6.人行过街设施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路侧人行道内盲道连通成一系统。

7.对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区,结构下净空小于2m时,应进行封堵(或安装防护栅栏),并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6m提示盲道。

8.本细则中未提及的改造方式可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执行。

第五节桥梁、隧道及立体交叉的改造

4.5.1 桥梁、隧道及立体交叉的改造内容

1.桥下空间利用时的新增与改造。

2.立交区坡道的自身对应及与相接道路的对应。

4.5.2 桥梁、隧道及立体交叉的改造方式

1.结构下净空小于2m时,应进行封堵(或安装防护栅栏),并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6m提示盲道。

2.改造区内盲道及坡道的详细改造方式按本章第一、二节并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执行。

第六节无障碍标识的改造

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所采用无障碍标识的材料及规格均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规范要求。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首都商业服务功能,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商业无障碍环境。

2005年起,用五到六年时间完成现有大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等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新建商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和本细则所规定的要求,逐步提升全市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整体水平。

1、到2006年底,中心城区2002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基本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

2、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2001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60%。

3、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奥运会及残奥会场馆周边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基本完成前门、王府井、西单、潘家园、什刹海、中关村、秀水街、雅秀商城等区域内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进行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等规定。

(三)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实用原则,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四)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选用的相关产品应尽量国产化、标准化。

(五)商业建筑建设和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一)《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四)《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和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等商业建筑。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参照执行。

一、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

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指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应设置1-2个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所一般设置1处在一层。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应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2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柜台。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应设置1-2个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所一般设置1处在一层。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应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2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通道。

7.自选经营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三、大型专卖店、专业店

大型专卖店、专业店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应设置1-2个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所一般设置1处在一层。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应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2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柜台。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四、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

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指建筑面积在3000—1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部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柜台。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中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在3000—1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部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通道。

7.自选经营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六、中型专卖店、专业店

中型专卖店、专业店指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部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柜台。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七、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

国家级酒家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服务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部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总服务台(收款台)、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收款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一般规模商业设施指在以上设施以外的社区菜市场、小型百货店、超市、专卖店、专业店、二级酒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配置1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6.设有总服务台(收款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的,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商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规划、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已建商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区、县规划部门会同区、县建委、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商业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商业单位负责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施建设和改造,并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各商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提出本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商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商业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进行验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管理监督。

新建商业建筑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商业建筑,规划部门不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和本细则的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各商业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本实施细则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为编制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北京市文化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首都文化业服务功能,使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前,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相适应的无障碍文化服务环境,为北京市成功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创造条件。

在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基础上,通过文化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推进北京市文化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使北京的城市环境更适合办好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需要,向世界展示首都北京文明、开放、和谐、大气的城市形象。

一、 新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有坡道、有低位、有标识、有引导。

二、 对现有的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各文化活动场所应至少有一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二、室内外存在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安装扶手栏杆,方便轮椅进出,并设置无障碍设施指示标识。

三、原有主要出入口受空间限制难以实施坡道改造,须将无障碍出入口设于次要出入口的,同时必须在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上设置无障碍设施指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只有一个出入口,但不具备坡道改造的空间(如出入口与交通干道距离太近),或为满足城市绿化、人防工程等方面的需要,难以进行坡道改造的,宜采用活动木质坡道等替代设施,或指定专人提供陪伴服务。提供替代服务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指示标识。

五、位于高层的文化活动场所不需设置坡道,但必须保证入口平整。

六、有楼层且已配备电梯的,至少应有一部无障碍电梯。

七、剧场、影剧院、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等活动场所应设置轮椅坐席。

一、对外服务场所,应设置高度0.7m-0.8m的低位服务窗口和低位电话,方便残疾人特别是乘坐轮椅者使用,并设置无障碍指示标识。

二、难以设置低位服务窗口、电话的,应有服务人员提供陪伴服务,或采取替代服务措施,并设置无障碍指示标识,方便残障人员的各项活动。

三、设有总服务台、业务台、查询台等服务窗口的,宜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坐轮椅者、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

四、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一个低位小便器)、女各一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五、演员专用活动区内,应设置男(厕内另设一个低位小便器)、女各一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有淋浴间的宜设两个无障碍淋浴间。

一、活动场所服务窗口应设置方便视障者的滚动字幕,或提供手语服务或有专人协助。

二、对活动场所的无障碍坡道、电梯、厕所等服务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牌,以指引可通行的方向和可使用的设施。

三、活动场所应配备引导人员一名,为残疾人、视障者、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引导服务。

一、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北京市文化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北京市内各类文化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类文化活动场所的新建、改造验收中,必须同时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情况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北京市文化局定期对北京市文化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使用的全面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落实项目、资金和责任单位,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开展。

五、各文化活动场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安排年度工作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项目和资金,按期完成任务,并将任务完成情况按业务系统逐级上报。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八)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迎接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系统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进度,为完善首都城市功能,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市成功举办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残奥会创造条件。

2006年开始,到2008年6月之前,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使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定点医疗机构中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系统化、标准化,以适应办好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需求;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医疗卫生建筑专项细则》为具体指导标准,用5到10年的时间,全面提升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水平,以适应国际化大都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所有新建的医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

(二)对已建成的旧有医疗建筑,本着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建筑中相关功能区域(相关区域的确定,可参照附件二)。

六、医疗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置部位

(一)停车车位:医院停车场、门诊部或急诊部主要入口附近设无障碍停车车位。

(二)建筑入口:门诊、急诊、住院部主要入口分别设置无障碍入口或坡道入口。

(三)服务大厅:服务台、导医台、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处。

(四)水平通道:门厅、大厅、过厅、走道、走廊等。

(五)垂直通道:坡道、楼梯、电梯。

(六)地面及门:走道地面、坡道地面、楼梯踏面及门宽。

(七)公共浴厕:无障碍盥洗室、浴室、无障碍侧位和无性别厕所。

(八)庭院绿地:园路、园亭、园廊及供乘轮椅者休憩地。

(九)国际标志:各部位无障碍设施的走向标志与位置标志及盲道等。

(十)防火疏散: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疏散坡道、安全出口等。

一、各级医院分级、分类标准

各医院分级、分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卫生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二、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急救中心(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三、各级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具体内容

二、三级医院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必须设置至少一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有明显的标志,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米的轮椅通道。一级医院有专用停车场的,也应在入口最方便的位置设置一个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提倡在门诊、急诊建筑主要入口附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二)建筑物入口及水平通道

1、新建的各级医院的门诊、急诊、医技、病房建筑的主要入口均应设置无台阶的、地面坡度小于1∶50的无障碍入口,如在主要入口设计有台阶,则必须在入口处各设置一个单独的轮椅坡道。

2、旧有的各级医院的门诊、急诊、医技、病房建筑的主要入口,如果已建有汽车坡道,在近期内可作为轮椅坡道共同使用。如果入口只设有台阶,则必须在短期内改建有轮椅通行的坡道。在特别困难的地段无法修建坡道时,可采用爬楼车或派人服务解决乘轮椅者的出入问题。

3、各级医院中门诊、急诊、医技、病房建筑内的水平通道应平稳、不应光滑。凡有高差的连接部位均应坡化,以方便病床车及乘轮椅者安全、顺利地通行。

(三)无障碍设施标志和引导标志

医院内所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必须设置醒目、规范、系统的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四) 门诊、急诊建筑内的无障碍设施

1、各级医院首层大厅内必须设置低位服务台(导医台、咨询台),并提供轮椅服务。

2、提倡各级医院从门诊、急诊首层入口至大厅低位服务台之间铺设盲道(包括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院外社会道路已有盲道的,提倡与之连接。

3、二、三级医院在首层大厅比较方便的位置必须设置一部低位电话。一级医院建议也要设置一部低位电话。

4、新建的二、三级医院首层大厅内的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处必须分别设置一个低位窗口。一级医院应至少有一处综合低位服务窗口。

旧有的各级医院建筑内确实无条件改造低位服务窗口的,则必须明确规定由专人为有需要的行动不便者提供挂号、划价、交费、取药等导医服务。

5、新建的各级医院门诊、急诊建筑,必须在首层设置一个无性别无障碍厕所。若候诊室、诊查室为多层、高层建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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