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购买无形资产的支出,都属于——支出,不应计入——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201  应收担保费
    9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10  1231  应收代偿款
    11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12  1251  其他应收款
    13  1261  坏账准备
    14  1301  待摊费用
    15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16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17  1315  委托贷款
    18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9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0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21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2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27  1701  无形资产
    28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9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32  1911  抵债资产
    33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34  2101  短期借款
    35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36  2122  应付手续费
    37  2131  预收担保费
    38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39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40  2151  应付工资
    41  2153  应付福利费
    42  2161  应付股利
    43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44  2181  其他应付款
    45  2191  预提费用
    46  2192  担保赔偿准备
    47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48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49  2211  预计负债
    50  2301  长期借款
    51  2311  应付债券
    52  2321  长期应付款
    53  2331  专项应付款
    54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55  3111  资本公积
    56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57  3122  盈余公积
    58  3131  本年利润
    59  3141  利润分配
    60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61  4101  担保费收入
    62  4102  手续费收入
    63  4103  利息收入
    64  4104  评审费收入
    65  4105  追偿收入
    66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67  4201  投资收益
    68  4301  营业外收入
    69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70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71  4411  利息支出
    72  4421  手续费支出
    73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74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75  4501  营业费用
    76  4601  营业外支出
    77  4701  资产减值损失
    78  4801  所得税
    79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  5101  代管担保基金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2.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
  3.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的,可以增设“1506在建工程”和“150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191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企业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货币性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外币非货币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信用卡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使用期间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及委托贷款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1241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损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企业根据规定应收的代偿损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准备的,应当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发生损失而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佥、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预付的账款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均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经确认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五、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311 存出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二、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六、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七、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企业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八、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还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明细科目。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后的金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以及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二)分期付息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
  五、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未摊销的溢折价以及已计的到期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金额。

1405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该项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增设“1506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先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将租赁资产计算在内)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记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五、期末,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企业,不设置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按照确定资本化的原则,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以及企业已经交纳的税金、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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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干货!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经典注释!

期初:(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

期内:资产(变动)+费用(发生)=负债(变动)+所有者权益(变动)+收入(取得)

期末:(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1 库存现金 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 应收票据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放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而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企业应该收取的现金股利或者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等应该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企业因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而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放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者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者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者实际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进价)或者计划成本(或者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而验收入库之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进价)或者计划成本(或者售价)。

  1406 发出商品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经发出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进价)或者计划成本(或者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进价)或者计划成本(或者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的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者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者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企业(租赁)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资产的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处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处理。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1531 长期应收款 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者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1 固定资产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企业的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而转出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611 未担保余值 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701 无形资产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已经发生但应该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在清查财产的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果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该作为前期差错而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本科目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无余额。

  2001 短期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201 应付票据 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支付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该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者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该支付的利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企业因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而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401 递延收益 企业确认的应该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该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502 应付债券 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该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成本。

  2701 长期应付款 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2711 专项应付款 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者特定用途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2801 预计负债 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1 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的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企业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者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

  4002 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者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4101 盈余公积 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4103 本年利润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者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企业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者弥补)后的余额。年度终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者未弥补亏损)。

  4201 库存股 企业收购、转让或者注销的本公司的股份的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转让或者注销的本公司的股份的金额。

  5001 生产成本 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而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的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本科目分配计入有关对象,期末无余额。

  5201 劳务成本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者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301 研发成本 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实现的收入。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无余额。

  6041 租赁收入 企业(租赁)确认的租赁收入。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者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者损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者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111 投资收益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301 营业外收入 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者摊销额等。除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者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601 销售费用 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602 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该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以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以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603 财务费用 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者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者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711 营业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企业确认的应该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2、银行存款→支票、存款、存入银行;
3、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4、应收账款→款未收、收欠款;
5、其他应收款→借支差旅费、责任人赔偿款;

6、预付账款→预付货款;


7、应收票据→收到商业汇票;
8、物资采购→购材料未验收入库;
9、原材料→材料(购进材料、领用材料、转售材料成本时用这个科目);
10、库存商品→产品完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11、固定资产→设备、机器(价值=买价格+税金+运费);


12、在建工程→设备需要安装(含人工费、材料费);
13、累计折旧→计提折旧;
14、短期借款→银行贷款、借款(还款期一年内);
15、应付账款→款未付、付欠款;

16、应付职工薪酬→发放工资、分配工资、计提福利费、职工医疗费、生活补助;


17、预收账款→预收货款;
18、应交税费→计提税金(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注意:增值税进行税记借方、销项税记贷方);
19、生产成本→产品直接耗用人工、材料费以及结转的制造费用等;
20、制造费用→车间耗用人工、材料、办公费等;

21、实收资本→投入、转增资本;


22、本年利润→结转损益;
23、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24、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出租收入;
25、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现金盘盈、罚款收入;

26、主营业务成本→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27、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等;
28、其他业务成本→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29、管理费用→厂部领用、耗用材料费、人工费及办公费等;
30、销售费用→销售耗用、广告费、展览费等;31、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利息费等;
32、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罚款支出、非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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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均需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 “年初余额”栏填列方法:“年初余额”栏的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年初余额”栏。? “期末余额”栏填列方法:1、根据总账余额直接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各总账科目的余额直接填列;2、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注:备用金不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属于其他应收款。)3、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1)“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2)“预收款项”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3)“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4)“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4、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需要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5、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6、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需要根据“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再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会计报告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而且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应收票据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如果“应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期末为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内填列。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于同一客户在购销商品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单独列示,不应相互抵消。即应收账款不能与预收账款相互抵消,应付账款不能与预付账款相互抵消,应付账款不能于应收账款相互抵消,预收账款不能与预付账款相互抵消。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预付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果“预付账款”账户所属细账户的期末为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填列。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利息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7、“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应收股利”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原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等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小企业,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减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在一年内到期的金额,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年内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和一年内可收回的“长期应收款”。本项目应根据上述账户余额之和分析计算后填列。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12、“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企业所用流动资产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上述1—12项金额相加填列。1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填列。14、“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本项目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减去一年内到期的投资部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填列。15、“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取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本项目根据“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减去一年内到期的部分、“未确认融资收益”账户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账户中按长期应收款计提的坏账损失后的金额填列。16、“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后填列。17、“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净值。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后填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净值也包括在内。1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价值。本项目根据“在建工程”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填列。20、“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工程物资”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填列。21、“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22、“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净价,本项目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本项目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账户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后填列。23、“油气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价。本项目应根据“油气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账户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2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25、“开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尚未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本项目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26、“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本项目根据“商誉”账户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填列。27、“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28、“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项目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期末余额填列。29、“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30、“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企业所用非流动资产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上述13—29项金额相加填列。31、“资产总计”项目,反映企业所用全部资产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12、30项目之和填列。3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33、“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等所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本项目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账户期末余额填列。3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并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35、“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36、“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37、“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38、“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账户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3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各种利息。本项目根据“应付利息”账户期末余额填列。40、“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不包括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4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4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各种非流动负债在一年之内到期的金额,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债券、预计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述账户分析计算后填列。4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44、“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企业所有流动负债合计金额。本项目应根据32—43项目之和填列。45、“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各期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填列。46、“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价值。本项目根据“应付债券”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减去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填列。47、“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以外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期末余额和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长期应付款后填列。48、“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9、“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种预计负债。本项目根据“预计负债”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填列。50、“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项目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填列。51、“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52、“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企业全部非流动负债总额。本项目根据45—51项填列。53、“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企业负债全部总额。本项目根据44、52项目之和填列。54、“实收资本(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本(实收资本)”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5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56、“库存股”目,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本项目根据 “库存股”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填列。57、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5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账户和“利润分配”账户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59、“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本项目根据54、55、57、58项之和填列。6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反映企业全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本项目根据53、59项之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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