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刮马路上停放的车辆构成何罪电动车上拿手机会不会在网上追逃啊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5)源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无业。200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何某在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金德管业商店、西山茶叶行商店等五处门面房内盗窃,犯罪数额共计15026元。

公诉机关提供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辩称指控其盗窃金德管业商店的电线不是40盘,仅10余盘,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认为部分指控是侦查部门未掌握证据时主动交代,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

1.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爬树至楼顶后从二楼窗户钻进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金德管业商店店内,从店内偷走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和一辆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以及40盘新铜塑电线(价值人民币9500元),并将电动二轮自行车以400元卖给他人,将40盘电线以83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所得赃款挥霍。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陈述2015年2月4日张某甲打开金德管业商店卷闸门后发现店里很乱,里面停放的两辆电动车、40盘电线、8000元左右现金不见了。西侧的卷闸门里面的插销被损坏了、撬掉了,店里面被翻动得很乱。

(2)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何某供述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其爬树至金德管业商店楼顶,打开了二楼的玻璃窗户踩着广告牌跳进了商店的二楼,在一楼拿走300元左右零钱,用钳子把卷闸门插销弄断,先把二轮电动车推出找地方锁好,后穿上军大衣把装满电线的电动三轮车推出店铺,电线整盘的大盘有3盘,还有7盘小盘,其余的都是半盘的零电线,骑上电动三轮车就离开了,以830元把电线卖掉。

(3)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何某指认实施盗窃的地点与侦查机关侦查的作案地点相吻合,现场勘验的遗留痕迹能印证被告人的供述。

(4)侦查实验笔录。结论为:与被盗电动三轮车相同品牌、型号的电动三轮车能装入被盗电线40盘,而且可以装得更多。

(5)价格鉴定结论书。源价证鉴(2015)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意见为被盗铜塑线、铜护套线的价值为9500元,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1400元,二轮电动车的价值为1040元。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实何某在金德管业盗窃电动三轮车及电线、军大衣,三轮车内装满了物品。

2.2015年3月13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何某在本市源汇区八一路西头通过路边一棵大树爬上被害人张某乙开办的“西山茶叶行”商店二楼楼顶后从二楼窗户钻进店内,从店内偷走2360元现金及两串手珠。盗后将所盗赃款挥霍,两串手珠丢弃。

3.2015年3月1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何某从本市公园内南侧八一路门面房后墙爬上二楼楼顶,之后爬到被害人郑某开办的冰洁内衣店招牌上用脚将二楼窗户玻璃踢碎后钻进冰洁内衣店内,偷走现金400元左右、22张澡票。之后何某又用同样的方法跳到东隔壁贴针灸店门头上,从二楼窗户跳进贴针灸店内,偷走店内现金110元及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并将电脑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赃款挥霍。

4.2015年4月2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源汇区八一路西段,用棍子将被害人邱某、王某开办的“新时代理发店”卷闸门撬开,从缝隙钻进店内,盗走店内现金30余元及型号为U812的银白色中兴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6元)。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卢某证言。卢某证明2015年3月18日打开八一路冰洁内衣店,发现被盗,通知老板并清点物品,有1898元现金、价值3600元的二套化妆品被盗。

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张某乙陈述2015年3月13日早上发现西山茶叶行商店被翻动过,被盗了现金3000多元、铂金首饰价值2000多元。

被害人郑某陈述。郑某陈述2015年3月18日早上8点多,发现其冰洁内衣店被盗,被盗现金1898元、二套化妆品价值3600元。二楼窗户玻璃被砸烂了。

被害人徐某陈述。徐某陈述2015年3月18日8点多被害人徐某发现其贴针灸店店里的卷闸门后面的锁鼻被人撬开,100元零钱、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2013年8月购买,买价5500元)。

被害人邱某、王某陈述。二人陈述2015年4月2日早上八点发现其新时代理发店的卷闸门被撬开,店里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300元左右及一部中兴U812型手机被盗。雪花啤酒被人打开喝了半瓶。

(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供称2015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二点多,其把金德管业商店西边的一家茶叶店也给偷了,爬树至二楼房顶,在楼顶吸几根帝豪烟并扔烟头。自茶叶店的门头招牌上打开二楼玻璃窗户跳了进去,盗取2360元现金和两个手链。现金挥霍,手链丢弃。

2015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1点多钟何某又偷了源汇区八一路一家冰洁内衣店和贴针灸店。其拉住电线爬上楼顶,踩住招牌踢烂窗户玻璃,进入冰洁内衣店,二楼很多成盒的美容用品,其没有动,盗走400元左右现金、22张澡票。之后其上二楼楼顶到了东隔壁的针灸店门头上,自二楼窗户入室窃取110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吸根帝豪烟并扔了烟头,破坏卷闸门插销出去。以300元卖掉电脑,得款挥霍。

2015年4月份一天晚上其在八一路偷了一家时代理发店,在路边找了一个木头棍撬个洞爬了进去,窃取30元左右现金、一部银白色中兴牌手机打开喝了半瓶啤酒,把剩下的半瓶又扔到了店里。

漯公(法物)鉴字(2015)15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的意见为:支持所送检漯公(法物)鉴字(2015)65号、漯公(法物)鉴字(2015)66号、漯公(法物)鉴字(2015)79号中的所属样本(分别在市区八一路贴针灸店、西山茶叶行提取的烟头,八一路新时代理发店啤酒瓶上斑迹)均为何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源价证鉴(2015)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意见为中兴牌U81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6元。

(5)现场勘验笔录。侦查人员对西山茶叶店、冰洁内衣店、贴针灸店、新时代理发店进行了勘验,勘验结论与被告人供述能印证。

(6)现场辨认照片。何某对以上作案现场分别进行了辨认。

庭审查明事实,还有以下综合性证据予以证实:

(1)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何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1日何某因涉嫌本市冰洁内衣店、贴针灸店盗窃案被网上追逃,2015年6月20日0时许民警在漯河市源汇区百汇市场一个旅社将何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同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本案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我没有偷电瓶车,只是和偷的朋友一起去的,我和他出去根本就不知道是去偷车,请问我有罪吗,会网上追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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